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保全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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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保全制度分析

作者:王志恺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8期

摘 要 证据保全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我国大陆的一项重要制度,目前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较之下,在证据保全制度上仍存在诸多的不足,下面本文将详细探讨证据保全制度的作用、不足基于完善的策略,确保证据保全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的规范性操作。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 证据保全制度 作用 策略

作者简介:王志恺,文学硕士,海南省委统战部主任科员,研究方向:法律语言学、民事诉讼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114-02

民事诉讼所指的是将法院知道的、当事人承认的、公认的事实除去之后,当事人提供其他的证据来支撑自己观点,并进行的辩论,同时法院必须对证据的真实和可靠性进行调查,该调查的性质属于诉讼后调查,因此,在现实中可能存在证据遗失或者是毁灭的情况,这样就导致了无法判定事实,基于此,目前全世界都在针对证据的保全问题寻求解决的策略,进而找出了可先行调查的对策来促进证据的保全。 一、证据保全制度的作用

1.保全证据保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目的是保证证据的有效性,人们考虑到诉讼后调查,证据可能遭到毁坏或遗失,这是它产生的前提因素。基于证人可能发生居住地的转移、死亡,或者是随着时间的延长,记忆变得模糊,亦或是证据可能发生变质等情况,均可以先进行证据的保全。它是以保证事实的客观和公正为目的,它是证据保全制度的基本功能。

2.开示证据保全证据之后就是开示证据,也就是事件当事人向法院了解对方证据收集的最终目的,这一词汇最初是出现在英法美这些国家,而我国最初则被称之为证据交换,它使当事人双方都对事情的状态有一个全面了解,进而促进对客观事实的了解,保证诉讼外纠纷的更好解决。

3.确定事实该功能属于证据保全的扩增功能,目前国内外学者对该功能还存在一定的分歧,观念主要包括了以下两种,一是确性事实以及保全证据均是起诉前的证据保全功能,二是两者是证据保全本身就具备的工能。而更多地人将其偏向于后者的观点,其主要是因为对案件的客观事实加以阐述,同时为后期的诉讼打下基础是证据保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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