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121fs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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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国际通用格式)

目录

A分部总则*

B分部运行合格审定的一般规定*

C分部管理运行合格证持有人的一般规定*

E分部航路的批准*

G分部手册的要求*

H分部飞机的要求*

I分部飞机性能使用限制*

M分部机组成员和其他航空人员的要求*

N分部训练大纲*

O分部机组成员的合格要求*

P分部机组成员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

Q分部飞行签派员的合格要求和值勤时间限制*

T分部飞行运作*

U分部签派放行*

V分部记录和报告*

W分部双发飞机延伸航程运行(ETOPS)*

Y分部法律责任*

Z分部附则*

附件A 定义*

附件B 急救箱和应急医疗箱*

附件C 本规则121.161规定的应急撤离程序演示准则*

附件D 飞行训练要求*

附件E 熟练检查要求*

附件F 民用飞机训练分级*

附件G 高级飞行模拟机的使用*

附件H 双发飞机延伸航程运行(ETOPS)

——运行和飞机合格审定要求*

附件I 多普勒雷达和惯性导航系统*

关于《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说明*

A分部总则

121.1 [目的和依据]

为了对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保证其达到并保持规定的运行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121.3 [适用范围]

(a)本规则适用于使用最大起飞全重5700千克以上的多发飞机,从事国内或国际定期、不定期公共航空运输经营活动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b)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应当遵守其他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但在本规则对相应要求进行了增补或提出了更高标准的情况下,则按本规则的要求执行。

121.5 [定义]

除本规则其他章中另有规定外,本规则中用语的含义在本规则附件A《定义》中规定。

121.7 [运行合格审定的基本要求]

(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所辖地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

(b)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局方)委任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局方委任代表)负责局方指定的具体检查工作。

(c)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只有经局方按本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21AA部审定合格,获得局方颁发的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证(以下简称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后,方可按运行规范的要求实施本规则规定的运行。

(d)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取得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后,即成为本规则规定的运行合格证持有人(以下简称合格证持有人)。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违反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要求实施运行,不得超越颁发给其的偏离许可和豁免许可。121.9 [飞机的湿租]

(a)除经民航总局按有关规定批准外,合格证持有人不得湿租境外航空营运人或境内未按本规则批准运行的航空营运人

的飞机。

(b)合格证持有人将飞机湿租给国内外其他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之前,应当向局方提交一份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和有关批准文件的副本。

(c)局方收到租赁合同副本后,将确定合同中的哪一方控制飞机的运行,并根据需要,给合同的双方分别颁发运行规范的修改项。出租人应当提供下列可以根据需要列入双方运行规范的信息:

(1)合同双方的名称和合同的有效期限;

(2)合同所涉及的每架飞机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3)运行种类,按本规则实施的运行分为国内运行和国际运行两个种类;

(4)运行的机场或区域;

(5)具体说明计划由哪一方控制运行和实施这种运行控制的时间、机场或区域。

(d)在对前款事项作出决定时,局方将考虑下列因素:

(1)机组成员和训练;

(2)飞机适航性和维修工作;

(3)飞行签派;

(4)飞机的补给服务;

(5)航班计划;

(6)局方认为有关的其他因素。

(e)经局方批准,合格证持有人在因特殊原因取消其飞机的飞行时,可以租用带有一名或多名机组成员的飞机,载运其旅客进行一次或多次飞行。这种飞行应当遵守本规则相应于所实施的该种运行的规定。

121.11 [适用于在国外运行的规则]

合格证持有人在国外运行时,应当遵守有关国家的空中交通规则和当地机场的规则。但是,在本规则的规定更为严格并且不与该国有关规则相抵触的情况下,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B分部运行合格审定的一般规定

121.21 [运行合格证的申请]

(a)运行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按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包含局方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所有内容。

(b)申请书应当在不迟于计划运行日期之前90天提交。

(c)初次申请运行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说明计划运行的性质和范围的文件,包括准许申请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关证明文件。

121.23 [运行合格证的颁发条件]

(a)局方在经过运行合格审定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则为该申请人颁发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证和相应的运行规范:

(1)满足本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21AA部所有适用条款的要求;

(2)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配备了合适的和足够的人员、设备、设施和资料,并且能够按本规则的规定及其运行规范实施安全运行。

(b)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运行合格证:

(1)申请人没有配备合适的或足够的人员、设备、设施和资料,或者不能按照有关民用航空规章实施安全运行;

(2)申请人原先持有的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证已被吊销;

(3)申请人安排或计划安排担任本规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主要管理职位的人员,曾经担任另一合格证持有人的具有运行控制权的职位并对该合格证持有人合格证的吊销或拟予吊销负有主要责任;

(4)对本申请人有控制权或股份控制权的人员,曾对另一合格证持有人合格证的吊销或拟予吊销负有主要责任并且对该合格证持有人具有相同或类似的控制权或股份控制权。

121.25 [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内容]

(a)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证包含下列内容:

(1)合格证持有人的名称;

(2)合格证持有人主营运基地的地址;

(3)合格证的编号;

(4)合格证的生效日期;

(5)负责监督该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局方机构名称或代号;

(6)被批准的运行种类;

(7)说明经审定,该合格证持有人符合本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21AA部的相应要求,批准其按所颁发的运行规范实施运行。

(b)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运行规范包含下列内容:

(1)主营运基地的具体地址,需要作为合格证持有人与局方进行通信联系的不同于主营运基地地址的地址,以及其文件收发机构的名称与通信地址;

(2)对每种运行的实施规定的权利、限制和主要程序;

(3)每个级别和型别的飞机在运行中所需要遵守的其他程序;

(4)批准使用的每架飞机型号、系列编号、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运行中需要使用的每个正常使用机场、备降机场、临时使用机场和加油机场。经局方批准,这些项目可列在现行有效的清单中,作为运行规范的附件,并在运行规范的相应条款中注明该清单名称。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用未列在清单上的任何飞机或机场;

(5)批准的运行种类;

(6)批准运行的航线和区域及其限制;

(7)机场的限制;

(8)批准的控制飞机重量与平衡的方法;

(9)飞机互换的要求;

(10)湿租飞机的有关资料;

(11)局方按规定颁发的豁免或批准的偏离;

(12)局方认为必需的其他项目。

121.27 [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有效期限]

(a)运行合格证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方为失效:

(1)合格证持有人自愿放弃,并将其交回局方;

(2)局方吊扣,吊销或以其他方式终止该合格证。

(b)运行规范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方为全部失效或部分失效:

(1)局方吊扣、吊销或以其他方式终止运行合格证;

(2)局方暂停或终止该运行规范中全部或部分运行的批准;

(3)合格证持有人没有实施该运行规范中批准的一种或多种运行超过30天,并且没有遵守121.47的程序恢复该一种或多种运行。

(c)当运行合格证或运行规范被吊扣、吊销或因其他原因而失效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运行合格证或运行规范交还局方。

121.29 [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检查]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保存在主营运基地,并能随时接受局方的检查。

121.31 [运行合格证的修改]

(a)在下列情形下,局方可以修改按本规则颁发的运行合格证:

(1)局方认为为了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修改;

(2)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修改,并且局方认为安全和公众利益允许进行这种修改。

(b)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修改其运行合格证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不迟于其计划的修改生效日期前30天向局方提交修改其运行合格证的申请书;

(2)申请书应当按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向局方提交。

(c)当合格证持有人对其运行合格证修改的申请被拒绝或对局方发出的修改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重新考虑时,应当在收到通知后30天之内向民航总局提出重新考虑的请求。

121.33 [合格证持有人在保存和使用运行规范上的责任]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其主营运基地保存一套独立的和完整有效的运行规范。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其运行规范中的有关内容或信息,写进本规则G分部规定的手册中,并且应当清楚地写明这些内容是其运行规范的一部分,还应当说明运行规范的每一条要求具有强制性。

(c)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持续保证其每个参与运行工作的人员,熟知运行规范中适用于该人员工作职责的有关规定。121.35 [运行规范的修改]

(a)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局方可以修改按本规则颁发的运行规范:

(1)局方认为为了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修改;

(2)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修改,局方认为安全和公众利益允许此种修改。

(b)除本条(e)款规定的情形外,局方提出修改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时,使用下列程序:

(1)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内容,通知合格证持有人;

(2)局方确定一个不少于7天的合理期限,在此期限内,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对修改内容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和意见;

(3)局方在考虑了所提交的全部材料后,作出下列决定并通知合格证持有人:

(i)采用全部修改内容;

(ii)采用部分修改内容;

(iii)撤销所提出的修改内容。

(4)当局方颁发了运行规范的修改项时,修改项在合格证持有人收到通知30天后生效,但下列情况除外:

(i)局方发现,根据本条(e)款,存在紧急情况,为了安全需要立即行动;

(ii)合格证持有人根据本条(d)款,请求对修改的决定重新考虑。

(c)当合格证持有人申请修改其运行规范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至少在计划的运行规范修改生效日期前15天提交修改其运行规范的申请书。但有下列任一情形的,应当至少在计划的运行规范修改生效日期前90天提出申请:

(i)兼并其他营运人或增设按本规则运行的分支机构的;

(ii)增加运行的资产、需要通过验证试飞重新证明其能够安全运行的;

(iii)本规则121.25(a)款中确定的运行种类改变的;

(iv)由于破产行为而暂停运行后需要恢复运行的;

(v)初次引进以前未经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验证试飞的飞机的。

(2)申请书应当以局方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向局方提交。

(3)在考虑了提交的所有材料后,局方将以下列方式之一通知合格证持有人:

(i)接受所申请的全部修改;

(ii)接受所申请的部分修改;

(iii)拒绝所申请的修改。此时,合格证持有人可按本条(d)款规定请求局方对其拒绝决定进行重新考虑。

(4)如果局方批准了修改,在与合格证持有人就其修改的贯彻问题进行协调后,修改项在局方批准的日期生效。

(d)当合格证持有人对局方关于运行规范修改项的决定提出重新考虑请求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收到局方拒绝修改其运行规范的通知后,或在收到局方提出修改其运行规范的通知后30天之内,向民航总局提出对该决定进行重新考虑的请求。

(2)如果重新考虑的请求是在30天之内提出的,则局方颁发的任何修改暂停生效,除非局方发现,根据本条(e)款,存在紧急情况,为了安全需要立即行动。

(3)如果重新考虑的请求不是在30天之内提出的,那么应当使用本条(c)款的程序。

(e)如果局方发现,存在危及安全、需要立即行动的紧急情况,使得本条规定的程序不能实行,或按程序进行将违背公众利益,则可采取下列措施:

(1)局方将修改运行规范,并使修改项在合格证持有人收到该修改通知的日期立即生效。

(2)在发给合格证持有人的通知中,局方将说明原因,指出存在危及安全、需要立即行动的紧急情况,或者指出修改推迟生效将违背公众利益的情况。

C分部管理运行合格证持有人的一般规定

121.41 [监察和检查的实施]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接受局方在任何时间或地点对其进行的监察或检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是否符合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规定。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能在其主营运基地向局方提供下列资料:

(1)合格证持有人的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

(2)负责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规定应当保存的每种记录、文件、报告的人员的姓名、地点的现行清单。

(c)负责保存合格证持有人记录、文件、报告的所有人员,应当能向局方提供这些资料。

(d)局方可根据本条(a)款检查的结果或任何其他适当的材料,确定合格证持有人是否合格于继续持有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

(e)合格证持有人如果不能按局方要求,提供其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或任何必需的记录、文件、报告,局方可以暂停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中的部分或全部运行批准。

121.43 [按本规则实施运行所必需的管理人员]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拥有足够的合格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以保证在其运行中保持最高的安全水平。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下列职位上安排合格的专职人员:

(1)负责运行的副总裁或副总经理;

(2)负责维修的副总裁或副总经理;

(3)总飞行师;

(4)总工程师。

(b)对于某项具体运行,如果合格证持有人能证明,由于所涉及的运行种类、所使用的飞机数量与型号和运行的区域等因素,使用较少的管理人员能够完成本条(a)款规定职位的全部职责并能以同等安全水平完成运行,局方可以认可其管理人员的配备。

(c)本条(a)款要求的或按本条(b)款认可的职位名称和管理人员数量,应当明确填入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

