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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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一般要求

二、操作功能要求

【条文】4.1.2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的操作功能应符合表1规定的操作级别要求。

表1 操作级别划分表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操 作 项 目 查询信息 消除声信号 复位 手动操作 进入自检、屏蔽和解除屏蔽等工作状态 调整计时装置 开、关电源 输入或更改数据 延时功能设置 报警区域编程 修改或改变软、硬件 I M O P P P P P P P P P II M M M M M M M P P P P III M M M M M M M M M M P IV M M M M M M M M M M M 注1:P-禁止;O-可选择;M-本级人员可操作。 注2:进入Ⅱ、III级操作功能状态应采用钥匙、操作号码,用于进入III级操作功能状态的钥匙或操作号码可用于进入Ⅱ级操作功能状态,但用于进入Ⅱ级操作功能状态的钥匙或操作号码不能用于进入III级和IV级操作功能状态。 三、主要部件性能要求 4.1.3.2指示灯

4.1.3.2.1应以颜色标识,红色指示火灾报警信号、设备反馈信号、启动信号和延时等报警状态;黄色指示故障、屏蔽、回路自检等系统异常状态;绿色表示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工作正常。 4.1.3.2.2指示灯应标注功能。

4.1.3.2.3在5Lx-500Lx环境光条件下,在正前方22.5°视角范围内,指示灯应在3m处清晰可见。 4.1.3.2.4采用闪动方式的指示灯每次点亮时间应不小于0.25s,其启动信号指示灯闪动频率应不小于1Hz,故障指示灯闪动频率应不小于0.2Hz。

4.1.3.2.5用一个指示灯同时显示故障、屏蔽和自检三项功能时,故障指示应为闪亮,屏蔽和自检指示应为常亮。

4.1.3.3字母(符)-数字显示器

【条文】4.1.3.3.1在5Lx-500Lx环境光条件下,显示字符应在正前方22.5°视角内,0.8m处可读。 4.1.3.3.2采用视窗显示信息的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至少有一个视窗。消防联动控制器仅有一个视窗时,应将该视窗至少分为2个界限分明的显示区域。 4.1.3.4音响器件

4.1.3.4.1在正常工作条件下,音响器件在其正前方1m处的声压级(A计权)应大于65dB,小于115dB。 4.1.3.3在85%额定工作电压供电条件下应能发出音响。 4.1.3.5熔断器

用于电源线路的熔断器或其它过流保护器件,其额定电流值一般应不大于最大工作电流的2倍。当最大工作电流大于6A时,熔断器电流值可取其1.5倍。在靠近熔断器或其它过流保护器件处应清楚地标注其参数值。 4.1.3.6接线端子及保护接地

每一接线端子上都应清晰、牢固地标注编号或符号,相应用途应在有关文件中说明。采用交流供电

的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应有保护接地。 4.1.3.7备用电源

4.1.3.7.1电源正极连接导线应为红色,负极连接导线应为黑色或蓝色。

4.1.3.7.2在不超过生产厂规定的极限放电情况下,应能将电池在24h内充至额定容量80%以上,再充48h后应能充满。

4.1.3.7.3蓄电池在其寿命极限范围内,应能保证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的应急工作时间不低于额定应急工作时间,且应满足附录A的要求。

4.1.3.8开关和按键(钮)开关和按键(钮)(或靠近的位置上)应清楚地标注功能。

4.1.3.9导线及线槽: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的主电路配线应采用工作温度参数大于105℃的阻燃导线(或电缆),且接线牢固;连接线槽应选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氧指数不小于28)制造。 4.1.3.10元件温升: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内部主要电子、电气元件的最大温升不应大于60℃。环境温度为(25±3)℃条件下的内置变压器、镇流器等发热元部件的表面最大温度不应超过90℃。电池周围(不触及电池)环境最高温度不应超过45℃。

4.1.4使用说明书: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应有相应的中文说明书。说明书的内容应满足GB 9969.1要求,并与产品性能一致。

4.1.5软件要求(仅适于软件实现控制功能的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内各类设备) 【条文】4.1.5.1软件控制功能

2

【条文】4.1.5.1.1程序应贮存在ROM、EPROM、EPROM等不易丢失信息的存储器中。 【条文】4.1.5.1.2每个贮存文件的存储器上均应标注文件号码。

【条文】4.1.5.1.3手动或程序输入数据时,不论原状态如何,都不应引起程序的意外执行。 【条文】4.1.5.1.4软件应能防止非专门人员改动。 【条文】4.1.5.2软件文件

【条文】4.1.5.2.1制造商应提交软件设计资料,资料内容应能充分证明软件设计符合标准要求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主程序的功能描述(如流程图或结构图),包括:

1) 各模块及其功能的主要描述; 2) 各模块相互作用的方式; 3) 程序的全部层次;

4) 软件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硬件相互作用的方式; 5) 模块调用的方式,包括中断过程。

b) 存储器地址分配情况(如程序、特定数据和运行数据); c) 软件及其版本唯一识别标识。

【条文】4.1.5.2.2若检验需要,制造商应能提供至少包含以下内容的详细设计文件: a) 系统总体配置概况,包括所有软件和硬件部分;

b) 程序中每个模块的描述,包括: 1) 模块名称;

2) 执行任务的描述;

3) 接口的描述,包括数据传输方式、有效数据的范围和验证。

c) 全部源代码清单,包括全局变量和局部变量、常量和注释、充分的程序流程说明; d) 设计和执行过程中使用的应用软件。

【条文】4.1.5.2.3为确保可靠性,软件设计应满足下述要求:

a) 软件应为模块化结构;

b) 手动和自动产生数据接口的设计应禁止无效数据导致程序运行错误; c) 软件设计应避免产生程序锁死。

【条文】4.1.5.2.4程序和数据的存贮应满足下述要求:

a) 满足本标准要求的程序和出厂设置等预置数据应存贮在不易丢失信息的存储器中。改变上

述存储器内容应通过特殊工具或密码实现,并且不允许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正常运行时进行;

b) 现场设置的数据应被存贮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无外部供电情况下信息至少能被保存14d的存储器中,除非有措施在电源恢复后1小时内对该数据进行恢复。

