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案例题(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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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题

账户类

1、2009年8月10日,A企业的财务人员甲持A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章、法人身份证、甲本人身份证到B银行某营业部办理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手续,填写开立银行账户结算申请书,并签订了账户管理协议书。B银行工作人员审查了其开户资料,为A企业办理了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手续,保存了相关复印件,并预留银行印鉴。2009年8月10下午,财务人员持以上证件和D银行的借款合同到C银行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2009年8月11日上午,B银行工作人员将A企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资料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当天下午,财务人员到B银行某营业部提交收款人为A企业,付款人为同一银行开户的E企业的转账支票一份,财务人员填写了进账单,B银行工作人员审核支票后为其办理了入账手续。同时甲又向B银行购买转账支票一本,并当场签发收款人为B公司的转账支票一份,收款人开户银行为C银行,填写了进账单, B银行工作人员审查完后办理了转账手续。2009年8月14日人民银行对该账户予以核准。

要求:试分析上述各银行的做法是否符合有关账户管理的要求并说明理由。

答:1、B银行的做法与有关账户管理规定不符的:

(1)A企业开户时未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因为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如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

B银行对核准类账户未经人民银行核准后即为其办理开户手续。根据《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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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开户申请书填写齐全,符合核准类账户开立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 银行在人民银行未核准的前提下为其办理入账和出账业务。因为只有按照《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的使用才可办理票据业务。 2、C银行的做法与有关账户管理规定不符:

1)C银行凭D银行的借款合同和开户资料为其办理开户手续,未审核开户许可证。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2)C银行未遵循账户开立后三个工作日后才能发生付款业务的制度。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除借款需要开立的一般存款户外,其他一般存款户都需要遵循三个工作日制度。 3、人民银行的做法与有关账户管理规定不符:

(1)B银行于11日提交开户资料,人民银行于14日予以核准,不符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予以核准的规定。

2、A 公司到其基本户开户银行要求增资,银行告知客户将增资款存入基本账户并在备注栏注明投资款就可以增资了。请问该银行的做法对吗?若不对正确的该如何处理?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答:该银行做法不妥。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单位存款人因增资验资需要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持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在银行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的使用的撤销比照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管理。

3、7月15日(星期三),甲公司财务人员张三与陈四到A银行办理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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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账户开户手续,并提供了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机构代码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及张三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A银行经办人员核对资料的原件与复印件,加盖与原件一致印章;对张三的身份信息进行了联网核查,打印信息核对一致的核查结果单,并当面预留银行印鉴。A银行留存复印件、预留印鉴、核查结果单,工商营业执照、企业机构代码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及张三身份证原件退还给甲公司。甲公司在A银行完成开户手续。

7月16日(星期四),甲公司往其在A银行的账户汇入100万元。 7月17日(星期五),甲公司财务人员张三带着甲公司在A银行开户时所留的印鉴章到A银行购买支付密码器、重要空白凭证领用单、支票等空白凭证。

7月22日(星期三),A银行将甲公司的账户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 在上述业务办理过程中,A银行有何错误?正确做法。

答:A银行错误之处在于:1)甲公司提供的开户资料不全,开户资料中未提供法人身份证原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未提供开户证明,未提供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开户时,甲公司应提供法人身份证原件,如果开户人不是法人的,还需要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需要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原件;2) A银行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银行报备。根据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一般存款户在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备,而A银行已超过该时限才向人民银行报备甲公司账户。3) A银行在未向人民银行账户报备情况下即给甲公司办理业务。A银行于7月22日星期三向人民银行报备,该账户应该于7月22日才能办理收款手续,在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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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能办理付款手续,而在7月16、17日即给该账户办理收付款业务。

