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
更新时间:2024-04-07 17:10: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61号
颁布时间:2000-4-5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等有关税收规定,考虑到军队事业单位的特
殊情况,现对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征收管理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军队事业编制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期刊社,科研、设计、检(监)测、修理、工程建设技术机构,通信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办公室所属寻呼台对军队系统内部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不作为应税收入;对军队系统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依照税收法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外提供服务的单位,应将对军队内部服务、对外有偿服务的收入分别核算;没有分别核算对内、对外服务收入的,核定划分对内、对外服务收入的比例,确定应税收入。核定应税收入的比例最低不得低于对内、对外服务收入的25%;最高不得高于对内、对外服务收入的50%,具体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
础上确定。
军队上述事业单位应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2000年7月1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对外有偿服务
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
二、军队医疗机构、院校、专业文体单位(不包括体育俱乐部)和文化服务机构、通信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办公室在其主业业务范围内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军队队列单位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在其主业业务范围以外对社会提供有偿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作为应纳税收入征收企业所
得税,并按本文第一条规定办理有关税务登记、发票领用手续。 三、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年度不做追溯调整。
四、武警部队所属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代理机构操作军队单位参与项目六大关键点
2011年1月10日 13:31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沈德能 字号:大 | 小 ■ 军队单位作为供应商参加地方政府采购研究(三)
信息公告和采购文件编制阶段
如果招标采购单位已经确定采购项目是在军队单位允许参加的“服务”类的范围内,在采购信息公告和采购文件编制时则可以在供应商资格中针对军队单位专门列明需要经过驻地政府职能部门备案的《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和其他资格证书,如《2010~2011年度广州市市本级一般会议定点服务邀请一般会议服务供应商报名的公告》报名要求部分规定:“报名须提交的资料:《报名登记表》、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复印件。”而《汉阳区教育局校舍防雷安全工程招标公告(采购编号:DFHTC 2010—83)》也特别注明:“如为军队单位参与投标,则必须具有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军队有关防雷专业资格证书、符合国家军用标准GJB9001A-2001关于防雷专业范围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招标采购单位切忌在所有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对军队单位参加采购提出要求。否则如某些项目不是在规定的通信、人才培训、文化、仓储、科技、招接待、医疗、基建营房工程技术、空余房地产出租和维修技术等10个行业范围内的“服务”类采购项目就会造成军队单位的误解,误导军队单位参加采购,从而可能导致采购无效的后果。如果采购项目不是军队单位可以参加的,就不应出现军队单位资格要求的公告和采购文件内容。
同时,针对多数军队对外服务单位名称上普遍存在不统一的问题,在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中还可以特别提示要求参加采购的军队单位只能使用与《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记载一致的代号或对外名称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如果名称不统一则要求其提供总部证明文件说明军队单位的名称问题。 报名购买采购文件阶段
招标采购单位应查看军队单位出具的《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和核准的服务范围,没有许可证应不允许报名购买采购文件;超出许可证核准范围的应当提示军队单位注意,建议其不要报名和购买采购文件。如果军队单位坚持报名和购买,不应限制。《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未经驻地政府职能部门备案的也应当提示军队单位注意,但不因此限制军队单位报名和购买采购文件。 因为报名和购买采购文件只是获取采购信息,同意报名和购买采购文件不是对报名者合格投标资格的认可,是否符合采购项目的资格性要求以及相关证件是否有效等应由评标委员会来评定。 投标阶段
《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具有与企业营业执照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军队单位必须使用与《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记载一致的代号或对外名称参加政府采购,其组织机构代码证不是参加地方政府采购合法证书,不能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名称参加地方政府采购。同时《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必须是经过总后勤部司令部批准核发并经过军队单位驻地政府公安、工商和其他职能部门备案的。其他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未经驻地政府公安、工商和其他职能部门备案的《许可证》没有法律效力。 项目评审阶段
项目评审阶段应严格审核军队单位的资质和名称。军队单位必须使用与《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记载一致的代号或对外名称参加政府采购,使用其他名称参加采购的,应当认定采购活动(投标、竞标、询价或单一来源报价等)无效。
