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研究所暑期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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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HUI UNIVERSITY

安徽大学 2016 年高教所大学生暑期社会调研

安徽大学章程调研

——基于安徽大学学生的视角

项目主持人:赵亚飞

指导教师:孙自盛

安 徽 大 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安徽大学 2016年大学生暑期社会调研报告:《安徽大学章程调研》

安徽大学章程调研

——基于安徽大学学生的视角

摘要:大学章程作为大学的“宪法”,一直备受社会关注。虽然多数大学都颁布了大学章程,但是其影响却不大,某些学校制定并颁布后,就束之高阁。不仅学生对大学章程内容和精神“一无所知”,甚至大学老师、领导也是一知半解。大学章程只有被大家了解、认识,才能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对安徽大学章程进行调研,希望在收集数据、分析资料的基础上能对安徽大学的大学章程发展建言献策,同时达到宣传安徽大学章程的现实目的。

关键词:安徽大学;大学章程;建言献策

指导老师:孙自盛(安徽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副所长)

团队成员:赵亚飞,郜丹丹,张弦,范颖,莫灿灿,叶维,万众

教育部在我国《高等教育法》所规定的学术权力实现的理念和机构基础上,于2012年颁发施行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进一步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办法》为保障学术自由,“大学章程应当明确规定学术组织的运行规则”。应对这一制度要求,各高校开展了章程制定工作,通过强制性制度的确立,如设置学术权力代表性机构等来协调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

大学章程很多大学虽然都有颁布,但是影响却不大,有些学校制定颁布后,就束之高阁,不仅学生对大学章程内容和精神“一无所知”,甚至一些大学老师、领导也是一知半解。素有大学宪法之称的“大学章程”,只有被大家了解、认识,才能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安徽大学章程》于2015年3月24日安徽省教育厅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3月27日才批复生效,到现在有一年多时间,但是并不为大多人所熟知,为了让安大的学生,进一步了解大学章程,安徽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对安徽大学的在校本科生进行调研与宣传,希望在调的研基础上能对安大大学章程以后的修改建言献策,同时达到宣传安徽大学章程的目的。

一、研究方法及样本基本情况 (一)研究方法

本研究综合运用问卷调查和数理统计相结合的方法展开。

(二)调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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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问卷调查调查对象是以安徽大学磬苑校区在校生为调查对象,调查对象涵盖大一至大四以及在校研究生,问卷在图书馆、食堂、校园内随机发放,具有代表性。问卷共计20题,本次调研共发放问卷400份,回收有效问卷368份,有效问卷回收率为92%。 二、调查结果与讨论

(一)调查对象的基本信息

调查对象的基本信息从性别(图1)、年级(图2)、专业类型(图3)3个方面进行界定。

图1:调查对象男女比例图

图2:不同年级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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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不同专业类型人数

(二)学生对安徽大学章程的关注度

“关注度”这一维度,主要从学生是否了解安徽大学章程的具体内容,通过何种途径了解到安徽大学章程,期望大学章程以怎样的形式进行宣传,以及是否愿意参与到大学章程的修改过程中来四个方面进行考察。

1.学生对安徽大学章程内容了解程度(图4)

总体来说,安徽大学学生对本校大学章程内容知之甚少,其中34.78%的学生一点都不知道,29.35%的学生表示,听说过大学章程,偶尔看过的学生占26.46%,而详细了解的学生只占2.70%。从中可以看出学生对大学章程的了解很少,这就需要加大对安徽大学章程的宣传力度。

图4

2.大学生通过什么途径了解到大学章程(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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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统计数据上可以看出来,大部分学生是通过官方网站了解到大学章程约占44.21%,然后是新闻媒体占19.83,教师教学占18.40%,通过领导会议了解到的只有7.43%,其他途径占10.22%。

网站和新闻媒体是学生了解到大学章程最主要的途径,教师在平时教学中对大学章程有所提及也间接的宣传了大学章程,但是我们依然可以拓宽大学章程宣传的途径,让更大学生对大学章程有更深的了解。

图5

3.你希望大学章程宣传方式有哪些(图6)