第二节 消防联动控制器

一、 通用要求

【条文】4.2.1.1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为其连接的部件供电,直流工作电压应符合GB 156-2003规定,可优先采用直流24V。

【条文】4.2.1.2 消防联动控制器主电源应采用220 V,50Hz交流电源,电源线输入端应设接线端子。

【条文】4.2.1.3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中文功能标注,用文字显示信息时应采用中文。 二、 控制功能

【条文】4.2.2.1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直接或间接控制其连接的各类受控消防设备(以下称受控设备), 并设独立的启动总指示灯;只要有受控设备启动,该启动总指示灯应点亮。 4.2.2.2消防联动控制器在接收到火灾报警信号后,应在3s内发出启动信号;发出启动信号后,应有光指示,指示启动设备名称和部位,记录启动时间和启动设备总数。光指示应保持至消防联动控制器复位。

4.2.2.3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显示所有受控设备的工作状态。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在受控设备动作后10s内收到反馈信号,并应有反馈光指示,指示设备名称和部位,显示相应设备状态,光指示应保持至受控设备恢复。消防联动控制器在发出启动信号后10s内未收到要求的反馈信号,应使启动光信号闪亮,并显示相应的受控设备,保持到消防联动控制器收到反馈信号。

4.2.2.4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接收来自相关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号,显示报警区域,发出火灾报警声、光信号,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报警光信号应保持至消防联动控制器复位。 4.2.2.5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接收连接的消火栓按钮、水流指示器、报警阀、气体灭火系统启动按钮等触发器件发出的报警(动作)信号,显示其所在的部位,发出报警(动作)声、光信号,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光信号应保持至消防联动控制器复位。

4.2.2.6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以手动和自动两种方式完成控制功能,并指示状态, 控制状态应不受复位操作的影响。

4.2.2.7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对每个受控设备进行手动控制的功能。 4.2.2.8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直接手动控制单元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应至少有六组独立的手动控制开关,每个控制开关对应一个直接控制输出。控制输出的启动光指示应在相应的控制开关表面(或附近)单独指示;

b) 直接手动控制单元不能独立使用时,受控设备除启动状态外的其他工作状态可以在手动控制开关旁单独指示,也可以在联动控制器的共用显示器上显示;

c) 直接手动控制单元能独立使用时,受控设备的启动、反馈等各种工作状态均应在手动控制开关旁单独显示;

d) 直接手动控制对应的输出特性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

4.2.2.9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通过手动或通过程序的编写输入启动的逻辑关系。消防联动控制器在自动方式下,如接收到火灾报警信号,并在规定的逻辑关系得到满足的条件下,应在3s内发出预先设定的启动信号。

4.2.2.10 消防联动控制器在自动方式下,手动插入操作优先。

4.2.2.11 消防联动控制器可以对特定的控制输出功能设置延时,并应满足下述要求:

a) 延时时间应不超过10min,每次增加延时时间应不超过1min; b) 延时期间,应能手动插入而立即启动控制输出; c) 任一延时输出均不应影响其他控制功能的正常工作;

d) 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

4.2.2.12 消防联动控制器对管网气体灭火系统的控制和显示还应满足下述要求:

a) 接收并显示气体灭火控制器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

b) 接收并显示设置在保护区域的手动/自动转换装置的手动和自动工作状态; c) 接收并显示保护区域内的启动控制信号、延时和喷洒各阶段的状态信息; d) 能向气体灭火控制器发出联动控制信号。

4.2.2.13消防联动控制器复位后,仍保持原工作状态的受控设备的相关信息应保持或在20s

4.2.2.14 消防联动控制器计时装置的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30s,使用打印机记录时间时,应打印出月、日、时、分等信息,但不能仅使用打印机记录时间。 内重新建立。

4.2.2.15 具有传输报警信息功能的消防联动控制器,在信息传输期间应有光指示,并保持至信息传输结束,如有反馈信号输入,应有接收显示。

4.2.2.16 具有信息记录功能的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至少记录999条相关信息,且在消防联动控制器断电后能保持14d。

4.2.2.17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对控制输出有相应的输入“或”逻辑和/或“与”逻辑编程功能。 4.2.3.1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设独立的故障总指示灯,该故障总指示灯在有故障存在时应点亮。 4.2.3.2当发生下列故障时,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故障声、光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a) 消防联动控制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

b) 消防联动控制器与触发器件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短路时发出报警信号除外);

c) 消防联动控制器与独立使用的直接手动控制单元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

d) 总线式消防联动控制器与输出/输入模块间连接线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 e) 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f) 备用电源与其负载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g) 消防联动控制器主电源欠压。

对于b) 、d)类故障,应能指示出部位,对于a)、c)、e)、f)、g)类故障应能指示出类型。

4.2.3.3当主电源断电,备用电源不能保证消防联动控制器正常工作时,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信号,并保持1h以上。

4.2.3.4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后,可以自动或手动复位。手动复位后,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在100s内重新显示存在的故障。

4.2.3.5对于软件控制实现各项功能的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有执行程序监视功能并应有单独的故障指示灯显示系统故障,当主要功能程序不执行时或存储器内容出错时,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系统故障信号,且该故障信号应不受不执行程序的影响。 4.2.3.6任一故障均不得影响非故障部分的正常工作。 4.2.3.7 总线式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设有总线短路隔离器,一个短路隔离器保护的部件不应超过32个。当短路隔离器动作时,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显示被隔离部件的部位。 三、 屏蔽功能(仅适于具有此项功能的消防联动控制器)

