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会计资格考试财经法规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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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考试

《财经法规》冲刺串讲讲义-全-深圳篇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法律制度=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地方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一、会计法律

1.制定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全国最高立法机关 2.构成:《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

3.地位:根本性的问题,我国《会计法》是会计法规体系的最高法律文件,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基本依据,也是各级领导和管理部门进行会计管理的重要基础。

二、会计行政法规\\会计地方法规 (一)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1.制定者:国务院——全国最高行政机关 2.调整对象?---某些方面 3.制定依据:《会计法》 4.构成:《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二)会计地方法规

会计地方法规,也称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授权的经济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 《深圳市会计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制定者:国务院财政部门

构成: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会计规章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二)会计规范性文件

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印发的制度办法

《企业会计制度》2001、《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2、《小企业会计制度》2005

《企业会计准则第l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2007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96、《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制定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前三层次:效力逐级降低

四、会计法律制度的其他分类

(一)综合会计类法律制度--层次最高的法规,重大的,带有综合性、根本性的问题 《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二)会计核算类法律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 (一)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

《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会计法》将地方会计工作的管理部门限定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权和处罚权

(三)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监管

《会计法》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二、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二)会计市场管理

广义的会计市场主要包括:会计用品市场和会计中介机构服务市场。 (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广义的会计专业人才评价包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评价、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价、注册会计师考试评价和会计领军(后备)人才评价。

(四)会计监督检查

1.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会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会计工作的监督权和行政处罚权

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

三、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中国会计学会

四、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会计法》规定:责任主体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4.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纵向可比)。 不同企业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事项,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横向可比)。 5.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 实质重于形式,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7.谨慎性。

不应高估资产或收益、低估负债或费用。 (二)对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

1.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指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或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包括引起或未引起资金增减变化的经济活动。

应当指出,并非所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记录和会计核算;

如签订合同或协议的经济业务事项,

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一般不需进行会计核算,

只有当实际履行合同或协议并引起资金运动时,才需要对履行合同或协议这一经济业务事项如实进行记录和反映,进行会计核算。

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三)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1.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生成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注意】区别伪造和变造;

(四)对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

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与手工记账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

相同点:会计资料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都是一致的,都必须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不同点:在实行会计电算化后,会计资料是由电子计算机按照规定的程序生成。

《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会计凭证

(一)会计凭证的含义和规定

如何填制、审核会计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的首要环节。 (二)会计凭证的种类和内容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三)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的填制和取得

《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办理《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经济业务事项的单位和人员,都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2.原始凭证的审核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这是法定职责。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也就是说,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的具体程序、要求,应当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据此执行。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3.原始凭证的错误更正

(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随意涂改的原始凭证即为无效凭证,不能作为填制记账凭证或登记会计账簿的依据。

(2)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必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重新开具原始凭证也应当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进行。

(3)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4)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原始凭证的要求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编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2)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3)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4)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5)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四)记账凭证

1.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2.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编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3.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4.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5.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三、会计账簿

(二)会计账簿的设置

各单位应当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包括:

1.总账。总账一般有订本账和活页账两种。

2.明细账。也称明细分类账,是根据总账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设置的,用于分类登记某一类经济业务事项,提供有关明细核算资料。

3.日记账。是一种特殊的序时明细账,它是按照经济业务事项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逐日逐笔地进行登记的账簿。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4.其他辅助账簿。也称备查账簿,是为备忘备查而设置的。在实际会计实务中,主要包括各种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或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

簿,担保、抵押备查簿等。 (三)会计账簿的登记

记账规则的具体要求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

(1)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2)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

(3)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

(4)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

(5)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账:

①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②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

③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④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6)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7)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没有余额的账户,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0”表示。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8)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合计数;

(9)账簿登记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更正:

①登记账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由记账人员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

②由于记账凭证错误而使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按更正的记账凭证登记账簿。

四、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二)构成

《会计法》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

说明书组成。 1.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是财务会计报告的主要组成部分。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各种附表。 2.会计报表附表

会计报表附表有两大类。一类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应当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附表;

另一类是公司、企业根据内部经营管理需要编制的会计报表附表,此类报表不需对外报送。 3.会计报表附注

根据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附注是对会计报表的补充说明,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附注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

第一,对会计报表各要素进行补充或进一步说明; 第二,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

第三,对那些会计报表中无法描述的其他财务信息进行补充说明。 4.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对单位一定会计期间内财务、成本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的书面文字报告。也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还可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 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企业可以根据其生产经营的需要来决定季度、月度会计报表报送的内容,但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1.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依据

