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城镇地名建筑物名称规范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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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705

【发布文号】长政发[1997]16号 【发布日期】1997-05-15 【生效日期】1997-05-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城镇地名建筑物名称规范管理的通知

(1997年5月15日长政发〔1997〕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桥梁、综合性大楼、商住大楼、住宅小区以及其它城镇建筑物名称的管理,纠正目前城镇建筑物名称中存在的带有封建迷信、贪大求怪、崇洋媚外等不健康文化倾向的现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地名管理条例》和民政部《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湖南省地名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将加强我市城镇地名、建筑物名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一、道路、桥梁、综合性大楼、商住大楼、住宅小区以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城镇建筑物(群)名称,是地名管理的重要内容。上述建筑物的命名或更名,必须到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建筑物名称登记审核手续,以审核批准的名称作为标准名称正式启用。

二、 二、今后凡新建居民住宅区、商住大楼、综合性大楼、道路、桥梁和其它具有地名意义的各种功能建筑物(群)的名称,开发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规划部门办理项目规划审批的同时,必须向市地名委员会办理建筑物名称登记审核手续,获得审核批准的标准名称后方可启用。凡未经批准的,国土、规划、工商等部门不予办理报建、规划、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民政部门不予编码上门牌。

三、 三、正式启用的建筑物名称,要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规范汉字进行书写,禁止使用已简化的繁体字或已淘汰的异体字,杜绝使用自造字。

四、 四、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向社会公布道路、桥梁及各类建筑物的标准名称,以便宣传和保护物业单位的名称权。

五、 五、未经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命名登记和公布的道路、桥梁和建筑物名称,其名称权不受有关法规的保护,也不得随意向社会发布和使用,否则,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有权废止其名称并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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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mfj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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