【条文】4.2.4.2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有独立的屏蔽总指示灯,屏蔽存在时,该屏蔽总指示灯应点亮。 4.2.4.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仅能通过手动方式完成对受控设备的单独屏蔽或单独解除屏蔽。

4.2.4.3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在屏蔽操作完成后2s内启动屏蔽指示,显示被屏蔽部位、屏蔽时间等信息。在消防联动控制器显示启动、反馈或报警信息时,屏蔽信息可不显示但应可查。

4.2.4.4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显示所有屏蔽信息,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屏蔽信息时,则应显示最新屏蔽信息,其他屏蔽信息应手动可查。

4.2.4.5 总线式消防联动控制器在同一个回路内所有部位均被屏蔽的情况下,才能显示该回路被屏蔽。

4.2.4.6 屏蔽状态应不受消防联动控制器复位等操作的影响。 四、 信息显示与查询功能

【条文】4.2.6消防联动控制器采用数字和/或字母(符)显示时,还应满足下述要求:

a) 按时间顺序显示信息,当显示区域不足以显示全部信息时,应采用循环显示方式,且应有手动查询功能,每手动查询一次,只能查询一个信息;

b) 启动(反馈)信息显示与报警信息应在不同分区同时显示,不能互相影响也不能交错显示; c) 启动(反馈)信息显示与报警信息显示优先于故障、屏蔽等其他信息的显示,但未显示的故障、屏蔽等信息应手动可查。 五、 电源功能 【条文】4.2.7.1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电源部分应具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当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主电源应有过流保护措施。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使消防联动控制器误动作。

4.2.7.2 消防联动控制器在至少一个回路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其它回路连接等效负载时,其主电源容量应能保证在下列条件下,连续工作8h以上:

a)消防联动控制器所连接的由其供电的设备数量不超过50个时,所有设备均处于动作状态; b)消防联动控制器所连接的由其供电的设备数量超过50个时,20%的设备(但不少于50个)处于动作状态。

4.2.7.3 消防联动控制器至少一个回路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其它回路连接等效负载。备用电源在放电至终止电压条件下,充电24h,其容量应可提供消防联动控制器在监视状态下工作8h后,在下述条件下工作30min:

a)总线式消防联动控制器所连接的输入/输出模块的数量不超过50个时,所有模块均处于动作状态,所连接的输入/输出模块数量超过50个时,20%的模块(但不少于50个)处于动作状态;

b)多线式消防联动控制器所连接的负载的数量不超过50个时,所有负载均处于动作状态,所连接的负载数量超过50个时,20%的负载(但不少于50个)处于动作状态。

4.2.7.4 当交流供电电压变动幅度在额定电压(220V)的85%~110%范围内,频率偏差不超过标准频率(50Hz)的±1%时,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正常工作。其输出直流电压的电压稳定度和负载稳定度应不大于5%。

4.2.7.5 总线式消防联动控制器至少一个回路(该回路用于连接真实负载的导线为长度1000m,截面积1.0mm2的铜质绞线,或生产企业声明的连接条件)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其它回路连接等效负载,在同时启动部位数量不少于10个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第三节 气体灭火控制器

一、 通用要求

4.3.1.1气体灭火控制器主电源应采用220V,50Hz交流电源,电源线输入端应设接线端子。 4.3.1.2气体灭火控制器不应直接接收火灾报警触发器件的火灾报警信号。 4.3.1.3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具有中文功能标注,用文字显示信息时应采用中文。 二、 控制和显示功能

4.3.2.1气体灭火控制器应能直接或间接控制其连接的气体灭火设备和相关设备。 4.3.2.2气体灭火控制器接收启动控制信号后,应能按预置逻辑完成以下功能:

a) 发出声、光信号,记录时间,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次有启动控制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

启动;

b) 启动声光警报器;

c) 进入延时,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显示延时时间和保护区域,关闭保护区域的防火门、窗

和防火阀等,停止通风空调系统;

d) 延时结束后,发出启动喷洒控制信号,并有光指示,启动保护区域的喷洒光警报器; e) 气体喷洒阶段应发出相应的声、光信号并保持至复位,记录时间。 4.3.2.3气体灭火控制器的延时启动功能应满足下述要求: a) 延时时间应在0s~30s内可调; b) 延时期间,应能手动停止后续动作。

4.3.2.4气体灭火控制器应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并有控制状态指示,控制状态应不受复位操作的影响。气体灭火控制器在自动状态下,手动插入操作优先;手动停止后,如再有启动控制信号,应按预置逻辑工作。

4.3.2.5气体灭火控制器的气体喷洒声信号应优先于启动控制声信号和故障声信号;启动控制声信号应优先于故障声信号。

4.3.2.6气体灭火控制器应能接收消防联动控制器的联动信号。

4.3.2.7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具有分别启动和停止保护区域声光警报器的功能。 4.3.2.8气体灭火控制器每个保护区域应设独立的工作状态指示灯。

4.3.2.9气体灭火控制器应能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启动控制信号、延时信号、启动喷洒控制信号、气体喷洒信号、故障信号、选择阀和瓶头阀动作信息。

4.3.2.10气体灭火控制器的输出特性应满足制造商规定的要求。 4.3.2.11气体灭火控制器应设复位按键(按钮),操作复位按键(按钮)后,仍然存在的状态和信息均应保持或在20s内重新建立。

4.3.2.12气体灭火控制器的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30s,使用打印机记录时间时应打印出月、日、时、分等信息,但不能仅使用打印机记录时间。