为了让更多安大学生,深入了解安徽大学章程,就应该知道学生喜欢以何种方式去获取信息,怎样的方式才能达到最好的宣传效果。从图表中可以看出,约46.20%的学生希望通过微博、微信的方式进行宣传,因为他们表示自己平时更喜欢刷微博,而且微信成为他们主要聊天工具,所以关注更多;34.78%的学生希望通过海报展览的方式获取大学章程的信息,海报展览多放在醒目的地点,学生上下课会经常看到,宣传效果也会更好;而通过学校下发文件、班继团日活动这种很被动的宣传方式,所占比例较低,分别是2.71%和6.80%。

从学生希望哪些方式宣传大学章程可以看出,我们更需要创新宣传的方式,站在学生的角度,以学生更喜欢的方式对安大大学章程进行宣传普及,这样效果会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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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章程的制定不是为了应付教育部的要求,制定之后就束之高阁,更重要的是把它真正运用到学校的实际管理中去,让大学章程真正发挥作用。但大学章程多是从学校宏观上对大学校内外各方面做了要求规定,作为学校的“宪法”,也表现出一些不足,其中最重要的一方面就是表述内容较空泛,所以实际的可操作性不强,因为虽然对学校方方面面做出要求,但是缺乏程序上规定,所以出现问题具体如何解决,大学章程的作用就突显不出来了。可操作性低,平时真正运用到大学章程的地方就不多,影响力也会下降,学生对大学章程的了解也不会多,所以在以后的修订过程中应该增加大学章程的可操作性方面。

参考文献

[1]秦惠民.有关大学章程认识的若干问题[J].教育研究,2013(2). [2]别敦荣.论我国大学章程的属性[J].高等教育研,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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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关于安徽大学章程的调研问卷

亲爱的同学们:

您好!学校章程如同大学的宪法,具有重要地位,《安徽大学章程》于2015年3月27日批准生效,到现在已有一年多时间。为了深入了解安大学生对《章程》的认识,以及加大对《章程》的宣传,故对全校学生展开问卷调研。问卷将采取不记名的方式进行,所得情况仅供研究,保证保密,望如实填写,谢谢您的配合!

1.您的性别?( ) A.男 B.女

2.您的年级是?( )

A.大一 B.大二 C.大三 D.大四 E.研究生 3.您的专业类型是?( ) A.人文 B.社科 C.理科 D.工科

4.您是否知道安徽大学章程的具体内容?( )

A.详细了解章程全篇 B.偶尔看过 C.听说过 D.不知道 E.其他 5.您是通过何种途径了解到安徽大学章程?( )

A.官方网站 B.新闻媒体 C.领导会议 D.教师教学 E.其他 6.您觉得安大章程是否体现了学校办学特色?( )

A.充分体现 B.较好体现 C.基本体现 D.未有体现 E.不清楚 7. 您觉得安徽大学章程是否符合学校办学实际?( ) A、符合 B、基本符合 C、不符合 D、不清楚 8.您觉得安徽大学章程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 )

A.完全具备 B.较多具备 C.基本具备 D.没有 E.不清楚 9.您觉得安徽大学章程是否符合一流大学的办学规律?( ) A.完全符合 B.较好符合 C.基本符合 D.没有符合 E.不清楚 10.在日常生活中,您或者您身边同学是否运用过大学章程来维护自身权利?( )

A.5次以上 B.3—5 次 C.1—2次 D.没有 11.您对本校大学章程是否满意?( )

非常满意 B.比较满意 C.一般 D.比较不满意 E.非常不满意 12.假如现在章程需要修改,您是否愿意参与到修改过程中?( ) A非常愿意 B一般愿意 C无所谓 D不愿意 13.您认为大学章程制定的主体应该包括哪些?(多选) A.政府 B.校领导 C.教职工 D.学生 E.其他

14.您认为我校章程现在所存在的问题是什么?(多选,限选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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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法律地位不明确,法律效力得不到保证 B.表述内容太空泛,可操作性不强

C.在程序上存在疏漏,缺乏程序性规定 D.普及度及权威性较低 E.对学校的领导体制与运行机制规定的不够具体 F.其他 15.您对本校章程哪些部分感兴趣?(多选,限选三项) A.举办者与学校 B.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C. 学生 D学校治理结构 E.学校基本职能 F.开放办学与社会资源

G.财务 H.资产和其他公共资源管理 I.学校标识和附则 16.您期待的大学章程的宣传方式有哪些?(多选) A.海报展览 B.微博、微信 C.校园新闻 D.学校下发文件 D.班级团日活动 E.其他 17.你认为设立大学章程的意义何在?(多选)

A.维护学生权益 B.促进学校学术发展 C.提高学校管理水平 18.面对如今的“千校一章”现象,您对本校大学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有什么好的建议?