(d)担任本条(a)款或(b)款要求的或认可的职位的人员,以及按运行合格证实施运行的各级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在训练、经验、专业知识上保持合格水平;

(2)在其职责范围内,理解有关合格证持有人各种运行的下列资料:

(i)有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ii)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

(iii)航空安全标准和安全运行常规;

(iv)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所有适用的维修和适航要求;

(v)本规则121.131要求的手册;

(3)严格履行其职责,以符合适用的规章要求,并保证安全运行。

(e)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本规则G分部要求的手册内的一般政策规定中,写明本条(a)款规定的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力,并写明担任这些职务人员的姓名和业务地址。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上述所列职位上的人员变换或空缺后10天内通知局方。

121.45 [管理人员的合格条件]

(a)担任121.43(a)款中负责运行的副总裁或副总经理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2)在最近6年内,在该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相同级别飞机所实施的按本规则的运行中具有运行控制权的职位上,至少有3年管理经历;

(3)对于初次担任负责运行的副总裁或副总经理的人员,在最近的6年内,至少在该合格证持有人按本规则运行的相同级别的飞机上具有担任机长3年的经历;对于具有负责运行的副总裁或副总经理经历的人员,至少在该合格证持有人按本规则运行的相同级别的飞机上具有担任机长3年的经历。

(b)担任121.43(a)款中总飞行师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至少具有该合格证持有人按本规则运行中所用的一种飞机的合适等级;

(2)对于初次担任总飞行师的人员,在最近6年内,至少在该合格证持有人按本规则运行的相同级别的飞机上,具有担任机长3年的经历;对于具有总飞行师经历的人员,至少在与该合格证持有人按本规则运行的相同级别的飞机上,具有

担任机长3年的经历。

(c)担任本规则121.43(a)款中负责维修的副总裁或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的人员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条件。

(d)局方可以批准合格证持有人使用不符合本条(a)、(b)、(c)款规定的经历要求的人员,只要局方认为该员胜任此项工作。

121.47 [运行的近期经历]

(a)合格证持有人如果连续中断其运行规范中批准实施的某种运行达30天,则在此日期之后,应当按本条(b)款规定恢复运行,否则不得继续实施此种运行。

(b)如果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所批准的某种运行,连续间断时间超过30天,只有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局方批准后,方可恢复该种运行:

(1)在恢复该种运行之前,至少提前7天通知局方;

(2)如果局方决定重新进行全面检查,以确定其是否保持了合适和足够的配备,能否实施安全运行,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前述7天期间,使其处于能随时接受检查的状态。

121.49 [主营运基地和主飞行基地]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持一个主营运基地。合格证持有人还可建立一个主飞行基地和若干个飞行基地,主飞行基地可以与主营运基地在同一地点,也可以在不同地点。

(b)在计划建立或变更主营运基地、主飞行基地之前至少30天,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局方。

121.51 [合格证持有人名称的使用]

(a)合格证持有人按本规则实施运行时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其运行规范上所列名称一致。

(b)除经局方批准外,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按本规则运行的飞机上明显地标出其名称,否则不得运行该飞机。飞机上标示名称的方法及其可读性应当经局方认可。

121.53 [按军方合同实施运行的偏离批准]

(a)局方可以批准合格证持有人偏离本规则的适用规定,实施其按军方合同确定的运行。

(b)在按本条批准一项偏离时,局方将对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颁发相应的修改项。

(c)局方在任何时候可以终止按本条颁发的偏离批准。

121.55 [实施应急运行的偏离批准]

(a)在紧急情况下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时,局方可以批准合格证持有人偏离本规则的适用规定:

(1)在该紧急情况下为保护人员生命和财产必须采取运送人员或财产的行动;

(2)局方认为,为了立即实施这些运行,应当偏离有关规定。

(b)在紧急情况下,局方可以使用下列方法之一批准偏离:

(1)局方对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颁发相应的修改;

(2)如果情况紧急不允许及时修改运行规范,则局方可以用口头或其他方式批准该偏离,但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开始这种运行后24小时之内,向局方提交说明这种紧急情况性质的报告。

121.57 [需要立即决断和处置的紧急情况]

(a)在需要立即决断和处置的紧急情况下,机长可以采取他认为在此种情况下为保证飞行安全应当采取的任何行动。在此种情况下,机长可以在保证安全所需要的范围内偏离规定的运行程序与方法、天气最低标准和其他规定。

(b)飞行签派员在飞行期间发现需要其立即决断和处置的紧急情况时,应当将紧急情况通知机长,确实弄清机长的决断,并且应当将该决断作出记录。如果在上述情况下,该飞行签派员不能与飞行人员取得联系,则应当宣布进入应急状态,并采取他认为在此种情况下为保证飞行安全应当采取的任何行动。

(c)当机长或飞行签派员行使应急权力时,应当将飞行的进展情况及时准确地报告给相应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和签派中心。宣布应急状态的人员应当通过该合格证持有人负责运行的副总裁或副总经理,向局方书面报告任何偏离。飞行签派员应当在应急状态发生后10天内提交书面报告,机长应当在返回驻地后10天内提交书面报告。

E分部航路的批准

121.91 [航路批准的基本要求]

(a)申请航路批准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符合下列条件:

(1)能在该航路上每一正常使用机场、临时使用机场或加油机场之间令人满意地实施运行;

(2)对于计划的运行,具有满足本规则121.95至121.103要求的设施与服务。

(b)在证明符合本条(a)款要求时,如果合格证持有人在考虑了机场、灯光、维修、通信、导航、加油、地面、机载无线电等各种设施的可用性和充分性,以及参与运行的全体人员的能力之后,证明能保证飞行安全,局方可不要求在该航路上作航路试飞。

121.93 [航路宽度]

(a)经批准的航路、航段及固定航线具有的宽度应当至少与这些固定航线或航路的规定宽度相等。在局方认为有必要对经批准的航路另行确定宽度时,将考虑下列因素:

(1)地形障碍的超越;

(2)最低航路高度;

(3)地面和机载导航设备;

(4)空中交通密度;

(5)空中交通管制程序。

(b)局方对经批准的航路另行确定的宽度,将具体规定在该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运行规范中。

121.95 [必需的机场资料]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所申请批准的航路上具有足够的机场,并且这些机场装备了适合于所申请运行的设施。其

中所考虑的因素应当包括机场的等级、道面、障碍物、设施、公众保护、灯光、导航、通信、气象设施以及空中交通管制等。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对于所使用的每个机场,都能够获得、保存现行有效的航行资料,并且具有将其分发给每个有关人员的经批准的资料管理系统,以确保飞机在该机场运行的安全。这种航行资料应当包括下列方面的内容:

(1)机场

(i)基本设施;

(ii)公众保护设施;

(iii)导航、通信、气象设施;

(iv)影响起飞、着陆或地面运行的建筑物;

(v)空中交通服务设施。

(2)跑道、停止道和净空道

(i)尺寸;

(ii)道面性质、PCN值;

(iii)标志和灯光系统;

(iv)标高和坡度。

(3)变换的跑道入口

(i)位置;

(ii)尺寸;

(iii)用于起飞、用于着陆或二者兼用。

(4)障碍物

(i)影响按本规则I分部进行起飞和着陆性能计算的障碍物;

(ii)起控制作用的障碍物。

(5)仪表飞行程序

(i)离场程序;

(ii)进场程序;

(iii)进近程序;

(iv)复飞程序。

(6)特殊资料

(i)跑道视程测量设备;

(ii)低能见度条件下的盛行风。

(c)如果负责管理该合格证持有人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发现该合格证持有人经批准的关于收集、分发和使用航行资料的系统应当予以改进才能恰当地继续工作,则合格证持有人在接到该部门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对其系统进行改进。在合格证持有人接到这样的通知之后30天内,可向民航总局飞行标准部门提出重新考虑的请求。重新考虑的请求使该通知处于暂缓执行状态,直至民航总局飞行标准部门作出决定时止。但是,如果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存在关系到航空运输安全、需要立即采取措施的紧急情况,则民航总局飞行标准部门可以根据所陈述的理由,使要求改进的通知立即生效。

121.97 [通信设施]

(a)除本条(b)款规定外,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在正常运行条件下,在整个航路上,所有各点都具有陆空双向无线电通信系统,能保证每一架飞机与相应的签派室之间,每一架飞机与相应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之间,以直接的或通过经批准的点到点间的线路进行迅速可靠的通信联系。除经局方根据所用机型和运行情况作出特殊批准外,对于合格证持有人的所有运行,每架飞机与签派室之间的通信系统应当是空中交通管制通信系统之外的独立系统。

(b)对于货物运输、不定期旅客运输,以及在2002年1月1日前的定期旅客运输运行,合格证持有人可以申请偏离本条第一款在每架飞机与签派室之间建立独立可靠通信系统的规定,使用经局方批准的飞行跟踪系统。

121.99 [气象服务]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每一条航路沿线,均有足够的气象报告服务站可供使用,以保证提供运行所必需的气象实况报告和气象预报。

(b)合格证持有人只能使用经局方认可的气象服务系统提供的气象资料。

(c)使用气象预报控制飞行活动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使用依据本条(b)款规定的气象资料而编制的气象预报,以及按本条(d)款规定采用的系统所批准的任何来源而编制的气象预报。

(d)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使用经局方批准的危险天气实况报告与预报系统,以便获得可能影响所飞航路和所用机场飞行安全的危险天气现象,如晴空颠簸、雷暴和低空风切变等情况的实况报告和预报。

121.101 [航路导航设施]

(a)除本条(b)款规定外,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对于每一条计划中的航路,非目视地面导航设施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足够的非目视地面导航设施,能在空中交通管制要求的精度之内,在整个航路上为飞机导航;

(2)非目视地面导航设施的位置,能保证在该运行所必需的精度范围之内,引导飞机至任一正常使用机场、临时使用机场、加油机场或备降机场。

(b)下列运行不需要非目视地面导航设施:

(1)昼间目视飞行规则运行,但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能够根据地形的特征,使用地标领航而安全运行;

(2)在经局方批准使用特殊导航方法导航的航段上实施的运行。

121.103 [飞行签派中心]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对于其所实施的运行拥有足够数量的飞行签派中心,并且这些飞行签派中心的位置和能力,能

够确保对每次飞行进行恰当的运行控制。

G分部手册的要求

121.131 [运行手册的制定和保存]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具有为实施其各种运行的全体飞行和地面运行工作人员制定并供其使用和指导其操作的运行手册,并且有合适的手册管理系统,负责制定、分发、修订和补充手册,使其保持现行有效。

(b)本条(a)款要求的手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包含必需的指令和信息,使有关人员能安全地完成所担负的工作职责;

(2)使用中文写成,如果合格证持有人在运行中使用了不熟悉中文的人员,则应当为其提供相应文字的手册,并且应当保证这些手册的一致性和同等有效性;

(3)采用易于修订的形式;

(4)在有关的每一页上,具有最后一次修订的日期;

(5)符合所有适用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该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合格证与运行规范;对于实施国际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还应当符合所适用的外国规章,不得与这些规章、证件的规定发生抵触。

(c)合格证持有人在其主营运基地至少要保存一套完整的运行手册。

121.133 [运行手册的内容]

运行手册应当包含下列所有内容,但可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独分册,每一分册应当包括所有适用于该类人员的内容:

(a)总政策;

(b)有关运行管理和监督的信息,包括:

(1)每一机组成员、地面机构的相应人员和全体管理人员的职责与工作内容,包括每一机组成员在飞行中和紧急情况下的职责分工;

(2)应急和安全设备的清单及其使用说明;

(3)针对所用机型和特定运行的最低设备清单;

(4)乘客在机上时实施加油的安全措施。

(c)详细的事故预防和飞行安全大纲,包括安全政策和人员职责;

(d)航空人员训练大纲,包括相应的地面、飞行和应急生存训练,以及详细的训练要求;

(e)控制值勤时间、飞行时间和休息期的详细程序;

(f)飞行运作有关要求、程序和指示,包括:

(1)对各种类型运行的飞行机组成员要求和指定指挥权接替次序的方法;