4、某年1月25日,客户邓某持本人身份证件和“广州XX连锁店有限公司”向重庆市工商局出具的同意邓某在重庆市设立连锁专卖店的申请书,以及委托邓某全权申办独立法人的“XX连锁店重庆市第一分店”的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向A银行申请开立了临时验资户。1月29日“广州XX连锁店有限公司”以投资款名义电汇12.4万元人民币到该临时验资户账上。在报工商部门审批执照期间,邓某以工商局要求先成立专卖店后才能成立公司为由,单独以“重庆九龙坡区XX连锁店”的名义办理了个体营业执照,也在A银行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要求A银行将上述临时验资账户账上的款项划转到新开立的“重庆九龙坡区XX连锁店”账户内,A银行随即以特种转账凭证将12.4万元进行了划转。同年2月,由于“XX连锁店重庆市第一分店”未得到工商部门核准,“广州XX连锁店有限公司”决定将原临时验资户的验资款划回本公司,但发现此款已被转移,邓某不知去向。于是以A银行“在未仔细审核取款人真实身份的情况下,将此款付给了不合法的取款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银行赔偿验资款12.4万元及利息。

1、分析A银行在开户过程中存在的不当之处。 2、说出在验资成功和不成功时银行应如何处理?

答:1)A银行处理不当的行为是没有把验资款划入正确的验资账户中。 2)验资成功,银行根据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证件,把验资款划至该客户的基本存款账户中,如果验资不成功的,则根据验资不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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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证明或验资人申请撤资等证明,把验资款退还原验资人,并且退款渠道不变,即转账划入的仍转账划出,现金存入的可以现金退还。

支付系统类

5、宁波A银行清算账户总额为1400万,其中可用头寸为400万,圈存资金1000万,净借记限额为1000万,其中NPC节点为500万,CCPC节点为500万。当日,A银行NPC第一场轧差净额为净借记80万,尚未提交;A银行CCPC第一场轧差净额为净贷记60万,尚未提交。这时恰逢一客户来签发一张金额为500万收款人账号为上海某银行的三省一市银行汇票,(1)请问A银行的业务人员能否签发成功?为什么?(2)假设未成功,A银行的业务人员该如何操作才能签发成功?

答:1)A银行业务汇票可以签发成功,但该汇票在目前情况下不能解付成功。由于各银行核心系统有所差异,部分银行签发银行汇票不考虑头寸情况的,仅在解付时,人民银行系统核验清算户头寸情况。由于签发时,A银行在NPC的可用额度为420万,在CCPC的可用额度为500万元,该汇票不能兑付成功。

2)A银行业务人员可以进行圈存资金划拨,从可用头寸中划付至少80万至圈存资金中,或调整圈存资金中在NPC和CCPC中的额度,至少从CCPC中划付80万到NPC圈存额度中。

支付结算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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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某铅笔厂于2009年3月5日在电视台及当地报纸上刊登广告,声明作废2张丢失的空白支票。3月27日,某人持铅笔厂的空白转账支票一张并附有铅笔厂的介绍信,在S计算机公司营业部购买了3台计算机,共计货款3.6万元。当日下午,S公司将支票送开户银行办理结算。铅笔厂在对账时发现此事后,向法院起诉,要求S公司和银行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本厂早已公开声明支票作废,S公司收下作废支票,损失应由其承担;银行审查支票不严,致使作废支票流通,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铅笔厂违反支票使用管理规定,造成支票失控,应由本身承担过错责任。铅笔厂以支票声明作废为由,认为S公司不应受收,银行不应支付,因而应赔偿票款损失,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最后,法院驳回了铅笔厂的诉讼请求。

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某铅笔厂声明支票作废的行为是否具备票据法上的效力?为什么?

答:法院判决正确。某铅笔厂声明支票作废的行为不具备票据法上的效力。根据票据法规定,特定票据丧失后,可以进行挂失止付,挂失止付的有效期是12天。可以进行公示催告或诉讼以保全票据权利。上述行为中不包括登报声明作废。

11、三亚克有限公司财务部在2009年5月8日晚上被盗,次日会计人员清点财物时,发现除现金、财务印章之外,还有2张空白支票和已开具的5张票据(现金支票1张、转账支票2张、商业汇票1张、未填明“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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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字样的银行本票1张 )被盗。

假设三亚克有限公司只在A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当该公司会计人员来A银行说明上述事由后,作为柜面人员应如果操作。请结合相关金融法规制度回答下列问题:

(1)三亚克有限公司票据被盗后,哪些票据可以挂失止付?请说明理由。 (2)三亚克有限公司采取挂失止付后,还可以采取哪些补救措施? (3)三亚克有限公司能否不经挂失止付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请说明理由。

答:1)三亚克公司的2份空白支票、商业汇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可以进行挂失止付。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2)三亚克有限公司采取挂失止付后,可以采取向当地法院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的方式申请票据权利。

3)可以不经挂失止付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票据法规定:夫票人可以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12月9日A行收到开户单位B公司签发并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到期日12月12日,当日通知客户签收付款通知书,客户当日办理签收手续。12月12日对外付款时主管审核发现一个被背书人应为XX装潢公司,误写成xx装璜公司,当日予以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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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操作存在哪些问题? ——《支付结算办法》第八十九条

答:1)A行应在12月9日收到商业承兑汇票时即对票据进行审查,若属背书不符的,应及时提醒B公司按规定作成拒绝付款证明;

2)12月12日主管审核出背书不连续后,应由付款人出具拒绝付款证明送A行后,A银行才能进行退票。A行不能直接办理退票。

13、某公司收到一张银行汇票,出票日期为2009年6月24日,出票人为中国电力公司,2009年7月28日,该公司会计向代理付款行提示付款。问:1、代理付款行可否受理此银行汇票,为什么?2、持票人对银行汇票做何处理并简述银行办理付款的手续?

答:1)代理付款行不能受理该银行汇票,因为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为一个月,该汇票已经超过提示付款期;

2)某公司可以向其代理付款行出具延迟提示付款的原因后,银行可以予以受理并代理支付款项。

14、A公司因业务关系,向其开户银行H银行申请办理了收款人为B公司的壹张银行承兑汇票,出票金额计人民币伍拾万元整,B公司因业务需要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在异地的C公司。2002年3月2日,C公司急于用款,将该汇票向其开户银行I银行办理了贴现,汇票到期日为2002年6月3日,贴现率为年利率2.4%,期间A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2002年5月28日,I银行向H银行办理了委托收款,H银行于2002年6月4日收到相关凭证,但以A公司倒闭,无款支付为由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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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C公司应支付贴现利息多少?

(2)H银行拒绝付款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C公司应支付的利息为:500000*2.4%/36000*92=

2)H银行拒绝付款不正确。因为C公司取得的该票据权力是合法的,I银行进行贴现的行为也是合法的,该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为H银行,不能以A公司倒闭为理由进行拒绝付款,不符合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 。

15、甲发现用银行卡在乙商场购买的一台电视机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乙商场退货,乙商场在办理退货手续时以现金方式退还给甲支付的价款,并将退货单送收单银行。请问乙商场的行为是否符合银行卡业务管理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第149条

答:乙商场的行为不符合银行卡业务管理规定。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用刷卡方式支付货款的,付款人要求退货的,特约单位应通过收单银行以转账退款的方式退回原刷卡信用卡中,不能支付现金,以避免套现现象的发生。

16、乙公司在与甲公司交易中获金额为30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公司。乙公司请求承兑时,丙公司在汇票签注:“承兑,甲公司款到后支付。”则丙公司是否应负付款责任?

答:(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五条)丙公司应负付款责任。根据支付结算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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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定,除票据上必须记载事项外的其他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17、2004年11月6日,A厂与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B公司应于2004年12月 20日前向A厂交付100吨家电钢板,合同货款总值50万元。为支付货款,A厂于11月8日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50万元的见票后定期付款的银行承兑 汇票。B公司收到该汇票后于11月12日向C银行提示承兑,C银行对该汇票审查后,即于当日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签署了承兑日期并签章,并同时记载付款日期为同年12月25日。B公司为支付其基建工程所欠D公司的工程价款,于11月15日将该汇票背书给了D公司,并且在票据上写明,“如果到期汇票 不获付款,不得对其提起追索”。

