9个人助业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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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个人助业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规范个人助业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光大银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助业贷款指中国光大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发放的,用于补充社会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经营活动所需周转资金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办理个人助业贷款的经营单位实行准入制,由各分行个贷业务分管行长和风险总监于每年一季度前进行核准。

第四条 本办法以下所称保险人、评估机构等单位均指贷款人认可的指定单位。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授信方式及期限

第五条 贷款对象为年满22周岁、贷款到期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 借款人及用款企业条件

(一)借款人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含港澳台居民),在经办行所辖地有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有固定住所;

2、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单位结算账户,同意授权贷款人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

3、本人及其配偶信用良好;

4、为用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占股比例最高的自然人股东,具有三年以上相关行业的从业经验;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用款企业

1、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2、在经办行所辖地有固定经营场所,原则上连续经营二年(含)以上;

3、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5、经营管理规范,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规经营事项。

(三)不得向同一企业的两个或多个股东发放贷款,不得向在我行已有对公授信或申请对公授信被否决、对公条线退出的低质量客户发放个人助业贷款。

第七条 贷款用途 本贷款用于补充借款人经营活动所需周转资金,不得用于股票投资、经济实体注册资本金或其他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禁止的经营项目和用途,不得办理借新还旧。

第八条 授信方式及期限

本贷款授信方式分为单笔贷款和额度授信两类。

(一)“单笔贷款”指贷款人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一次性或分次发放和收回的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额度授信”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进行评定后,授予借款人可在最长3年期限内,根据合法指定用途向贷款人申请使用的最高贷款金额。

1、借款人可在授信有效期及额度范围内提用单笔贷款。提用单笔贷款时,经审查人员审核贷款用途及还款记录正常后即可放款,无需另行审批;如借款人授信额度项下贷款曾有逾期还款记录,则借款人再次提用单笔贷款时,须按照正常程序审批。

2、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根据抵押物的价值及相应抵押率测算的最高可贷款金额。

3、授信额度及额度项下单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授信额度项下的单笔贷款发放日不得早于授信额度起始日,贷款到期日不得超出授信额度的到期日。

(三)贷款展期

贷款展期仅能办理一次。原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展期期限不能超过原贷款期限;原贷款期限1年以上的,展期期限不能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贷款展期后,抵押登记期限应覆盖展期后的授信期限。

第三章 授信金额、定价及还款方式

第九条 单一借款人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含)—500万元(含);授信额度不超过上年度企业销售收入的50%;授信额度超过人民币30万元的,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家庭和用款企业净资产之和。

第十条 贷款定价

(一)贷款利率原则上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上浮执行,不得下浮。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的,执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间不予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则在合同期内按年调整,即在下一年度的公历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二)借款人在贷款期内持续正常还款,可逐年下调利率上浮幅度。如借款人在利率下调后发生违约或逾期行为,则恢复原上浮利率。

(三)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或未按合同约定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

关规定计收罚息。

(四)对借款人提前还款可收取违约金,具体标准由分行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还款方式 (一)还款方式包括按月等额、按月等本、先一至六个月还息后等额/等本还款、按月还息一次还本方式。

(二)采用按月还息、一次还本方式的贷款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

2、抵押物仅限于住房和商用房;

3、用款企业具有到期一次还本的现金流。

(三)展期后的贷款仅限于采用按月等额或按月等本的还款方式。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二条 担保方式:房产抵押+用款企业连带责任保证+用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东个人连带责任保证+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如有)

(一)以住房作抵押的,授信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二)以商住两用房、具有较高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商用房作抵押的,授信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60%;

(三)以标准厂房作抵押的,授信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50%。

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房产抵押+用款企业连带责任保证+用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东个人连带责任保证+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

可采用本担保方式的个人助业贷款仅限于北京、上海、天津、南京、杭州、福州、苏州和宁波分行办理。

(一)授信金额的规定

授信金额=抵押物担保额度+保证担保额度

抵押担保额度=抵押物价值x抵押率

1、以住宅作抵押物的,授信金额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120%,同时抵押率不超过70%。

2、以别墅、商住两用房、具有较高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商用房为抵押物的,授信金额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100%,同时抵押率不超过60%。

3、本担保方式的抵押物不包括标准厂房。

(二)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可采用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担保方的组合,第三方保证担保可对授信额度全额担保或对抵押担保额度外敞口额度进行担保。

1、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担保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根据企业实力和经营状况,对外担保额

