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正式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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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正式稿)

豫政办 [2009]13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认清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发展的新形势。进入新世纪以来,我省基础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整体上进入了更加注重内涵发展和提高质量的新阶段。义务教育全面普及,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完善,均衡发展迈出新的步伐;普通高中保持平稳发展,高中阶段毛入学率持续提高,高中教育的瓶颈制约基本缓解;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顺利推进,招生和考试评价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素质教育取得新的进展。近年来,为加强中小学管理,我省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各地也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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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效。但在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片面追求升学率、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的问题还没有得到切实解决,在一些地方、一些方面还有加重的趋势;重智育轻德育、体育、美育,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重书本知识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的倾向仍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扭转;考试评价和招生制度改革还有待进一步深化;有利于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实施的社会氛围和体制机制尚未真正形成。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为突破口,强力推进素质教育,已成为新时期基础教育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2、提高对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重要意义的认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建设人力资源强省的必然要求;是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促进基础教育内涵发展,全面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现实需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站在建设创新型河南、加快中原崛起、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全省中小学管理和素质教育水平,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3、明确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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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目标,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中小学办学行为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强化督查、严格问责,标本兼治、务求实效”的原则,建立健全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工作机制。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逐步完善科学合理的教育评价制度,办好每一所学校,有效遏制片面追求升学率的错误倾向,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二、抓住重点,着力解决当前影响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

4、科学安排作息时间,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生活,坚决纠正随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的做法,依法保障学生的休息权利。保证学生每天睡眠时间,小学、初中、高中分别不少于10小时、9小时、8小时。走读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小学、初中、高中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对走读生不准安排早、晚自习。寄宿生晚自习时间每天不超过2课时。按照规定安排寒暑假和其它法定节假日,不得违规加班加点或集体补课。任何学校不得动员、组织本校学生参加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种收费辅导班。对学生书面家庭作业实行总量控制。小学一、二年级不得布置书面家庭作业,小学中高年级、初中和高中学生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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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分别控制在1小时、1.5小时、2小时以内。

5、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中小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严格按照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坚决纠正任何违悖教育规律、随意加深课程难度、增减课程和课时、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课程的现象。坚持健康第一,注重创新精神培养,不挤占体育课、艺术课、团队活动和综合社会实践活动时间,确保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转变教育观念,创新教学模式,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优化教学过程,提高课堂教学效率,积极探索减负增效的有效途径。鼓励和表彰在规定教学时间内、通过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效率、提高教育质量的先进学校和优秀教师,大力倡导和推广一些地方和学校减负增效的成功做法。

6、加强考试管理,严格规范考试科目与次数。各地各有关部

门和学校要规范考试科目,从严控制考试次数。坚决制止随意组

织学生参加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现象。除初中升学考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外,原则上省辖市不得再组织其它形式的统一考试;以质量监测为目的的抽测,每学期不超过一次,随机抽取的学生比例不超过本年级的30%。学校层面的考试由省辖市严格加以规范,考试命题要科学合理,考试内容要符合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不得随意提升考试难度,增加考试次数。不准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不准按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和编排学生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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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加强招生管理,严格规范招生秩序。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坚持免试入学原则。除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艺术等特长生招生可以进行专业技能测试外,不准任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要及时根据生源变化情况合理调整学校招生范围,每学年向社会公布行政区域内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范围、招生时间、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分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普通高中招生要坚持全面评价、择优录取原则,依据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录取,逐步扩大公办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均衡分配到初中的比例并向薄弱初中倾斜。各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要严格执行招生纪律,不得违规进行招生宣传,不得在中招考试前招收、录取学生,不得招收规定区域外的学生,不得违背“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招收择校生。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举办复读班,不得与任何机构联合在校外举办复读班或复读学校。省、市示范性高中应起带头作用,模范执行规定。

8、严禁下达高(中)考升学指标,加强高(中)考信息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下达高(中)考升学指标,不得以高(中)考升学率或考试成绩为标准进行排名和奖惩,切实减轻学校和教师的升学压力。要加强高(中)考信息管理,制止对高(中)考成绩的各种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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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mfu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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