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300号)《 关于妥善处理退伍战士反映受放射性损害问题的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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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转批国防科委

(国发[1979]300号)《 关于妥善处理退伍战士反映受放射性损害问题的请示

报告》

一九七九年八月六日国务院,中央军委转批国防科委《 关于妥善

处理退伍战士反映受放射性损害问题的请示报告》(国发[1979]300号)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国防科委《关于妥善处理退伍战士反映受放射性损害问题的请示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按照执行。

1979年12月25日

关于妥善处理退伍战士反映受放射性损害问题的请示报告(摘录)

基地退伍战士,虽然目前绝大多数不存在受越容量的照射问题,但切实改进安全防护与照射剂量的监督工作,应十分重视。为了做好从事核试验人员的保健工作,和妥善解决确系受放射性超容许剂量照射人员的安置问题,拟采取以下措施: 1:凡一次受全身照射达5雷姆至9、9雷姆者,或在从事放射性工作期间平均每年累计剂量超过5雷姆者转业、复员、退伍、退休、退职时,根据剂量大小由所在地部队增发一百元以下的营养补助费。已转地方者,不再补发。

2:凡受全身照射一次剂量达10至100雷姆者或摄入放射性落下灰,致使甲状腺受内照射剂量大于60雷姆者,皮肤受急性辐射损伤达二度以上者,留部队医学观察四年,每年收容住院检查一次。;四年后如转地方,不论干部、战士、职工均预就近安排到城镇企、事业单位工作。由指定专业机构每二年复查一次。自受照之日起观察十五年。 3:已确诊为急性放射病者(剂量100 雷姆以上的)及慢性放射病者,应及时治疗。痊愈后可在工作岗位上进行终身医学观察和必要的疗养。一般每一至二年收容住院检查一次。如复转地方时,就近安置在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由指定专业机构继续进行医学观察。

4:凡参加放射性工作的人员,转业、复员、退伍、退休、退职时均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并填写健康检查登记表和剂量卡片。此卡片一式二份,一份随健康登记表存放于本人档案内,一份交本人保存。受照10雷姆以上的观察人员另填一份,交指定检查身体的专业机构。每次复查身体时,由机构通知本人所在单位前往检查。

5:急性放射病和慢性放射病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第五四六医院负责治疗与体格复查。

6:全身受外照射一次剂量达10雷姆以上-100雷姆以下或甲状腺受内照射剂量大于60雷姆者,转业、复员、退伍、退休、退职到地方后由所在省、市、自治区卫生局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医学观察。此项工作请卫生部协助安排;观察中遇到的问题,地方上解决不了的,仍由国防科委负责解决。

7:总后勤部军事医学科学院和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为观察工作的技术牵头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分析、总结观察资料,定期向卫生部和国防科委提出报告。 8:被指定承提体格复查任务的专业机构,应按规定对本地区体格复查对象定期复查,认真做好这一工作。其体格复查项目、要求、由技术牵头单位发给,检查结果邮寄给技术牵头单位,以便综合整理分析上报。

9:进行体格复查的人员,所需路费、住宿费,在本单位经费内报销,所需体检费在公费医疗经费和劳保医疗费内报销,复查期间工资照发。经确诊为放射病者,在规定范围内享受的保健补助费,可随同工资关系转到所分配单位开支。

10:每次执行核试验任务前,要对进核试验辐射场执行侦察、回收等任务的人员,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外单位赴核试验场区执行测试、效应、演习等任务的人员,必须在本单位进行体格检查。体检中发现不适应症者,不宜参加此项工作。

11:基地所有体检档案、剂量档案、辐射监测档案,均应有专门机构保管,定期进

行分析、评价、上报主管部门参考与备案。

12:放射病诊断(包括急性与慢性),应由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按国家诊断标准及所受照射剂量确定。

13:军内调动的干部、战士、职工受超容量照射者,可参照执行。

14:今后有关部门对新兵进行入伍军政训练时,要增加“原子武器性能及防护和放射医学”方面科学普及知识教育,在复员教育亦应设置与此有关的内容。上述规定,已征求了安徽、四川、河南三省有关部门和民政部、卫生部、三机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及后勤部军事医学科学院等单位的意见。以上报告如无妥,请批转有关部门执行。

国防科委 一九七九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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