(2)各种情况下所需燃油量和滑油量的具体计算方法,包括航路上一台或多台发动机失效时的油量计算;

(3)应当使用氧气的条件和氧气量的确定;

(4)保持飞机重量和重心在批准范围内的方法和程序;

(5)地面除冰防冰程序的实施和控制;

(6)关于运行飞行计划的规定;

(7)供飞行机组和其他运行有关人员使用的每一机型正常、非正常和应急程序,以及相关的检查单和飞机系统的详细介绍;

(8)每一飞行阶段的标准操作程序;

(9)检查单使用的指示,包括使用时机;

(10)应急撤离程序;

(11)离场应急程序;

(12)正确保持飞行高度和使用自动高度喊话或机组高度喊话的指示;

(13)在仪表气象条件下使用自动驾驶仪和自动油门的指示;

(14)理解和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指令的指示;

(15)离场和进近简令;

(16)对航路和目的地机场的熟悉;

(17)稳定进近的程序;

(18)低空飞行时对大下降率的限制;

(19)开始和继续仪表进近需具备的条件;

(20)实施精密和非精密仪表进近程序的指示;

(21)在夜间和仪表气象条件下仪表进近与着陆期间,飞行机组成员的职责分派和管理机组工作负荷的程序;

(22)避免可控飞行撞地(CFIT)的指示和训练要求,以及使用近地警告系统的政策;

(23)关于拦截民用飞机方面的信息和指示,包括被拦截飞机的机长应采取的程序,以及拦截和被拦截飞机使用的目视信号。

(g)关于飞机性能的相应资料;

(h)飞行签派和运行控制,包括签派程序、飞行控制程序或飞行跟踪程序;

(i)运行规范中关于航路的相应信息,包括对于每一经批准的航路,准许使用的飞机的型号、运行的类型(如目视飞行规则、仪表飞行规则、昼间、夜间等)以及任何其他有关的资料;

(j)为保证每次飞行飞行机组均能获得关于通信设施、导航设施和机场等方面的资料而提供的航路指南;

(k)确定最低飞行高度的方法和所飞每条航路的最低飞行高度;

(l)运行规范中关于机场的相应资料,包括每个所用机场的下列资料:

(1)位置;

(2)指定用途(正常使用、临时使用、备降、加油等);

(3)准许起降的飞机型号;

(4)仪表进近程序;

(5)合格证持有人所用的着陆和起飞最低标准;

(6)其他有关的资料。

(m)搜寻和救援方面的信息,包括供幸存者使用的地空目视信号标志和机长发生事故后的程序;

(n)帮助有关人员识别危险物品包裹所附标记或标签的程序和资料,以及有关危险物品的运输、储存或搬运的程序和指南,包括下列内容:

(1)确定发货人合格证明适用的程序,确定危险物品的包装、标记、标签、装运单据适用的程序,确定物品之间相容性的程序,以及关于装载、储存和搬运的指南;

(2)有关危险物品及存在不安全迹象或出现不安全事件的报告和处置程序;

(3)当飞机上载有危险物品时,通知机长的程序和指南。

(o)所带导航设备的清单,包括与必需导航性能(RNP)空域运行相关的信息,以及与运行相关时,所用的远程导航程序;

(p)应当保持无线电守听的情况与规定;

(q) 航空保安方面的规定与程序,包括防止非法干扰、劫机、破坏行为的规定与程序;

(r)关于人为因素的相应资料和训练要求;

(s)其他有关安全的资料或说明。

121.135 [手册的分发和可用性]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向下列人员提供本规则121.131所要求的运行手册及其修改和补充,或者该手册的有关部分:

(1)相应的地面运作人员;

(2)机组成员;

(3)负责管理该合格证持有人的局方人员。

(b)按照本条(a)款持有运行手册或手册相关部分的每个人,应当使用合格证持有人提供的修改和补充页,使手册内容保持最新有效状态,并在执行指定任务时,随身携带该手册或其适当部分。

121.137 [飞机飞行手册]

(a)合格证持有人对其使用的每一型号飞机,应当保持现行有效的经民航总局批准的飞机飞行手册。

(b)合格证持有人的每架飞机应当携带用机组人员所熟悉的文字写成的经民航总局批准的飞机飞行手册,或者携带本规则121.131要求的手册,但该手册中应当包含相应的飞机飞行手册所要求的资料,并且应当清楚地标明这些资料作为飞行手册的内容。

(c)如果该合格证持有人选择携带本规则121.131所要求的手册,合格证持有人可根据相应的飞机飞行手册,修订其操作程序部分和修改性能数据的编排形式,但经修订的操作程序和经修改的性能数据编排形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经局方批准;

(2)清楚地标明作为飞机飞行手册的内容。

H分部飞机的要求

121.151 [飞机的基本要求]

(a)除本条(c)款规定外,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飞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民用飞机,并携带现行有效的适航证、国籍登记证和无线电电台执照;

(2)处于适航状态并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适用的适航要求,包括与标识和设备有关的要求。

(b)合格证持有人可以使用经批准的重量和平衡控制系统来符合适用的适航要求和运行限制,该重量和平衡控制系统可以以平均的、假定的或估算的重量为基础。

(c)合格证持有人可以租用不含机组人员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所属的某一国家登记的民用飞机实施本规则运行,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该飞机带有经民航总局审查认可的原国籍登记国颁发的适航证或者由民航总局另行颁发的适航证,以及无线电电台执照;

(2)合格证持有人已将该飞机的租赁合同副本报局方。

121.153 [飞机的审定和设备要求]

合格证持有人按本规则运行的飞机应当是型号合格审定为运输类或通勤类的飞机,并符合本规则121.173的要求,否则不得实施本规则运行。

121.155 [禁止使用单台发动机飞机]

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用单台发动机的飞机实施本规则运行。

121.157 [飞机的航路类型限制]

(a)对于定期航班运行,除按本规则W分部规定得到局方的双发飞机延伸航程运行批准外,任何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在包含有一点至可用机场的飞行时间超过一小时(以一台发动机停车在静止大气中正常巡航速度飞行)的航路上使用双发飞机运行。

(b)合格证持有人用于延伸跨水运行的陆上飞机,应当是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5部中的水上迫降规定审定合格或被批准为适合于水上迫降的飞机。

121.159 [飞机的运行验证试飞]

(a)合格证持有人使用以前未在公共航空运输运行中使用过的飞机,应当完成局方认可的至少100小时的运行验证试飞,包括相当数量的进入航路机场的飞行。在运行验证试飞过程中,如果局方认为试飞已达到令人满意的熟练水平,则局方

可以减少验证试飞时间。上述运行验证试飞至少应当有10小时在夜间完成。

(b)除经局方特殊批准外,合格证持有人首次使用曾在公共航空运输运行中使用过的某一型号飞机,或使用在设计上作了实质性更改的某一型号飞机,则在拟使用该飞机实施的每种运行之前,应当完成经局方认可的至少50小时的运行验证试飞,包括相当数量的进入航路机场的飞行。

(c)本条(b)款所述飞机在设计上进行了实质性更改是指下述情形之一:

(1)整套动力装置的型号与飞机合格审定时所装动力装置的型号不相类似;

(2)对飞机或其部件进行了实质上影响其飞行特性的更改。

(d)除了实施试飞所需的人员和局方指定的人员之外,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在运行验证试飞的飞机上携带旅客。经局方批准,运行验证试飞的飞机可以携带邮件、快递或其他货物。

121.161 [应急撤离程序的演示]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依照本规则附件C《本规则121.161规定的应急撤离程序演示准则》(a)款规定进行应急撤离程序的实际演示,证明在载客飞行中所用的旅客座位数大于44座的每个型号的飞机,能够使包括机组成员在内的满载量乘员在90秒(含)以内撤离飞机。但是,如果该型号飞机已被证明符合本规则附件C(a)款规定或适用的型号合格审定标准,可不实施实际的演示。

(b)使用旅客座位数大于44座的飞机实施载客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c)款进行应急撤离程序的部分演示:

(1)该合格证持有人新引进的某型号飞机投入载客飞行并且该合格证持有人没有按本条(a)款实施实际演示;

(2)本规则121.391所要求的乘务员的人数、位置或其应急撤离职责、程序发生改变;

(3)应急出口的数量、位置、型号或供撤离用的应急出口开启机构的型号发生改变。

(c)在实施(b)款要求的部分演示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不要求旅客参加但要在局方观察下进行的演示,以验证其机组成员应急生存训练和应急撤离程序的有效性。在这种演示中,该型号飞机的乘务员,应当使用该合格证持有人的航线操作程序,按照本规则121.397规定的应急撤离职责,打开50%所要求的地板高度的应急出口和50%所要求的非地板高度的应急出口,并放下50%的应急出口滑梯。这些应急出口和滑梯由局方选定,并且应当在15秒钟内准备就绪以供使用;

(2)在实施这种演示之前,向负责监督其运行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3)在这种演示中使用的乘务员,由局方从已经完成合格证持有人经局方批准的该型号飞机训练大纲的训练并已通过应急设备和应急程序考试的乘务员中随机挑选;

(4)在开始实施该型号飞机的运行之前,向负责监督其运行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d)每个使用或计划使用一架或多架陆上飞机作延伸跨水运行或按要求配备相应应急设备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本规则附件C(b)款进行模拟水上迫降,证明其能有效地完成水上迫降程序。

(e)对于已经由其他合格证持有人进行过本条(d)款规定的模拟水上迫降的那种型号飞机,如果每个救生筏都从其存放处取下,其中一个救生筏被投放并充气或一个滑梯救生筏被充气,并且指定负责该充气救生筏或滑梯救生筏的机组成员表演并说明了每项必需应急设备的使用,则认为已经符合本规则附件C(b)(2)、(b)(4)和(b)(5)的要求。前述待充气的救生筏或滑梯救生筏由局方选定。

I分部飞机性能使用限制

121.171 [用语定义]

本分部中的用语按照下述定义:

(a)着陆的“跑道有效长度”是指从跑道进近端的超障面与跑道中心线的交点至跑道最远端的距离。

(b)“超障面”是指以与水平面成1∶20的斜率从跑道向上倾斜,并与跑道周围规定区域内的所有障碍物相切或越过其上的平面。在平面图上看,该规定区域的中心线与跑道的中心线相重合,以超障面与跑道中心线的交点为起点,延伸到距起点至少为450米(1500英尺)的那一点处。此后,该中心线与该跑道的起飞轨迹(在起飞时)重合,或与仪表进近轨迹(在着陆时)重合,或当这些轨迹中适用的一个未确定时,它沿至少1200米(4000英尺)半径的转弯延伸,直至某点,在此点外,超障面超越所有障碍物。这一区域在超障面与跑道中心线交点处的中心线两侧横向扩展各60米(200英尺),并以此宽度延伸至跑道端点;然后,向中心线两侧均匀扩大,至距超障面与跑道相交处450米(1500英尺)那一点扩展至两侧各150米(500英尺);在此之后,保持此宽度延伸。

121.173 [概则]

(a)使用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遵守本规则121.175至121.187的规定。

(b)使用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遵守本规则121.189至121.197的规定。

(c)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使用飞机飞行手册中的性能数据来确定是否符合本规则121.175至121.197的规定。当涉及的条件与这些性能数据所依据的条件不同时,如果内插法或计算法所得结果在实质上与直接试验的结果同样准确,则可以用内插法或通过计算具体变量变化的影响来确定是否符合规定。合格证持有人在确定是否符合本规则121.175至121.197的规定时还应当考虑到所用航图的精度。

(d)在考虑到飞机飞行手册中所规定的温度修正因素后,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不得在起飞重量超过拟用跑道所允许重量的情况下起飞,拟用跑道所允许的重量依据本规则中对跑道起飞限制的使用规定确定。

(e)如果在特殊的环境条件下遵守某些规定对于安全已无必要,局方可以在运行规范中批准偏离本分部的这些要求。121.175 [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重量限制]

(a)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不得从确定该飞机最大起飞重量所用的气压高度范围之外的机场起飞。

(b)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不得飞向确定该飞机最大着陆重量所用的气压高度范围之外的目的地机场。

(c)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不得使用确定最大着陆重量所用的气压高度范围之外的机场作为备降机场。