4.3.3.1气体灭火控制器应设故障指示灯,该故障指示灯在有故障存在时应点亮。

】4.3.3.2当发生下列故障时,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相应的故障声、光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a) 气体灭火控制器与声光警报器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

b) 气体灭火控制器与驱动部件、现场启动和停止按键(按钮)等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和影响功能的接地;

c) 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d) 备用电源与其负载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e) 主电源欠压。

其中a)、b)项故障应指示出部位,c)、d)、e)项故障应指示出类型。

4.3.3.3气体灭火控制器的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后,可以自动或手动复位。手动复位后,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在100s内重新显示存在的故障。 4.3.4.1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具有本机检查的功能(以下称自检),气体灭火控制器在执行自检功能期间,受控制的外接设备和输出接点均不应动作。气体灭火控制器自检时间超过1min或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时,气体灭火控制器的自检功能应不影响非自检部位和气体灭火控制器本身的灭火控制功能。 4.3.4.2 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具有手动检查其音响器件、面板所有指示灯和显示器的功能。

4.3.5.1 气体灭火控制器应具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主电源应有过流保护措施。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使气体灭火控制器误动作。备用电源的电池容量应保证气体灭火控制器正常监视状态下连续工作8h后,在启动状态下连续工作30min。

4.3.5.2 当交流供电电压变动幅度在额定电压(220V)的110%和85%范围内,频率偏差不超过标准频率(50Hz)的±1%时,气体灭火控制器应能正常工作。

第四节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

一、控制功能

【条文】4.4.1.1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具有手动和自动两种控制方式,并能接收来自消防联动控制

器的联动控制信号,在自动工作状态下,执行预定的动作,控制受控设备进入预定的工作状态。 4.4.1.2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仅可配接启动器件,配接启动器件的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能接收启动器件的动作信号,并在3s内将启动器件的动作信号发送给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工作状态的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在接收到启动器件的动作信号后,应执行预定的动作,控制受控设备进入预定的工作状态。

4.4.1.3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能以手动方式控制受控设备进入预定的工作状态。在自动工作状态下或延时启动期间,手动插入控制应优先。

4.4.1.4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能接收受控设备的工作状态信息,并在3s内将信息传送给消防联动控制器。

4.4.1.5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各控制、设置功能的操作级别应符合表1规定。

4.4.1.6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在接收到控制信号后,应在3s内执行预定的动作,控制受控设备进入预定的工作状态(有延时要求除外)。 4.4.1.7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在自动工作状态下可设置延时功能,延时时间应不大于10min,延时期间应有延时光指示。

4.4.2.1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设绿色主电源指示灯,在主电源正常时,该指示灯应点亮。 二、指示功能

4.4.1.9如果受控设备为一用、一备双套互相切换设备,在用的受控设备发生故障时,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能在3s内自动切换至备用设备,同时发出相应的指示信号。

4.4.1.8采用三相交流电源供电的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在电源缺相、错相时应发出声、光故障信号;具备自动纠相功能的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在电源错相能自动完成纠相时,可不发出声、光故障信号。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在电源发生缺相、错相时不应使受控设备产生误动作。

4.4.2.2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设红色启动指示灯,在执行启动动作后,该指示灯应点亮。 4.4.2.3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设绿色自动/手动工作状态指示灯,在处于自动工作状态时,指示灯应点亮。指示灯附近应用中文标注其功能。

4.4.2.5具有延时启动功能的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设红色延时指示灯。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延时启动期间,该指示灯应点亮。

4.4.2.4具有故障报警功能的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设音响器件和黄色故障指示灯。当有故障发生时,该指示灯应点亮,音响器件应发出故障声信号。

4.4.2.6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设红色受控设备启动指示灯,受控设备启动后指示灯应点亮。 4.4.2.7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设红色联动控制指示灯。配接启动器件的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应设红色启动器件动作指示灯,也可共用联动控制指示灯。当有联动信号输入或启动器件动作时,指示灯应点亮,并应发出与故障声有明显区别的声信号。

第五节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一、 通用要求 4.5.1.1系列型谱

4.5.1.1.1交流输出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额定输出功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单位为KVA

额定输出功率 单相交流输出(220V) 0.5~10 三相交流输出(380V) 3~400 4.5.1.1.2 直流输出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额定输出电压应满足GB 156-2003的要求。 4.5.1.2型号编制方法

4.5.1.2.1交流输出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型号编制如图1所示。

FEPS 1 KV2

1-企业代码;2-产品输出功率。

图1 交流输出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型号示意图

4.5.1.2.2直流输出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型号编制如图2所示。

FEPS 1 2 3

1-企业代码;2-直流标称电压;3-直流额定电流。

图2 直流输出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型号示意图

二、 供电功能

4.5.2.1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按标称的输出特性为消防设备供电。 4.5.2.2能接收联动信号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在接收到联动信号后按预先设定的联动功能供电。 三、 显示功能

4.5.3.1交流输出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显示以下信息:

a) 输入电压和输出电压; b) 输出电流; c) 主电工作状态; d) 应急工作状态; e) 充电状态; f) 电池组电压。

4.5.3.2直流输出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显示以下信息:

a) 输出电压; b) 输出电流; c) 主电工作状态; d) 应急工作状态。 四、 保护功能

4.5.4.1电源输出回路的应急输出电流大于标称额定电流的120%(或制造商允许的工作极限条件)时,应能发出声、光故障报警信号,大于标称额定电流的150%(或制造商允许的工作极限条件)时,应能自动停止输出, 且应能在过流情况解除后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4.5.4.2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任一输出回路保护动作不应影响其他输出回路的正常输出和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正常工作。

4.5.4.3交流三相输出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若仅配接三相负载,其输出的任一相的缺相应能使三相负载回路自动停止输出,发出声、光故障报警信号,在故障解除后应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4.5.4.4交流三相输出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若配接单相负载,其三相抗不平衡性能应满足制造商的要求。 五、 控制功能

4.5.5.1具有手动控制电源输出功能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通过手动启动或停止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输出。

