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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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

湘国土资办发〔2009〕124号

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

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全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我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执行,省厅不另行制定我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二、掌握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

2009年5月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纪要原则通过了《湖南省重点产业振兴实施方案》,将装备制造、钢铁、有色、石化、纺织、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轻工、汽车、物流、电子信息等12大产业列为重点振兴产业,这也是我省今

后经济建设中的优先发展产业。各地按《通知》要求执行的优先发展产业项目,必须是在12大重点振兴产业之内的工业项目。

三、支持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 由于我省各地气候、土壤、水资源差异较大,农、林、牧、渔业产品各下尽相同,省政府和有关省直部门没有制定统一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录。对这类工业项目用地,由市县局根据当地农、林、牧、渔业资源情况,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13、14、15、17、18、19、20大类中的小类(初加工工业项目)认定。

四、执行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50%和15%的程序

全省境内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外的沼泽地、沙地、裸地等各类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分别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和15%执行的情形,必须从严把关。对这两种情形的供地,必须事前报省厅备案。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二00九年六月三十日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二00九年七月一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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