(d)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不得以超过机场气压高度所确定的最大起飞重量起飞。

(e)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起飞前,应当在考虑航路上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使到达目的地机场时的重量不超过该机场气压高度所确定的最大着陆重量。

121.177 [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起飞限制]

(a)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应当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方可起飞:

(1)在起飞过程中达到临界发动机失效决断速度V1之前的任一时刻,按加速停止距离数据所示,能使该飞机安全停止在跑道或停止道上。

(2)如果在该临界发动机在飞机达到临界发动机失效决断速度V1之后的任一时刻失效后继续起飞,在通过可用起飞距离末端上空之前,按起飞轨迹数据所示高度能达到15.2米(50英尺)。

(3)在达到15.2米(50英尺)的高度(按起飞轨迹数据所示)之前不带坡度,在此后坡度不超过15度的情况下,预定起飞飞行轨迹能以15.2米(50英尺)+0.01D(其中D是指飞机离可用起飞距离末端的距离值)的余度垂直超越所有障碍物,或者能以一个特定距离侧向避开障碍物。该特定距离的值为下列两目中规定值的较小值:

(i)90米(300英尺)+0.125D;

(ii)对于VFR飞行,预定航迹的航向变化小于15度时,为300米,预定航迹的航向变化大于15度时,为600米;对于IFR飞行,预定航迹的航向变化小于15度时,为600米,预定航迹的航向变化大于15度时,为900米。

(b)在使用本条时,应当对有效跑道坡度进行修正。考虑到风的影响,对于以静止大气为基础的起飞数据,可按不大于50%的报告的逆风分量和不小于150%的报告的顺风分量进行修正。

121.179 [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航路限制 -- 所有发动机工作]

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起飞前的重量,应当在考虑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能使飞机在所有发动机工作的条件下,在预定航迹两侧各25公里(13.5海里)以内最高地面或障碍物之上至少300米(1000英尺)的高度上,上升率至少达到0.0189 V so米/秒(V so的公里/小时数量乘以0.0189得到的上升率每秒米数)或者达到6.90 Vso英尺/分(V so 的海里/小时数量乘以6.90得到的上升率每分钟英尺数)。否则,该飞机不得起飞。

121.181 [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航路限制 -- 一台发动机不工作]

(a)除本条(b)款规定外,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起飞前的重量,应当在考虑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能使飞机在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的条件下,在预定航迹两侧各25公里(13.5 海里)以内最高地面或障碍物之上至少300米(1000英尺)的高度上,上升率至少达到0.00148(0.079-0.106/N) Vso2 米/秒(其中N为所装的发动机台数,Vso以公里/小时表示)或者达到(0.079-0.106/N) Vso2 英尺/分(其中N为所装的发动机台数,Vso以海里/小时表示)。否则,该飞机不得起飞。

(b)为代替本条(a)款的要求,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可以按照经批准的程序,在所有发动机工作的某个高度上运行,在该高度上,当一台发动机停车后,考虑到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飞机可以继续飞至符合本规则121.187规定能进行着陆的备降机场。在假定的故障发生之后,飞行轨迹应当高于预定航迹两侧各25公里(13.5海里)范围内的地面和障碍物至少600米(2000英尺)。

(c)如果按照本条(b)款使用经批准的程序,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对于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型号合格审定标准审定合格的飞机,计算飞机飞行轨迹时所用的上升率(按飞机飞行手册中对相应重量和高度所确定的数值)应当减去一个等于0.00148(0.079-0.106/N) Vso2 米/秒的量(其中N为所装的发动机台数,Vso以公里/小时表示),或者减去一个等于(0.079-0.106/N) Vso2 英尺/分的量(其中N为所装的发动机台数,Vso以海里/小时表示)。

(2)在航路上任何一点临界发动机停止工作时,通过使用经批准的程序,所有发动机工作时的高度应当能够足以使飞机继续飞行到某一预定的备降机场。在确定起飞重量时,假定飞机是在某点发动机停车后越过临界障碍物的,而且这一点距临界障碍物的距离不小于距最近的经批准的无线电导航定位点的距离。但是,如果局方批准了依据不同的原则制定的程序,且该程序有足够的运行安全保证,对该点可以不作要求。

(3)在该程序中,飞机飞至备降机场上空300米(1000英尺)处时,其上升率应当符合本条(a)款的规定。

(4)在该程序中,应当包括对飞行轨迹有不利影响的风和温度的经批准的计算方法。

(5)在使用这一程序时,允许应急放油。但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有适当的训练大纲,对飞行机组人员进行了合适的应急放油训练,并且为保证程序的安全性采取了其他安全措施。

(6)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签派放行单中指定符合本规则121.643要求的备降机场。

121.183 [型号合格审定为四台或四台以上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航路限制 -- 两台发动机不工作]

(a)按型号合格审定标准审定合格的装有四台或四台以上发动机的飞机运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之一:

(1)预定航道上任何一点到符合121.187要求的机场的飞行时间不超过所有发动机以巡航功率工作飞行90分钟;

(2)飞机在某一重量下运行,在此重量下,飞机在预定航迹两侧各25公里( 13.5海里)范围内最高地面或障碍物之上300米(1000英尺)或者在1500米(5000英尺)两者中较高的高度上,在两台临界发动机不工作情况下,能以0.000019 Vso2米/秒的上升率(由V so的公里/小时数的平方乘以0.000019而得到的上升率每秒米数)或者以0.013 Vso2英尺/分的上升率(由V so的海里/小时数的平方乘以0.013而得到的上升率每分英尺数)上升。

(b)就本条(a)款第(2)项而言,假定:

(1)这两台发动机在对于起飞重量最为临界的那一点上失效;

(2)燃油和滑油消耗,在两台发动机失效的那一点之前,以所有发动机均工作时的正常消耗计算,在那一点之后,以两台发动机工作时的正常消耗计算;

(3)假定发动机是在高于规定的最低高度上失效的,在由巡航高度下降到规定的最低高度期间,无需证明是否符合在规定的最低高度上达到规定的上升率,但是在到达此规定的最低高度时,应当能满足这些要求,并且假定飞机是沿着净飞行轨迹下降的,其下降率应当比经批准的性能数据中规定的速率大0.000019 Vso2米/秒(V so单位为公里/小时)或者大0.013 Vso2 英尺/分(Vso单位为海里/小时);

(4)如果有应急放油设备,则认为飞机在两台发动机失效那一点上的重量不小于包括足够燃油的重量,这些燃油可使飞机飞到符合本规则121.187要求的机场并到达该机场正上空至少300米(1000英尺)的高度。

121.185 [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着陆限制 -- 目的地机场]

(a)除本条(b)款规定外,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在起飞前,应当在考虑到飞行中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使该飞机在到达目的地机场时的重量,允许该飞机在预定目的地的下述跑道上,自超障面与该跑道交点上方15.2米(50英尺)处算起,在跑道有效长度的60%以内作全停着陆。为确定在目的地机场允许的着陆重量,假定:

(1)飞机是在最理想的跑道上在静止大气中以最理想的方向着陆。

(2)考虑到可能的风速和风向(预期到达时间的预报风)、该型别飞机的地面操纵特性以及诸如着陆助航设备和地形等其他条件,飞机在最适宜的跑道上着陆,允许考虑不大于50%逆风分量或不小于150%顺风分量对着陆轨迹和着陆滑跑的影响。

(b)对于不能符合本条(a)款第(2)项的要求而被禁止起飞的飞机,如果指定了备降机场,除允许该飞机在备降机场跑道有效长度70%内完成全停着陆外,该备降机场符合本条的所有其他要求,则可以允许该飞机起飞。

121.187 [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着陆限制 -- 备降机场]

在签派放行单中所列的备降机场,应当能使飞机以到达该机场时预计的重量和按照本规则121.185假定的条件在该跑道有效长度的70%以内完成全停着陆。

121.189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起飞限制]

(a)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不得以大于该飞机飞行手册中对应于该机场气压高度和起飞时环境温度所确定的重量起飞。

(b)涡轮发动机驱动的运输类飞机不得以大于该飞机飞行手册中规定的重量起飞,该重量应当保证飞机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加速停止距离不得超过跑道长度加上停止道的长度。

(2)起飞距离不得超过跑道长度加上净空道长度,但净空道长度不得大于跑道长度的一半。

(3)起飞滑跑距离不得大于跑道长度。

(c)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不得以大于该飞机飞行手册中所确定的某个重量起飞,在该重量下,预定净起飞飞行轨迹以

10.7米(35英尺)的余度超越所有障碍物,或者能以一个特定距离侧向避开障碍物。该特定距离的值为下列两目中规定值的较小值:

(i)90米(300英尺)+0.125D,其中D是指飞机离可用起飞距离末端的距离值;

(ii)对于目视飞行规则飞行,预定航迹的航向变化小于15度时,为300米,预定航迹的航向变化大于15度时,为600米;对于仪表飞行规则飞行,预定航迹的航向变化小于15度时,为600米,预定航迹的航向变化大于15度时,为900米。

(d)在依据本条(a)至(c)款确定最大重量、最小距离和飞行轨迹时,应当对拟用的跑道、机场的标高、有效跑道坡度和起飞时的环境温度、风的分量进行修正。

(e)就本条而言,假定飞机在到达15.2米(50英尺)高度(按飞机飞行手册中起飞轨迹或者净起飞飞行轨迹数据中的适用者)之前无坡度,并在此之后,最大坡度不超过15°。

(f)就本条而言,“起飞距离”、“起飞滑跑距离”、“净起飞飞行轨迹”和“起飞轨迹”等术语,与对该飞机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的规章中所规定的术语具有相同的含意。

121.191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航路限制 -- 一台发动机不工作]

(a)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不得超过某一重量起飞,在该重量下,考虑到正常的燃油、滑油消耗和航路上预计的环境温度,根据经批准的该飞机飞行手册确定的一台发动机不工作时的航路净飞行轨迹数据应当能够符合下列两项要求之一:(1)在预定航迹两侧各25公里(13.5海里)范围内的所有地形和障碍物上空至少300米(1000英尺)的高度上有正梯度,并且,在发动机失效后飞机要着陆的机场上空450米(1500英尺)的高度上有正梯度。

(2)净飞行轨迹允许飞机由巡航高度继续飞到可按本规则121.197要求进行着陆的机场,能以至少600米(2000英尺)的余度垂直超越预定航迹两侧各25公里(13.5 海里)范围内所有地形和障碍物,并且在发动机失效后飞机要着陆的机场上空450米(1500英尺)的高度上有正梯度。

(b)就本条(a)款第(2)项而言,假定:

(1)发动机在航路上最临界的一点失效;

(2)飞机在发动机失效点之后飞越临界障碍物,该点距临界障碍物的距离不小于距最近的经批准的无线电导航定位点的距离,除非局方为充分保障运行安全批准了一个不同的程序;

(3)使用经批准的方法考虑了不利的风的影响;

(4)如果合格证持有人证明,机组人员进行了恰当的训练,并且采取了其他安全措施,能保证程序的安全性,则允许应急放油;

(5)在签派放行单中指定了备降机场,且该备降机场符合规定的最低气象条件;

(6)发动机失效后燃油和滑油的消耗与飞机飞行手册中经批准的净飞行轨迹数据所给定的消耗相同。

121.193 [三台或三台以上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航路限制 -- 两台发动机不工作]

三台或三台以上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沿预定航路运行时,应当符合下列两项要求之一:

(a)预定航迹上任何一点到符合本规则121.197要求的机场的飞行时间不超过所有发动机以巡航功率工作飞行90分钟。

(b)根据飞机飞行手册中航路上两台发动机不工作的净飞行轨迹数据,其重量允许该飞机从假定两台发动机同时失效的地点,飞到符合本规则121.197要求的某一机场。在这段飞行中,考虑到沿该航路的预计环境温度,其净飞行轨迹在垂直方向上至少高出预定航迹两侧各25公里(13.5海里)范围内所有地形和障碍物600米(2000英尺)。就本项而言,假定:

(1)两台发动机在航路上最临界的地点失效;

(2)这些发动机失效后在预定着陆的机场正上空450米(1500英尺)处,该净飞行轨迹具有正梯度;