19.面对大学治理现代化的要求,您认为本校大学章程应该怎样做(如,坚守什么?承载什么?引领什么?)

20.您认为大学章程如何做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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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安徽大学章程

目 录 序 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三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章 学生 第五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安徽大学委员会 第二节 校长及行政执行机构 第三节 学术与决策咨询机构 第四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机构 第五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六节 服务保障机构 第六章 学校基本职能

第七章 开放办学与社会资源

第八章 财务、资产和其他公共资源管理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十章 附则

安徽大学1928年创建于时为安徽省省会的安庆市,1930年更名为省立安徽大学。抗战爆发后,学校迁徙流转,坚持办学。抗战胜利后,学校于1946年复校并更名为国立安徽大学。1949年,学校迁至芜湖,与安徽学院合并。1952年全国高等院校院系调整后,在物理系整建制迁入的基础上,学校于1958年在省会合肥市重建并全面恢复招生。1980年,安徽劳动大学的政治系、中文系并入安徽大学。2000年,安徽财政学校和安徽银行学校并入安徽大学。

重建以来,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秉承现代大学理念,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培养造就了大批优秀人才,形成了底蕴深厚的办学传统。学校已发展成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安徽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高校。

学校致力于全面推进教育改革发展,建设“国际知名、国内一流高水平大学”,在地方高等教育体系中发挥领军作用,服务和参与国家发展战略,支撑和引领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使学校办学有章可循,保障学校师生合法权益,实现依法治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安徽大学”,简称为“安大”;英文全称为“Anhui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AHU”;网址为“www.ahu.edu.cn”。

学校法定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肥西路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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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分为磬苑校区(地址: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路111号)、龙河校区(地址:合肥市蜀山区肥西路3号);史河路校区(地址:合肥市蜀山区史河路8号)、泗州路校区(地址:合肥市瑶海区泗州路40号)等四个校区和一个科技园区(地址: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天达路2号)。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为国家举办的公共事业单位,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为学历教育性质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依法实行学位制度,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依法开展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和各类非学历教育。

第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学校主动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学科布局,促进各学科协调发展,努力体现综合性大学学科门类齐全的特色。

第六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构建文理交融、理工互通、寓教于研的人才培养机制,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富于人文情怀、科学精神和国际视野,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各行各业的高素质创新人才。

第七条 学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促进师资队伍、管理队伍和支撑服务队伍协调发展,提升学校人才队伍水平与整体办学水平。

第八条 学校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主动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趋势,不断提高国际化程度,融入高等教育国际化进程。

第九条 学校以“至诚至坚,博学笃行”为校训,倡导全体师生和校友养成诚信坚毅的品德,具备渊博深厚的学识和躬身力行的实践精神。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为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为学校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依法保障、支持学校推进办学体制改革和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并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关于共建安徽大学的意见》,集中力量重点支持安徽大学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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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按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规定的定位与功能、组成原则、职责权限、运行制度,完善其章程和工作规则,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四) 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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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从事学位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学校有关学位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审核批准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三)审定硕士、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年度招生资格; (四)作出撤销已授予的学位和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五)研究和处理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相关事宜。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开展工作,学院(系)依据学校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理事会按照《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规定的定位与功能、组成原则、职责权限、运行制度,制定其章程或工作规则。理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四) 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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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从事学位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学校有关学位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审核批准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三)审定硕士、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年度招生资格; (四)作出撤销已授予的学位和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五)研究和处理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相关事宜。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开展工作,学院(系)依据学校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理事会按照《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规定的定位与功能、组成原则、职责权限、运行制度,制定其章程或工作规则。理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校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第四十九条 学院(系、部)实行学术委员会制度。学院(系、部)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委员会的分委员会,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其章程规定,统筹行使对学院(系、部)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院(系、部)学术委员会机构组成、议事规则等事项由学院(系、部)学术委员会章程具体规定。

第六节 服务保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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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图书馆,以校内为主,兼顾社会,为教学、科研提供各类文献、图书、情报等信息服务,开展学术活动。学院根据学科发展与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设立专业图书室或资料室。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科技创新创业园区,面向社会协同创新,开展科学技术研究、科技成果孵化和科技创业等。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立生活服务、医疗保健等服务保障机构,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立档案馆、博物馆,加强档案文博资源整合与利用,发挥档案资源的社会服务职能,履行信息资源开发的学术职能。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和社会需求,设立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现代实验技术中心、学报、出版社等机构,为学校和社会提供优质教育和学术服务。

