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科系列常见病中药临床试验设计与评价技术指南 厌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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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儿厌食中药临床试验设计与评价技术指南

1范围

本指南提出了中药治疗小儿厌食临床随机对照试验的设计与评价的主要方法。

本指南适用于中药新药及上市后再评价的临床随机对照试验设计,供申办者/合同研究组织、研究者借鉴与参考。

2 概述

厌食,作为中医学病名,指小儿较长时期见食不贪、食欲不振、厌恶进食的独立的脾系疾病,而非指其他急、慢性疾病过程中出现的食欲不振症状。较长时期一般指1~2个月以上[1,2]。

西医学认为,厌食症首先是一种摄食行为异常的表现,临床可伴或不伴胃肠道功能的异常[3]。《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本》(ICD-10)的“婴儿和儿童期/婴幼儿喂养障碍”[4]、《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第五版)》(DSM-5)的“回避性/限制性摄食障碍”(AFRID)[5],以及Chatoor《婴儿和儿童早期喂养障碍的诊断与治疗》中的“婴儿厌食症”等[6,7],作为疾病,均以缺乏进食兴趣/甚至拒食、食物摄入不足为主要临床特征,且伴有生长不足或营养缺乏,涵盖或相当于中医学的“小儿厌食”。

厌食多见于1~6岁的儿童,城市发病率高于农村。有研究表明,约10~25%的健康婴幼儿存在喂养问题,但出现生长迟缓仅占1~5%;约有32%的早产儿符合ICD-10诊断的喂养障碍;进食障碍专科门诊中,有13.8%的患儿符合DSM-5的AFRID诊断标准。长期厌食,对儿童的营养状况、生长发育和心理社交功能的发展均有一定影响,可并发贫血、营养不良、免疫功能低下引起的反复感染等[3,8-12]。

厌食的病位在脾胃,病机关键是脾失健运,临床常见证候包括脾胃湿热证、脾失健运证、脾胃气虚证、脾胃阴虚证、肝旺脾虚证等,治疗以运脾开胃为基本法则,采用中药口服,以及捏脊、刺四缝、穴位敷贴等外治疗法[1]。西医学的治疗手段,主要包括健康教育、饮食指导、运动指导、心理指导,以及增进食欲的药物疗法(如赛庚啶、胃动力药、锌制剂、助消化剂、肠道微生态制剂)等[3]。

3 术语和定义

3.1 神经性厌食(Anorexia Nervosa,AN)

一种病人自己造成和维持的、以有意减肥为特征的障碍,常有不同程度的营养不足伴有继发性内分泌和代谢改变及机体功能紊乱,症状可包括饮食过于挑剔、运动过度、自行导致的呕吐和催泻以及食欲抑制剂和利尿剂的使用[5]。

3.2 婴儿和儿童期喂养障碍(Feeding disorder of infancy and childhood)

通常特发于婴幼儿和童年早期、具有不同表现的喂食障碍,在食物供应充分、养育者能够胜任、患儿又不存在器质性疾病的情况下,通常存在拒食和极端追求新奇,可伴有或不伴有反刍(无恶心或肠胃疾病而重复反胃)[4]。

3.3 回避性/限制性摄食障碍(Avoidant Restrictive Food Intake Disorder,ARFID)

DSM-5的诊断术语。其替代并扩展了DSM-Ⅳ中“婴儿或儿童早期的喂食障碍”,以明显缺乏对饮食或食物的兴趣、基于食物的感官特征来回避食物或担心进食的不良后果(如窒息)和持续地未能满足恰当的营养和/或能量需求为临床特点的一类进食或喂养障碍性疾病[5]。

3.4 消化不良(Dyspepsia)

定位于上腹部的疼痛或不适的感觉[13]。

3.5 营养不良(Malnutrition)

病名,即蛋白质-能量营养不良,中医称“疳证”,指由于膳食中的蛋白质和能量摄入不足、吸收不良或消耗增加而导致的机体生长发育和功能障碍,往往伴随着其他营养素的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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乏,临床表现出低体重、生长迟缓、消瘦等不同形式的营养低下,全身各系统功能紊乱、免疫力低下等[3]。