(3)如果合格证持有人证明,机组人员进行了恰当的训练,并且采取了其他预防措施,能保证程序的安全性,则可以批准应急放油;

(4)在两台发动机失效的那一点,该飞机重量包含有足够的燃油,使其能继续飞到该机场正上空至少450米(1500英尺)的高度,此后还能以巡航功率或推力飞行15分钟;

(5)发动机失效后,燃油和滑油的消耗与飞机飞行手册中净飞行轨迹数据所给定的消耗相同。

121.195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着陆限制 -- 目的地机场]

(a)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起飞前,应当在考虑到至目的地机场或备降机场飞行中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使飞机到达时的重量不得超过该飞机飞行手册中对该目的地机场或备降机场的气压高度以及着陆时预计的环境温度所确定的着陆重量。

(b)除本条(c)、(d)、(e)款规定外,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起飞前,应当在考虑到飞行中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使该飞机到达目的地时的重量,根据飞机飞行手册中对该目的地机场的气压高度和预计在着陆时当地风的情况所规定的着陆距离,允许其在预定的目的地机场的下述跑道上,由超障面与该跑道交点上方15.2米(50英尺)处算起,在跑道的有效长度60%以内作全停着陆。为确定在目的地机场的允许着陆重量,假定:

(1)飞机在最理想的跑道上在静止大气中以最理想的方向着陆。

(2)考虑到可能的风速、风向和该飞机的地面操纵特性,以及考虑到诸如着陆助航设备和地形等其他条件,飞机在最适宜的跑道上着陆。

(c)对于不能符合本条(b)款第(2)项的要求而被禁止起飞的涡轮螺旋桨驱动的飞机,如果指定了备降机场,除允许飞机在跑道有效长度的70%以内完成全停着陆外,该备降机场符合本条所有其他要求,则可以允许该飞机起飞。

(d)对于涡轮喷气飞机,在有关的气象报告和预报表明目的地机场跑道在预计着陆时刻可能是湿的或滑的时,该目的地机场的有效跑道长度应当至少为本条(b)款所要求的跑道长度的115%,否则,该飞机不得起飞。如果在湿跑道上的实际着陆技术证明,对特定型号的飞机,已经批准了某一较短但决不小于本条(b)款要求的着陆距离,并且已经载入飞机飞行手册,则可以按照手册的要求执行。

(e)由于不能符合本条(b)款第(2)项而被禁止起飞的涡轮喷气动力的飞机,如果指定了符合本条(b)款所有要求的备降机场,则可以起飞。

121.197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着陆限制 -- 备降机场]

在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签派放行单中列为备降机场的机场,应当能使该飞机在到达该备降机场时以根据本规则121.195(b)款规定的假定条件预计的重量,由超障面与跑道交点上方15.2米(50英尺)处算起,在跑道有效长度的70%(涡轮螺旋桨动力飞机)或60%(涡轮喷气动力飞机)以内完成全停着陆。对于本规则121.637所规定的起飞备降机场,在确定到达时的预计重量时,除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之外,可以考虑应急放油量。

M分部机组成员和其他航空人员的要求

121.381 [航空人员的条件及限制]

(a)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的航空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局方颁发的相应的现行有效航空人员执照或证件;

(2)在按本规则运行时,按要求携带现行有效的航空人员执照、体格检查合格证和其他必需的证件;

(3)合格于所从事的工作。

(b)按要求携带证件的每个航空人员,应当在局方检查时出示证件。

(c)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用已满60周岁的人员在实施本规则运行的飞机上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任何已满60周岁的人员,也不得在按本规则运行的飞机上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

121.383 [飞行机组的组成]

(a)合格证持有人在运行飞机时,其飞行机组成员不得少于所批准的该型飞机飞行手册中规定的数量,也不得少于本规则对所从事的该种运行所要求的最少飞行机组成员数量。

(b)对于本规则要求应当具有飞行人员执照才能完成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职能,不得由一名飞行人员同时完成。

(c)合格证持有人在按本规则运行时,飞行机组至少配备两名驾驶员,并且应当指定一名驾驶员为机长。

(d)在飞行机组必需成员中要求有领航员、飞行机械员或飞行通信员的每次飞行中,应当有飞行机组成员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或飞行通信员生病或由于其他原因而丧失工作能力时能代替其工作,合格于应急完成相应的职能,以保证安全完成飞行。在这种情况下,飞行人员完成所代替的职能时,无需持有相应的执照。

121.385 [飞行机械员]

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飞行机械员,其配备应当符合飞机飞行手册中对机组定员的要求。

121.387 [领航员和特殊导航设备]

(a)当不能可靠地确定飞机位置的时间超过1小时时,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合格证持有人方可运行飞机:

(1)增配持现行有效领航员执照的飞行机组成员;

(2)加装经局方批准的特殊导航设备,并且每一名执勤位置上的驾驶员都能可靠地用其确定飞机位置。

(b)尽管有本条(a)款的规定,但如果局方认为在1小时或1小时之内应当使用特殊导航手段时,局方仍可要求合格证持有人配备领航员或安装特殊导航设备,或这两者同时要求。局方在作出这一决定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是:

(1)该飞机的速度;

(2)航路上通常的气象条件;

(3)空中交通管制的范围;

(4)交通拥挤程度;

(5)目的地导航设备的有效区域范围;

(6)燃油需求;

(7)返回出发地点或备降地点的可用燃油;

(8)超过返航点后运行的飞行情况预测;

(9)局方认为与安全有关的任何其他因素。

(c)需要领航员或特殊导航设备或两者都需要的运行,在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中应当予以规定。

121.389 [飞行通信员]

(a)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飞行通信员,其配备应当符合飞机飞行手册中对机组定员的要求和本条(b)款对特定运行的要求。

(b)执行国际、地区或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线运行任务的飞行机组中,应当至少配备一名胜任国际运行陆空通话工作的飞行通信员。但是,如果在驾驶舱值勤的两名驾驶员都具备英语通话单飞资格,则可以不配备飞行通信员。

121.391 [乘务员]

(a)为保证安全运行,合格证持有人在所用每架载运旅客的飞机上,应当按下列要求配备乘务员:

(1)对于旅客座位数量为20至50的飞机,至少配备1名乘务员;

(2)对于旅客座位数量为51至100的飞机,至少配备2名乘务员;

(3)对于旅客座位数量超过100的飞机,在配备2名乘务员的基础上,按每增加50个旅客座位增加1名乘务员的方法配备,不足50的余数部分按50计算。

(b)如果在按本规则121.161(a)或(b)款的要求进行的应急撤离演示中,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的乘务员人数,多于按本条(a)款对演示所用飞机的最大旅客座位数量所要求的乘务员人数,则该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下列条件配备乘务员:

(1)飞机为最大旅客座位数量布局时,乘务员人数至少应当等于应急撤离演示期间所用的人数;

(2)飞机为任一减少了旅客座位数量的布局时,乘务员人数至少应当在本条(a)款对该布局旅客座位数量要求的乘务员人数之外再增加应急撤离演示期间所用乘务员人数与本条(a)款对原布局所要求人数之差。

(c)按本条(a)和(b)款所批准的乘务员人数应当规定在该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中。

(d)在起飞和着陆过程中,本条要求的乘务员应当尽可能地靠近所要求的地板高度出口,而且应当在整个客舱内均匀分布,以便在应急撤离时最有效地疏散旅客。在滑行期间,本条要求的乘务员,除完成保障飞机和机上人员安全的任务外,其他时间应当坐在其值勤位置并系好安全带和肩带。

121.393 [在经停站旅客不下飞机时对机组成员的要求]

在中途过站停留时,如果乘坐该机的旅客仍停留在飞机上,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如果保留在飞机上的乘务员数量少于本规则121.391(a)款要求的数量,则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1)保证飞机发动机关车并且至少保持打开一个地板高度出口,供旅客下飞机。

(2)保留在飞机上的乘务员数量应当至少是本规则121.391(a)款要求数量的一半,有小数时,舍去小数,但至少为1人。

(3)可以用其他人员代替要求的乘务员,代替乘务员的人员应当是符合121.419应急撤离训练要求的合格人员且应当能够为旅客所识别。

(b)如果在过站时该飞机上只保留1名乘务员或其他合格人员,则该乘务员或其他合格人员所在的位置应当符合经局方批准的该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程序的规定。如果在飞机上保留1名以上乘务员或其他合格人员,这些乘务员或其他合格人员应当均匀分布在飞机客舱内,以便在紧急情况下最有效地帮助旅客撤离。

121.395 [飞行签派员]

实施国内或国际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每一飞行签派中心安排有足够数量的合格飞行签派员,以确保对每次飞行进行恰当的运行控制。

121.397 [紧急情况和应急撤离职责]

(a)对于每一型号和系列的飞机,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要求的每类机组人员,分别指派其在紧急情况时或应急撤离时应当完成的任务。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完成这些任务是现实可行的,并且考虑到了任何有理由预见到的紧急情况的处置,包括个别机组成员可能丧失工作能力或者在客货混装的飞机上,由于货物的移动,机组成员不能到达客舱这样的紧急情况。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本条(a)款要求的每类机组必需成员的任务规定在其手册中。

N分部训练大纲

121.401 [训练的基本要求]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保证为所有机组成员、飞行签派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提供充分的训练:

(1)制订符合本分部、本规则附件D《飞行训练要求》、附件E《熟练检查要求》和附件G《高级飞行模拟机的使用》规定要求的训练大纲,使其获得相应的初始批准和最终批准,并按训练大纲进行训练。

(2)为训练提供足够的地面训练设施和飞行训练设施。

(3)对于每一型别飞机及在该飞机型别范围内的各种改型,提供实施本规则训练和检查所需的合适的训练资料、考试题、表格、指南、程序,并使其保持现行有效。

(4)提供足够的地面教员、飞行教员、飞行模拟机教员和航空检查人员,以实施所要求的训练和检查。

(b)对应当进行定期复训、飞行检查或资格检查的机组成员、飞行签派员,在要求进行训练或检查的那个日历月之前一个或之后一个的日历月中完成了训练或进行了检查的,被视为在所要求的那个日历月中完成了训练或进行了检查。(c)负责每一段训练或检查的每个教员、主管人员或航空检查人员,在完成这些训练或检查后,应当对被训练或检查合格的机组成员、飞行签派员、飞行教员或航空检查人员的技术熟练程度和知识水平作出合格证明。这种合格证明应当作为该机组成员或飞行签派员记录的一部分。

(d)适用于一个以上飞机型别或机组成员位置的训练科目,如果已在其中某一型别或某一机组成员位置上完成了该训练科目,则这些科目在以后的训练中,除定期复训之外,不需要重复训练。

(e)对于在飞行训练中进步较快、完成较好的受训人员,经其教员或航空检查人员推荐,并顺利通过航空检查人员或局方的相应飞行检查,则该员的飞行训练的计划小时数可适当减少。但是,如果局方发现该训练单位在前6个月训练期间,按本款推荐的人员有20%飞行检查不合格,则不得适用本款,直至局方认为该单位飞行训练效果已有改善为止。

(f)驾驶员转升机型的训练,通常应当根据本规则附件F《民用飞机训练分级》中针对训练提出的飞机分类,按照从小到大、循序渐进的原则进行。对于进入初始、转机型和升级训练的驾驶员,还需符合相应的经历要求。

121.403 [训练大纲的制订要求]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每一飞机型别分别制订训练大纲并保持其现行有效,供运行该型别所需要的每一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使用。

(b)每个训练大纲通常应当包括新雇员训练、初始训练、转机型训练、升级训练、定期复训和重新获得资格训练等基本类别的训练提纲。一般每一种训练提纲应当包含地面训练、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飞机飞行训练、应急生存训练、差异训练和资格检查等课程段的课程设置。每一课程段应当列明所训练的内容和计划小时数,在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飞机飞行训练和资格检查课程段中,还应当列明正常、非正常和应急动作、程序的详细说明。

(c)每种训练提纲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受训人员的进入条件及训练后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

(2)合格证持有人将使用的所有训练设施、设备,包括飞行训练器、飞行模拟机等训练设备的清单;

(3)所使用的教员、航空检查人员的资格;

