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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0-30 10:2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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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电力基建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安全责任

1、各施工承包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要求,制定相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安全、文明生产监察机构,完善三级安全监察wang络。报基建安委会所属安全监察机构(安质部)备案。

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3、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 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4、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5、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6、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

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7、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8、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8.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8.2土方开挖工程; 8.3模板工程; 8.4起重吊装工程; 8.5脚手架工程; 8.6拆除、爆破工程;

8.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9、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 双方签字确认。

10、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保护。

11、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

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12、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13、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14、施工单位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15、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16、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 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17、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18、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19、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0、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 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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