《会计法》第二十条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2.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要求

(3)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

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的l2月31日;

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4)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会计法规的规定,全面进行财产清查和账务核对。

(7)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对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3.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提供的具体要求

第一,财务会计报告的提供对象应当符合法定要求。这里的“法”,主要是指《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各单位也应当认真执行有关规定。

第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

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第三,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第四,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47页三点规定:

(7)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并重点说明有关事项。

(8)企业按规定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

(9)接受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未正式对外披露前,应当对其内容保密。

五、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

会计档案一般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七、其他

(一)会计年度 《会计法》第十一条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l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记账本位币

《会计法》第十二条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三)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法》十八条明确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四)账务核对及财产清查 1.账实相符

账实相符,是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实有数核对相符的简称。 2.账证相符

账证相符,是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有关内容核对相符的简称。 3.账账相符

账账相符,是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记录核对相符的简称。保证账账相符,同样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由于会计账簿之间,包括总账各账户之间、总账与明细账之间、总账与日记账之间、会计机构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保管部门、使用部门的有关财产物资明细账之间。 4.账表相符

账表相符,是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有关内容核对相符的简称。

第四节 会计监督

单位内部监督;

外部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对内部的再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对象和依据 1.主体和对象

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2.依据

(1)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2)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4)各单位根据 <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5)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三)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1.单位负责人

其一,单位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保证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健全并发挥有效作用;

其二,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不是单位负责人自己直接从事会计工作,而是必须通过有关制度委托、授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章办事,严格把关;

其三,单位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带头执法,不得干预、阻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更不能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也是法律不允许的。 2.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

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五)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与内部控制

3.企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应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2)重要性原则。 (3)制衡性原则。 (4)适应性原则。 (5)成本效益原则。

4.企业建立与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关键要素 (1)内部环境。 (2)风险评估。 (3)控制活动。 (4)信息与沟通。 (5)内部监督。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1.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 2.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

财政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执法主体,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对各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4.对各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三)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其他内容 2.各单位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法定义务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主体:主要是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社会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与政府监督同属外部监督,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实施监督的主体不同,政府监督的监督主体是政府,社会监督的监督主体是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是监督行为的性质不同,就二者的监督对象而言,政府监督带有强制性,必须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可依法委托接受或依法选择接受;

三是监督行为的成本不同,政府监督不向监督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其经费是政府拨款,社会监督是营利性机构,需要收费,主要是向委托单位或被审计单位收费;

四是监督结果的效力不同,政府监督有权对监督对象采取通报、责令整改等行政处罚手段,社会监督的结果只能起到向委托人和其他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鉴证、说明的作用,无权对监督对象违反《会计法》、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此外,有些专家、学者认为,还有一种监督行为也应属于社会监督,即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应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区别:

1.两者的审计目标不同。内部审计主要是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所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注册会计师审计主要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或合法性)和公允性进行审计。 2.两者独立性不同。内部审计为组织内部服务,接受总经理或董事会的领导,独立性较弱。注册会计师审计为需要可靠信息的第三方提供服务,不受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领导和制约,独立性较强。

3.两者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不同。内部审计是代表总经理或董事会实施的组织内部监督,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位内部的组织必须接受内部审计人员的监督。注册会计师审计是以独立的第三方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的审计,委托人可自由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4.两者遵循的审计标准不同。内部审计人员遵循的是内部审计准则;而注册会计师遵循的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5.两者审计的时间不同。内部审计通常对单位内部组织采用定期或不定期审计,时间安排比较灵活;而注册会计师审计通常是定期审计,每年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审计一次。

注册会计师审计作为一种外部审计,在工作中要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二)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

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2.任职资格---会计法的约定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 3年以上经历。

(四)总会计师

1.地位:不是专业技术职务、也不是会计机构负责人,而是一种行政职务。 《总会计师条例》还规定,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能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副职。 2.任职条件

(3)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年; (五)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范围: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即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内容: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代理记账

(一)代理记账的概念 1.代理记账的概念和意义

代理记账是一种会计中介服务,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2.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 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二)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三)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三、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二)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

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5.会计从业资格禁考禁入规定。

(1)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 2.上岗注册登记——90日内

3.离岗备案——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 4.调转登记―――90日内 5.变更登记。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和特点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2)特点: 针对性 适应性 灵活性