4.5.5.2具有自动控制电源输出功能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在接收相应控制信号后自动启动和停止消防设备应急电源。

4.5.5.3同时具有手动和自动控制功能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设有手动/自动转换开关和手动/自动状态指示。在自动状态下,应能优先插入手动控制。

处于手动状态下,应用密码或钥匙才能转换到自动状态。 六、 转换功能

4.5.6.1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在主电源断电自动转换到电池组供电时,应发出声提示信号,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主电源恢复正常时,应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供电;转换过程不应影响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正常工作。

4.5.6.2应急输出的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

4.5.6.3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转入电池组供电的主电电压应在额定工作电压的60%~85%范围内;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的主电电压不应大于额定工作电压的85%。

七、 充电功能 4.5.7 充电功能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能对蓄电池进行充电。当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蓄电池放电中止后,充电24小时,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应急工作时间应大于额定应急工作时间的80%;当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蓄电池放电中止后,连续充电48小时,电池组电压不应小于额定电压且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额定应急工作时间。

八、 放电功能

4.5.8.1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在额定负载的条件下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标称的额定应急工作时间。 4.5.8.2配接消防水泵、喷淋泵等灭火设备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其在满负载的条件下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3h, 且不小于标称的额定应急工作时间。

4.5.8.3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有过放电保护,电池组的放电终止电压不应小于额定电压的90%,且

-5

静态泄放电流不应大于10C20A。

4.5.8.4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有受密码或钥匙控制的强制应急启动装置,该装置启动后,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应急工作不受过放电保护的影响。

九、 故障报警功能 4.5.9 故障报警功能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在下述情况下,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指示出故障类型。故障声信号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时,故障声信号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手动复位后,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应在100s内重新显示尚存在的故障。 蓄电池电

a) 压小于额定电压的90%;

b) 充电器与电池组之间的连接线断线; c) 输出回路的保护动作; d) 电池间连接线的断线。

其中c)类故障还应指示回路的部位。 十、 主电工作极限条件

4.5.10.1直流输出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在制造商允许的主电工作极限条件内应能保持正常主电工作状态,其输出应满足制造商规定的要求。

4.5.10.2交流输出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在主电额定工作电压的85%~110%范围内应能保持主电工作

状态,其输出应满足制造商规定的要求。

十一、 应急状态的输出特性

4.5.11.1交流输出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输出特性

4.5.11.1.1处于应急状态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在其负载发生变化的条件下输出电压不应超出额定输出电压的85%~110%。

4.5.11.1.2处于应急状态的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在其负载发生变化的条件下输出频率不应超出额定输出频率的95%~105%(变频输出的除外);变频输出特性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 4.5.11.1.3处于应急状态的交流输出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输出应为正弦波形。

注:负载变化条件为制造商规定的最大极限变化条件,且不应使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应急输出大于额定输出功率的150%。

4.5.11.2直流输出消防设备应急电源的输出特性

当主电工作电压变动幅度在额定电压(220V)的110%和85%范围内,频率为50Hz±1Hz时,其输出直流电压稳定度和负载稳定度应不大于5%。

第六节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

一、通用要求

4.6.1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通用要求

4.6.1.1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具有中文功能标注,用文字显示信息时应采用中文。 4.6.1.2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设绿色工作状态指示灯。

4.6.1.3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设红色应急广播状态指示灯,当设备进行应急广播时,该指示灯应点亮。

4.6.1.4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设黄色故障状态指示灯,当设备存在故障时,该指示灯应点亮。 二、应急广播功能 4.6.2 应急广播功能

4.6.2.1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同时向一个或多个指定区域广播信息,广播语音应清晰,距扬声器正前方3m处,应急广播声压级(A计权)不应小于65dB,且不应大于115dB。 4.6.2.2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具有广播监听功能。 4.6.2.3 当有启动信号输入时,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立即停止非应急广播功能,进入应急广播状态。 4.6.2.4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显示处于应急广播状态的广播分区。

4.6.2.5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分别通过手动和自动控制实现下述功能,且手动操作优先:

a) 启动或停止应急广播; b) 选择广播分区。

4.6.2.6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进入应急广播状态后,应在10s内发出广播信息,且声频功率放大器的输出功率应不能被改变。

4.6.2.7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中任一扬声器故障不应影响其它扬声器的应急广播功能。

4.6.2.8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预设广播信息。预设广播信息应贮存在内置的固态存储器或硬盘中。

4.6.2.9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通过传声器进行应急广播并应自动对广播内容进行录音,录音时间不应少于30min。当使用传声器进行应急广播时,应自动中断其它信息广播、故障声信号和广播监听;停止使用传声器进行应急广播后,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在3s内自动恢复到传声器广播前的状态。 4.6.2.10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使用的声频功率放大器应满足下述要求:

a) 失真限制的有效频率范围为80Hz~8kHz; b) 总谐波失真不大于5%; c) 信噪比不小于70dB。 三、故障报警功能 4.6.3 故障报警功能

4.6.3.1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声、光信号,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发生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4.6.3.2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发生下述故障时应能显示故障的类型及a项故障的部位:

a) 广播信息传输线路断路、短路; b) 主电源欠压;

c) 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如有备用电源); d) 备用电源与其负载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如有备用电源)。 四、自检功能 4.6.4 自检功能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手动检查本机所有指示灯、显示器和音响器件的功能。 五、电源性能 4.6.5 电源性能

4.6.5.1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主电源应采用220V,50Hz交流电源,电源线输入端应设接线端子。 4.6.5.2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具有备用电源或备用电源接口。

4.6.5.3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电源部分应具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主电源应有过流保护措施。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影响消防应急广播设备的正常工作。 4.6.5.4 当交流供电电压变动幅度在额定电压(220V)的110%和85%范围内,频率为50Hz±1Hz时,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应能正常工作。