3.6 积滞

中医病名,近似于西医学的消化不良,指因乳食内积、脾胃受损而致病,以腹胀腹痛、泄泻或便秘、呕吐等为主要临床特征[14]。

4 设计与评价技术要点

4.1 临床定位

用于小儿厌食的中药临床试验的目标,均以改善食欲症状为主,增加食量,改善营养状况,保证小儿正常的生长发育。

4.2 试验总体设计

一般应采用随机、双盲、安慰剂平行对照、优效性检验、多中心临床试验的设计方法。

(1)随机:建议采用区组随机法。

(2)对照:因小儿厌食延迟治疗一般不会产生严重后果,推荐采用安慰剂对照。考虑临床可操作性,也可以选择5~10%剂量的试验药或已上市中药品种作对照。必要时,还可考虑选择阳性药对照(如有具备条件的阳性药)。

(3)盲法:为解决偏倚,原则上应采用双盲法。如试验药与对照药在规格与使用方法等不同,可以考虑采用双模拟技术。未设计盲法者,应说明理由或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4)多中心:至少3家中心同期进行,具备地域代表性。

(5)样本量估算:确证性试验需要估算有效性评价所需的样本量。样本量的估算,除了设定一、二类错误的允许范围外,还需要确定优效界值,以及试验药和/或对照药品的前期临床研究数据的支持。对于新药,其样本量应符合相关法规基于安全性规定的最小例数。4.3 诊断标准与辨证标准

小儿厌食的中医诊断与辨证,建议分别参照《小儿厌食症的诊疗标准》(1999年)[2]和《中医儿科常见病诊疗指南》(2012)[1]制定。见附录A。婴儿和儿童早期喂养障碍的分类和诊断,建议参照Chatoor《婴儿和儿童早期喂养障碍的诊断与治疗》[6,7]。见附录B。

4.4 受试者的选择与退出

4.4.1 受试人群与入选标准

应以同时符合中、西医诊断标准和中医辨证标准的患儿,作为受试人群。入选患儿年龄范围,至少应包含1~6岁的厌食高发年龄段。入选病程,不得短于1~2个月。知情同意过程应符合伦理学要求,监护人、或监护人与满8岁的受试患儿共同签署知情同意书。

4.4.2 排除标准

应注意排除以下疾病或原因所致的厌食:①躯体疾病,如系统性疾病(如炎症、肿瘤),消化系统疾病(如急慢性胃肠炎、消化性溃疡),心肺疾病,急、慢性肝炎,口腔运动障碍(唇腭裂、额面部畸形、额面部手术史),以及功能性胃肠病等;②精神疾病,如神经性厌食、孤独症(自闭症)谱系障碍,以及抑郁障碍、焦虑障碍等;③单纯感觉性因素(如基于食物感官特征),状态调节因素(如过于瞌睡、激惹或悲伤),急性创伤因素(如严重的恶心、呕吐、插胃管及强行喂养),精神刺激因素(如惊吓、环境改变),以及某些医源性-药物治疗因素引起者。

厌食可以合并营养不良、贫血和生长发育迟滞,应考虑对这些并发症的病情是否给予限制。①合并中、重度营养不良的患儿,如需合并治疗,为避免干扰有效性评价,应考虑排除;

②合并中、重度营养性贫血的患儿,贫血的纠正会使食欲随之改善,应考虑排除或进行亚组分析;③严重生长发育迟滞者,尤其自婴儿期即存在显著线性生长落后(身长低于参考值第5百分位)者,应注意对生长激素缺乏或遗传因素影响所致者的排除,或直接排除生长激素缺乏症患儿及单纯矮身材者。

4.4.3 受试儿童退出(脱落)标准

(1)研究者决定退出:①出现过敏反应或严重不良事件,根据医生判断应停止试验者。

②试验过程中,患者罹患其他疾病,影响疗效和安全性判断者。③受试儿童依从性差,或自动中途换药或加用本方案禁止使用的中西药物者。④各种原因的中途破盲病例。⑤随机化后,发现严重违反纳入标准或排除标准者。⑥试验中,确诊为全身或消化系统器质性疾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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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试儿童自行退出:①无论何种原因,患者不愿意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临床试验,向主管医生提出退出试验要求而退出试验者。②受试儿童虽未明确提出退出试验,但不再接受用药及检测而失访者。

4.5 给药方案

4.5.1 用法用量

儿童中药临床试验,应根据试验药物特点、既往临床经验及前期研究结果,结合研究目的,确定各年龄段给药的剂量和次数。一般情况下,建议以《诸福棠实用儿科学》[11]中的年龄分期为基础,划分用药年龄段。