2.(6)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①会计理论继续教育; ②政策法规继续教育;

③业务知识培训和技能训练; ④职业道德继续教育。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

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从事业务工作的技术等级。 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初级职务)。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和正高级资格四个级别。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设量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的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一)交接的范围

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1.会计人员调动工作; 2.会计人员离职;

3.会计人员临时离职;

4.临时离职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 5.会计人员因病暂时不能工作;

6.因病暂时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

此外,移交人员因病不能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

会计人员未与接管人员或者代理人员办清工作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二)交接的基本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2.交接中的监交工作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员负责监交: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3.交接后的相关工作

(1)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2)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单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3)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4)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贯性。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1.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是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所发生的问题,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3.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移交的应当承担上述2的责任。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法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三)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

(1)通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2)罚款。

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2)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对受打击报复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二、支付结算的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三)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顶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1.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2.所谓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

所谓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

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3.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

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1.关于收款人名称。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规范化简称应当具有排他性,与全称在实质上具有同一性,例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范化简称为“银监会”。 2.关于出票日期。

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月、日:

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

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如l月l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

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3.关于金额。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

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在票据和结算凭证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入民币符号“¥”。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第二节 现金管理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1000元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3-5天,最多不超过15天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一)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四、建立健全现金算与内部控制 2.现金支出的内部控制

(1)出纳、记账、采购三方面的工作,应由三人分别担任,不能由一人兼任。

签发支票和付出款项应由两人分别签章。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个人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核准制、备案制5天与3天;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存款人的账户名称。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3.地址、邮编、电话等其他开户资料。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三、基本存款账户(4种单位账户的使用范围是重点)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四、一般存款账户

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五、专用存款账户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六、临时存款账户

三种情况:设立临时机构;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注册验资。 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 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本票和支票。 (三)票据当事人

票据当事人:指票据法律关系中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当事人,也称票据法律关系主体。

票据当事人:包括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

是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多选)

基本当事人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法律关系就不成立,票据无效。 2.非基本当事人

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多选) (四)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

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责任。

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五)票据行为

1.出票: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2.背书: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3.承兑: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4.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六)票据签章

1.票据签章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的行为。 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不可缺少的应载事项。如果缺少此项内容,则该项票据行为无效。 (七)票据记载事项

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记载不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

(八)票据丧失的补救 1.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商汇)(现支)(现银本)(现银汇) 2.公示催告 3.普通诉讼

二、银行汇票

(一)银行汇票的概念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二)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标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提取现金。 (三)程序 4.提示付款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见票即付)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银行)不予受理。

三、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以付款方式为标准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支票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二)办理支票的程序 1.签发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付款地、出票地 2.提示付款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l0日。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3.付款

另行记载付款日期,该记载无效。

第五节 银行卡结算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按规定标准向商户和持卡人收取结算手续费。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第六节 结算方式

二、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由汇款人选择使用。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三、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l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l千元。

四、委托收欺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五、国内信用证

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二)税收的特征 一是强制性。 二是无偿性。 三是固定性。

(三)税收的分类 1.按征税对象分类。

(1)对流转额课税的税法。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 (2)对所得额课税的税法。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按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 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 4.按计税标准分类。

税收按其计税依据的不同,可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

二、税法及构成要素 (二)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3.按照税收立法权限或者法律效力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等。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3.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种税种的主要标志。 4.税目

税目亦称“课税品目”或“征税品目”。税法中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范围对

课税对象进行划分从而确定的具体征税品种或项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 6.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是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计税依据的数额同税额成正比例,计税依据的数额越多,应纳税额也越多。 两种类型:

(1)从价计征。 (2)从量计征。 5.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 (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是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征税,税额占课税对象的比例总是相同的。

(2)累进税率。累进税率是指按课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的等级,随着课税数量增大而随之提高的税率。

(3)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率,是按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应纳税额的税率形式,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主要有吨、升、平方米、千立方米、辆等。 10.减免税

(1)减税和免税

减税是对应征税款减征其一部分,免征是应征税款全部予以免征。 (2)起征点

起征点又称征税起点,指税法规定的计税依据应当征税的数量界限(起点)。计税依据数额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起征点的按照计税依据全额征税。 (3)免征额

免征额是指课税对象就其全部数额中规定的免予征税的数额。凡税法中规定有免征额的,只就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同起征点规定对达到和超过征点,就要按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不同。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 3.消费型增值税