4.6.5.5 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如具有备用电源,在放电至终止电压条件下,充电24h,其容量应能提供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在监视状态下工作8h后,在制造商规定的最大容量满负载条件下工作30min。

第七节 消防电话

一、消防电话总机性能

4.7.1.1消防电话总机应能为消防电话分机和消防电话插孔供电。消防电话总机应能与消防电话分机进行全双工通话。

4.7.1.2在线路条件为环路电阻不大于300Ω(不含话机电阻)、线间绝缘电阻不小于20KΩ、线间电容不大于0.7μF条件下,消防电话总机和消防电话分机之间应能清晰通话,无振鸣现象。

4.7.1.3收到消防电话分机呼叫时,消防电话总机应在3s内发出声、光呼叫信号,显示该消防电话分机的呼叫状态,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消防电话总机与消防电话分机接通后,声、光呼叫信号应自动消除,消防电话总机显示该消防电话分机为通话状态。消防电话总机或消防电话分机挂机后,显示通话状态的光信号应自动消除。

4.7.1.4处于通话状态的消防电话总机,在有其它消防电话分机呼入时,应发出声、光呼叫信号,通话不应受呼叫影响。呼叫的消防电话分机挂机后,声、光呼叫信号应自动消除。当消防电话分机再次呼叫消防电话总机时,消防电话总机应能再次发出声、光呼叫信号。消防电话总机在通话状态下应具有允许或拒绝其它呼叫消防电话分机加入通话的功能。

4.7.1.5多部消防电话分机(不少于两部)同时呼叫消防电话总机时,消防电话总机应能选择与任意一部或多部消防电话分机通话。

4.7.1.6处于示闲状态的消防电话总机摘机后,消防电话总机受话器应有拨号音提示,拨号音应符合GB 3380的要求。

4.7.1.7消防电话总机应能呼叫任意一部消防电话分机并能同时呼叫至少两部消防电话分机。呼叫时,消防电话总机应能显示被呼叫消防电话分机的状态和位置,消防电话总机受话器应有回铃音提示。任一被呼叫消防电话分机摘机后,回铃音应停止,进入通话状态,消防电话总机应显示该消防电话分机为通话状态,未摘机的被呼叫消防电话分机应保持被呼叫状态;回铃音应符合GB 3380的要求。

】4.7.1.8处于通话状态的消防电话总机,应能呼叫其它消防电话分机,被呼叫的消防电话分机摘机后,应能自动加入通话。

4.7.1.9消防电话总机应能终止与任意消防电话分机的通话,且不影响与其它消防电话分机的通话。当与消防电话总机通话的所有消防电话分机挂机后,消防电话总机话机应有忙音提示,忙音应符合GB 3380的要求。

4.7.1.10消防电话总机应具有记录和显示呼叫、应答时间的功能;并应能向前查询、显示不少于100条的消防电话总机与消防电话分机呼叫、应答时间的记录;其时钟日计时误差应不超过30s。 4.7.1.11消防电话总机在进行查询等操作时,不应影响系统正常工作。

4.7.1.12消防电话总机应有包括对其显示器件和音响器件进行功能检查的自检功能。自检期间,如非自检消防电话分机呼叫消防电话总机,消防电话总机应能发出声、光呼叫信号。

4.7.1.13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消防电话总机应能在100s内发出与其它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

a) 消防电话总机的主电源欠压;

b) 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之间连接线断线、短路; c) 备用电源向消防电话总机供电的连接线断线、短路;

d) 消防电话总机与消防电话分机、消防电话插孔间连接线断线、短路(短路时显示通话状态

除外);

e) 消防电话总机与消防电话分机、消防电话插孔间连接线接地,影响消防电话总机与消防电

话分机正常通话。

对于a)、b)、c)类故障仅适用于采用内部供电方式工作的消防电话总机,应能指示出类型;对于d)、e)类故障应能指示出部位。声故障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光故障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故障期间,如非故障消防电话分机呼叫消防电话总机,消防电话总机应能发出声、光呼叫信号,并能与消防电话总机正常通话。

4.7.1.14故障排除后,故障信号可自动或手动复位。复位后,消防电话总机应在100s内重新显示尚存在的故障。

4.7.1.15消防电话总机应有通话录音功能。系统进行通话时,录音自动开始,并有光信号指示;通话结束,录音自动停止。消防电话总机可存储的录音时间应不少于20min。当剩余存储空间不足额定容量的10%时,消防电话总机应发出存储容量不足的声、光信号,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光信号应保持至消防电话总机删除录音记录或更换存储介质。消防电话总机应能向前分次或分时查询和播放消防电话总机与消防电话分机的通话录音记录。

4.7.1.16消防电话总机传输损耗应满足GB/T 14716-93中5.6.4.1的要求。 二、消防电话分机性能

4.7.2.1消防电话分机的正常监视状态应有光指示。

4.7.2.2消防电话分机与消防电话总机应能进行全双工通话。通话应清晰,无振鸣现象。

4.7.2.3消防电话分机摘机即自动呼叫消防电话总机,呼叫时受话器应有回铃音,回铃音应符合GB 3380的要求。消防电话分机在消防电话总机退出通话状态时,应有忙音提示,忙音应符合GB 3380的要求。

4.7.2.4在收到消防电话总机呼叫时,消防电话分机应能在3s内发出声、光指示信号。 4.7.2.5消防电话分机之间不能通话(由消防电话总机参与的多方通话除外)。 4.7.2.6消防电话分机通话传输特性应满足GB/T 15279-2002中4.2.1、4.2.7的要求。 三、消防电话插孔性能

