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存在问题的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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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存在问题的法律研究

[摘 要]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是在一定区域内,农民间进行资金互助的组织。它有助于解决农民融资难的问题,促进区域的经济繁荣,在灌南县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但是,其发展过程中遇到了瓶颈,暴露出了很多问题,例如顶层设计问题、政府越位、社员利益保护问题、资金互助合作社契约及运行情况的不透明性。

[关键词]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法律地位;立法

一、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基本情况

(一)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定义

本文采灌南县《连云港市农民资金互助专业合作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中的规定:农民资金互助社为非农村金融机构,是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由所在乡镇(街道、场,以下统称乡镇)范围农民为主自愿入股组成,为本社成员提供资金互助服务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二)灌南县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现状

灌南县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成立之初,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资金需求不足的矛盾,农民发展合作社的热情很高,合作社在灌南县蓬勃发展。在2012年4家合作社上亿元存款被人挪用携款逃走后,引起了社会的激烈讨论与农民的恐慌,使得原本发展正盛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陷入危机。

灌南县委、县政府对此专门成立“进一步加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运行进行整治,加强监管,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在这些措施的有效执行下,灌南县目前有15家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正常运行且良好稳定。

2012年对于灌南县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来说,是具有转折意义的一年,在这一年,它经历了不同于最初的改变。合作社自身存在的问题也会随着时间的推进而不断地或解决、或再生,就像进行“系统更新”,有的问题不复存在,有的问题改头换面,有的问题却依旧根深蒂固。

二、文献回顾

江合宁、谢拓认为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法律法规缺位,这会导致一些金融活动无章可循,缴存存款准备金以及存贷款利率等都没有具体的政策规定,不便人民银行和当地监管部门开展监测和指导。

林珑、李天祥、马磊、陈东平等认为现有的法规限制了社员出资的上限数额,造成互助社向内融资能力有限。同时,互助社缺乏向外融资的抵押品,向外融资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mf4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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