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额时,从商品和劳务销售额中扣除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总额。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2.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3.非企业性单位。

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三)增值税税率 1.基本税率 l7%

2.低税率 13% 3.征收率 3%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2.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承受应税劳务也视为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3.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注意】并不是纳税人支付的所有进项税额都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购进固定资产;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7)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六)增值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l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l80天的当天。

3.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二、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和计税方法

消费税实行的税率有定率和定额两种。我国消费税有以下三种计税方法: 1.从价定率的计税方法。 2.从量定额的计税方法。

3.从量从价复合计税的方法。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

4.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

(1)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税法规定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2)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三、营业税

(一)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三)营业税的税目和税率

按照行业、类别的不同分别采用不同的比例税率 (五)营业税征收管理 3.纳税地点

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原则上采取属地征收的方法,就是纳税人在经营行为发生地缴纳应纳税款。

四、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1)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 (2)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1.收入总额

企业的收入总额包括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具体有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收益,以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该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4.准予扣除的项目 (1)成本。 (2)费用。

(3)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4)损失。

5.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6.亏损弥补

税法规定,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期限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3.纳税申报

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五、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的税目和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稿酬所得

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5.劳务报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 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人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人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节 税收征管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

(一)开业登记(先工商后税务)——30日

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使用税外,均应按规定自负有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变更登记——30日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登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包括: 1.单位更名;

2.更换法定代表人;

3.住所、经营地点变化但不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

4.扩大或缩小生产经营范围; 5.需办理变更登记的其他情形。 (三)停业、复业登记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3.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4.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四)注销登记——15日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l80天。

二、发票管理

(一)发票的概念

《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二)发票的种类

发票的种类由省级(含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目前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行业和专用)、专业发票三种。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一般纳税人如有以下法定情形的,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第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第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有关增值计税资料者。

第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①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②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取得专用发票; ③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④为他人代开专用发票;

⑤未按规定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⑥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⑦未按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⑧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第五,从l995年7月1日起,一般人经营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2.普通发票 营业税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 3.专业发票

(三)发票的开具要求

1.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2.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4.开具发票应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6.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管理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三、纳税申报 (一)直接申报

直接申报是《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的主要申报方式。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不论有无应税收入。

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在享受减免期内,也应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邮寄申报

邮寄纳税申报的具体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三)数据电文申报

目前纳税人的网上申报就是数据电文申报方式的一种形式。 (四)简易申报

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通过以缴纳税款凭证代替申报或简并征期的—种申报方式。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五)其他方式

四、税款征收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组织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它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 (一)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则多退少补的征收方式。

这种税款征收方式主要对已建立会计账册且会计记录完整的单位采用。 (四)定期定额征收。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按照一定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征税期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收征收方式。

这种税款征收方式适用于生产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小型企业。 (二)查定征收。

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这种税款征收方式主要对生产不固定、账册不健全的单位采用。 (三)查验征收。

查验征收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后征税,并贴上完税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并据以征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这种税款征收方式主要对零星、分散的高税率产品适用。 (五)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的方式。 (六)代收代缴。

代收代缴是指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进行代收代缴的方式。即由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收取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六、税收检查法律责任 (一)税收检查 1.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或其他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额的存款;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特定的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有:加收滞纳金;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榴扣缴;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商品、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预算法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

二、国家预算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1.中央级预算;

2.省、自治区级预算; 3.直辖市级预算;

4.县、自治区不设区的市、辖区级预算; 5.乡、民族乡、镇级预算。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1.中央预算 2.地方预算 3.总预算

4.部门单位预算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审查和批准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审查、批准、改变人大常委会的决议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编制和执行、报告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 编制、执行、报告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一)预算收入

预算收入主要包括各项税收、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政府收费和其他收入。 (二)预算支出

预算支出分为公共预算支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支出、社会保障支出等。

五、预算组织程序 (一)预算的编制 1.预算年度

财政年度均采用历年制,即自公历l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1)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 ①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②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③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 ④地方上解的收入。

中央财政本年度举借的国内外债务和还本付息数额应当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示。

(二)预算的审批

财政部审核中央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中央预算草案;

中央预算草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为当年中央预算。 (三)预算的执行

预算执行是指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的具体实施过程,是把预算由计划变为现实的具体实施步骤。 (四)预算的调整

财政部门要不断地按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组织新的预算平衡。

预算管理部门在进行预算调整时,所要遵循的法律程序与预算编制程序基本相同。

六、决算

决算是政府、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年度会计报告,是根据年度预算的最终执行结果编制的。