4.7.3.1消防电话插孔正常状态时应有光指示。

4.7.3.2消防电话插孔接上消防电话分机后,消防电话分机应能与消防电话总机进行全双工通话。 四、电源性能

4.7.4.1消防电话可采用内部供电和外部供电的供电方式。

4.7.4.2采用内部供电方式工作的消防电话总机其主电源应有过压、过流保护措施。

4.7.4.3采用内部供电方式的消防电话总机电源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消防电话总机主电源应能保证消防电话总机总容量30%消防电话分机(不少于10部,但不

超过30部)同时摘机工作。消防电话分机总数少于10部时,消防电话总机主电源应能保证所有消防电话分机同时摘机工作。

b) 备用电源在放电终止条件下,充电24h,其容量应能满足消防电话总机在正常满负载待机状

态工作24h后,与一部消防电话分机连续通话3h。

c) 消防电话总机应具有主、备电源自动转换功能。当主电源断电时,应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

源;当主电源恢复时,应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影响消防电话总机与消防电话分机间的通话。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有指示。

d) 主电源供电时,当交流供电电压变动幅度在额定电压(220V)的110%和85%范围内,频率

偏差不超过标准频率(50Hz)的±1%时,系统应能正常工作。

第八节 传输设备

一、火灾报警信息的接收与传输功能

4.8.1.1 传输设备应能接收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息,并发出火灾报警光信号。 4.8.1.2 传输设备应在10s内将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息传送给“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

4.8.1.3 传输设备在处理和传输火灾报警信息时,火灾报警状态指示灯应闪亮,在得到监控中心的正确接收确认后,该指示灯应常亮并保持直至该状态被确认或接收并处理新的火灾报警信息。当信息传送失败时应发出声、光信号。 4.8.1.4 传输设备在传输监管、故障、屏蔽或自检信息期间,如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灾报警信息,传输设备应能优先接收并传输火灾报警信息。

4.8.1.5 对传输设备进行的操作(手动报警操作除外)不应影响传输设备接收和传输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信息。

二、监管报警信息的接收与传输功能

4.8.2.1 传输设备应能接收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监管报警信息,并发出指示监管报警的光信号。 4.8.2.2 传输设备应能在10s内将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监管报警信息传送给监控中心。

4.8.2.3 传输设备在处理和传输监管报警信息时,监管报警状态指示灯应闪亮,在得到监控中心的正确接收确认后,该指示灯应常亮并保持直至该状态被确认或接收并处理新的监管报警信息。当信息传送失败时应发出声、光信号。

4.8.4.1 传输设备应能接收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屏蔽信息,并发出指示屏蔽状态的光信号。 三、故障报警信息的接收与传输功能

4.8.3.2 传输设备应在10s内将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故障报警信息传送给监控中心。

4.8.3.3 传输设备在处理和传输故障报警信息时,故障报警状态指示灯应闪亮,在得到监控中心的正确接收确认后,该指示灯应常亮并保持直至该状态被确认或接收并处理新的故障报警信息。当信息传送失败时应发出声、光信号。 四、屏蔽信息的接收与传输功能

【条文】 4.8.3.1 传输设备应能接收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故障报警信息,并发出指示故障报警状态的光信号。

4.8.4.2 传输设备应在10s内将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屏蔽信息传送给监控中心。

4.8.4.3 传输设备在处理和传输屏蔽信息时,屏蔽状态指示灯应闪亮,在得到监控中心的正确接收确认后,该指示灯应常亮并保持直至该状态被确认或接收并处理新的屏蔽信息。当信息传送失败时应发出声、光信号。 五、手动报警功能

4.8.5.1 传输设备应设手动报警按键(钮),当手动报警按键(钮)动作时,应发出指示手动报警状态的光信号。

4.8.5.2 传输设备应在10s内将手动报警信息传送给监控中心。

4.8.5.3 传输设备在手动报警操作并传输信息时,手动报警指示灯应闪亮,在得到监控中心的正确接收确认后,该指示灯应常亮并保持60s。当信息传送失败时应发出声、光信号。

4.8.5.4 传输设备在传输火灾报警、监管、故障、屏蔽或自检信息期间,应能优先进行手动报警操作和手动报警信息传输。

【条文】 4.8.6.1 传输设备应设本机故障指示灯(器),只要传输设备存在本机故障信号,该故障指示灯(器)均应点亮。 六、本机故障报警功能

4.8.6.2 当发生下列故障时,传输设备应在100s内发出与火灾报警和手动报警有明显区别的本机故障声、光信号,并指示出类型,本机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发生时,应能再启动;本机故障光信号应保持至故障排除。

a) 传输设备与监控中心间的通信线路(或信道)不能进行正常通信; b) 给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c) 备用电源与其负载间连接线的断路、短路。

4.8.6.3 采用字母(符)-数字显示器时,当显示区域不足以显示全部故障信息时,应有手动查询功能。

4.8.6.4 传输设备的本机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后,可以自动或手动复位。手动复位后,传输设备应

在100s内重新显示存在的故障。 七、自检功能

传输设备应能手动检查本机面板所有指示灯、显示器和音响器件的功能。 八、电源性能

4.8.8.1 传输设备应有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指示,主电源应有过流保护措施。当交流电网供电电压变动幅度在额定电压(220V)的110%和85%范围内,频率偏差不超过标准频率(50Hz)的±1%时,传输设备应能正常工作。

4.8.8.2 传输设备应有主电源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自动转换装置。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到主电源。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使传输设备产生误动作。备用电源的电池容量应能提供传输设备在正常监视状态下至少工作8h。

第九节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一、通用要求

4.9.1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通用要求

4.9.1.1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至少采用中文标注和中文界面;接通电源后应直接进入操作界面,期间任何中断均不能影响操作界面的弹出和运行;界面关闭时电源应自动关闭,期间任何中断均不能影响界面和电源的关闭。

4.9.1.2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用红色指示报警、联动状态,黄色指示故障状态,绿色指示正常状态。

