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09-27 16:0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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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离任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河南省分行)离任检查制度,规范离任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和河南省分行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离任检查,是指法律合规部门根据同级人力资源部门的通知,对即将调离现工作岗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的全面监督检查和总体评价活动,是河南省分行为加强对各级高管人员的管理和监督,防范风险,进行工作交接而实行的检查制度,纳入干部管理考核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离任检查对象是指河南省分行本部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辖内各分支机构行长、副行长,以及省行认为需要接受离任检查的其它人员。

第四条 离任检查应保持必要的独立性。

第二章 相关部门及人员职责

第五条 离任检查对象及其所在单位职责

离任检查对象依照要求提交任期内相关责任履行情况的述职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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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并积极配合离任检查需要的其它工作。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报告或妨碍检查工作的,法律合规部门有权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离任检查对象所在单位应对其提供的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离任检查对象所在单位有义务将以往检查结果通报法律合规部门。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门职责

(一)各级分行人力资源部门应遵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年初和年中将当年干部离任计划通报同级法律合规部门,以便法律合规部门安排离任检查工作计划。如因特殊情况需对未列入离任检查工作计划人员实施离任检查的,人力资源部门应提前通知法律合规部门以便组织。

(二)人力资源部门委托离任检查时,须以书面形式提前向法律合规部门发出《离任检查通知函》。

第七条 法律合规部门职责

(一)法律合规部门在收到人力资源部门的《离任检查通知函》后,原则上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安排开展检查工作。

(二)法律合规部门应根据确定的离任检查项目成立检查组,确定检查组组长和成员。必要时可根据离任检查对象分管业务咨询银行内部专家或调配其它条线专业人士参加离任检查。

(三)离任检查人员应严守职业操守,按照有关规程要求开展离任检查,并对离任检查对象任职期间遵纪守法情况,经营责任、管理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和报告。检查人员在所查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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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主观原因违反职业操守,遗漏重大问题、未能审慎评价检查对象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条 离任检查书面双向承诺制

为避免虚假财务信息资料和人为因素干扰影响检查结果的正确性,有效防范检查风险,离任检查通知下达后,离任者本人应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与直接责任的财务收支或资产负债损益等事项的材料,对是否有账外经营、重要未了事项、未决诉讼事项等作出书面承诺。检查组则书面承诺检查过程中依法检查并遵守廉洁自律职业操守。

第三章 离任检查内容

第九条 经营责任履行情况

主要侧重于离任检查对象任期内银行各项业务的发展情况及经营效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经营方针方面:重点检查对上级行经营方针和发展战略是否贯彻落实,有无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有无明确的业务发展思路,是否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经营目标等。

(二)经营决策方面:重点检查决策机制的健全性,如行党委会、行长办公会、行务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议事制度的运作情况是否正常,经营决策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处理,有无个人意志凌驾于集体领导之上致使银行资产损失或增加风险隐患的情况,重大事项是否经过集体讨论、研究;是否严格在职权范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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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保留可核实的记录等。

(三)经营业绩方面:主要通过对比被检查对象上任时与离任时所在单位各类业务经营指标完成情况和相关业务数据,并结合历史、地区、全辖等综合因素进行客观比较和分析,评价在经营中已显现和潜在的经营风险,并对主要业务经营指标和数据进行真实性检查和评估。

(四)通过对被检查对象任职期间业务经营情况的检查,评估被检查对象有无违规经营、弄虚作假的情况及有无超越权限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况等。

第十条 管理责任履行情况

主要侧重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适当性及贯彻落实的有效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控制意识方面:是否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机制,各项业务的授权机制是否完善,重要岗位的分工是否遵循相互牵制、相互制衡的原则等;

(二)风险识别方面:对银行经营中存在的风险是否有足够的认识,是否指导辖内采取了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等;

(三)控制活动方面:是否督促辖内采取了足够的程序、方法防范和化解风险等;

(四)信息交流方面:是否切实加强了各层面的信息交流与沟通,确保信息上报的及时和信息的全面、真实、准确等;

(五)内部监督方面: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各项业务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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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等。

第十一条 业务合规合法情况

主要侧重于离任检查对象任职期间所分管各项业务的合规合法情况,如银行经营活动中对国家财经法规及行内各项业务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离任检查对象任期内有无发生重大经济案件、差错事故,对此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等。

第十二条 重要未了事项

对前任的重要未了事项的处理是否妥善;

本人任期内是否存在重要未了事项,并评估其性质及对银行的影响程度。

第四章 检查方式

第十三条 离任检查可采取非现场检查、非现场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包括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三个阶段。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法律合规部门可对离任检查对象进行非现场检查:

(一)分管或从事的业务,近一年内接受过业务部门、法律合规部门、稽核部门或外部审计检查的,且无重要未查清事项的。

(二)离任检查所需资料和各类检查成果足够充分,检查组认为现有检查资料可以支持离任检查结论的;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法律合规部门应当对离任检查对象进行非现场和现场相结合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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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mc1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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