第六章 学校基本职能

第五十五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以教学工作为中心,坚持本科教育为立校之本,研究生教育为强校之路,积极发展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

第五十六条 学校根据人才需求和学生成长规律,不断完善人才培养模式,探索校校、校地、校企以及中外合作办学等联合培养人才的方式方法。

第五十七条 学校制定教学管理、督导与评估制度,建立人才培养质量监控保障体系。

第五十八条 学校以学术前沿和社会重大需求为导向,制定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规划,开展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

第五十九条 学校注重基础学科研究,加强应用学科研究,发展新兴交叉学科研究,强化优势人文学科研究,开展以服务和参与国家与区域重大发展战略为引领的特色研究,推动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相结合。

第六十条 学校支持学院(系)和科研机构以多种形式建立学术创新团队,构筑学科交叉融合、社会多方参与、广泛国际合作的科学研究平台。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主动参与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开展科技研发、决策咨询和教育培训服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注重开发、利用历史文化资源,营造充满活力的文化生态环境,培育品位高雅的校园文化,发挥大学文化对社会文化建设的引领作用。

学校传承中国优秀文化传统,建立孔子学院和海外中国中心,推进中国文化的创新和传播,增强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

开放办学与社会资源

第六十三条 学校积极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探索与海外大学建立联合办学机构或者开展学分互认、教师互换、课程互通、学位互授等形式的合作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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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与海外知名大学和研究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学术合作关系,积极参与国际科研合作与交流。

第六十四条 学校组织开展协同创新,加强与校外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地方政府的深度合作,探索适应于不同需求的协同创新模式,服务国家和区域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第六十五条 学校继续教育机构根据社会需要,运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开展高等学历和非学历教育,为国家终身教育发展和建设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加强与国内外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以教育基金会等形式募集办学资金和奖助基金,奖励、资助学校师生,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学校教育基金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独立开展活动。 第六十七条 学校充分发挥校友会作用,团结和联络海内外校友,开展教育、科研、学术文化交流活动,共同促进学校的繁荣与发展。

学校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校友会章程独立开展活动。 第八章 财务、资产和其他公共资源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和事业收入为主,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六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处作为学校财务管理职能机构,统一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

第七十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学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合理编制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完整、准确编制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七十一条 学校接受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各类捐赠。学校接受捐赠的基本原则是: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原则,各类捐赠须是捐赠者的自愿行为; (三)遵循褒扬原则,凡捐赠者,学校给予多种形式的奖励;

(四)遵循专款(物)专用的原则,捐赠资金或实物一律不得挪作他用,确保尊重捐赠者意愿,保护捐赠者利益,接受捐赠者监督与指导。

第七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资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归口管理;资产按照不同形式,分别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实施分类管理。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动资产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保证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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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依法行使审计职权,对学校及所属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各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七十五条 学校加强公共设施、人文与自然生态、能源环境、信息等公共 资源管理,促进绿色、生态和节约型校园建设。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徽形体上为圆形,中心图案系学校龙河校区教学主楼的变形,并与磬苑校区的主体建筑群由东向西眺望之景观相似;“1928”系学校创建年份,象征学校的历史;“安徽大学”中英文文字分别呈弧状围绕中心图案上下分布,中文为毛泽东手书校名;色调为深钴蓝色、暖灰色和白色组合。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旗为双面红色,缀黄色毛泽东手书校名,规格为240CM×160CM。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歌为《安徽大学校歌》。由1933年省立安徽大学校长程演生作词、音乐家萧友梅作曲。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9月16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在学校规章制度中具有最高效力,学校现行规章制度应当按照本章程原则进行修订或者废止;需要制定的学校管理工作规则、规定、办法等,均应符合学校章程精神,不得与学校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向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后,经学校行政常务会和党委常委会研究审议,最终由学校党委全委会讨论审定,由校长签发,报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和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章程的修改按照本章程制定程序执行。

第八十三条 学校指定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提出本章程的修订动议,起草修订案。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安徽省教育厅批复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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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 2016年大学生暑期社会调研报告:《安徽大学章程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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