2004年12月18日,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100吨家电钢板交付给了A厂,并验收入库。但由于A厂生产的电冰 箱严重滞销,产品积压过多,销售发生困难,决定停止生产经营,以便择机转产。12月20日A厂借口B公司交付的家电钢板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提出退 货,B公司则认为所交货物的质量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不同意退货。于是,A厂于12月23日通知C银行停止向B公司支付其已开出的金额为5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款。2004年12月27日D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时,遭C银行的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C银行是否可以向D公司拒绝付款?并说明理由? (2)B公司背书时在票据上记载的条件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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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公司应向本案中的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答:1)C银行不可以向D公司拒绝付款。因为D公司以得该票据是进行了对价支付,是善意的合法的所得,C银行拒绝付款不符合票据法的相关规定。

2)B公司在票据上记载的条件无效。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除票据上必须记载事项外的其他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3)D公司可以向C银行、A公司、B公司行使追索权。

18、甲企业从乙企业购进一批装臵,价款为80万元,甲企业开出一张付款期限为6个月的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给乙企业,丙企业在该汇票的正面记载了保证事项,乙企业取得汇票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企业。汇票到期,丁企业委托银行收款时,才得知甲企业的存款账户不足支付。银行将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和该商业承兑汇票一同交给丁企业。丁企业遂向乙企业要求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丁企业在票据未获付款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向乙企业要求付款?为什么?

(2)丁企业在乙企业拒绝付款的情况下是否可向甲企业、丙企业要求付款?为什么?

(3)如果丙企业代为履行票据付款义务,则丙企业可向谁行使追索权?为什么?

答:1)丁企业可以向乙企业要求付款。根据票据法规定,商业汇票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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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承兑时,可以向承兑人及其前手及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丁企业可以向甲企业和丙企业要求付款。因为甲企业是该票据的承兑人、丙企业是该票据的保证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3)丙企业履行付款义务后,可以代为行使追索权,可以向甲企业、乙企业行使追索权。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被追索人请偿债务后,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

19、A公司和B公司签订一项购销合同,A公司向B公司开出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汇票。B公司将汇票背书后向C公司转让。C公司又背书后向D公司转让。

请根据现行法规,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B公司未履行供货义务,A公司有无权利要求银行停止支付该汇票?

(2)如果银行拒绝支付,D公司作为持票人能否直接向A公司要求赔偿?B公司和C公司对票据债务应否负责?

(3)如果D公司在遭银行拒绝付款后未按法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对其追索权有何影响?

答:1)如果B公司未履行供货义务,A公司无权要求银行停止支付该汇票;

2)如果银行拒绝支付,D公司可以向A公司要求赔偿,B公司和C公司作为票据的收款人和背书人也应对票据的支付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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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公司未按法定期发出追索通知,其仍可以对承兑人、背书人及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0、某支行5月31日收到客户提交的转账银行汇票一张,金额10万元,出票日期为3月25日。银行可否受理此汇票?为什么?持票人或申请人应对银行汇票如何处理?

——《支付结算办法》第五十七条

答:银行不能受理该汇票,因为该汇票超过汇票的一个月的提示付款期限。持票人可以出具对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情况说明,银行可以受理该汇票。持票人也可以把该汇票退还申请人,由申请人向出票银行办理退回手续。

21、甲在出票人栏中加盖甲公司印章,并记载:“受乙公司委托,代其出票。”持票人向乙公司提示付款被乙以“从未委托甲出票”为由拒绝。持票人以甲、乙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甲、乙连带支付票据金额。 问:(1)如果有证据证明乙委托甲出票,甲的行为构成什么?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是谁?

(2)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乙委托甲出票,甲的行为构成什么?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是谁?

(3)持票人要求判令甲、乙连带支付票据金额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五条

答:1)如果有证据证明乙委托甲出票,甲的行为构成代理行为,在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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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下,票据债务人即为乙。

2)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乙委托甲出票,则甲没有代理权,由甲承担票据债务。

3)持票人根据票据上的记载,要求甲乙连带票据金额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若该票据甲公司构成代理行为,则由乙公司承担票据债务,如果甲公司不构成代理行为,则由甲公司承担票据责任,不可能存在甲乙都需要承担票据责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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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mf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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