(4)局方按本规则121.405(d)款颁发的关于减少训练计划小时数的批准文件。

121.405 [训练大纲及其修订的批准]

(a)申请训练大纲及其修订的初始批准和最终批准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向局方提交按本规则121.403制订或修订的训练大纲,并提供局方要求的有关资料。

(b)对于符合本分部要求的训练大纲或其修订,局方以书面形式发出初始批准,合格证持有人即可依照该大纲进行训练。在训练中局方对该训练大纲的训练效果作出评估,指出应当予以纠正的缺陷。

(c)合格证持有人按照初始批准的训练大纲所进行的训练,能使每个受训人员获得充分的训练,完成其指定任务的,局方可为其颁发该训练大纲或其修订的最终批准。

(d)在颁发训练大纲或其修订的初始批准和最终批准,包括批准减少本分部规定的计划小时数时,局方主要考虑,该合格证持有人训练中使用的资料、设备、方法和程序,是否有助于保证教学质量和提高效率。在颁发减少训练计划小时数的批准时,局方将向合格证持有人提供一份作出这种批准所依据的必要条件的文件。

(e)当局方认为,为了使已经获得最终批准的训练大纲继续保持良好训练效果,应当对其作某些修订时,则合格证持有人在接到局方的通知之后,应当对大纲进行相应的修改。合格证持有人在接到这种通知后30天之内,可向局方提出重新考虑的请求。在对重新考虑的请求未作出决定的期间,该通知暂停生效。

121.407 [飞行模拟机和其他训练设备的批准]

(a)在按照本规则所进行的训练和检查中所用的每一飞行模拟机和其他训练设备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局方批准,可以用于该合格证持有人、该型别飞机和所涉及的具体动作、程序或机组成员职能;

(2)持续保持获得批准所要求的性能、功能和其他特性;

(3)在所模拟的飞机作了改装,导致获得批准所要求的性能、功能或其他特性发生变化时,作与其相一致的改装;

(4)在使用之前,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其进行每日的飞行前功能检查。

(5)具有每日的缺陷记录本,在每次训练飞行或检查飞行结束时,由有关的教员或航空检查人员将发现的每个缺陷记入该记录本中。

(b)一台飞行模拟机或其他训练设备,可以批准给一个以上的合格证持有人使用。

(c)飞行模拟机满足下列条件方可用于代替飞机,来满足本规则121.461、121.465和本规则附件D、附件E中的飞机飞行训练和检查要求:

(1)按本条得到批准,并且符合本规则附件G对高级飞行模拟机的相应要求;

(2)在经批准的训练大纲中使用,该大纲符合本规则附件G的相应要求。

121.409 [使用飞行模拟机和其他训练设备的训练课程]

(a)合格证持有人的经批准训练大纲中,可以包括使用飞行模拟机或其他训练设备的训练课程。

(b)在飞行模拟机上的训练课程可以用于代替本规则121.465规定的熟练检查,但该课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且应当按121.465要求进行检查以确定是否圆满完成训练课程:

(1)至少设置了4小时在飞行模拟机驾驶员操纵位置上的训练,并且在训练前后有简要讲解和讲评;

(2)至少设置了本规则附件E规定的程序和动作的训练,或设置了航线模拟训练,该航线模拟训练应使用一个完整的飞行机组,至少包括了在航线运行中可预见到的动作与程序(含非正常和应急),并在该合格证持有人一个典型航路上实施;

(3)是由符合本规则121.411中相应要求的教员实施的。

(c)要求在其飞机上装备低空风切变系统的每个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相应机型的驾驶员训练课程中,使用经批准的飞行模拟机,进行低空风切变飞行程序和动作的训练。

121.411 [航空检查人员和教员的资格]

(a)在按本规则制定的训练大纲中担任教员或航空检查人员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相应的航空人员执照和等级,满意地完成与该型别飞机相应的各种训练,包括定期复训的训练,并且通过相应的熟练检查或资格检查,这些证件、训练和检查是在按本规则实施的运行中,担任相应的机长、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飞行签派员和乘务员所必需的。对于担任飞行教员、领航教员、飞行机械教员、飞行通信教员及相应检查

人员的,应当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61FS部、第63FS部的规定取得相应的教员合格证;

(2)已经满意地完成了本规则121.413规定的有关训练;

(3)针对该航空检查人员或教员的任务和所涉及的机型,获得了局方的批准;

(4)担任机组必需成员的航空检查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体格检查合格证。

(b)在飞行模拟机上实施的训练课程中担任飞行模拟机教员的人员,应当是在相应机型上持有或曾经持有飞行教员合格证的驾驶员并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完成了飞行模拟机教员操纵台及其他教员操纵设备的使用方法和飞行模拟机教学方法的训练;

(2)针对相应的型别和教学任务,获得了局方的批准;

(3)对于现已停飞的飞行模拟机教员,每半年至少参加一次相应型别飞机按本规则运行的观察飞行,每年由局方对其教员资格进行一次认可。

121.413 [飞行检查人员和教员的训练]

(a)飞行检查员的地面训练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飞行检查员的职责;

(2)适用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和合格证持有人的规定与程序;

(3)实施所规定检查的相应方法、程序和技术;

(4)对驾驶员表现的恰当评价,包括如何发现不适当或不充分的训练和可能对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个人特性;

(5)检查不满意时应当采取的措施;

(6)在该型别飞机上完成所规定的正常、非正常和应急程序的方法、程序与限制。

(b)飞行教员的地面训练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教员的职责;

(2)适用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和合格证持有人的规定与程序;

(3)实施飞行教学的相应方法、程序和技术;

(4)对驾驶员表现的恰当评价,包括如何发现不适当或不充分的训练和可能对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个人特性;

(5)发现影响受训人员进步的原因及纠正措施;

(6)在该型别飞机上完成所规定的正常、非正常和应急程序的方法、程序与限制;

(7)教学理论的训练,包括教学过程的基本原理、教授方法和程序、教员与学员之间的关系。

(c)飞行检查员和飞行教员的飞行训练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这些训练可以在飞机或经批准的飞行模拟机上完成:

(1)在左、右座上对所要求的正常、非正常和应急动作都应当进行足够的飞行教学和飞行检查的练习,以保证其能胜任本规则所要求的飞行检查和飞行教学任务;

(2)对于训练中可能发生的各种紧急情况,从任一个驾驶员座位上采取的相应安全措施;

(3)飞行中偏差动作的防止和纠正。

(d)领航教员、飞行机械教员、飞行通信教员及其检查人员的地面训练与飞行训练,应当充分保证其胜任指定的任务。121.415 [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的训练要求]

(a)合格证持有人的每一训练大纲应当根据机组成员或飞行签派员的具体任务,提供下列地面训练:

(1)对于新招聘的机组成员或飞行签派员,提供至少40个计划小时数的基础教育地面训练,除非按本规则121.405规定予以减少或符合本规则121.401(d)款的规定。该训练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i)机组成员或飞行签派员的相应职责;

(ii)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相应条款;

(iii)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内容;

(iv)合格证持有人运行手册的相应部分。

(2)按适用情况,本规则121.423至121.431规定的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

(3)本规则121.419规定的应急生存训练,飞行签派员除外。

(b)每一训练大纲应当按适用情况,提供本规则121.433至121.437规定的飞行训练。

(c)每一训练大纲应当提供本规则121.439规定的定期复训地面和飞行训练。

(d)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的同一型别飞机之间具有差别时,为确保每一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获得完成其指定任务所需的充分训练,训练大纲中应当设置本规则121.421规定的差异训练。

(e)每一训练大纲中应当按适用情况,包括本规则121.423和121.433规定的升级训练内容,用于副驾驶转升同一型别飞机机长的训练。

(f)对于转机型或升级训练,本规则121.423至121.435规定的某些具体科目、动作、程序或其一部分,可以根据适用情况按照本规则121.401(d)款的规定予以省略,或按照本规则121.405的规定减少其地面教学或飞机飞行训练的计划小时数。

(g)除本条以上规定的训练内容外,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在训练大纲中增加必要的地面和飞行训练内容,以确保每一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达到下列要求:

(1)对于所服务的每架飞机、每个机组成员工作位置、每种运行,持续保持充分的训练和近期熟练水平;

(2)对新的设备、设施、程序和技术,包括对飞机的改装,具有合格的知识和技术水平。

121.417 [驾驶员初始、转机型和升级训练的进入条件]

(a)进入机长训练的驾驶员,应当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61FS部中对申请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所规定的资格要求和经历要求。此外,在进入大型和重型飞机的机长训练之前,需满足下列附加条件:

(1)对于大型飞机,应当担任中型飞机机长飞行一年以上,相应机长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300小时,且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2200小时;如不具有上述中型飞机机长经历,则其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得少于2700小时,其中在

大型或重型飞机上不少于1000小时,在本机型上作为操作驾驶员不少于200个包括起飞着陆的航段。

(2)对于最大起飞全重200吨(不含)以下的重型飞机,应当担任大型飞机机长飞行一年以上,相应机长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500小时,且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3500小时;如不具有上述大型飞机机长经历,则其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得少于4000小时,其中在重型飞机上不少于2000小时,在本机型上作为操作驾驶员不少于400个包括起飞着陆的航段。

(3)对于最大起飞全重200吨(含)以上的重型飞机,应当担任大型飞机或最大起飞全重200吨(不含)以下重型飞机机长飞行一年以上,相应机长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500小时,且总驾驶员飞行经历时间不少于4000小时。

(b)在某一等级飞机上担任机长的驾驶员,可直接进入同等级或较低等级飞机的机长训练。

(c)进入副驾驶训练的驾驶员,应当根据受训人员的具体情况,按照《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CCAR-62FS)的规定进入并完成相应的训练。

121.419 [机组成员的应急生存训练]

(a)机组必需成员应当针对所飞飞机的型别、布局及所实施的每种运行,完成本条规定的应急生存训练。

(b)应急生存训练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讲解应急工作的任务分派和程序,包括机组成员之间的协调配合。

(2)逐个讲解下列应急设备的所在位置、功能和使用方法:

(i)用于水上迫降和撤离的设备;

(ii)急救设备;

(iii)手提灭火瓶,重点是适用不同类型失火的灭火瓶型号;

(iv)配有撤离滑梯或滑梯救生筏的应急出口,重点是不利情况下应急出口的操作。

(3)讲解紧急情况的处理,包括下列内容:

(i)急剧释压;

(ii)空中或地面的失火和烟雾控制程序,重点是找到客舱区域(包括所有厨房、服务舱、升降机、盥洗室和放置电影屏幕处)内的电气设备和相关的断路器;

(iii)水上迫降或其他形式的撤离,包括在紧急情况下,撤离那些需要由别人帮助才能迅速移至某一出口的人员;(iv)旅客或机组人员生病、受伤等非正常情况的处置,包括熟悉应急医疗箱;

(v)劫机和其他非法干扰情况的处理。

(4)回顾和讨论以前与实际紧急情况有关的飞行事故和事件。

(c)每一机组成员应当在规定的训练期限内,使用配置在其所服务的每一型别飞机上的应急设备,完成下列应急演练:

(1)一次性应急演练。在初次转入该机型的训练中,每个机组成员应当完成下列一次性应急演练:

(i)至少一次佩戴呼吸保护装置的演练。在该次演练中,该员应当佩戴该型飞机机载呼吸保护装置或经批准的模拟设备,使用一个型号的机载手提灭火器或经批准的灭火器去扑灭实际或模拟的失火,该灭火器应当适合所扑灭的失火的类型;(ii)至少一次经批准的灭火演练。在该次演练中,该员至少应当使用一个型号的机载手提灭火器或经批准的灭火器去扑灭实际或模拟的失火,该灭火器应当适合所扑灭的失火的类型。如果该机组成员在上述(i)目的呼吸保护装置演练中扑灭的是实际失火,则本目规定的灭火演练不必再进行;

(iii)使用至少一种机载应急撤离滑梯进行应急撤离实际演练,使每个人撤出飞机或经批准的训练设施。机组成员可以观察飞机出口在应急方式下被打开以及与之相连的出口滑梯或滑梯救生筏被放出并充气的过程,或者亲自操作设备完成这些动作。

