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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12-17 19:33: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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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路径分析

自高校扩招以来大学生毕业人数逐年增加,在国内经济转型及国际经济环境的影响下,人才供给与市场需求总量的发展却越发不平衡,大学生已经失去了“天之骄子”的光环,随之而来的是沉甸甸的就业压力。大学生就业难俨然已成一个不争的事实,并有愈演愈烈之势,而由此引发的大学生就业权益受损现象亦屡见不鲜,大学生就业权益遭受严重侵害。明晰大学生就业权益受侵害表征及其发生逻辑,探析大学生就业权益法律保障路径。以期抛砖引玉,改进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工作,切实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期大学生就业。

一、大学生就业权益受侵害之表征

大学生就业权是指大学毕业生能够获得从事有报酬或收入的职业性劳动的机会的权利,也就是有机会将其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劳动法》也详细规定了劳动者所享有的八项基本权利。但作为刚从校园跨入社会的大学毕业生对相关的法律不甚了解,在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求职心切,往往在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忍气吞声,消极应对。而由于体制、观念、市场机制等方面的原因,在大学生就业市场中,大学生就业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非常普遍。

就业歧视严重。这是用人单位基于职业合理需要外的其他因

素的差别,而给予大学生区别对待,从而侵犯大学生就业平等权的行为。囿于就业市场的供大于求,一些用人单位不切实际地抬高用人门槛,如招聘职位要求必须有工作经验、毕业于211工程高校等条件为大学生的求职设置种种障碍,从而衍生各类就业歧视现象,涵盖了地域、宗教、民族、出身、性别、户籍、身体条件、年龄、语言、婚姻状况等。在实际生活中,最为普遍的是:学历歧视、健康状况歧视、地域歧视以及性别歧视。

就业陷阱频置。这是指用人单位利用大学生欠缺社会经验,维权意识不强,通过隐瞒、欺骗等各种手段侵犯大学生人身财产利益的行为。有时用人单位侵犯的不仅仅是大学生的就业权益,还有可能损害大学生其他财产利益,情节严重的甚至危及求职大学生的人身安全。常见的有以高薪为诱饵,实施虚假招聘。还有的巧立名目,违规收费,强行向大学毕业生收取各种名目的报名费、考试费、押金、培训费等,并无条件地延长试用期,致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甚至有些用人单位以推销为名,进行传销活动。

用人单位随意变更劳动关系。有些单位以试用期内达不到录用条件为借口,辞退毕业生;有些单位则以实习为理由,要求毕业生先工作,然后看表现才签订合同,让毕业生去留与否成为极大的不确定性;有些单位则在试用期、见习期上做足了文章,很多时候是用而不录。有些单位把大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不但不给大学生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还想尽方法拖欠甚至克扣工资和

福利待遇,严重侵犯大学获取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二、大学生就业权益受侵害之发生逻辑

其一,岗位供不应求,就业压力大。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经济转型以及大学毕业生人数逐年增加,导致大学生就业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在“毕业就等于失业”惊恐心理影响下,大学生在就业时,往往只是重视就业的结果,而忽略了就业的过程,忽视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他们的目的就是能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对于其他条件暂不考虑,这就使别有用心的单位有机可乘,导致大学生误入就业陷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其二,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不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些单位为了生存,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无视相关法律规定,招聘时一味追求高学历及工作经验,侵害了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而大多数的大学生,对劳动法律知之甚少,有的甚至连就业协议或者劳动合同的条款未仔细阅读就签名。据笔者所作调查显示:高达58%的大学生认为他们曾遭遇就业陷阱,当提及如遇到招聘陷阱,48%的大学生选择忍气吞声再寻找别的单位,25%选择向有关部门反映,申请仲裁或起诉的只有10%。

其三,就业法律制定与执行缺位。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我国在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方面也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当前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体系仍不完善,具体表现在:一方面,针对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法规还存在缺陷,如我国目前十分

普遍的户籍歧视、地域歧视等仍然没有体现在法律禁止行为之中。另外一方面,执法机构设置欠缺,执法力量不足、劳动执法任务与人员配备不相适应,还存在着“选择性执法”的现象。而大学生权益被侵害的证据往往掌握在单位手里,导致大学生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举证,因而执法机关及司法机关难以惩罚相关单位,维护大学生合法权益。

其四,就业权利救济不足。目前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狭窄,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救济程序效率低、诉讼成本高、程序处理周期长、法律监督不到位。如大学生就业权益受损时,往往局限于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未签订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范围之内,如就业歧视、就业陷阱在内的就业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而大学生就业权受损案件通常都发生在就业前,即大学生尚未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之时。这就使得大学生就业权益在受到损害的时候不能通过最有效的途径找到救济方式,即使毕业生想寻求法律的救济,因为程序繁琐、成本高和执行难等问题望而却步,最后只能是自认倒霉。 三、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路径分析

首先,国家应加强立法与政策扶持,完善大学生就业制度。出台《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法》或者《就业促进法实施条例》,针对当前大学生就业权具体内容规定的不完备,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状况,应该把相关原则性规定进一步具体化,明确就业权的概念和范围,特别是对各类侵犯大学生就业权益的行为

及应受的处罚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此外,各级政府要取消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种种政策限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积极疏通就业渠道,不断完善就业市场。各级政府还应把扩大与保障就业作为工作的重点,坚持自主择业,市场调节,政府引导,结合国家和地区经济结构调整,大胆引进人才,增大就业容量。并监管用人单位依法为高校毕业生按期足额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保险,以解决失业生活保障和因失业而可能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消除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顾虑。高校应加强对大学生就业市场的监督,催化促进就业政策的制定,保证校内大学生就业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应该及时根据市场需求,合理调整专业设置及人数配置,建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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