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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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西省2006年3月7日出台的《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即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87号],下称187号令),煤炭资源的有偿使用主要有三种形式:即转为国有资本金、国有股份和货币缴纳。对于乡镇集体煤矿而言,即将采取的就是这种货币缴纳的方式—缴纳采矿权价款。对于资源量大、价款多的煤矿,可采取资源一次划定、分期分段出让、价款随行就市的具体操作形式;采矿权价款标准五年为一个周期。

《中国经济周刊》从山西省发改委获悉,目前转为国有资本金及国有股份这两种方式的改革还没有完全启动。目前主要是针对乡镇集体矿的资源价款变现。

截至目前,山西省首批实施煤炭资源整合的已有52个县(市),其《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已经得到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领导组批准,并经领导组办公室核准实施。

“也就是说,在确定资源整合目标后,52个县(市)的有偿使用工作即转入实施阶段,正式开始征收采矿权价款及换发证等工作。”山西省一位学者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据了解,山西省争取在今年年底基本完成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

“具体各地、市价款收取情况的数据我们还没有,但是要换新采矿权证必须要交资源价款。”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一位官员说。据了解,除了重点产煤县外,山西省非重点产煤县的资源有偿使用工作也已经开始。

有专家认为,新采矿证的发放将为山西省带来一笔不菲的收益。山西省社科院副院长董继斌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山西省已探明煤炭储量2700亿吨,其中无偿划拨取得的有960亿吨,如果按各煤种平均每吨收取2.8元采矿权价款来算,这将给山西省带来2600亿的财政收入。考虑到国有大矿等将可能采用转为国有资本金的方式,直接变现主要是小煤矿,其资源量约占已划拔总量的1/3,也就是说变现价款约有900亿。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铁矿矿业权价款评估标准及征收办法的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09:10 山西日报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铁矿矿业权价款的评估确认和征收工作,积极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矿业权市场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查同意熏现将全省今后一段时间的煤矿和铁矿矿业权价款评估标准及征收办法公告如下: 一、矿业权价款的评估标准

(一)煤矿矿业权暂按以下标准评估价款不同煤种价款按资源量评估标准分别为:焦煤、1/3焦煤、肥煤为3.5-4.05元/吨鸦炼焦配煤为2.81-3.36元/吨鸦无烟煤为2.98-3.53元/吨鸦贫煤为2.48-3.03元/吨鸦优质动力煤为1.23-1.78元/吨鸦其它煤种为1.07-1.62元/吨。(三)根据市场和矿产品价格变化情况,省国土资源厅可对矿业权价款评估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二、矿业权价款的征收办法

(一)对现有煤炭企业(含改制、转让的煤矿),已占有的煤炭资源和进行资源整合的煤矿,原有煤炭资源按照评估标准计算收取价款。(二)在资源整合中被整合的空白资源、关闭矿资源和在国家规划的国有大矿后备区新设立的煤炭企业、增层扩界煤矿的新增资源,其资源价款按评估标准上浮100%计算并收取价款。

三、矿业权价款的缴纳方法

矿业权价款可以分期缴纳,具体办法如下:1.对于矿业权价款数额小于1000万元的,应全额一次缴纳。2.对于矿业权价款数额在1000~2000万元的,价款缴纳期不超过2年,首次缴纳数额不低于全部价款的1/2。3.对于矿业权价款数额在2000~3000万元的,价款缴纳期不超过3年,首次缴纳数额不低于全部价款的1/3。4.对于矿业权价款数额在3000~4000万元的,价款缴纳期不超过4年,首次缴纳数额不低于全部价款的1/4。5.对于矿业权价款数额在4000~5000万元的,价款缴纳期不超过5年,首次缴纳数额不低于全部价款的1/5。6.对于矿业权价款数额大于5000万元的,价款缴纳期不超过6年,首次缴纳数额原则上不低于全部价款的1/6。

四、矿业权价款省、市、县分成比例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和人民银行太原支

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晋财预眼2004演105号)文件执行。 特此公告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2005年8月10日

山西省制定煤炭资源有偿使用采矿权价款标准

发布日期:【2006-4-12】 关键字:山西国祥律师事务所

山西省政府近期出台了《山西省煤炭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实施方案》,

在该方案中,煤炭资源的有偿使用是一项重要的任务。过去煤矿大多是通过行政审批无偿取得,省政府出台这一方案,将一改过去行政审批无偿取得煤矿采矿权的历史。通过煤炭资源的有偿使用,可提高煤炭资源的利用效率。省政府在这次实施方案中对于采矿权价款制定了规范的标准、征收办法和征收机关: 一、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 省政府根据不同煤种价款按资源量,对采矿权分别执行下列标准:焦煤、1/3焦煤、肥煤为3.5-4.05元/吨(3.80元/吨);炼焦配煤为2.81-3.36元/吨(3.10元/吨);无烟煤为2.98-3.53元/吨(3.30元/吨);贫煤为2.48-3.03元/吨(2.70元/吨);优质动力煤、气煤为1.23-1.78元/吨(1.50元/吨);其他煤种为1.07-1.62元/吨(1.30元/吨)