实践中有些军队单位提供的由地方政府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的名称是地方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名称(如×××总站、×××研究所等),而由总部核发的资质证书则是军队单位的名称(如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研究所等)。
一旦出现资质证书上的名称与投标的军队单位名称不一致,必须审查其是否出具了军队总部的关于投标人名称的证明材料。如果出现投标文件中名称混乱的情况,应当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的规定依法要求投标军队单位进行澄清,提供由其总部出具的关于军队单位名称的证明材料。
如果不能证明名称的同一性,则不认可其资质证书。组织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发现有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为军队单位时,应当严格注意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特别是在上述问题的认定和澄清方面应当提醒评委注意,及时向参加采购的军队单位发出书面澄清要求。如果评标委员会对此有异议,比如认为是两个不同的单位、不同的资格证书,应当作无效投标处理的,不应给予澄清的,可以提醒评委注意军队单位名称的特殊性,应通过澄清来解决。
同时应注意,军队核发的专业资质证书具有与地方政府核发的专业资质证书同样的法律效力,即便招标文件没有特别说明,对提供军队核发的某类专业资质证书的也应当予以认可。 履行合同阶段
根据《关于加强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61号)的规定,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应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因此,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军队单位应当给采购人出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不得以部队票据代替税务发票。 注意保护军队单位商业秘密
军队单位虽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商家,但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仍然是市场的经营者,与其他供应商一样需要对其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不能因为军队单位不能从事商业活动就认为军队单位参加地方政府采购没有商业秘密。
关于这个问题可以再次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海亿湾特训练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总参谋部第六十研究所商业诋毁纠纷上诉案”的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凡从事经营活动或营利性服务等与市场竞争有关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者,而不限定其营利性。第六十研究所提供了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该许可证载明有偿服务的类别与项目包括射击训练系统及配套工程。因此,其可以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其经营行为与市场竞争有关,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范和保护。亿湾特公司关于第六十研究所不能从事经营活动,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其经营行为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参加项目采购过程,知晓供应商商业秘密的个人和单位都负有对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军队单位能否参加地方政府采购?
发表时间:2010-11-15 15:25:00 阅读次数:204 所属分类:政府采购
军队单位参加地方政府采购研究(一)
军队单位能否参加地方政府采购?
沈德能
军队单位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一般情况下只能为军队提供服务。可是在我国现阶段和平时期,为了发挥军队单位的技术和资源优势,
在保证服务军队的前提下,实际上许多军队单位已经直接服务于地方,如军队医院的对外门诊、会议接待等。但是军队单位毕竟不同于普通的市场主体,其是否可以参加地方政府采购活动,如何参加地方政府采购活动以及如何解决军队参加地方地方政府采购遇到的现实问题等都是值得研究的课题。
先看两个与军队单位参加地方政府采购和市场经营有关的案例。
案例1、“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第六十研究所”参加浙江警察学
院靶场设备项目(编号:ZFCG-76124-25)的采购案例。2008年4月30日上海亿湾特训练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向浙江省财政厅提起政府采购投诉:被投诉人让一个冠以“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单位在政府采购这种纯商业经营活动中中标,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严禁利用军队、武警部队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通知》、《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管理规定》、《军队科技对外有偿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颠覆了我国“军队不得从事商业经营性活动”的基本国策。而本项目是政府部门的采购行为,根本不是“委托研究、合作研究、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行为,而且“总参谋部第六十所”的投标资料也表明投标产品是现有的定型产品,根本不存在研究开发的问题,招标文件中也未提及要购买专利、转让技术的要求;即使中标方可以投标,也必须提供《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和《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而“总参谋部第六十所”的《军队单位对外有偿
服务收费许可证》没有准许进行任何工程、装修、销售的收费范围;工商营业执照是从事经营的唯一合法证件,《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管理办法》也规定《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是“非经营性活动”的收费依据,因此,“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第六十研究所”有没有对外经营权利应由工商局进行管理和查处。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财政厅做出浙财采监字〔2008〕24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认为:根据《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管理规定》、《军队科技对外有偿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军队单位经过批准,在保证完成军内任务的前提下,结合业务工作,利用现有设施、设备、场地和技术等条件,可以开展为社会提供服务并适当收取一定费用的非经营性活动,但不得把有偿服务项目延伸办成企业、不得开展以赢利为主要目的的经营性活动。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内容及技术要求)和各投标人(包括中标人)的投标响应文件,本项目集设备采购、技术服务和安装施工为一体,其中设备、材料、安装费用所占比重较大,技术服务比重较小,也未涉及科技成果转让的内容。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第六十研究所参与本项目投标、中标及中标后履约所需进行的组织、备货(外购原料、设备及加工)、安装、施工等活动,与其他投标人的以赢利为主要目的的经营活动并无本质区别。因此认定本次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总参谋部第六十研究所诉上海亿湾特训练设备科技有限公
