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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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入股

土地入股,是指土地权利人将土地使用权和投资者的投资共同组成一个公司或经济实体。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处理社员私有土地的办法。对社员入社的土地,根据其常年产量评定为若干股,作为交纳股份基金和取得土地分红的依据。评定社员入社土地的产量,主要根据土地的质量和实际产量,以使每个社员的利益不受损害。土地入股并没有改变土地私有制,但土地所有权已与使用权相分离,为进一步过渡到土地公有制奠定了基础。

农民“土地入股”将得到全面扶持

随着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的渐行渐近,在多地试验进行的“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将在2015年得到“自上而下”的全面扶持。

据悉,2015年一号文件对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政策词组是“加快构建”,在此目标下将推进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和龙头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方式,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鼓励工商资本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

“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龙头企业,方向是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但之前只在地方操作,这是首次‘自上而下’式推开。”农业部相关人士表示,“按照惯例,具体操作文件会在一号文件后有所动作。”

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龙头企业的操作,此前已在全国多地展开。在各地实践中,地方政府和企业对都土地经营权入股保持了较高热情。2014年6月,上海市金山区在《关于深化农业农村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探索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新的经营方式,保障农民从土地上获得更高、更可持续的收益。

但安徽省宿州市农委所作的一项调研表明,对于农民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企业、合作社等产业化经营组织意愿强烈,而农户参与积极性普遍不高。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说,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方式,有助于发展规模化农业生产、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益,并使农民在二次分配中受益。然而在很多地方,农民并不愿意介入这种土地经营权入股当股东的方式。

“农民虽然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得到分红,但风险也与之并行。”在李国祥看来,如果合作社或龙头企业的经营出现问题的话,农民也会按股权承担风险,即风险共担;而如果是单纯流转土地收取租金,农民心里则踏实得多。

李国祥解释说,企业或新型经营主体租赁、流转土地,需要先向农民支付租金,而土地经营权入股则是获利后分红。这样对合作社或龙头企业而言,可以节省前期资金投入,缓解资金压力,也调动了入股农民参与产业化经营的积极性。但农民则更愿有一个保底的土地租金收益,而非市场风险下高低难定的入股分红。

多重操作难题作用下,土地经营权入股正处在“还需政策拉动”的空窗期。

“土地经营权入股已经在多地涌现,发达地区和有‘能人’的地方居多,但目前比重还不大。根据我们调查,还存在多重操作层面的难题。”李国祥说,“首先是对这个‘股份公司’而言,既然要经营,那就需要较高的管理能力,可是具备市场头脑与经营素质的农民、村干部并不多;其次,入股之后如何经营,是自己直接经营、转出还是招聘CEO?入股的农民意见又容易有分歧,很难统一;最后,龙头企业实力十分强大,农民土地经营权实际上只能占十分微小的比例,对于这类企业而言,入股和经营则是比较麻烦的事情。”

在上海市金山区的试验中,试点廊下镇由于有高投入、高收益的龙头企业参与其中,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入股所占的比例就较难确定;而另一试点张堰镇采取集体农场模式,所有收益归农民所有,按照1亩为1股来操作,因而较容易被农民接受。

安徽宿州市农委的调查表明,当前土地流转价格较高,当地多数农民不愿以自己的土地经营权参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股份合作制,只愿意参与市场风险相对较小的租赁形式,一些基层干部对农村土地入股也概念不清。而面对龙头企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的弱势感很强,自感信息不对称,入股心中不踏实,宁愿收益少一点也要落袋为安。

从土地利用角度来看,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工程师谭明智认为,农地入股涉及农业经营、村庄治理、利益分配等方方面面问题,如果单纯从解决农业经营问题着手,势必会留下隐患。一旦土地所承载的价值不再局限于农业生产的时候,各类以集体为核心的利益纠纷便会层出不穷。

对此,上述农业部人士持较乐观态度,他表示,“政策的作用是引导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但每一项政策发布后都会有一定缓冲期和适应期,其实施方式一定是多类型的,在市场驱使下,对土地经营权的使用如何达到最优?要相信农民和企业肯定会做出最符合自己利益的选择”。

政策鼓励农民以地入股组建土地合作社

2015年07月30日 07:05:22 来源: 《经济参考报》

记者29日从财政部获悉,为促进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不断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2015年中央财政拨付20亿元资金,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其中,专门安排6亿元,继续支持江苏、重庆等12个省(直辖市)开展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创新试点,进一步巩固试点成果,探索创新机制。

