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守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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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安全生产守法证明样板
附件3:
安全生产守法证明(样板)
兹证明 (注册号: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昆山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记录,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记录,无生产安全事故记录。
特此证明。
昆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月 日
篇二:对外开具安全生产守法证明工作程序的规定1
大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对外开具安全生产守法证明工作程序的规定》的
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媒体产业基地管委会、生物
医药产业基地管委会,北京市南郊农场:
随着我区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入驻企业规模不断扩大,
部分企业为增加自身经济效益、扩大生产规模和提高管理能
力,在进行各项管理体系认证、企业上市、外阜招投标工作
中,需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其开具《安全生产守法证
明》(以下简称《证明》)。为规范我区安全生产工作程序,
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具《证明》工作中的职
责,充分发挥服务企业的职能作用,有效推动企业主体责任
落实,区安监局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我区实际情
况,制定了《对外开具安全生产守法证明工作程序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落实,
同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结合执法检查,严格把关。各属地单位要遵照客观、
真实、严格、细致的工作原则,认真审核企业相关情况,对
于存在较大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整
改,切实把好初审关,在隐患消除前禁止开具《证明》。
二、结合日常管理,加强宣传。各属地单位要利用会议、
通知、培训、检查等多种形式,将该项工作向辖区内企业进
行全面宣传,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守法情况的重要性,使企
业广泛了解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基本程序。
三、结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年”,全面实施。各属地
单位要以实地检查为契机,强调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督促
企业进一步查找和消除事故隐患,提高管理水平,强化企业
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努
力构建企业发展新格局。
联系人:周堃(事故应急科)联系方式:81298919
附件:《对外开具安全生产守法证明工作程序的规定》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
北京市大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
对外开具安全生产守法证明工作程序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各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已成为企业管理情况的重要指标,在公司上市、企业认证、招投标等工作中,均需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守法认可。为适应我区经济发展的需求,明确安全生产守法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开具程序,确保安全生产守法证明的权威性和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外开具证明是指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辖区内各类单位提出的申请,对申请内容进行核查后,以书面形式作出的证明。
第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外开具证明应当遵循客观、真实、严格、细致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开具的证明均以纸质书面形式,直接注明使用范围并加盖公章。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范围
第五条 开具证明仅针对注册在大兴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除建设施工类企业外,异地经营单位不予开
具证明。
第六条 企业因下列事项可以申请开具相关证明:
(一)企业参加区级以上先进评选需要开具证明的;
(二)企业因上市需要开具证明的;
(三)企业进行安全、质量、环境等管理体系认证工作需要开具证明的;
(四)区内企业到外阜招、投标或经营时,根据当地有关部门要求需要开具相关证明的;
(五)有其他正当理由申请开具证明的。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企业单位申请开具证明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证明申请书(见附件1);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资质 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非法定代表人申请开具证明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委托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四)负责对申请单位进行认证或指导的相关机构的证明;
(五)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备案的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相关单位公章。
第四章 审核程序
第八条 安全生产守法证明开具采取逐级审核的原则。申请单位持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及复印件,首先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确认。在经属地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申请单位持上述所需材料和经属地审核完毕的证明表(见附件2)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开具证明。
第九条 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7个工作日内,应认真审核申请单位的基本信息、日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情况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等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具证明。对申请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情况进行检查要形成记录,如现场存在隐患,应要求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复查合格后,予以开具相关证明(在证明表上作出说明并加盖公章),同时建档备案(见附件3)。
第十条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接到申请单位上交的相关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内容和属地证明,由此项工作主管领导组织召开会商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开具证明。
第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于审核中发现申请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坚决拒绝开具相关证明,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篇三:安全守法证明
守法证明
经审查乐市玉田镇工业区),2014年来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安全法律法规,员工无重大职业病事件发生,公司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没有违法和受到安全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特此证明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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