司商业诋毁纠纷上诉案【(2009)苏民三终字第0199号】。总参谋部第六十研究所一审诉称:因其获得了2008年苏州监狱地下靶场项目的单一来源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资格,而亿湾特公司为了获得这一苏州市政府采购的份额,于2008年10月27日向苏州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苏州市苏信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信公司)递交了《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行为的异议书》,亿湾特公司在该异议书第1至8条中捏造了大量事实,对第六十研究所的产品和信誉进行大肆的恶意中伤和贬损,该行为损害了第六十研究所的利益,故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亿湾特公司停止侵犯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违法行为,在《苏州日报》上登报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亿湾特公司一审辩称:1、第六十研究所没有经营资格,不得从事商业活动,故不能合法享有商誉权,由此也不存在商业诋毁;2、企业法人只能使用经核定后的名称,第六十研究所起诉名称混乱;3、亿湾特公司就苏州监狱项目使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提出质疑是正当行为,其反映的情况均属实。 本案一审中的争议焦点:一、第六十研究所是否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二、第六十研究所从事涉案经营行为能否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三、亿湾特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以及在构成的情况下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九)、(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亿湾特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
即停止损害第六十研究所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亿湾特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第六十研究所出具书面声明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内容需经一审法院核定,逾期不履行,由一审法院在《苏州日报》公开判决内容,登报费用由亿湾特公司负担);三、亿湾特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第六十研究所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亿湾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一审法院对三个关键事实认定错误。(1)第六十研究所主体身份不适格。一审法院发给亿湾特公司的法律文书上的原告名称都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第六十研究所”,而这个名称于2005年4月11日已不存在。2005年4月12日该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核准合法机构名称为“总参谋部第六十研究所”,机构单位类型为“其它事业单位”。一审法院受理一家法律上根本不存在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第六十研究所”为原告,主体不适格。 (2)第六十研究所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名义经商是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国家工商总局等多项文件和法规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不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根据《军队单位有偿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六十研究所只能参与为社会提供服务并适当收取一定费用的非经营性活动,如果超出其所限定的范围,将成熟产品规模化生产、从事经营性活动等都是违法的。且第六十研究所不使用合法的营业执照(南京模拟研究所)而使用所谓的《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是严重违反《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其本身行为违法,不
存在需要法律保护的商业信誉权和商品声誉权。(3)我公司所述情况没有捏造与真实情况不符的虚假情况,没有对真实情况进行歪曲,更不存在商业诋毁中的“散布”、“客观上会造成公众的误导”等问题。本案中,我公司提供了大量的真实有效
在该案的终审判决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凡从事经营活动或营利性服务等与市场竞争有关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经营者,而不限定其营利性。本案中,第提供了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该许可证载明有偿服务的类别与项目包括射击训练系统及配套工程。因此,其可以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其经营行为与市场竞争有关,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范和保护。亿湾特公司关于第六十研究所不能从事经营活动,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其经营行为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总结:案例1浙江省财政厅否决了军队单位参加地方政府采购的项目,案例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肯定了军队单位可以参与市场经营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实际上肯定了军队单位可以参加地方政府采购活动。两个案例的结论是相反的,到底军队单位能否参加地方政府采购活动?