对于农合社创新试点,财政部公告表示,按照优化结构和提质增效的要求,试点省(直辖市)可灵活选择加强与金融社会资本合作、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政府购买服务等有效模式,在更大范围内推广应用,充分发挥试点的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同时,进一步丰富试点内容,积极支持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把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作为支持重点,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不断探索农村集体经营的有效实现形式。 记者了解到,目前全国各地都有探索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各类模式。农民用自己承包的土地作为“股份”入股农业合作社,并享受利益分红,在为适度规模经营农业提供土地保障的同时,劳动力还得到了解放,可谓一举多得。以哈尔滨市为例,记者此前采访获悉,对以土地入股合作社的农户,超过六成的农合社都在去年实现了年底分红,有超过一成的合作社实现了2至3次分红。

但值得注意的是,多位专家提醒,现阶段农民以土地入股合作社还存在多重障碍有待突破。

首先是农民积极性的问题。记者此前从多地农委采访获悉,虽然今年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多尝试土地入股合作社,但由于土地流转租金本身较高,风险相对可控,多数农民并不愿意和合作社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而且面对规模经营主体,农民普遍认为自身对合作社的发展没有参与权和决策权。

此外,全国的合作社目前通常只采用单一的“公司+农户”合作模式,资本和技术要素投入不足是常态,这也放大了运营风险。另外很多农合社的合规意识仍有欠缺,政府对农合社监督机制需进一步完善。

一号文件或将引导土地入股 农户积极性不高

宏观经济腾讯财经[微博]2015-01-19 11:55 我要分享 0 随着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的渐行渐近,在多地试验进行的“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将在2015年得到“自上而下”的全面扶持。不过

调查称农户参与积极性普遍不高,自感信息不对称,入股心中不踏实,偏向落袋为安。

有农业部人士表示,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龙头企业,方向是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按照惯例,具体操作文件会在一号文件后有所动作。

调研称农户积极性不高 觉得入股心中不踏实

2015年一号文件对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政策词组是“加快构建”,在此目标下将推进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和龙头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方式,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鼓励工商资本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或将于1月底公布,目前文件已在内部下发,所涉相关部委已开始分工。按以往惯例,每年一号文件都是1月中下旬公布,最晚2月初。

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龙头企业的操作,此前已在全国多地展开。在各地实践中,地方政府和企业对都土地经营权入股保持了较高热情。2014年6月,上海市金山区在 《关于深化农业农村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探索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新的经营方式,保障农民从土地上获得更高、更可持续的收益。

但安徽省宿州市农委所作的一项调研表明,对于农民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企业、合作社等产业化经营组织意愿强烈,而农户参与积极性普遍不高。

在上海市金山区的试验中,试点廊下镇由于有高投入、高收益的龙头企业参与其中,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入股所占的比例就较难确定;而另一试点张堰镇采取集体农场模式,所有收益归农民所有,按照1亩为1股来操作,因而较容易被农民接受。

安徽宿州市农委的调查表明,当前土地流转价格较高,当地多数农民不愿以自己的土地经营权参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股份合作制,只愿意参与市场风险相对较小的租赁形式,一些基层干部对农村土地入股也概念不清。而面对龙头企

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农民的弱势感很强,自感信息不对称,入股心中不踏实,宁愿收益少一点也要落袋为安。

有业内人士表示,企业或新型经营主体租赁、流转土地,需要先向农民支付租金,而土地经营权入股则是获利后分红。这样对合作社或龙头企业而言,可以节省前期资金投入,缓解资金压力,也调动了入股农民参与产业化经营的积极性。但农民则更愿有一个保底的土地租金收益,而非市场风险下高低难定的入股分红。

争论激烈:土地入股,利多还是弊多?

我国《物权法》第1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2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 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浙江、重庆、天津以及山东等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纷纷出台暂行办法。随后全国不同地方都开始不同程度的尝试。

土地入股农业专业合作社在实践中逐步得到认可,但理论界对于入股这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的正当性争议不减。支持者认为这不仅有利于增加对技术、资金入股的吸引力,有利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绿色农业, 推动我国农业优质化迈进;有利于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农业生产力的提高;有利于把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 解决农民既想外出务工又不想抛弃土地的矛盾, 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

反对者认为,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目的不是要农民用土地入股合作社实行集体生产,农业生产还必须应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反对的深层次原因在于我国农村基本国情:人多地少,分布不均。社会保障功能被赋予在农村承包地上。

在目前的争论中,支持者和反对者都从不同的角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阐述了自己的立场,支持者看到了入股所带来的红利:农业生产规模效益不断提升,生产效率快速提高,农民增收稳步提高。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mcp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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