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3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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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成都科力电子研究所 版 本: 标题: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 修改状态: 第 1 页 控制程序

KONY/Ⅱ-7.5.3-01-2002 B 第 0 次 共 5 页 1、目的

对产品实现的全过程使用适宜的方法识别产品及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状态,以防止不同产品或其状态的混淆和误用,以及达到必要的对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企业外购件、外协件,半成品、成品的标识及其监视和测量状态标识及对产品制造质量的追溯。 3、职责

3.1 质量部确定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的需求和规定,并负责产品标识的监督管理以及对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状态的管理和实施。

3.2 质量部、生产部和供应部贯彻执行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及记录,各相关部门协助质量部保护监视和测量状态标识。 4、工作程序

4.1 质量部应从有效管理出发,针对具体产品管理的需要,对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做出需求分析,制定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的控制措施及标识方法。 4.2 质量部不定期监督检查现场标识及记录是否按要求实施,标识是否醒目、完整和具有唯一性。

4.3 对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的控制要求。

4.3.1 质量部组织制定《产品标识的规定》和《产品标贴的管理办法》,明

确产品实现的全过程的各阶段对产品的标识方式、方法和部位,防止产品标贴的混用和滥用,保证产品标识、标贴处于受控状态。

4.3.2 采用的标识方法能清晰地识别被标识对象,标识的内容不会引起误解、误导。所有规定的产品标识必须清晰可辨,不得遗漏,损坏标识,不得擅自进行更改、涂改。

4.3.3 在有可追溯性要求的场合,对每批或每个产品进行的标识具有唯一性,不能更改并应记录。

4.3.4 有可追溯性要求时,应明确产品可追溯性涉及的范围。

4.3.5 通过规定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的方法,一旦发现产品质量问题,能及时查出造成产品质量问题的来龙去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质量问题重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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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NY/Ⅱ-7.5.3-01-2002 B 第 0 次 共 5 页 4.3.6 应标识的产品,出现无标识或标识不清时,不能投产、不能流入下道生产过程、不能交付使用。 4.4 产品标识的方式和方法

4.4.1 总体方式:可以在实体上标识;在实体上附加标识;在存放地标识并记录标识。

4.4.2 具体的标识方法:可以采用贴标签;挂标牌;数字编号和立标牌标识等方法。 4.5 产品标识

4.5.1 采购元器件的标识:仓库应划区域贮存,并进行产品标识。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及批次。

4.5.2 外协件的标识:仓库应划区域定置存放,并进行产品标识。标明产品名称、数量及批次。

4.5.3 半成品的标识:仓库应划分区域存放,并进行标识标明产品名称、数量及批号。

4.5.4 成品入库后,仓库应划区域定置堆放。在实体上附加标识,挂牌标明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及批号。 4.5.5 入库整机的编号。

a) 入库整机,由质量部负责编号。

b) 整机编号员按“产品标识的规定”对入库整机进行唯一性的编号。

4.6 主机可追溯性的重点是整机编号。

4.6.1 产品的编号有主印制板号、整机总装号、主板调试号、整机编号。 a) 主印制板号、整机总装号、主板调试号、由生产部按规定的位置贴号。

b) 整机编号由质量部按规定的位置贴号。 4.6.2 每台主机的唯一性标识是整机编号,通过整机编号,可以分别追溯到最终检验号、总装号、主板调试号、主板号及投料批号和随工单号。 4.7 监视和测量状态标识,也即检验状态标识分类 4.7.1 产品未经检验和待检验的状态(待检); 4.7.2 产品通过检验,确定合格的状态(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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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NY/Ⅱ-7.5.3-01-2002 B 第 0 次 共 5 页 4.7.3产品通过检验确定为不合格的状态(不合格); 4.7.4产品已经检验但尚待判定的状态(待处理)。 4.8待检产品的标识

4.8.1供应部采购的外购件、外协件送质量部检验。检验员应用专用箱或划专用区存放,并作好待检状态标牌标识。

4.8.2生产半成品完工后,需入库的,由生产部通知质量部,由检验员作好待检状态标牌标识。

4.8.3整机完工后交质量部最终检验,整机检验员应作好待检状态标牌标 识。

4.9合格产品的标识

4.9.1外购件、外协件经检验合格后,检验员应在“送检单”上签署“合格”结论,同时将待检状态标牌换为合格状态标牌,并作好记录。

4.9.2检验员检验完过程产品后,若产品合格,应在该批产品随工单上签署检验员姓名及检验日期。同时将待检状态标牌取下,并作好记录。

4.9.3产品最终检验合格后,按工艺要求贴合格证,并加盖检验员印章。同时将待检状态标牌换为合格状态标牌,并作好记录。 4.7 不合格产品的标识

4.10.1外购件、外协件经检验不合格,检验员应将不合格品隔离存放,并作好不合格状态标识,同时作好记录。 4.10.2半成品经检验不合格,检验员应将不合格品隔离存放,并作好不合格状态标识,同时作好记录。 4.10.3最终产品经检验不合格,检验员应将不合格品隔离存放,并作好不合格状态标识,同时作好记录。 4.11待处理产品的标识

4.11.1外购件、外协件经检验后,需进一步分析确认,等待处理的,应分开放置,作好待处理状态标识,并作好记录,上报部门经理。

4.11.2半成品经检验员检验后,需待处理的产品,应分开放置,作好待处理状态标识,并作好记录,上报部门经理。

4.11.3最终产品经检验后,需进一步确认处理的,应分开放置,作好待处理状态标识,并作好记录,上报部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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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NY/Ⅱ-7.5.3-01-2002 B 第 0 次 共 5 页 4.12检验状态标识的方式和方法

4.12.1总体方式:可以在实体上标识,在实体上附加标识,在存放场地标识以及通过记录标识等。

4.12.2具体的标识方法,可以利用盖印章,贴标签,挂标签,挂标牌,划分区域标牌,记录上进行标识等。 4.13标识的保护

4.13.1质量部是唯一使用检验和试验状态的授权部门,由检验员实施检验状态标识。并由质量部不定期对检验状态标识进行检查。 4.13.2生产现场操作人员,应保护好在线产品的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不得随意取下、更换。

4.13.3质量部检验人员,对最终检验产品和入库产品的检验和试验标识负有保护责任,其他人员不得更改标识。

4.13.4当检验和试验标识不清或遗失时,过程操作人员应立即向质量部报告,检验员重新对产品进行检验和试验,并做好状态标识。 4.14检验印章的管理

质量部应对检验印章的发放和回收进行管理和记录,执行《检验印章的管理规定》。 5、支持性文件

5.1 《产品标识的规定》;KONY/Ⅲ-7.5.3-01-2002 5.2 《检验印章的管理规定》;KONY/Ⅲ-7.5.3-03-2002 5.3 《产品标贴的管理办法》;KONY/Ⅲ-7.5.3-02-2002 6、质量记录

6.1 检验印章发放回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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