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基层检察机关纪检组面临的困境和出路

更新时间:2023-10-25 06:1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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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基层检察机关纪检组面临的困境和出路

陈武生

近年来,按照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的要求,各地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部分地方设立了纪工委取代纪检组,以加强统一管理,解决派驻纪检组监督不力的问题。基层检察机关由于工作职能的特殊性会继续派驻纪检组,但是依然面临着诸多困境,必须设法优化职能,加强监督,更好地把纪检监察职责履行到位,彰显出派驻纪检组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驻基层检察机关纪检组面临的困境

(一)纪检组及其人员的角色定位难把握。一是纪检组受到双重领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三条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八条规定,派驻纪检组是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也就是说派驻在各基层检察院的纪检组工作应向本院党组和上级纪委(其上一级纪委就是县级纪委)负责,即既要接受本院党组的领导,又要接受同级纪委的领导。双重领导关系如何处理?是否分先后轻重和主要次要关系?特别是《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纪检组有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职责,由被领导者监督领导者难度可想而知,如果本院党组和同级纪委之间出现分歧的时候,或者他们之间安排的任务出现冲突,纪检组应该遵从谁的指示开展工作?这些问题使纪检组陷入了尴尬的两难境地,如果按照本院党组的意图办,那么就使监督流于形式;如果按照同级纪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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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办,就会让自己被所在单位孤立,致使开展工作会阻力重重。二是纪检组人员受到多重领导。纪检组人员具有双重身份,他们既是检察干警,又是纪检干部,按规定纪检组长作为院领导之一,只接受党组书记、检察长的领导,但监察室主任和纪检干事还是要服从办公室、政工科等综合部门的安排,如果纪检干事是兼职干部,还要受到所在科室负责人的领导,都得接受分管副检察长的领导。这样,使得这些干部开展纪检工作不好把握自己的角色,不可能仅仅听命于纪检组长,经常还要注重听从其他领导的意见,开展工作就束缚手脚。

(二)基层检察机关纪检组的工作任务不明晰。虽然《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等党纪法规已经对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责、任务作了规定,但是由于有些规定过于简单、笼统,致使一些基层检察院纪检监察人员理解不深、不透,造成认识上的模糊,多数纪检组干部只知道负责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践中,由于基层检察院人数少,基本上没有查办本院党员干部违反党纪、工作人员违反政纪案件的任务,多数基层检察院纪检组仅仅把职责定位在贯彻落实上级检察机关纪检组和同级纪检监察组织的有关精神,不能自主深入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进而为促进本院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纪检组作为本级检察院的监督机构,理应依法依纪根据本院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加大预防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力度,将纪检监察职能主动渗透到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促进公正执法、规范办案,但是因为没有统一的操作细则,没有明确的工作任务,使得各个基层检察院的纪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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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开展很不平衡,有的检察院开展的很好很有特色,但有的检察院却停滞不前,或者是根本没有开展实质性的工作,一定程度上来说,纪检组开展工作的好坏取决于党组尤其是党组书记、检察长对纪检工作的重视程度,如果领导重视该项工作就做得好,如果领导不重视,该项工作就不好。而目前的现状是,虽然纪检监察工作在检察机关发挥着重要作用,也在经常性开展活动,但检察机关内部仍有部分人员甚至个别领导认为检察机关是以检察业务尤其是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为主,纪检监察工作可有可无。

(三)基层检察机关纪检组的职权受到严重制约

《党章》规定纪委派出机关实行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双重领导,而实际情况是,同级检察院党组对基层检察院纪检组享有绝对支配权。因为各基层检察院的党组是该单位的领导机构和决策机构,决定干警的晋升和福利,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和实际职权,纪检组的各项工作措施和处罚决定必须得到党组的认可才能得到落实,进而产生实际的效果。纪检组长虽然也是党组成员之一,但是在整个党组团体中显得力量薄弱,少数检察院甚至安排副检察长分管纪检组长,并且纪检组人员也是检察院的一员,个人晋升和福利待遇需要依靠本单位推荐和发放,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纪检组的职权,削弱了纪检组在全院干警中的权威,纪检组很难根据有关规定独立开展纪检监察方面的有关工作,导致对检察人员监督乏力,对班子成员的监督更是难上加难,以至于出现了有些基层检察院的纪检组如同虚设的现象,要么是无所作为,要么是虚于应付,没有开展实际有效的工作,这与国家设立纪检组的初衷是不相符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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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层检察机关纪检组的人员配臵不够。当前,少数基层检察院配臵了监察室主任,加上一名纪检组长和一名纪检干事,总共是3个人,基本上能正常开展工作,而实际上大多数基层检察院的纪检组只有1个人,纪检组长成为典型的“光杆司令”。监察室作为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由检察院系统内部根据需要进行设臵,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致使很多检察院没有监察室,更谈不上监察室主任,有的是因为院党组对纪检监察工作不重视,有的是因为院里人少事多没有条件设臵,有的是因为没有搞好协调,未争取到当地党委的支持。总之,现在很多基层检察院没有配臵监察室主任。纪检干事也是兼职的,要么是由单位内部下个文件任命某位干警为干事,应付检查,要么干脆口头上要求某位干警协助纪检组工作,实际上该干警还另有其他重要工作,纪检干事只是得空的时候帮帮忙。这样,院纪检组的工作任务通常就只能由纪检组长亲力亲为,既当指挥员又当战斗员,自己领导自己,限于个人精力有限导致在案件的调查、对案件回访及涉检信访取证等一系列工作上被动。另外,有些工作一个人根本无法依法依纪开展,比如说调查取证,因为法律和纪律规定了调查取证必须要2个人。

二、驻基层检察机关纪检组面临困境的原因

(一)同级纪委和检察院党组对驻基层检察机关纪检组不够重视。一方面,长期以来驻检察机关纪检组实际上是由检察院党组领导,同级纪委只有在布臵纪检监察工作任务和落实上级精神方面给予领导,平常联系较少,未把派驻检察机关纪检组真正当作“自己人”,就不会给予应有的重视,更不会主动在政治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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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和纪检组发展壮大方面提供大的帮助。另一方面,部分基层检察院领导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模糊,重视不够。首先认为纪检组是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应听命于自己而不是监督自己,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纪检组的职权。其次是认为诉讼监督和职务犯罪侦查等检察业务工作是检察院主体工作,是一线,纪检监察是二线,为保一线,二线不要过于认真、仔细,否则会增加办案人员思想负担,影响一线办案,所以党组和领导不愿意或者不重视积极帮助纪检组发展壮大。

(二)驻检察机关纪检组自身未能做到与时俱进。自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纪委陆续开始对检察机关派驻纪检组,对促进检察机关公正廉洁办案,促进检察队伍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30年来,驻纪检机关纪检组自身并没有得到很大程度的改进,不论是理论研究、干部思想、工作方法、还是职责任务,基本上停滞不前,基本上还是派驻时的水平。检察工作在跨越式发展,纪检组却没有紧跟,忽略了学习研究,缺乏创新,以至于当前还存在着少数纪检组和纪检干部还是不能准确把握自我角色定位和职责任务,有的基层检察院纪检组还只是套用纪检组刚派驻时的工作职责任务,导致工作局面打不开或者是无从着手,有的纪检组干部自己也认为纪检组等同于其它院内设机构,不能正确履行好一个纪检干部应该履行的职责。

(三)时代对驻检察机关纪检组提出了更高要求。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推进,党委和纪委对纪检监察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更多查处腐败和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建设方面的工作任务需要扎实推进,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机制体制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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