4.5.2 疗程

小儿厌食为慢性病程,建议疗程在4~8周及以上[15,16]。

4.5.3 基础治疗和合并治疗的规定

小儿厌食的发病,与不良饮食习惯和抚育者不当的喂养行为有关,应在试验期间(包括导入期和治疗期)给予有针对性的指导[16]。

应禁用赛庚啶、激素等可以增进食欲的药物,助胃动力药、补锌剂、助消化剂、调节肠道微生态制剂,以及具有理气、健脾、消食、导滞等功效的中药。中医临床常用的针刺四缝、推拿捏脊、针灸及耳穴贴压等疗法,也应考虑是否限制使用。

4.6 有效性评价

4.6.1 有效性评价指标

中药治疗厌食临床试验的目标,均是改善食欲症状。一般以食欲不振症状应答,或主要症状(食欲不振、食量减少)的综合应答,作为主要评价终点。根据不同适应症及试验设计,酌情选用儿童喂养/摄食行为评估量表评分、中医证候量表积分,以及小儿生长和营养状况指标,如体重、身长/高(3岁以内测身长)、BMI(kg/m2)、皮肤皱褶厚度等,一般以其治疗前后实测值变化及其年龄别、身高别等的Z评分变化[17-19],作为次要终点。一般在基线、中间访视点和治疗结束记录,治疗或随访结束评价。

4.6.2 指标观测方法、终点指标定义和疗效评价标准

(1)相关症状应答的定义:食欲不振应答,建议采用5点Likert量表,将症状明显改善或症状改善,定义为有应答。5点Likert量表的使用方法:监护人对“在过去一周内,食欲不振症状与治疗前相比的改善程度如何?”作出答复;答复的范围是“症状明显改善;症状改善;无改变;症状加重;症状明显加重”。主要症状应答,建议采用小儿厌食中医证候评价量表[20-22](见附录C)中的食欲不振、食量减少等主要症状的分级量化评分及其权重系数,将治疗后各症状积分和减少≥1/3,定义为有应答。

(2)儿童喂养/摄食行为评估量表:建议选择属于5点Likert量表的儿科喂养行为评估量表(BPFAS)。BPFAS普适于7个月~13岁儿童,包含口腔运动/吞咽困难、基于食物类型选择、基于食物质地选择和拒食4个维度,具有良好的信度、效度、反应度和初步确立的异常人群(需要营养干预)的切点值[23-25]。见附录D。

(3)小儿生长和营养状况的评价:建议参照2006年WHO发布的儿童生长参考标准,或中国7岁以下儿童生长发育参照标准[26,27]。

4.7 安全性观察

治疗小儿厌食的中药制剂,多由药食两用药味组成,一般只需选用常规安全性指标,包括临床不良事件(症状、体征、疾病/综合征),实验室理化检查(血、尿常规,肝肾功能,心电图),生命体征(体温、心率、呼吸、脉搏)等。根据处方特点、毒性试验和前期临床研究结果等,可以选择有针对性的安全性指标。疗程较长的试验,还可以选择小儿生长发育指标。

4.8 试验流程

小儿厌食,可以考虑设计1~2周的导入期。根据适应症、试验目的、指标观测的需要,合理设定疗程,一般设计4~8周[15,16]。若需评价小儿的生长及营养状况,可在用药开始后的3个月、6个月设计随访时点。

4.9 试验的质量控制

厌食的有效性评价,经常需要研究者指导监护人填写Likert量表和儿童喂养行为评估量表,应加强对研究者的试验前培训。鉴于小儿食量的准确测量存在困难,体重作为重要的客观指标,建议制定“体重测量的S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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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说明

小儿厌食及其相关西医疾病的诊断与分类,迄今业界尚未取得一致的认识。对于小儿厌食中医学定义及诊断条件的不同认识,主要在病程,有定义为“较长时期”或“长期”,也有直接规定“1个月以上”或“两个月以上”[1,2]。参考相关喂养障碍诊断标准对病程的要求,本《指南》建议采用全国中医药高等教育学会儿科教学研究会标准[2],规定病程在“1个月以上”。考虑本病属于摄食行为异常的慢性疾病,也可以在试验方案中规定入选病程必须达到“两个月以上”。