二、 采矿权价款征收办法 省政府要求对现有煤炭企业(含改制、转让的煤矿),其已占有的煤炭资源按照该标准计算收取价款;进行资源整合的煤矿,对其原有煤炭资源按照该标准计算收取价款,对其整合的关闭矿资源和空白资源,其资源价款按该标准上浮100%计算并收取;对于实行煤炭资源变现的非国有煤矿,现保有资源量一次划定后,按五年一个周期,对该周期内动用资源量采取同一标准征收价款,五年到期后,根据市场情况重新确定征收标准;对于实行采矿权价款折股的非国有煤矿,在政府与采矿权人和投资人协商同意的基础上可将采矿权价款全部或部分折股。

三、 采矿权价款征收机关 省政府要求采矿权有偿出让变现价款全部委托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征收,其分成按照晋财预[2004]105号文件规定,省、市、县按3:2:5比例;公开竞价出让的价款省、市、县按2:3:5比例分成,县级政府分成的采矿权价款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对煤矿企业所涉及镇(乡)、村生态环境治理、发展公益事业和维护农村原有的办矿利益以及对合法矿井的关闭补偿等。

通过省政府明确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征收办法和征收机关,使得对煤炭资源的有偿使用有了可操作性。

矿业权有偿化改革细则出台 中央与地方二八分成

矿产资源有偿取得制度改革的步伐正稳步向前。昨天,记者从国土资源部独家获悉,近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根据补充通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加强对改革试点中分期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管理,凡未足额缴纳矿业权价款的,将一律不得办理登记发证和年检手续。与此同时,在矿业权价款分成问题上,通知明确指出省以下地方分成的矿业权价款收入,原则上向资源产地倾斜。 3000万以下采矿权价款须一次性缴清

“补充通知是对以往政策措施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向上海证券报表示。

据了解,我国相继出台了《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一系列配套政策,拉开了探矿权采矿权全面实行有偿取得制度改革的序幕。根据规定,除了新设探矿权、采矿权将类似土地,一律以“招拍挂”有偿出让。政策还要求此前所有无偿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的企业,都要补缴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记者注意到,在随后的改革中,以资金形式分期缴纳矿业权价款问题成为一个焦点。为此,《补充通知》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分期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管理,由国土资源部登记发证的矿业权,其探矿权价款在500万元以下、采矿权价款在3000万元以下的,价款原则上一次性缴清;由地方登记发证的矿业权,其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一次性缴清的标准,由各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定。

资金占用费同样实行中央与地方二八分成

根据规定,分期缴纳价款的矿业权人,应在价款评估备案后两个月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和分期缴款方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分期缴纳价款的期限、金额等进行审核后,发出“缴款通知书”。

《补充通知》还规定,分期缴纳价款的矿业权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水平承担资金占用费,该费款参照矿业权价款进行管理,实行中央与地方二八分成。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矿业权人的申请、核准的分期缴款方案及本年度缴纳矿业权价款的凭证,办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工作。”补充通知要求,凡未按核准的分期缴款方案足额缴纳矿业权价款的,一律不得办理登记发证和年检手续。根据规定,实行分期缴款的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必须在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前缴清全部的探矿权价款;实行分期缴款的矿业权人申请转让矿业权的,应当缴清剩余的矿业权价款后才可办理转让手续。 地方分成矿业权价款向资源产地倾斜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矿业权价款分成问题,补充通知也做了明示,特别是地方分成的矿业

权价款,原则性向资源产地倾斜。

根据规定,“矿业权价款收入中央与地方分成的时间界限,是指2006年9月1日以后出让(或有偿处置)的矿业权价款收入,一律实行中央与地方二八分成。”同时,“省级财政部门要制定完善省以下矿业权价款收入分成管理办法,地方分成的矿业权价款收入,原则上向资源产地倾斜。”

“这有利于提高地方经济的发展,也有利于提高地方的积极性。”此前,国土资源部一位负责人曾向记者表示。

另外,《补充通知》指出,对于资源储量大、服务年限长、一次性缴纳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矿山企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按照生产规模与资源量相匹配的原则,采取“资源一次划定、分期分段出让”的方式向矿山企业出让采矿权,并按规定收取采矿权价款。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另行制定。各省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

发布时间:2006-3-6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8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煤炭产业的集中度,加强对煤炭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煤炭资源整合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淘汰落后、明晰产权、资源/储量与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相匹配的原则。煤炭资源有偿{TodayHot}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核实煤炭资源/储量,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征收采矿权价款;

(二)煤炭工业部门负责对煤矿生产能力进行核定,并负责整合后矿井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

