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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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提高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科学决策、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高校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具体体现,是保证党对高校领导的有效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校领导体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 高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工作。

第四条 “党委领导”和“校长负责”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全面理解和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党委的领导职责

第五条 高校党委的领导职责主要是把好方向、抓好大事、出好思路、管好干部,对学校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具体包括: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

学方向,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以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重点,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发挥院(系)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纪律检查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稳定工作;加强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工作。

(六)按照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的要求,做好人才工作。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条 高校党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开展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按照分工开展工作。

第三章 校长的职权

第七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和安全保卫工作;拟订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方案。

(三)拟订学校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及境外机构签署有关合作协议,接受各种捐赠。

(七)定期向上级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实行校务公开。 第八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做好分管的工作。 第四章 工作原则及要求

第九条 高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集体领导,会议决定。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

(二)校长负责,民主监督。在党委领导下,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工作中,校长既要全面负责,又要发扬民主,认真听取副校长的意见,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群众参与,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组织和专家教授的作用,建立领导、专家教授、群众相结合的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决策水平。

(四)依法治校,规范管理。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学校的规章制度,依法和照章办事。

第十条 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关键在于不断提高高校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

(一)高校领导干部要按照社会主义政治家和教育家的要求,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熟悉教育工作,遵循办学规律。

(二)高校领导干部要树立组织观念、大局观念和团结意识。坚持民主集中制,自觉维护党委集体领导和校长的行政领导权威,尊重和支持党委书记、校长的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尊重、相互支持。

(三)高校领导干部要树立群众观念和以人为本的理念,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经常深入教学、科研第一线,尊重教师,爱护学生。

(四)高校领导干部要思想解放,锐意进取,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想干事、会干事、干成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强化责任意识,把主要精力用在学校管理工作上。

(五)高校领导干部要增强纪律观念。凡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并以集体决定的口径对外表态,不得泄密。

(六)高校领导干部要加强道德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坚持原则,严于律己,勤政廉洁,树立良好形象。

第十一条 高校的党委书记和校长,在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负有主要责任,要带头坚持原则,把握大局,团结同志,加强修养,共同把学校管好。在学校重大问题上,要经常交流思想,沟通情况,形成共识,保持一致,为其他领导成员做出表率。

第五章 重大事项的决策与实施

第十二条 必须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指示和重要任务的意见。

(二)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整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三)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德育、宣传、纪检、统战、群团、安全稳定、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的规划和重要的制度措施。

(四)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任免、考核、监督、奖惩、推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意见,老干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五)人才队伍建设规划,优秀人才的培养、引进政策,重要人才的调动与安排,重要奖惩措施,年度进人计划。

(六)学校内部组织机构、重要学科专业的设置及调整;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调整,重大改革方案,涉及教职员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学校经费、资产管理办法;年度财务预决算,预算外大额度资金的借贷、使用。

(八)学校重大基建项目、产业发展计划及政策,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事项。

(九)需要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高校党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要求选拔任用干部。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无特殊情况,必须有党委书记、校长和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常委)到会。决定行政干部的任免,应听取行政领导的意见。

第十四条 学校重大事项一般按以下程序决策和实施:

(一)充分酝酿,提出议题。需要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事先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充分论证,一般由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论证材料及两个以上的方案或建议。

(二)深入讨论,集体决策。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党委(常委)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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