鉴于DSM-5的“回避性/限制性摄食障碍”[5]涉及的儿童年龄范围广泛,更加趋近于一种精神障碍性疾病,本《指南》主要推荐采用Chatoor《婴儿和儿童早期喂养障碍的诊断与治疗》中的“喂养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其中,婴幼儿厌食症可以考虑纳入,而状态调节障碍导致的喂养障碍、忽视导致的喂养障碍、单纯的感觉性拒食(不合并其他喂养障碍)、创伤后喂养障碍、由躯体疾病导致的喂养障碍,则应考虑排除。此外,DSM-5的回避性/限制性摄食障碍诊断标准,婴幼儿喂养障碍的Wolfson诊断标准(见附录B)[28],也均可以酌情选用。

中医学认为,小儿厌食和疳证是两种独立的脾胃疾病。厌食日久不愈,可以导致疳证。除非病情严重、需要合并治疗,临床试验设计中并非必须将营养不良患儿排除。厌食与积滞也是两种独立的脾胃疾病。厌食病程较长,除厌恶进食、食量减少外,一般不伴有其他症状。积滞因脾胃受损,胃不受纳,常见不思乳食。临床上应明确鉴别厌食和积滞,且在试验设计时将积滞患儿列为排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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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小儿厌食的诊断标准及辨证标准

A.1 诊断标准

全国中医药高等教育学会儿科教学研究会制订的《小儿厌食症的诊疗标准》[2]。

(1)病位:主要在脾胃。

(2)病机:脾胃受纳运化失调。

(3)诊断依据:①以纳呆、甚则拒食为主症;②面色少华,形体偏瘦,但精神尚好,活动如常;③病程在1个月以上;④有喂养不当,饮食失节,或病后失调史;⑤排除因各种疾病、药物引起的食欲低下等。

A.2 辨证标准

本《指南》项目组制定。

A.2.1 脾胃湿热证

主症:不思进食,厌恶进食,甚至拒食。

次症:①口渴不欲饮;②肢体倦怠;③口臭;④时有恶心,甚则呕吐;⑤大便干结或臭秽;⑥小便黄少。

舌脉指纹:舌红,苔薄黄腻,脉滑数,指纹紫滞。

具备主症+次症至少3项,参考舌脉指纹,即可辨证。

A.2.2 脾失健运证

主症:食欲不振,厌恶进食,甚至拒食。

次症:①面色少华;②精神尚可;③口淡乏味;④时有流涎;⑤嗳气;⑥呃逆;⑦恶心;

⑧大便软溏。

舌脉指纹:舌淡红,苔薄白或腻,脉濡,指纹淡红。

具备主症+次症至少4项,参考舌脉指纹,即可辨证。

A.2.3 脾胃气虚证

主症:不思饮食,厌恶进食,甚至拒食。

次症:①面色少华;②神疲倦怠;③少气懒言;④形体偏瘦;⑤唇色淡;⑥口淡乏味;

⑦脘腹胀;⑧大便稀溏。

舌脉指纹:舌淡胖边有齿印,色淡红,脉细软,指纹淡红。

具备主症+次症至少4项,参考舌脉指纹,即可辨证。

A.2.4 脾胃阴虚证

主症:不思进食,厌恶进食。

次症:①面色少华;②口渴喜冷饮;③唇红;④手足心热;⑤汗多浸衣;⑥形体偏瘦;

⑦大便燥结;⑧小便黄少。

舌脉指纹:舌红,苔花剥,脉细数,指纹紫或红。

具备主症+次症至少4项,参考舌脉指纹,即可辨证。

A.2.5 肝旺脾虚证

主症:食欲不振,厌恶进食。

次症:①形体偏瘦;②两肋胀满;③平素烦躁易怒;④夜寐欠安;⑤兴奋躁动;⑥口苦泛酸;⑦嗳气呃逆;⑧大便失调。

舌脉指纹:舌红,苔薄黄,脉细小弦,指纹紫滞。

具备主症、次症至少4项,参考舌脉指纹,即可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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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资料性附录)