(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整合后矿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工商部门负责对整合后采矿权人发生变更的煤炭企业的股份构成进行审核,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注册登记;

(五)财政部门负责监管采矿权价款的入库,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采矿权价款转国有股份和国家资本金;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采矿权价款转国有股份和国家资本金形成的国有股权;

(七)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煤{HotTag}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 第二章 煤炭资源整合

第五条煤炭资源整合是指以现有合法煤矿为基础,对两座以上煤矿的井田合并和对已关闭煤矿的资源/储量及其它零星边角的空白资源/储量合并,实现统一规划,提升矿井生产、技术、安全保障等综合能力;并对布局不合理和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实施关闭。

第六条煤炭资源整合可以采取收购、兼并、参股等方式。鼓励大中型企业参与煤炭资源整合,组建和发展大型企业集团。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矿井),应当予以关闭,其资源参与整合:

(一)主要产煤县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年以下的; (二)证照不全的;(三)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四)不具备采煤方法改革条件的; (五)不符合环保要求的; (六)布局不合理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矿,应当予以关闭,其资源不得参与整合: (一)风景名胜、文物保护区的; (二)重要水源地的; (三)城市规划区的; (四)交通枢纽区域的;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九条主要产煤县核定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不得整合已关闭煤矿和其它空白资源/储量。对于下组煤尚未整体开发的,不得进行整合。

第十条县级行政区域内资源整合后新增资源面积不得超过整合前已占用资源总面积的10%;新增煤炭生产能力不得超过整合前核定生产能力的10%。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整合的原则,编制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拟上报的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15日内,委托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煤炭工业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审核意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

第十三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方案确定关闭的矿井,应当自该方案批准之日起30日内,省有关部门要吊销或收回有关证照,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实施关闭。对整合改造可以利用的井筒,要拆除所有设备、设施,专人看守,改造设计完成后加以利用或炸毁。

第十四条煤炭资源整合后的煤矿必须实现壁式开采,达到一矿一井、两个安全出口、全负压通风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对历史原因形成的多井口煤矿,因地质构造因素不能整合为一矿一井的,由省人民政府煤炭工业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部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认定,并由国土资源部门分立采矿许可证。厚煤层采区回采率不低于75%,中厚煤层不低于80%,薄煤层不低于85%。

第十五条煤炭资源整合后的煤矿必须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煤矿矿长应当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三章 有偿使用

第十六条煤炭资源有偿使用是指通过行政审批取得采矿权的采矿权人,除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依法缴纳采矿权价款。在资源整合过程中,适宜公开竞价的空白或者已关闭煤矿的资源应当按照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第十七条采矿权价款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收取。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见附录;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

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采矿权价款,按照省、市、县3∶2∶5比例分配;资源整合过程中通过公开竞价出让采矿权收取的采矿权价款,按照省、市、县2∶3∶5比例分配。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采矿权价款应当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并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前款比例分别上缴省、设区的市财政专户。

第十九条未整合煤矿和整合后煤矿的资源/储量应当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资源/储量检测报告。资源/储量检测报告应当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核查,并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备案结果作为缴纳采矿权价款的依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资源/储量检测报告进行核查时,应当组织专家评审。中介机构出具的资源/储量检测报告应当真实、可靠。

第二十条采矿权人缴纳采矿权价款可以采取货币缴纳、转为国有股份、转为国家资本金三种方式。

第二十一条煤种为焦煤、1/3焦煤、肥煤、炼焦配煤(瘦煤、贫瘦煤、肥气煤)、无烟煤的资源/储量在800万吨以下的煤矿和煤种为贫煤、优质动力煤(弱粘煤)、气煤及其它煤种资源/储量在1000万吨以下的煤矿,采矿权价款缴纳应当采取货币缴纳方式,标准一次确定,价款一次交清。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煤矿,资源/储量定量、分期分段出让,价款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煤矿采矿权价款可以按有关规定转为国有股份和国家资本金。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采矿权价款转为国有股份和国家资本金形成的国有股权,按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管理。

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价款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分配所得的采矿权价款,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分配所得的采矿权价款,主要用于在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关闭合法矿井的补偿和煤矿企业所涉及乡村的地质生态环境治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煤炭工业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联合执法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煤炭工业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接受公众举报和投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确定关闭的矿井逾期未关闭或者未达到关闭标准的,由行政监察机关对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给予警告,其行为记入企业不良信息,可以在有关媒体公布。情节严重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消其相关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阻挠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违反治安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已经2006年2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2月28日

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附录

——2006年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

2006年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

(一)焦煤、1/3焦煤、肥煤:3.80元/吨;

(二)炼焦配煤(瘦煤、贫瘦煤、肥气煤):3.10元/吨; (三)无烟煤:3.30元/吨; (四)贫煤:2.70元/吨;

(五)优质动力煤(弱粘煤)、气 煤:1.50元/吨; (六)其它煤种:1.30元/吨。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maz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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