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等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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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等问题的复函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粤价函[2004]506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转报省公路局要求制定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标准的函》(粤交法函〔2004〕500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广东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收取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省定标准内核定本地的具体收费标准。非国有经营性公路补(赔)偿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在公路用地内建广告设施的收费标准,应按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二、暂不同意收取超限运输补(赔)偿费,待国家有关政策明确后再行报批。

三、本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委托银行代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附件:

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标准表

补(赔)偿序号 补(赔)偿项目 计量单位 费标准(元) 一 开设平交道口 备注 1 2 二 (一) 1 二级及以上公路 三级及以下公路 占用公路或公路用地 在公路、公路用地上埋 电(光)缆 元/米·年 元/米·年 1000 700 一次性收取 一次性收取,直径30cm以上 元/米·孔 30 横穿 2 管线 元/米 150 的外径每增加10cm,补偿费标准增加10% 纵向 (二) (三) (四) (五) 1 2 3 4 利用桥梁、隧道设置管线 设置电杆 设置电塔、变压器 其他占用 占用路肩、人行道、边沟 占用路面 占用公路用地 占用绿化带 元/米 元/米 元/根·年 元/座·年 30 800 1000 5000 一次性收取 限制性收费 元/m2·天 元/m2·天 元/m2·天 元/m2·天 2 10 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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