判断军队单位是否可以合法地参加地方政府采购,就得分析军队
单位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条件。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军队单位不具有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只有相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有三方面的含义:首先是指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而不是以他人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是民事主体有能力自己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不用他人承担任何责任;再次是能以自己的独立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而不必以他人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应当说军队单位在财产经费方面并不完全独立,经中央军委批准,四总部研究制定的《关于加强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严格要求军队单位对外服务实行经费收支上缴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军队单位的场地和设备也是全军统一管理,军中单位对其财产并无独立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但是在全军统一管理的前提下,经过审批军队服务单位可以在一定
限度内使用和处置其财产。《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军队房地产的权属统归于军委、总部。其产权产籍由各级后勤基建营房部门归口管理,按其用途分别由有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使用和管护。” 《中国人民解放军营产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营房、仓库、场地,及其附属的水电、取暖、卫生、消防等设备,以及各种营具和营区林木,统称为营产。营产是供军队使用的国家财产,必须依本条例规定切实管好。 第六条规定:营房的处理权限集中于总部。凡变卖、转让、借出、调换或拆除营房时,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因此军队单位在一定范围内经过一定程序批准可以拥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具有相对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根据经中央军委批准,四总部研究制定的《关于加强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一定范围是指“通信、人才培训、文化、仓储、科技、招接待、医疗、基建营房工程技术、空余房地产出租和维修技术等10个行业范围内。”以及按照《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限定在“军队单位经过批准,在保证完成军内任务的前提下,结合业务工作,利用现有设施、设备、场地和技术等条件,可以开展为社会提供服务并适当收取一定费用的非经
营性活动,但不得把有偿服务项目延伸办成企业、不得开展以赢利为主要目的的经营性活动,不得与地方企业挂靠,不得直接从事成熟产品的规模化生产、不得以对外租赁、承包等形式开展科技对外有偿服务。”经过的批准程序是按照《关于加强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由总后勤部司令部集中审批核发《许可证》,即《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并经过军队单位驻地政府公安、工商和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备案。本文案例1浙江省财政厅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就是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第六十研究所参加浙江警察学院靶场设备项目采购超出了军队单位对外服务的范围,从事了盈利性的经营活动而认定采购活动违法。
2、经过批准持有《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的军队单位只要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没有被有关部门限制参加地方政府采购活动就可以认定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有人认为军队单位不是商业企业并且根据规定也不能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存在“商业信誉”。但是从本文考察的案例2中,人民法院以司法判决的方式确定了军队对外有偿服务单位仍然是市场的经营者,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享有商业信誉并受其保护。而《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都要求军队对外服务单位要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的军队单位应依法缴纳税收。军队单位提供军队主管部门颁发的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可以办理社会保险(如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就有如此规定)。因此军队单位一旦依法纳税和缴纳了社会保险都符合《政府采购法》“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规定。
要确定军队单位是否由资格参加地方政府采购活动,只需要确定其是否符合“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条件。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都必须是在军队单位已经参加政府采购项目后,在项目评审阶段来考察和判断。因此军队单位在一定条件下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关于供应商的条件要求,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参加地方政府采购活动。
本文的结论:军队单位参加地方政府采购必须严格控制在一定范围内:1、军队单
位持有总后勤部司令部集中审批核发《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并经驻地政府职能部门备案;2、只能在通信、人才培训、文化、仓储、科技、招接待、医疗、基建营房工程技术、空余房地产出租和维修技术等10个行业范围内有资格参加地方政府采购活动;3、只能参加地方政府的“服务”类采购活动;4、只能在《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核准的服务范围内参加地方政府采购活动。
鸣谢: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了上海亿湾特训练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敬雷先生的大力支持,王先生为本人提供了非常重要的相关资料,特此致谢!