厌食相关的西医诊断标准

B.1 婴儿和儿童早期喂养障碍的分类诊断标准

摘译自Irene Chatoor《婴儿和儿童早期喂养障碍诊断与治疗》[6]。

B.1.1 状态调节障碍导致的喂养障碍

(1)婴儿在出生后的最初几个月出现喂养困难,并至少持续2周。

(2)婴儿在喂养时难以达到并维持一个警觉的平静状态,或者太瞌睡,或者太激惹和/或悲伤以致无法进食。

(3)婴儿体重增长未达同龄正常水平,或体重下降。

(4)婴儿的喂养障碍不能用躯体疾病来解释。

B.1.2 忽视导致的喂养障碍

(1)这种喂养障碍通常出现在婴儿出生后的第一年被发现,当婴儿出现某些急性医疗事件(通常是感染)时,医生发现婴儿存在营养不良。

(2)喂养时,婴儿表现出缺乏与主要养护者之间、与发育相适应的社会互动信号(如视觉接触、微笑或咿呀学语)。

(3)婴儿明显生长不足。

(4)主要养护人通常不知道或否认婴儿存在喂养和生长问题。

(5)生长不良和缺乏亲子互动信号不能单纯用躯体疾病或广泛性发育障碍来解释。

B.1.3 婴幼儿厌食症

(1)这种喂养障碍的特点是婴儿或幼儿拒绝摄入足够的食物至少持续1个月。

(2)拒食通常发生在开始使用勺子喂食或自己进食期间,一般在6个月至3岁之间。

(3)婴幼儿几乎从不表示饥饿,对食物和进食不感兴趣,与进食相比更愿意玩耍、四处走动或说话。

(4)婴幼儿有明显的生长不足 (急性和/或慢性营养不良,或在2~6个月内儿童的体重偏离两个主要百分位)。

(5)拒食并不是因为口咽或胃肠道创伤引起。

(6)拒食不是由于潜在的躯体疾病所导致。

B.1.4 感觉性拒食

(1)这种喂养障碍的特征是婴儿或儿童持续拒绝吃有特定味道、性状、气味和/或外观的食物持续至少1个月。

(2)当孩子对一种新的或不同种类的食物产生反感时,就会出现拒食(例如,孩子可以喝一种牛奶,但拒绝喝另一种味道的牛奶;可以吃泥状食物,但拒绝咀嚼块状婴儿食物或固体食物;可以吃松脆的食物,但拒绝吃糊状食物)。

(3)孩子对厌恶食物的反应,可以表现为表情痛苦、吐出食物、作呕和呕吐。出现厌恶反应后,孩子会拒绝继续吃食物,而且识别并拒绝全部具有相似颜色、外观或气味的其他食物,从而可能拒绝进食所有相似类别的食物。

(4)孩子不愿意尝试不熟悉的新食物,但当提供给他们喜欢的食物时,则会毫不费力地吃下去。

(5)若不特意补充,则可以有特定的营养素缺乏(例如,维生素、铁、锌或蛋白质),但通常不表现出任何生长不足,甚至可能超重。

①和/或出现口腔运动和语言发育延迟;

②和/或学龄前期儿童出现进食焦虑,回避有进食行为的社交活动。

(6)拒食不是在口咽部创伤性事件后发生的。

(7)拒食特定食物与食物过敏或任何其他疾病无关。

B.1.5 创伤后喂养障碍

(1)这种喂养障碍的特征是急性起病的持续严重拒食。

(2)从婴儿期到成人期的任何年龄阶段都有可能出现。

(3)拒食发生在导致儿童强烈的痛苦的创伤事件或反复口咽部或胃肠道创伤之后(例如,噎食、呕吐、胃食管反流、插入鼻胃管或气管内管、吸痰、强行喂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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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持续拒食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之一,具体取决于儿童经历的、与创伤事件相关的喂养方式(奶瓶喂养或固体食物喂养):

①拒绝使用奶瓶,但可以接受勺子提供的食物(虽然醒时拒绝,但瞌睡时或入睡后可以使用奶瓶);

②拒绝固体食物,但可以接受奶瓶提供的食物,或液体,或泥状食物;

③拒绝所有的口服喂养。

(5)对创伤事件的提醒会引起下列一项或多项痛苦:

①当准备喂食时,表现出预期的痛苦;

②当接触奶瓶或食物时表现出强烈的抗拒;