4.9.1.3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接收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以下称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和/或联动控制信号,并能在3s内进入火灾报警和/或联动状态,显示相应信息。 4.9.1.4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查询并显示监视区域中监控对象系统内各个消防设备(设施)的物理位置及其对应的实时状态信息,并能在发出查询信号后15s内显示相应信息。 4.9.1.5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监视并显示与控制器通信的工作状态。

4.9.1.6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在制造商规定的最长通信距离条件下应能正常通信。

4.9.1.7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与控制器的信息应同步,且在通信中断并恢复通信后,应能重新接收并正确显示。

4.9.1.8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远程传送信息和接受远程查询的功能,传送和接受远程查询过程中应有状态指示。

4.9.1.9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不能对控制器进行复位、系统设定以及联动设备的启动和停止等控制操作。 二、状态显示 4.9.2状态显示 4.9.2.1显示要求

4.9.2.1.1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显示建筑总平面布局图、每个保护对象的建筑平面图、系统图。

4.9.2.1.2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图应能用一个界面完整显示。

4.9.2.1.3保护区域的建筑平面图应能显示每个保护对象及主要部位的名称和疏散路线;并能显示火灾自动报警和联动控制系统及其控制的各类消防设备(设施)的名称、物理位置和各消防设备(设施)的动态信息。

4.9.2.1.4系统图应包括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和干粉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内容。

4.9.2.1.5用图标表示各个消防设备(设施)的名称时,应采用图例对每个图标加以说明。 4.9.2.1.6显示应至少采用中文标注和中文界面,界面不小于17"。

4.9.2.1.7当有火灾报警信号、监管报警信号、反馈信号、屏蔽信号、故障信号输入时,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有相应状态的专用总指示,显示相应部位对应总平面布局图中的建筑位置、建筑平面图,在建筑平面图上指示相应部位的物理位置,记录时间和部位等信息。

4.9.2.1.8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在火灾报警信号、反馈信号输入10s内显示相应状态信息,其他信号输入100s内显示相应状态信息。 4.9.2.2火灾报警和联动状态显示

4.9.2.2.4后续报警部位应连续显示。同时应能手动查询火灾报警部位及相关信息。

4.9.2.2.2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处于报警、联动状态时应有专用总指示,且该指示不受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复位操作以外的任何操作的影响。

4.9.2.2.3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单独显示首火警部位。首火警平面图应有首火警标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在处于其他状态下应能直接切换到首火警平面图。

4.9.2.2.1当有火灾报警信号、联动信号输入时,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显示报警部位对应的建筑位置、建筑平面图,在建筑平面图上指示报警部位的物理位置,记录报警时间、报警部位等信息。

4.8.4.2 传输设备应在10s内将来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屏蔽信息传送给监控中心。

4.8.4.3 传输设备在处理和传输屏蔽信息时,屏蔽状态指示灯应闪亮,在得到监控中心的正确接收确认后,该指示灯应常亮并保持直至该状态被确认或接收并处理新的屏蔽信息。当信息传送失败时应发出声、光信号。 五、手动报警功能

4.8.5.1 传输设备应设手动报警按键(钮),当手动报警按键(钮)动作时,应发出指示手动报警状态的光信号。

4.8.5.2 传输设备应在10s内将手动报警信息传送给监控中心。

4.8.5.3 传输设备在手动报警操作并传输信息时,手动报警指示灯应闪亮,在得到监控中心的正确接收确认后,该指示灯应常亮并保持60s。当信息传送失败时应发出声、光信号。

4.8.5.4 传输设备在传输火灾报警、监管、故障、屏蔽或自检信息期间,应能优先进行手动报警操作和手动报警信息传输。

【条文】 4.8.6.1 传输设备应设本机故障指示灯(器),只要传输设备存在本机故障信号,该故障指示灯(器)均应点亮。

(2)自动灭火控制; (3)室内消火拴控制;

(4)防烟、排烟及空调通风控制; (5)常开防火门、防火卷帘门控制; (6)电梯回降控制;

(7)火灾应急广播控制; (8)火灾警报装置控制;

(9)火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的控制。 火灾报警与消防控制关系如图4—1所示。 由于每个建筑的使用性质和功能要求不同,选择哪些控制系统也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来决定。但无论选择哪几种控制系统,其控制装置均应集中于消防控制室内,即使控制设备分散在其他房间,其操作信号也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 2.消防联动控制设计的要求

消防控制室对联动控制应具备以下功能:火灾报警后停止有关部位风机,关闭防火阀,接收和显示相应的反馈信号;起动有关部位防烟、排烟风机(包括正压送风机)和排烟阀,接收并显示其反馈信号;控制防烟垂壁等防烟设施。火灾确认后,关闭有关部位的防火门、防火卷帘,接收、显示其反馈信号;强制控制电梯全部停于首层,接收、显示其反馈信号。

接通火灾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灯,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应按照疏散顺序接通火灾(现场)警报装置和火灾事故广播,并应确保设置的对内外的消防通信设备良好有效,应能解除所有疏散通道上的门禁控制功能。

消防控制室对室内消火栓系统,能控制消防泵的起停,显示起泵按钮的位置,显示消防水池的水位状态、消防水泵的电源状态,显示消防泵的工作状态、故障状态。

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能控制系统的启停,显示报警阀、闸阀及水流指示器的工作状态,显示消防水池的水位状态、消防水泵的电源状态,显示喷淋泵的工作状态、故障状态。

对防火卷帘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两侧,应设置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组及其警报装置,且两侧应设置手动控制按钮。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应按下列程序自动控制下降:感烟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至地(楼)面1.8m;感温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到底。用作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火灾探测器动作后,卷帘应下降到底。感烟、感温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及防火卷帘的关闭信号应送至消防控制室。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mfx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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