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地税收入质量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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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地税收入质量的意见和建议

(2008-08-31 14:54:25) 分类: 政策解读

地税收入中的水分问题,扰乱了组织收入工作的秩序和程序,直接导致了地税收入质量不高,同时也弱化了地税执法刚性,掩盖了税制的运行质量和真实的税收负担程度,为宏观决策提供了虚假的数字依据,严重影响了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务必引起各级政府和地税部门的高度重视。针对上述地税收入质量中存在的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坚持求真务实,树立实事求是的政绩观。观念是行为的先导。面对近年来我省各级地方财政减收增支因素较多、地方财政举步维艰的实际,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政绩观,不能一味地片面追求收入的高增长,要始终把收入质量放在首位,努力在增收节支上下功夫,着力涵养税源,宁要扎扎实实、不含水分的低增长,也不要含有水分、脱离实际、盲目攀比的高指标。一方面,要实事求是地编制预算。各级地方政府在编制财政预算,下达地税收入计划时,要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充分考虑收入的增减变化因素,不能搞“层层加码”,更不能以财政收入指标的高增长,作为衡量各级政府和地方党政领导政绩的主要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对地税部门工作业绩的考核和评估,重点要放在是否做到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是否依法征管、是否实现应收尽收等方面。另一方面,要千方百计增收节支。要在现有的财政资金下,优化支出结构,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反对铺张浪费,厉行勤俭节约,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要切实加强各

类财政资金监管,对各类财政性资金从申请、拨付到使用,实行全过程的监督,力求发挥现有资金的最大效益。

(二)改革财政体制,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体系

1、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体制。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权,适当提高地方共享税分成比例;在地方财政体制中,应适当提高县、乡两级财政收入共享比例;取消或统一地方税种分成,从根本上解决共享税种存在的混库、串库现象。国家制定税收计划和财政预算时,应该以依法征税为基础,兼顾组织收入和政府支出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税收收入的预算级次和归属。只有在充分考虑地方政府的可能与需要相近、收入与支出平衡的基础上,经济发展才能协调平衡、组织收入才能健康稳定。

2、巩固地方税税基。地方税源萎缩、地方可用财力匮乏是导致地税收入含有水分、地税收入质量不高的根本原因。为此,我们建议要重新架构地方税体系,合理划分税种,确立营业税在地方税中主体税种地位,凡所有营业税收入均应划归地方税收入;改革城建税征收方式,改由随增值税、营业税的附征方式为单独征收方式,按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单独税种征收。

2、扩大地税征管范围。要改革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扩大征税范围,调整计税依据,提高税率水平;要加快“费改税”步伐,对已开征的车辆购置税和即将开征的燃油税应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并全部作为地方税收入;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并划归为地方税收入。

3、加大地方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现行财政体制的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当务之急,是否可以考虑加大中央、省级财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切实缓解地方可用财力的紧张。

(三)提高思想认识,坚持组织收入原则。各级地税机关要牢固树立依法治税观、税收经济观,认真贯彻落实“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制止和防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坚决克服过去组织收入“一俊遮百丑”的思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做到“三个严禁”:即严禁搞“水分”,严禁引税、买税、卖税,严禁寅吃卯粮收过头税。作为税收法律执行部门,地税机关要加强税收法制的宣传,引起地方党政领导对依法治税的高度重视,为依法组织收入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真正实现由“任务治税”到“依法治税”的转变,促使治税环境的优化,把依法治税不断推向深入。

(四)加快经费改革,实行经费垂直管理。行政干预是形成虚假地税收入、影响收入质量不高的重要原因。我们要加快经费改革步伐,尽快落实经费垂直管理,确保各级地税机关正常的征收经费支出,使地税机关在经费上不再受制于地方政府,从而增强地税机关依法征税的独立性。

(五)强化税源监控,科学编制税收计划。

1、搞好税源预测。税源预测是制定税收计划的基础,是强化税收征管的重要手段,是提高地税收入质量的前提条件。缺乏税收预测

而编制的税收计划,带有较大的盲目性和主观随意性。为增强税收计划的可执行性和前瞻性,我们要在深入开展税源普查,充分掌握和了解纳税企业包括生产经营、资金运营、税收缴纳、重点项目等在内的一系列经济税源信息的基础上,借助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和手段,通过建立科学的收入预测模型,开展税收分析趋势预测,使税收计划管理更具科学性和可行性。

2、科学编制税收计划。遵循经济--税源--税收的客观规律,充分考虑经济发展变化带来的税源变化因素,使税收计划尽可能与实际税源相吻合。改传统的“基数比例法”为“因数综合分析法”,要在准确确定上年实收数的基础上,根据经济发展速度、税收弹性系数确定当年税收增量,综合考虑重点税源变化趋势和政策性增减收因素的影响,核定当年地税收入任务,尽量使收入指标接近税源实际。这里的“上年实收数”,是实际入库数剔除所有非正常因素增收(如虚收、空转、重大案件、非常规性重大措施、收缴跨年度欠税)。税收指标的确定,要自下而上提出建议计划,自上而下下达执行计划,做到既积极可靠,又留有余地。

3、改革税收计划考核。逐步淡化税收计划的考核作用,对税收计划完成的考核不应是指令性的,而应是指导性的,允许在税收计划的执行过程中根据非正常税源变化因素进行调整,改变以往单纯注重收入计划指标完成的做法,以考核税收收入为主转为以考核税收征管质量“五率”为主要内容的税收计划考核办法。同时要深化税收会计改革,保证计划执行的准确性。

(六)加强税收征管,努力实现应收尽收。组织收入工作是地税机关不变的主题,如何在依法征税的前提下做到应收尽收是我们地税部门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和实践任务。为此,各级地税机关要把税收增长的立足点放在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上,把增收的着力点放在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加强征管、努力挖掘增收潜力上。要发扬吃苦耐劳精神,做到“勤捡芝麻不怕多弯腰”。要定期开展税源普查,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制度。要加强纳税人户籍管理,规范征管资料,完善发票管理,特别是建筑安装、房地产、货运发票的监管,增强发票管理的有效性,全面夯实征管基础,切实破解征管难题,提高征管质量,开拓地方税源,向管理要收入,向服务要效益,使地税收入及时客观地反映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成果,实现地税收入的稳定增长。要进一步加大稽查税收查处和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偷、漏税行为,有效堵漏增收。要积极探索地方税收社会控管新办法、新途径,提高社会综合治税水平。

(七)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地税收入质量既取决于税法执行的严肃性,也取决于地税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因此,要加强对地税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积极推行执法资格考试和能级考核制度,尽快提高地税干部在依法行政、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方面的能力和水平,对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等工作中违规制定的与税法相抵触的规定,要坚决抵制,拒绝执行,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切实维护地方税收正常的征管秩序。

(八)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执法监督。一方面,要实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提高基层地税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增强地税干部自觉抵制地方政府为完成财政预算收入而采取的税收空转、虚收行为。另一方面,从珍惜、爱护干部的角度出发,充分发挥法规、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组织专人,加大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的力度,对弄虚作假搞地税收入水分的单位和责任人,一经查出,要分清责任,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对地税干部参与买税、卖税、引税的,要严格依法追究,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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