③拒绝咽下放入口中的食物。

(6)拒食会对这类儿童的健康、营养和生长构成严重的或长期的威胁,并会影响儿童在适应年龄出现相应的进食行为。

B.1.6 由躯体疾病导致的喂养障碍

(1)这种喂养障碍的特征是拒绝进食和摄入不足至少2周。

(2)拒食可以发生在任何年龄儿童,程度可轻可重。

(3)婴幼儿容易喂食,但是喂食过程中表现出痛苦和拒绝继续进食。

(4)婴幼儿同时患有一种被认为是造成这种痛苦的疾病(例如胃食管反流,或心脏或呼吸系统疾病)。

(5)婴幼儿体重增加不足,甚至体重下降。

(6)医疗干预可以改善但不能完全缓解由躯体疾病导致的喂养问题。

B.2 回避性/限制性摄食障碍诊断标准

录自美国精神医学学会《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第五版) 》(DSM-5)[5]。

同时符合以下4项,即可诊断。

(1)进食或喂养障碍(例如,明显缺乏对饮食或食物的兴趣,基于食物的感官特征来回避食物,担心进食的不良后果),表现为持续地未能满足恰当的营养和/或能量需求,与下列一项(或更多)有关:①体重明显减轻(或未能达到预期的体重增加,或儿童期增长缓慢)。

②显著的营养缺乏。③依赖胃肠道喂养或口服营养补充剂。④显著地干扰了心理社交功能。

(2)该障碍不能用缺乏可获得的食物,或有关的文化认可的实践来更好地解释。

(3)这种进食障碍不能仅仅出现在神经性厌食、神经性贪食的病程中,也没有证据表明个体存在对自己体重或体型的体验障碍。

(4)这种进食障碍不能归因于并发的躯体疾病或用其它精神障碍来更好地解释。当此进食障碍出现在其他疾病或障碍的背景下,则进食障碍的严重程度超过了有关疾病或障碍的常规进食表现,需要额外的临床关注。

诊断特征说明:

(1)确定体重减轻(诊断标准A①)要基于临床判断;尚未完全发育的儿童和青少年不是体重减轻而可能是无法维持沿发育轨迹的体重或身高增长。

(2)确定显著的营养缺乏(诊断标准A②)也是基于临床评估(例如,评估饮食摄取、体格检查和实验室检查),且对躯体健康的相关影响可能类似于神经性厌食中所见(例如低体温、心动过缓、贫血)的严重程度。

(3)依赖胃肠道喂养或口服营养补充剂(诊断标准A③)意味着需要补充的喂养以维持足够的摄入量。个体需要补充喂养的例子包括婴儿不能茁壮成长需要鼻胃管喂养、有神经发育障碍的婴儿依赖营养上的全套补充剂,以及没有基础的躯体疾病的个体依靠胃造瘘管喂养或全套的口服营养补充剂。个体不能参与正常的社交活动,例如,与他人一起进食,或作为该障碍的结果不能维持关系,均表明显著干扰了心理社交功能(诊断标准A④)。

(4)回避性/限制性摄食障碍不包括回避或限制于缺乏食物或文化实践(例如,宗教上的进食或正常的节食)有关的食物摄取(诊断标准B),也不包括发育上的正常行为(例如,学步儿童的挑食、老年人的摄食量减少)。该障碍不能更好的对体重或体型的过分担心(诊断标准C)或并发的躯体因素或精神障碍(诊断标准D)来解释。

(5)在一些个体中,对食物的回避或限制可能基于食物质量的感官特征,例如,对外观、颜色、气味、口感、温度或味道的极度敏感。该行为可描述为“限制性进食”、“选择性进食”、“挑食”、“硬着头皮进食”、“慢性食物拒绝”及“新食物恐怖症”并且许多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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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拒绝进食特定品牌的食物或不愿忍受他人所吃食物的气味。与孤独症(自闭症)有关的感官敏感性增加的个体可能表现出类似的行为。

(6)对食物的回避和限制可能还代表一种所在经历或预期发生某种负性体验之后摄入食物有关的负性条件反射,此类体验例如噎得透不过气;有创伤性医疗检查,通常涉及胃肠道(例如,食管镜检查);或反复呕吐。

B.3 婴幼儿喂养障碍诊断标准

以色列Edith Wolfson医疗中心制定[28]。

(1)持续性拒食>1个月;

(2)拒食不是由明显的器质性病变或器质性病变缺乏治疗导致的;

(3)病程<2年,发病年龄<6岁;

(4)至少符合以下一项:喂养不当或见食呕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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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mi5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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