度不超过其实收资本的10倍,保证金比例不低于担保额度的10%。

2、产业链中核心企业提供保证担保。

企业上年销售收入人民币5亿元以上,净利润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对外担保额度不超过其净资产。

3、借款人联合保证担保。

组成借款人联合保证担保小组(以下简称“联保组”)的成员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为同一行业内集群商户;

(2)在本行业从业年限5年以上,用款企业成立3年以上;

(3)其家庭和用款企业的净资产之和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

(4)均无不良记录,具有代偿债务的能力和意愿;

(5)不得为关系人,关系人包括配偶、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主要收入来源于同一企业的股东、用款企业间交叉持股或控股及其他可导致财产收入来源相同的关联人;

(6)同一自然人仅限加入一个联保组。

对联保组的规定如下:

(1)自然人自愿组成联保组,每一成员均为联保组中任一成员发生的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任一成员未偿还我行到期债务的,其他成员须代其履行相应义务,且贷款人不得向联保组任一成员再授信;

(2)联保组人数不低于5人,原则上不超过10人;

(3)联保组整体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各成员单笔授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

(4)联合担保成员须存入不低于其授信额度10%的保证金,保证金为所有联合保证成员的授信提供担保;

(5)联保组成员及控制的企业为联保组成员以外的个人或企业提供担保的,须取得联保组全体成员和贷款人书面同意;

(6)联保组全体成员在贷款人处无借款、欠息和担保,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解散。

(三)本担保方式项下授信业务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四条 担保方式: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

本担保方式须报总行批准。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第三方保证人须为专业担保公司或产业链中核心企业。

第十五条 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承担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法人保证人须按我行

法人授信业务程序核定保证人担保资格及担保额度。

第十六条 抵押物的规定

(一)用于抵押的房产包括自然人及用款企业所有的住房(含别墅)、商用房(商铺须为独立分割式商铺)和标准厂房。

(二)自然人名下房产作为抵押物的,须产权清晰,无法律纠纷,未设定任何抵押,应取得具有有偿出让土地房屋产权证,产权人须为18周岁以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贷款到期时抵押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企业名下房产作为抵押物的,须产权清晰,无法律纠纷,未设定任何抵押,并已取得企业名下具有有偿出让土地房屋产权证。

(三)抵押物地理位臵良好,价格合理,易于变现。

(四)抵押物房龄不超过25年。

(五)以标准厂房作为抵押物的贷款仅限于上海、天津、南京、杭州、苏州和宁波分行办理。标准厂房须符合如下条件:

1、厂房用于用款企业自主生产经营;

2、市级以上的开发区或工业区内,按照国家标准及行业要求进行统一设计和建设,符合开发区或工业区总体规划,符合安全、消防、环保等相关要求。所在区域内的道路、电力、通讯、给排水及污水处理、办公、仓储、物业管理等配套设施齐全,企业可直接入驻经营;

3、厂房和土地不得分割抵押,保证厂房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土地使用权为有偿出让方式取得。

(六)抵押物须地处贷款人管辖地。

(七)企业房产设定抵押的,授信期限不得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八)抵押物有共有权人的,须取得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资料;抵押物已出租的,须取得承租人声明。

(九)抵押物价值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目标市场管理

第十七条 各分行因地制宜制订本行业务开发规划和目标客户策略,筛选和锁定目标市场,采取业务批量操作方式,根据不同客户(群)及其需求设计授信方案和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积极支持以下目标市场

(一)为具有垄断性质的大中型企业提供配套商品或服务的企业集群;

(二)全国或区域知名度较高的商品交易市场的批发或零售商;

(三)城市繁华商业街区或成熟购物中心内的品牌代理或经销商;

(四)与我行有长期业务往来且结算量大、信用好的其他类型客户。

第十九条 严禁支持对象

(一)歌舞娱乐、桑拿洗浴、网吧酒吧等易受政策影响的行业和企业经营者;

(二)污染严重、技术落后、资源浪费的行业、企业及经营者;

(三)市场开发商(或管理者)有不良记录的。

第六章 贷款流程

第二十条 业务受理

借款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我行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我行要求填写完成的贷款申请表;

(二)依照第五至第七条规定须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用款企业的企业营业执照、章程、验资报告、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企业一年以上财务报表、个人或企业的主要结算银行往来记录等能够客观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资料;对生产经营国家有强制执行标准的产品的,应提供产品质量检验证明;特殊行业应提供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明。