七、预决算的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我国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注意】不包括国有企业。 (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于财政性资金,具体范围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由财政转贷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借款以及其他纳人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政府采购的对象是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 (二)公平竞争原则 (三)公正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一)集中采购 (二)分散采购

六、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

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 (一)采购人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二)供应商

供应商是指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企业、公司及其他提供货物、工程、服务的自然人、法人。

(三)采购代理机构

政府采购执行机构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采购代理机构,另一类是采购人自身。

七、政府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所谓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通过某种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供应商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一种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采购人根据供应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若干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的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最优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

只能由一家供应商提供的,因为它是一种没有竞争的采购,所以也叫直接采购。

(五)询价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也就是我们说的货比三家,这是一种直接的采购方式,也是一种相对简单的采购方式。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二)国库单一帐户体系的组成

2.国库集中支付总户: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设立国库集中支付总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的工资、采购支出;财政授权支付的零星支出;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各项支出。

3.预算单位零余额分账户: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该分账户与国库集中支付总户是同一账户,由会计核算中心按预算单位进行分户核算。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零星支出。分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实行零余额管理。

三、财政收入收缴方式和程序 (一)收缴方式 1.直接缴库 2.集中汇缴

四、财政支出支付方式和程序 (一)支付方式 1.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单位按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提交的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凭证,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包括:财政统一发放的工资支出、工程采购和物品服务采购等购买支出的集中采购部分和转移支出。 2.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按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所授权的额度,自行开具支付凭证,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

第五章 会计职业道德

第一节 会计职业道德概述

一、会计职业道的概念 2.职业道德的内容

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了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即“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1)爱岗敬业

爱岗敬业是职业道德的基础,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所倡导的首要规范。 (2)诚实守信

诚实守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也是职业道德的精髓。 (3)办事公道 (4)服务群众 (5)奉献社会

奉献社会是职业道德的出发点和归宿。

三、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作为社会规范,均属于会计人员行为规范的范畴,两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一)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有着共同的目标、相同的调整对象、承担着同样的职责,两者联系密切。主要表现在: 1.两者在作用上相互补充;

2.两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

3.两者在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会计法律制度是会计职业道德

的最低要求。

4.两者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作用、相互促进,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主要区别 1.性质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通过国家机构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他律性。

会计职业道德主要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自愿地执行,并依靠社会舆论和良心来实现,基本上是非强制执行的,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2.作用范围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而不能离开行为过问动机,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会计职业道德不仅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

会计法律制度的各种规定是会计职业关系得以维系的最基本条件,是对会计从业人员行为的最低限度的要求。 3.表现形式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制定颁布和修改的,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条例。

会计职业道德出自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日积月累,约定俗成。其表现形式既有明确的成文规定,也有不成文的规范,尤其是那些较高层次的会计职业道德,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之中,并无具体的表现形式,它依靠社会舆论、道德教育、传统习俗和道德评价来实现。 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会计职业道德既有国家法律的相应要求,又需要会计人员的自觉遵守。

第二节 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爱岗敬业

(一)爱岗敬业的含义

爱岗敬业是爱岗与敬业的总称。爱岗敬业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每个会计从业人员是否具有职业道德的首要标准。 (二)爱岗敬业的基本要求

1.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 2.严肃认真,一丝不苟 3.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忠于职守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即忠实于服务主体,忠实于社会公众,忠实于国家。

二、诚实守信

(一)诚实守信的含义

诚实守信是诚实和守信的总称。诚实守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也是公民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二)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

1.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 2.实事求是,如实反映

3.保守秘密,不为利益所诱惑 4.执业谨慎,信誉至上

三、廉洁自律

(一)廉洁自律的含义

廉洁就是“有受日廉,不污日洁,不收受贿赂、不贪污钱财。清廉是为政之本、为官之德。”

自律是指自律主体按照一定的标准,自己约束自己、自己控制自己的言行和思想的过程。

(二)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 1.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2.公私分明,不贪不占

四、客观公正

(二)客观公正的基本要求 1.依法办事

2.实事求是,不偏不倚 3.保持独立性

五、坚持准则

(一)坚持准则的含义

这里所说的“准则”不仅指会计准则,而且包括会计法律、会计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与会计工作相关的法律制度。 (二)坚持准财的基本要求 1.熟悉准则