(2)定期应急演练。下列训练应当在该机型初次训练时完成,以后每24个日历月定期复训一次。在训练中应当完成下列第1至第5目的应急演练和设备操作练习,并完成对第6至第9目演练的观察:

(i)每种类型应急出口的正常和应急方式操作,包括放出应急撤离滑梯所要求的动作和力量;

(ii)安装的每种型号手提灭火器;

(iii)每种类型的应急氧气系统,包括呼吸保护装置;

(iv)个人漂浮装置的穿戴、使用和充气(如适用);

(v)水上迫降(如适用),至少包括驾驶舱的准备工作和程序、机组的协调配合、对旅客的简要说明和客舱的准备工作、救生衣的穿戴和充气、救生绳的使用、组织旅客和机组登上救生筏或滑梯救生筏。

(vi)从飞机(或训练设施)上取出每种型号的救生筏并充气(如适用);

(vii)将每种型号的滑梯救生筏从一舱门转移到另一舱门;

(viii)将每种型号的滑梯救生筏展开、充气和从飞机或训练设施上脱开;

(ix)应急撤离,包括滑梯的使用。

(d)在7600米(25000英尺)以上高度的飞行中服务的机组成员,应当接受下列内容的教育:

(1)呼吸原理;

(2)生理组织缺氧;

(3)高空不供氧情况下的有知觉持续时间;

(4)气体膨胀;

(5)气泡的形成;

(6)减压的物理现象和事件。

121.421 [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的差异训练]

(a)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的差异训练,至少应当包括适用于其所担负的任务与职责的下列内容和时间:

(1)讲授该飞机初始地面训练所要求的每一相应科目或其一部分的差异;

(2)进行该飞机初始飞行训练所要求的每一相应动作或程序的差异飞行训练;

(3)局方认为对于该飞机、该运行、该机组成员或飞行签派员所必需的地面和飞行训练计划小时数。

(b)某一具体型别飞机的所有改型的差异训练,可以包括在该飞机的新雇员训练、初始训练、转机型训练、升级训练和定期复训中。

121.423 [驾驶员、飞行机械员的初始、转机型地面训练和驾驶员的升级地面训练]

(a)驾驶员、飞行机械员的初始、转机型地面训练和驾驶员的升级地面训练,至少应当讲授适用于其指定职务的下列内容:

(1)一般科目,包括下列内容:

(i)合格证持有人的签派或放行程序;

(ii)确定重量与平衡、起飞与着陆跑道限制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iii)足够的气象学内容,以保证掌握有关天气现象的实用知识,包括锋面系统、结冰、雾、雷暴及各种高空气象情况的原理;

(iv)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程序和用语;

(v)导航和导航设备的使用,包括仪表进近程序;

(vi)正常和应急通信程序;

(vii)下降到决断高度(DA)/决断高(DH)或最低下降高度(MDA)/最低下降高(MDH)之前,以及在其后下降过程中的目视参考;

(viii)对于喷气飞机,喷气发动机的工作原理及使用特点,高速空气动力学和现代大型客机的操纵特性,包括喷气飞机失速、飘摆原理及其改出方法;

(ix)机组资源管理;

(x)确保其胜任工作所必需讲授的其他内容。

(2)对于每一飞机型别,应讲授下列内容:

(i)一般介绍;

(ii)性能特征;

(iii)发动机和螺旋桨;

(iv)主要部件;

(v)飞机主要系统(如飞行操纵、电气、液压)和其他有关的系统;

(vi)正常、非正常和应急操作的原则以及相应的程序和限制;

(vii)识别和避开危险天气的程序,包括意外遭遇危险天气时(包括低空风切变)从中脱离的程序,以及进入或靠近雷暴(包括最佳穿越高度)、颠簸(包括晴空颠簸)、结冰、冰雹和其他危险天气环境时的操作程序;

(viii)使用限制;

(ix)燃油消耗和巡航控制;

(x)飞行的计划;

(xi)每一正常和应急程序;

(xii)经批准的飞机飞行手册。

(b)驾驶员和飞行机械员的初始地面训练,除经批准按121.405的规定予以减少外,其计划小时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组类Ⅰ飞机,至少具有下列计划小时数:

(i)以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的,64小时;

(ii)以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80小时。

(2)对于组类Ⅱ飞机,至少具有120小时。

121.425 [领航员的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

(a)领航员的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应当包括讲授本规则121.423(a)款规定的与其指定任务和职责有关的科目,以及与特定型别飞机有关的下列内容:

(1)上升、巡航和下降速度的限制;

(2)所安装的每项导航设备,包括有关的无线电、雷达和其他电子设备;

(3)飞机的性能;

(4)空速、温度和压力指示仪表或系统;

(5)罗盘的限制和补偿方法;

(6)巡航控制图表和数据,包括燃油消耗率;

(7)机组资源管理训练;

(8)确保其胜任工作所必需讲授的其他内容。

(b)领航员的初始地面训练,除经批准按本规则121.405的规定予以减少外,其计划小时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组类Ⅰ飞机,至少具有下列计划小时数:

(i)以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的,16小时;

(ii)以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32小时。

(2)对于组类Ⅱ飞机,至少具有32小时。

121.427 [飞行通信员的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

(a)飞行通信员的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应当包括讲授本规则121.423(a)款规定的与其指定任务和职责有关的科目,以及与特定型别飞机有关的下列内容:

(1)通信系统的使用;

(2)空中交通管制;

(3)仪表进近程序;

(4)航行通告系统;

(5)通信资料的使用;

(6)机组资源管理训练;

(7)确保其胜任工作所必需讲授的其他内容。

(b)飞行通信员的初始地面训练,除经批准按本规则121.405规定予以减少外,其计划小时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组类飞机,至少具有下列计划小时数:

(i)以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的,16小时;

(ii)以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32小时。

(2)对于组类飞机,至少具有32小时。

121.429 [乘务员的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

(a)乘务员的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应当至少讲授下列内容:

(1)一般科目,包括下列内容:

(i)机长的职权和乘务员的职责;

(ii)旅客的管理,包括遇有精神错乱或其他具有危及安全举动的人时所应遵循的程序;

(iii)机组资源管理训练。

(2)对于每一飞机型别,讲授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项目:

(i)飞机的一般介绍,着重介绍影响水上迫降、撤离、空中应急程序及其他有关任务的物理特征;

(ii)机内广播系统和与其他飞行机组成员联络的设备的使用,包括遇到试图劫持飞机或其他非常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iii)厨房电器设备和客舱加温、通风控制装置的正确使用。

(b)乘务员的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应当包括资格检查,以确定其完成指定任务和职责的能力。

(c)乘务员的初始地面训练,除经批准按本规则121.405予以减少外,其计划小时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组类Ⅰ飞机,至少具有下列计划小时数:

(i)以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的,16小时;

(ii)以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16小时。

(2)对于组类Ⅱ飞机,至少具有24小时。

121.431 [飞行签派员的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

(a)飞行签派员的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应当至少讲授下列内容:

(1)一般科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i)通信系统的使用,包括这些系统的特性和相应的正常、应急程序;

(ii)气象学,包括各种类型的气象信息和预报,气象资料的分析(包括航路与终端区的气温和其他天气条件的预报),锋面系统,风的条件,以及各种高度的气象实况图和预报图的使用;

(iii)航行通告系统;

(iv)导航设备及其公布资料;

(v)飞行签派员与驾驶员的共同责任;

(vi)有关机场的特征;

(vii)盛行的天气现象和可供使用的气象资料来源;

(viii)空中交通管制和仪表进近程序;

(ix)签派员资源管理训练。

(2)对于每一架飞机,讲授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项目:

(i)飞机的一般介绍,着重于运行特性与性能特性、导航设备、仪表进近与通信设备、应急设备与使用程序、最低设备清单以及其他与飞行签派员任务和职责有关的课题;

(ii)飞行操作程序,包括本规则121.423(a)款第(2)项第6目规定的程序;

(iii)重量与平衡的计算;

(iv)飞机性能签派的基本要求和程序;

(v)飞行的计划,包括航路选择、飞行时间分析及燃油要求;

(vi)应急程序。

(3)在训练过程中应当强调应急程序,包括在飞机遇到危难时,向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发出警急通报,以给予该飞机最大限度的帮助。

(b)飞行签派员的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应当包括由有关主管人员或地面教员对其进行的资格检查,以验证其在本条(a)款规定科目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c)飞行签派员的初始地面训练,除经批准按本规则121.405予以减少外,其计划小时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组类Ⅰ飞机,至少具有下列计划小时数:

(i)以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的,30小时;

(ii)以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40小时。

(2)对于组类Ⅱ飞机,至少具有40小时。

121.433 [驾驶员的初始、转机型和升级飞行训练]

(a)驾驶员的初始、转机型和升级训练应当包含本规则附件D中规定的动作与程序的飞行训练和低空风切变飞行训练。

(b)本条(a)款所要求的动作与程序的飞行训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风切变动作与程序应当在经批准能完成这些动作与程序的飞行模拟机上完成;

(2)本规则附件D规定的动作与程序可在该附件所允许的范围内,分别在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或该型别飞机上完成;

(3)本规则附件D中规定应当在飞机上完成的动作和程序,可以按照本规则附件G的规定在相应级别的高级飞行模拟机上完成。

(c)除本条(d)款规定者外,本条(a)款所要求的初始飞行训练,应当在该型别飞机上至少完成下列计划小时数的飞行训练,除非按本规则121.405的规定予以减少:

(1)对于组类Ⅰ飞机,至少具有下列计划小时数:

(i)以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的:机长—10小时;副驾驶—6小时;

(ii)以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机长—15小时;副驾驶—7小时。

(2)对于组类Ⅱ飞机,计划小时数至少为:机长—20小时;副驾驶—10小时。

(d)如果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符合本规则附件G要求的高级飞行模拟机进行系统的飞行训练,且其训练大纲符合附件G的要求,则(c)款要求的计划小时数可以按照附件G的规定部分或全部在在高级飞行模拟机上完成。

121.435 [飞行机械员的初始和转机型飞行训练]

(a)飞行机械员的初始和转机型飞行训练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与完成飞行机械员的任务与职责有关的程序的训练,这些程序的训练可在飞机、飞行模拟机或训练设备上完成。

(2)飞行检查,包括下列项目:

(i)飞行前飞机检查;

(ii)在滑行、滑跑、起飞、上升、巡航、下降、进近、着陆期间,在飞行机械员工作位置上完成规定的任务;

(iii)在飞行中或在飞行模拟机或训练设备上完成其他职能,如燃油管理和燃油消耗记录的编制,正常、应急或备用操作飞机的所有飞行系统。

(b)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带仪表等级、飞机类别与多发级别等级的飞行机械员,或在取得副驾驶资格后转为飞行机械员的驾驶员,可以在经批准的飞行模拟机上完成本条(a)款第(2)项中规定的全部飞行检查。

(c)本条(a)款所要求的初始飞行训练,应当至少具有与121.433(c)款对副驾驶规定的飞行训练相同的计划小时数,除非按本规则121.405的规定予以减少。

121.437 [领航员和飞行通信员的初始和转机型飞行训练]

(a)领航员和飞行通信员的初始和转机型飞行训练,应当包括足以保证其熟练完成规定职责的飞行训练和飞行检查。

(b)本条(a)款所规定的飞行训练和检查应当在飞行中或在适当的训练设备上完成。这种训练和检查也可以在按本规则实施的运行中在合格的领航员或飞行通信员监督下完成。

121.439 [定期复训]

(a)定期复训应当保证每一机组成员或飞行签派员,在该型别飞机和机组成员工作位置上获得充分的训练并保持近期熟练水平。

(b)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的定期复训地面训练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机组成员或飞行签派员在所涉及的飞机和工作位置方面知识状况的问答或考查;

(2)根据需要讲授本规则121.415(a)款要求的初始地面训练的适当科目,包括应急生存训练(对飞行签派员不作要求);

(3)对于乘务员和飞行签派员,分别按本规则121.429(b)款和121.431(b)款的要求进行资格检查;

(4)机组资源管理定期复训,对飞行机组成员,可在航线模拟训练中完成这一训练或训练的某些部分。

(c)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的定期复训地面训练,除按本规则121.405的规定予以减少外,其计划小时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飞行机组成员,至少具有下列计划小时数:

(i)组类Ⅰ,以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16小时;

(ii)组类Ⅰ,以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20小时;

(iii)组类Ⅱ飞机,25小时。

(2)对于乘务员,至少具有下列计划小时数:

(i)组类Ⅰ,以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4小时;

(ii)组类Ⅰ,以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5小时;

(iii)组类Ⅱ飞机,12小时。

(3)对于飞行签派员,至少具有下列计划小时数:

(i)组类Ⅰ,以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8小时;

(ii)组类Ⅰ,以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10小时;

(iii)组类Ⅱ飞机,20小时。

(d)飞行机组成员的定期复训飞行训练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对于驾驶员,至少完成本规则附件E规定的动作与程序和低空风切变训练。定期复训飞行训练应该在满足本规则附件G要求的高级飞行模拟机上进行,飞行训练的计划小时数为每12个日历月不少于8小时。没有上述飞行模拟机的机型,定期复训应当在地面利用该型别飞机或训练设备训练应急操作动作与程序,并且每12个日历月内至少应当有4小时使用飞机进行飞行训练。

(2)对于飞行机械员,完成本规则121.435(a)款规定的飞行训练。

(3)对于领航员和飞行通信员,足够的实机飞行训练和实机飞行检查,保证在有关操作程序和所用导航、通信设备方面能胜任工作,并熟悉合格证持有人有关航路的重要导航、通信资料。

O分部机组成员的合格要求

121.451 [概则]

(a)在需要三名(含)以上驾驶员的运行中担任第二机长的驾驶员,除本规则121.457规定的运行经历条件外,应当完全合格于在该运行中担任机长,以便在巡航阶段或机长失能情况下替代机长工作。

(b)除下列检查和训练外,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在按本规则实施的运行中进行其他任何飞行检查或训练:

(1)驾驶员的航线检查;

(2)领航员的飞行检查和在合格的领航员监督下实施的领航员训练;

(3)飞行通信员的飞行检查和在合格的飞行通信员监督下实施的飞行通信员训练;

(4)飞行机械员的检查(除应急程序外),但被检查的飞行机械员应当是已按本规则121.471(a)款规定合格并符合近期经历要求的。

(5)乘务员的训练和资格检查。

(c)除驾驶员航线检查和飞行机械员飞行检查外,接受训练或检查的人员不得作为机组必需成员使用。

121.453 [驾驶员的执照要求]

(a)只有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和该飞机相应型别等级的驾驶员,方可在按本规则运行的飞机上担任机长,或在需要三名(含)以上驾驶员的运行中担任第二机长。

(b)只有至少持有商用驾驶员执照和飞机类别、多发级别、仪表等级的驾驶员,方可在按本规则运行的飞机上担任副驾驶。

121.455 [必需的训练]

(a)只有按照经批准的训练大纲,圆满完成了相应型别飞机和相应机组成员位置的下列训练,方可担任该型别飞机的机组必需成员:

(1)新雇员训练。对于新雇员,应当圆满完成新雇员训练提纲中的地面基础教育内容,并根据不同新雇员的原有经历和拟担任的职位,完成本款第(2)到(7)项中相应的训练内容。

(2)初始训练。对于未在相同组类其他飞机的相同职务上经审定合格并服务过的机组成员,应当圆满完成初始训练。

(3)转机型训练。对于已在相同组类其他型别飞机的相同职务上经审定合格并服务过的机组成员,在转入该机型的同一职务之前,应当圆满完成转机型训练。

(4)升级训练。对于在某一型别飞机上合格并担任副驾驶的机组成员,应当圆满完成升级训练,方可担任该机型飞机的机长。

(5)差异训练。对于已在某一特定型别的飞机上经审定合格并服务过的机组成员,当使用的同型别飞机与原飞机存在差异时,应当圆满完成差异训练。

(6)定期复训。符合下列要求:

(i)对于每个飞行机组成员,在前12个日历月之内,应当圆满完成规定的定期复训地面和飞行训练;对于机长,在前12个日历月内,应当在其担任机长的每一型别飞机上完成一次定期复训飞行训练。

(ii)对于乘务员,应当在前12个日历月内完成定期复训地面训练和资格检查;

(7)重新获得资格训练。对于因为不符合近期经历要求、未按规定期限完成定期复训、未按规定期限完成飞行检查或飞行检查不合格等原因而失去资格的机组成员,应当进行相应的重新获得资格训练。

(b)对于履行危险物品和磁性材料的处理或载运职责的人员(含地面人员),在前12个日历月之内,应当圆满完成经批准的训练大纲中的训练内容,其中包括讲授危险物品和磁性材料的正确包装、标记、标签和文件编制,讲授其相容性、装载、储存和处置特性。

121.457 [新机型和新职位上的运行经历要求]

(a)在飞机上担任机组必需成员的人员,应当在该型别飞机和在该机组成员位置上,圆满完成本条要求的巩固知识与技术所需的飞行经验、飞行次数和航线飞行经历时间,取得规定的运行经历。但下列情况除外:

(1)除机长之外的机组成员,可按本条规定,在担任本职工作中,获得符合本条要求的运行经历。

(2)符合机长要求的驾驶员可以担任第二机长或副驾驶。

(3)对于同一型别中的各个改型,不要求在该改型上建立新的运行经历。

(b)在获得运行经历时,机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持有适合于该机组成员职位和该飞机的执照与等级;

(2)已经圆满完成有关该型别飞机和该机组成员职位的相应地面与飞行训练;

(3)这些经历应当在按本规则实施的运行中获得。但是,当某一飞机先前未曾由合格证持有人在按本规则实施的运行中使用过时,在该飞机验证飞行或调机飞行中所获得的经历可以用于满足本条的运行经历要求。

(c)驾驶员应当按下述要求获得运行经历:

(1)待取得机长运行经历的驾驶员,应当在飞行检查员或飞行教员的监视下履行机长职责。对于完成初始或升级训练、待取得机长运行经历的驾驶员,应当在局方监察员或局方委任代表的监视下完成规定的职责至少一个航段飞行(包括起飞和着陆)。在按本条规定取得运行经历的过程中,飞行检查员或飞行教员应当担任机长并坐在驾驶员座位上。

(2)副驾驶应当在飞行检查员或飞行教员监督下完成其职责。

(3)运行经历所要求的飞行经历时间和飞行次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i)组类Ⅰ,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飞行经历时间至少15小时;

(ii)组类,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飞行经历时间至少20小时;

(iii)组类Ⅱ飞机,飞行经历时间至少25小时。

(iv)本项要求的运行经历中,应当包括至少4次飞行,其中包括至少2次作为该飞机的操作驾驶员的飞行。

(d)飞行机械员应当在飞行机械检查员或教员的监督下履行飞行机械员职责至少达到下列小时数:

(1)组类Ⅰ,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8小时;

(2)组类Ⅰ,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10小时;

(3)组类Ⅱ飞机,12小时。

(e)乘务员应当在飞行乘务检查员的监督下履行规定的职责至少达到5小时,飞行乘务检查员应当亲自观察这些职责的完成情况。正在获得飞行经验的乘务员不得担任机组必需成员。

(f)对于新机型、新职位的驾驶员,为巩固其知识与技术,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其飞行连续性:

(1)在完成新机型或新职位上的训练之后的120天之内,应当安排航线飞行至少100小时;

(2)如果驾驶员在完成必需的100小时航线飞行经历时间前,到该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另一型别飞机上担任驾驶员,则该驾驶员在重新回到原新机型上担任驾驶员时,应当首先在飞行模拟机或飞机上完成经批准的复习训练;

(3)对于在120天之内没有完成必需的100小时航线飞行经历时间的驾驶员,应当在飞行模拟机或飞机上完成熟练检查并重新建立120天之内100小时的航线飞行经历。

121.459 [驾驶员的使用限制和搭配要求]

(a)如果副驾驶在所飞机型上的飞行经历时间少于100小时,并且机长不具备飞行检查员或飞行教员资格,则在下列情况下,应当由机长完成所有起飞和着陆:

(1)在局方规定或合格证持有人规定的特殊机场;

(2)机场的最新气象报告中有效能见度值等于或小于1200米(3/4英里),或跑道视程(RVR)等于或小于1200米(4000英尺)。

(3)所用跑道有水、雪、雪浆或严重影响飞机性能的情况;

(4)所用跑道的刹车效应据报告低于“好”的水平;

(5)所用跑道的侧风分量超过7米/秒(15海里/小时);

(6)在机场附近据报告有风切变;

(7)机长认为需谨慎行使机长权力的任何其他情况。

(b)在安排飞行机组搭配时,应当至少有一名驾驶员在该型别飞机上具有100小时的航线飞行经历时间。但在下列情况下,局方可根据合格证持有人的申请,使用对其运行规范作适当增补的方法,批准偏离本款的要求:

(1)新审定合格的合格证持有人没有雇佣任何符合本款最低要求的驾驶员;

(2)现有合格证持有人在其机群中增加了以前未在其运行中使用过的某型飞机;

(3)现有合格证持有人建立了新的基地,指派到该基地的驾驶员需要在该基地运行的飞机上取得资格。

(c)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一套飞行机组排班系统,保证科学合理地搭配飞行机组成员,安全地完成所分派的任务。搭配飞行机组成员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飞行机组成员的经历、资格满足所飞区域、航路、机场和特殊运行的要求;

(2)飞行机组成员对所飞机型得到充分训练,使用设备、操纵飞机的整体能力满足运行要求;

(3)飞行机组成员的年龄和性格特征;

(4)所执行的飞行任务的其他特点。

121.461 [驾驶员的近期经历要求]

(a)在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中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驾驶员,应当在前90个日历日之内,在所服务的该型别飞机上,至少已做过三次起飞和着陆,否则不得担任这一职务。本款要求的起飞和着陆可在经批准的飞行模拟机上完成。在任一连续的90个日历日内未能完成要求的三次起飞和着陆的人员,应当按照本条(b)款的规定重新建立近期经历。

(b)除了满足本规则所有适用的训练和检查要求之外,未满足本条(a)款要求的驾驶员应当按下列要求重新建立近期经历:

(1)在飞行检查员监视下,在所飞的该型别飞机上,或在经批准的飞行模拟机上,至少完成三次起飞和着陆;

(2)前述三次起飞和着陆应当包括至少一次模拟最临界发动机失效时的起飞、至少一次使用仪表着陆系统进近到该合格证持有人经批准的仪表着陆系统最低天气标准的着陆以及至少一次全停着陆。

(c)当使用飞行模拟机完成本条(a)款或(b)款的任何要求时,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位置应当由具有恰当资格的人员占据,并且,飞行模拟机应当严格模拟正常飞行环境,不得使用飞行模拟机重新设定位置的特性。

(d)飞行检查员应当对被监视的人员作出鉴定,判断其是否熟练和是否合格于在本规则规定的运行中执行飞行任务,并且,可以决定增加他认为作出这种鉴定所需要增加的动作。

121.463 [航线检查]

(a)机长应当在前12个日历月内,在其所飞的一个型别飞机上通过航线检查,在检查中圆满完成机长职责。

(b)航线检查应当由在该航路和该型别飞机两方面都合格的飞行检查员实施,并且至少有一次检查飞行是在合格证持有人的典型航路上进行的。

121.465 [熟练检查]

(a)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驾驶员应当按照下述要求完成熟练检查:

(1)对于机长,在前6个日历月之内,完成了熟练检查;

(2)对于所有其他驾驶员,在前12个日历月之内,完成了熟练检查。

(b)熟练检查可在定期复训中进行。熟练检查每隔一次可用本规则121.409(b)款中规定的飞行模拟机训练课程代替。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61FS部完成的型别等级飞行考试可代替熟练检查。由局方监察员或局方委任代表进行的熟练检查可以代替按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61FS部进行的定期检查。

(c)熟练检查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至少包括本规则附件E所规定的程序和动作,除非该附件中另有特殊规定。

(2)由局方监察员、局方委任代表或合格证持有人的飞行检查员进行。

(d)对于本规则附件E中规定可以放弃的动作与程序,实施熟练检查的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放弃检查,但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mbx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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