(四)符合贷款人规定的购销合同、发票或其他有效用款凭证等贷款用途文件;

(五)用款企业提供房产抵押及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企业须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具备法律效力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

(六)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法人保证人须按照《公司法》规定出具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七)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授信调查

主、协办客户经理须双人现场核实借款人及用款企业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调查中与借款人面谈的事项,经办部门须做详细记录,经借款人签字确认后存档。贷款调查要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 对借款人的调查

1、授信调查按照《授信风险管理操作手册—对私分册》相关规定执行。

2、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我行个贷系统,查询借款人信用记录和其他负债情况,如借款人在银行的贷款有以下情况之一,且不能提供我行认可的情况说明,则我行不得发放任何贷款。

(1)现有贷款状态为逾期;

(2)近2年内有连续逾期90天以上不良记录,或累计逾期记录超过6次(由于借款

人一时疏忽所致且有特别合理解释之证明除外);

(3)信用卡有恶意 信用卡账户为非正常状态,且欠款金额在3000元人民币以上(含) 透支的。

(二)对用款企业的调查

1、现场调查企业营业场所并现场检查企业财务资料,包括财务报表、银行对账单、纳税证明以及进出口报关单等。

2、调查企业主要资产和负债情况,企业经营状况,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卡、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系统以及我行CECM系统查询借款人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情况。如借款人在银行的贷款有以下情况之一,则我行不得发放任何贷款:

(1)贷款卡内记载信息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2)在我行已有对公授信业务且尚未结清的,或为我行对公条线退出的低质量客户;

(3)法定代表人有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同借款人为自然人的要求)。

(三)对抵押物的调查

1、现场核实抵押物坐落和基本状况,面见抵押人及抵押物共有权人(如有),确保抵押物的可抵押性以及抵押物所有权无争议。

2、由我行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以标准厂房作为抵押物的,抵押物价值以三年内的交易价格(如有)和评估价中较低者为准。

(四)对集群商户的调查

对集群商户的贷款调查包括上述对借款人、用款企业和抵押物的调查以及对商户集群的调查,并形成集群商户授信方案,突出行业特点,明确借款人准入标准、授信额度、授信期限、授信利率、担保方式及风险控制措施。具体包括但不限于集群的存在和发展的政策背景及当地政府部门的支持力度;集群的行业特点、市场竞争力、经营品种、商业模式、商户及交易规模;市场管理方对商户的管理约束能力,与地区内其他同类市场的比较等。

(五)对贷款展期的调查

贷款展期应按照上述贷款调查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并按流程进行贷款审查、审批。以标准厂房为抵押物的贷款,到期不得办理展期。

第二十二条 授信审查、审批

授信项下第一笔用款的申请、调查、审查、审批原则上应与最高授信额度同步进行。

(一)客户经理经过贷前调查和风险分析,在个贷系统内录入贷款申请信息及《个人贷款业务调查表》,签署明确意见,并须经经营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零售授信中心审查审批。

(二)授信审查、审批事宜按照《授信风险管理操作手册—对私分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抵押、保险和公证

(一)贷款审批通过后,贷款人业务部门根据终审批复意见,通知借款人、担保人签订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二)合同签订后应办妥抵押登记手续。

(三)抵押物为标准厂房的,须要求借款人到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保险金额可按照贷款金额或抵押物评估价值购买,保险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须为贷款人,保险单正本、保险期内缴费发票(复印件)由贷款人保管,在借款债务存续期间,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对于必须在放款之前购买的保险的(含按年度投保和一次性投保两种情形),允许保单生效日早于放款日,但脱保敞口距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一个月。

其他类型抵押物的保险和公证参照《中国光大银行个人一手房屋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贷款发放

落实授信条件,完成上述贷款手续并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后发放贷款。

第二十五条 贷款支付

(一)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和控制。贷款资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1、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2、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二)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借款人应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分行应指定人员负责个人助业贷款的授信后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贷款发放30日内,须核实借款人和担保人已取得贷款合同等资料,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检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检查借款人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第二十八条 对于正常类贷款,须在放款后至少每半年对用款企业进行贷后检查,并撰写贷后检查报告;对于关注类贷款,须按月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回收困难的,立即启动预警程序。

第二十九条 其余贷后管理事宜按照《授信风险管理操作手册—对私分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各项规定仅为业务办理的基本要求,在没有突破文件规定前提下,各分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光大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8年3月14日中国光大银行总行发布的《中国光大银行个人助业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光大银行小企业主贷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mik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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