熟悉准则是指会计人员应了解和掌握《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与会计相关的法律制度,这是遵循准则、坚持准则的前提。 2.遵循准则 3.坚持准则

六、提高技能

会计职业而言,包括会计理论水平,会计实务能力,职业判断能力,更新知识能力,提供会计信息的能力,沟通交流能力以及职业经验等。

七、参与管理

(一)参与管理的含义

参与管理,简单地讲就是间接参加管理活动,为管理者当参谋,为管理活动服务。

八、强化服务

强化服务是要求会计人员具有文明的服务态度、强烈的服务意识和优良的服务质量。

强化服务的关键是提高服务质量。

提高服务质量,并非无原则地满足服务主体的需要,而是在坚持原则、坚

持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尽量满足用户或服务主体的需要。

第三节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与修养

一、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1.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 (1)会计职业道德观念教育 (2)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教育 (3)会计职业道德警示教育

(4)其他与会计职业道德相关的教育 ①职业基本教育 ②服务宗旨教育 ③职业精神教育

2.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主要形式

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主要形式包括接受教育和自我教育。 (1)接受教育

接受教育具有导向作用,对职业道德教育的组织者,接受教育是主动开展正面教育和灌输;对会计人员则是被动学习、被动接受教育。 (2)自我教育

自我教育是相对于接受教育而言的,是一种自我学习、自身道德修养的行为活动

(三)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途径 1.岗前职业道德教育

会计岗前职业道德教育的主要领域是会计学历教育。 (1)会计学历教育在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中的基础地位 (2)会计职业道德教育在会计学历教育中的目标和措施 第一,使学生了解会计职业道德内容,树立职业道德观念;

第二,使学生了解会计职业面临的道德风险,提高运用道德标准判断是非的能力;

第三,培养学生树立起会计职业情感和观念,为今后从事会计工作,并在职业活动中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奠定基础。 2.岗位职业道德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形势教育。 (2)品德教育 (3)法制教育。

第四节 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一、财政部门的组织推动

《会计法》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一)采用多种形式开展会计职业道德宣传教育

(二)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管理相结合

(三)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用相结合 (四)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执法检查相结合

(五)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人员表彰奖励制度相结合

二、会计职业组织的行业自律

三、社会各界齐抓共管

深圳-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章节模拟试题-全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各项中,属于会计行政法规的是(www.TopSage.com)。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B.《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C.《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D.《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2.

下列各项中,有权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部门是(www.TopSage.com)。 A.国务院证券监管部门 B.国务院财政部门 C.国务院审计部门 D.国务院税务部门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负责会计工作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是(www.TopSage.com)。 A.财政部门 B.税务部门 C.审计部门 D.业务主管部门 4.

关于记账本位币,下列说法中表述错误的是(www.TopSage.com)。 A.记账本位币是指日常登记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用以计量的货币 B.我国会计核算原则上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C.法律不允许收支业务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选定他种货币作为

记账本位币

D.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应折算成

人民币反映 5.

下列关于对外来原始凭证的处理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是(www.TopSage.com)。 A.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 B.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无须编制人员的签章

C.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每一联次均可以作为报销的凭证 D.发生销货退回的的,直接填制退发票即可 6.

会计账簿记录内容与会计凭证上的时间、编号、内容、金额、记账方向等内容核对相符,称之为(www.TopSage.com)。 A.账账相符 B.账证相符 C.账实相符 D.账表相符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的下列做法中,符合规定的是(www.TopSage.com)。 A.签名 B.签章 C.签名或盖章 D.签名并盖章 8.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不包括(www.TopSage.com)。 A.会计报表 B.会计报表附注 C.财务报告分析 D.财务情况说明书 9.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会计档案的是(www.TopSage.com)。 A.会计凭证 B.会计账簿 C.财务会计报告 D.年度财务计划

10.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会计档案的最长期限是

(www.TopSage.com)。 A.5年 B.10年 C.15年 D.25年

11. 下列各项中,属于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www.TopSage.com)。

A.各单位的经济活动 B.各单位的会计行为

C.各单位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D.各单位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一定年限会计工作经历。该年限是(www.TopSage.com)。

A.1年以上 B.2年以上 C.3年以上 D.4年以上

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证书是(www.TopSage.com)。

A.经济师资格证书 B.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C.高中以上毕业证书 D.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

14.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时,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该期限为(www.TopSage.com)。

A.30日内 B.60日内 C.90日内 D.120日内

15. 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最少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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