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指引

更新时间:2024-01-16 09:3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江苏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指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是指在江苏省境内设立并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

第三条 从事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当为熟练掌握融资性担保行业法规和政策,具备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资格的监管部门的正式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全省各级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担保公司进行监管,适用本指引。

担保公司经营规范

第五条 担保公司须严格执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 在经营存续期间,担保公司不得抽逃挪用注册资本。 担保公司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未通过许可证年检的担保公司不得擅自办理工商年检手续。

第七条 担保公司应当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核心主业,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受托发放贷款、委托投资及省经信委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活动。

第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母公司是指担保公司的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子公司是指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的企业。

第九条 担保公司应在确保经营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不低于净资产50%的资金用于存出保证金、银行存款,以及投资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其中年度监管计分90分以上的担保公司可以投资不高于净资产30%的信用等级AA以上的信托产品。以银行存款形态存放的自有资金可以根据需要以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方式存放,不得以定期存单形式存放,不得设置质权。

在满足上述要求的情况下,担保公司可以开展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30%的委托贷款,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不得委托贷款给担保公司的股东,单个客户的委托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

第十条 除应收代偿款外,担保公司的各类应收帐款总额不得高于净资产的10%。

第十一条 担保公司应设置独立的准备金账户,对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仅限于投资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第十二条 担保公司应设置独立的存入保证金账户,对收取的客户存入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存入保证金仅限于以银行存款形式存在,不得用于投资,担保公司发生代偿时,可扣除相应客户的存入保证金。担保公司存入保证金总额不得高于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缴纳的存出保证金总额,严禁在公司账外收取客户保证金。

第十三条 跨省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不得低于分支机构在保责任余额的10%,且最低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营运资金的使用参照担保公司自有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经监管部门核准其任职资格,并取得《江苏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后方可履职。

第十五条 担保公司应委托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如实、详细地披露关联担保业务、委托贷款业务、对外投资等情况。

第十六条 担保公司应委托有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年度信用评级,并积极配合评级工作的开展,如实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担保公司应定期向当地监管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财务报表等资料。每月15日前报送上月业务统计报表,每季度后15日内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新设立的担保机构于获得许可证后10个工作日内在江苏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信息系统中完成登陆注册,填报基本信息。

第十八条 担保公司应加强档案管理,保证各类文件资料的真实、

准确、完整;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即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担保公司发生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担保代偿、投资损失、担保诈骗,以及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风险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当地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对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处理意见,担保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向监管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监管内容和方式

第二十一条 对担保公司监管的主要内容参照担保机构监管计分表所列的指标和事项,重点监管担保公司的基础管理、业务经营、资金使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人员资质等方面的合规性。

各级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相关的监管、检查内容。 第二十二条 担保公司设立、变更、终止等环节的监管执行《江苏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行政许可工作指引》。

第二十三条 高管人员监管。监管部门应建立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档案。拟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须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在考试通过后由市监管部门负责约见相关人员进行任职前谈话,并做好谈话记录。通过培训考试和任职前谈话对拟任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核准其任职资格。

各市监管部门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评价,担保公司的所有违规行为应当落实责任到相关的人员,评价

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年度监管计分95分以上的担保公司,其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高管人员可以评为“优秀”;年度监管计分85-95分的,其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高管人员可以评为“称职”;年度监管计分75-84分的,其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高管人员可以评为“基本称职”;年度监管计分75分以下的,其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高管人员应被评为“不称职”。

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被撤销经营资质担保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连续2年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在事前未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所在担保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2年内不得在本省担保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非现场监管。各市监管部门应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变更申请、许可证年检、行业协会、信用评级等多种渠道,加强对担保公司业务、财务等数据的收集、核对和统计分析,对主要风险指标进行持续监测,对经营风险进行初步评价和早期预警,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和担保公司经营情况,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各级监管部门在非现场监管中应重点关注担保公司经营合规性、风险性、重要事项及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对非现场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市、县(市)监管部门应及时与担保公司沟通和确认,出具《责令整改通知书》,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如问题比较严重,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应组织开展专项现场检查。

第二十五条 现场检查。各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担保公司的现场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mhdo.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