属于军事编制而列为预备役的军队医院、学校、研究所和其他有关单位。
但要注意的是持有《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只能按照对应编号的《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列明的项目进行有偿服务和收费。超出范围的行为是非法的。
军队单位不具有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而只有相对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有三方面的含义:首先是指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而不是以他人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其次是民事主体有能力自己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不用他人承担任何责任;再次是能以自己的独立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而不必以他人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应当说军队单位在财产经费方面并不完全独立,经中央军委批准,四总部研究制定的《关于加强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严格要求军队单位对外服务实行经费收支上缴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军队单位的场地和设备也是实行全军统一管理的,军中单位对其财产并无独立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但是在全军统一管理的前提下,经过审批军队服务单位可以在一定限度内使用和处置其财产。《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军队房地产的权属统归于军委、总部。其产权产籍由各级后勤基建营房部门归口管理,按其用途分别由有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使用和管护。” 《中国人民解放军营产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营房、仓库、场地,及其附属的水电、取暖、卫生、消防等设备,以及各种营具和营区林木,统称为营产。营产是供军队使用的国家财产,必须依本条例规定切实管好。第六条规定:营房的处理权限集中于总部。凡变卖、转让、借出、调换或拆除营房时,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因此,军队单位在一定范围内经过一定程序批准可以拥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具有相对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根据经中央军委批准、四总部研究制定的《关于加强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一定范围是指“通信、人才培训、文化、仓储、科技、招接待、医疗、基建营房工程技术、空余房地产出租和维修技术等10个行业范围内”,以及按照《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限定在“军队单位经过批准,在保证完成军内任务的前提下,结合业务工作,利用现有设施、设备、场地和技术等条件,可以开展为社会提供服务并适当收取一定费用的非经营性活动,但不得把有偿服务项目延伸办成企业、不得开展以赢利为主要目的的经营性活动,不得与地方企业挂靠,不得直接从事成熟产品的规模化生产、不得以对外租赁、承包等形式开展科技对外有偿服务。”
相应的批准程序是按照《关于加强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由总后勤部司令部集中审批核发《许可证》,即《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并经过军队单位驻地政府公安、工商和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持《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许可证》的军队单位应依法缴纳税收。军队单位提供军队主管部门颁发的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可以办理社会保险(如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就有类似规定)。
正在阅读:
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04-07
时光相册作文500字07-03
身边的力学小论文08-11
乙酰苯胺的制备方法01-02
答辩词范文05-08
GCT考试文学文化常识(总说)06-10
2016年秋学期东北师大《计算机网络基础》在线作业一满分答案09-26
2016-2022年中国影视广告市场运行态势报告 - 图文10-22
阶段知能检测204-27
- 多层物业服务方案
- (审判实务)习惯法与少数民族地区民间纠纷解决问题(孙 潋)
- 人教版新课标六年级下册语文全册教案
- 词语打卡
- photoshop实习报告
- 钢结构设计原理综合测试2
- 2014年期末练习题
- 高中数学中的逆向思维解题方法探讨
- 名师原创 全国通用2014-2015学年高二寒假作业 政治(一)Word版
- 北航《建筑结构检测鉴定与加固》在线作业三
- XX县卫生监督所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小学四年级观察作文经典评语
- 浅谈110KV变电站电气一次设计-程泉焱(1)
- 安全员考试题库
- 国家电网公司变电运维管理规定(试行)
- 义务教育课程标准稿征求意见提纲
- 教学秘书面试技巧
- 钢结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 水利工程概论论文
- 09届九年级数学第四次模拟试卷
- 有偿
- 事业单位
- 军队
- 对外
- 关于
- 服务
- 最新旅游度假型物业个性化特色服务方案 - 图文
- 个人述职述廉述德述法报告
- 五年级上语文教材重难点分析
- 第十三届语文报杯全国中学生作文大赛高中组获名单
- 固定义齿试题修改
- 商务网站建设复习题
- 以社区党建引领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调研和思考 修
- 七年级英语上册Unit5LetscelebrateTask教案(新版)牛津版(1)
- 2018年部编新版人教版文七年级下册语文课文读读写写练习(含答案
- IATF16949过程清单及风险分析范例
- 六年级下册语文百花园阅读
- 商场的装修是一件很复杂的系统工程
- 军队经常性思想工作要则
- java并发-线程池Executor框架
- 东师心理学15秋在线作业2满分答案(1)
- 学院开展学习型组织创建活动专刊一
- 交往与空间读后感
- p218-265 讲稿北师大的群论
- 案例分析方法的学术规范及技巧
- 工程之星3.0GPS--RTK简易操作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