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犯罪问题的社会成因及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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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犯罪的社会成因及解决措施
农民工犯罪问题的社会成因及解决措施
引言
伴随着城市化的进程,越来越多的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成为了城市建设不可缺少的力量,同时也是生活在城市边缘的弱势群体。他们在为城市建设做出贡献的同时,也滋生出一些特有的犯罪问题。近年来,农民工犯罪率居高不下,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不和谐声音,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解决农民工犯罪问题对于稳定社会发展,顺利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因此,研究农民工犯罪的特点和成因,制定有效的预防和解决措施已经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课题。
一、 农民工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分析
农民工是我国城乡二元制结构下产生的特殊群体,因此,农民工犯罪也区别于其他类型犯罪,有其自身的特点。要解决农民工的犯罪问题,我们首先就要明确农民工犯罪相关的基本情况。
(一) 农民工犯罪的概念界定 1.农民工概念的界定
农民工现象明显具有中国特色,在国外鲜有研究。对于农民工的一些问题,我国学者早已进行了研究。我国著名学者沈立人提出,“农民工,是指在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农村的富余劳动力,从离土到离乡,逐步转移到城镇和非农产业,以适应工业化、市场化和城市化的时代需求,实行职业变迁和地域流动,成为城市产业后备军并已开始就业,但是还未完成改换其双重社会身份和进入城市核心的一种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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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状态的、具有良好前景的新生巨大群体。”刘怀廉在《中国农民工问题》一书中指出“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有承包土地,但不从事农业生产,主要在非农产业就业,依靠工资收入维持生活的人员。”
这些概念总的来说是对农民工的一种社会身份和职业的表达。农民工是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处于转型期的产物,具有中国特色。在我国二元制结构下,农民工的户籍身份决定其依旧是农民,在农村还保留自己的农业生产资料和住宅,但由于其从事的主要是一些非农工作,因而农民工又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说农民工的职业是工人,是因为农民工所从事的职业与城市中各行各业的产业工人几乎没有区别,但我国现行体制并未把农民工接受为产业工人,所以农民工又不同于城市中的产业工人。我国现在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农民工的身份地位比较尴尬,是处于边缘状态的边缘人。
综合上文所述,在本文中所使用的农民工概念为:进入城市务工,从事非农业生产活动,以劳务工资为主要收入且具有农村户口的人员。
2.农民工犯罪概念的界定
“犯罪”是一个法律概念,是人们理性认识的结果。犯罪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犯罪是指犯罪学中犯罪的涵义,是以刑法法定为基础的,对社会历史发展具有一定危害的行为和现象。狭义上的犯罪是刑法中所规定的犯罪。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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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笔者认为在此处应使用广义上的“犯罪”概念,包括刑法中没有规定的,但对社会有一定危害的违法和不良行为。首先,广义犯罪中的越轨行为与狭义犯罪在危害社会这一点上只有量的差别,没有质的区别;其次,从犯罪发生规律看,后者往往是前者的发展方向。因此,将两者全部纳入进行研究,更符合我们加强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
由此得出,农民工犯罪是指进入城市务工,从事非农业生产活动,以劳务工资为主要收入且具有农村户口的人员所实施的不良行为及违法行为。
(二)农民工犯罪现状
从农民工产生以来,他们就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身份地位低下,生活没有保障,社会对他们的态度往往是同情、戒备、甚至是歧视。究其原因, 不外乎是一些农民工文化程度和个人素质较低, 经常打仗斗殴, 对社会治安、人民生活造成了不良影响。据公安部门提供的资料表明,流动人口的犯罪比例很高,已经成为城市治安管理的突出问题。流动人口的犯罪率居高不下,而占流动人口80%左右的农民工,已经成为公认的高犯罪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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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犯罪率居高不下,尤其是近五年来,农民工犯罪率更是增长迅猛。据《半月谈》杂志报道:农民工犯罪率在近五年间上升了20%。农民工犯罪多为抢劫、盗窃等涉及他人人身财产的案件,也有一些犯罪是为了打击报复,而且在农民工犯罪中68.4%是出于一时冲动。其中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率远远超出了上一代农民工。据北京顺义法院最新公布的调研数据显示,2011年1至10月,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占全部刑案被告人总数的39%,较去年同期增加60.7%。农民工犯罪的社会影响较为恶劣, 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因此我们必须深入分析其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从而探索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办法。
(三)农民工犯罪的特点 1.人员特征
从涉案人员看,多为男性青壮年,文化程度较低,法律观念不强,且呈现出年轻化的趋势。从农村出来打工的农民大约95%是中青年男性, 这一比率同样也反映到农民工的犯罪率上。另外,农民工大多文化水平不高,一般只有初中、小学学历,同时接受法律宣传和教育的途径少。因此,法律知识甚少,法律意识不强。
近几年,我国出现了一批新生代农民工,与上一代农民工相比,他们对农村生活的反叛、对农民身份的反感以及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对城市的渴望都较高,但是他们的人生阅历、社会经验上则相对缺乏,对承受生活的艰辛和困难的能力也相对较低。同时,新生代农民工大都处于青春期。“青春期的人精力充沛、富于激情、容易冲动、自我控制力差,情绪波动大,意志行动的独立性差,有时易受暗示,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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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志对行为的调节控制较弱。”[3]因此,这个时期的个体易受到刺激而实施犯罪行为。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率呈上升趋势,据公安部统计,2006年至2010年的5年间农民工犯罪发案率,比2001年至2005年间上升了21.7%。可见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率远远高于第一代农民工。
2.作案流动性大,再次犯罪率高
农民工从事的多为建筑工、服务行业等临时性的工作,便于流动作案,并且现代交通线路的扩展、现代交通工具的增多,以及国家对流动人口管理方面存在缺陷,也给流窜犯罪提供了有利条件,因此农民工犯罪具有明显的流动性的特点。同时,因为农民工在城市的犯罪名誉成本低,加上社会对有过前科的人员的接纳程度低,犯过罪的农民工很难再找到合适的工作,生活难以维系,迫使部分农民工再次犯罪,甚至有些农民工犯案不久又会到其他地方再次犯案,常常是屡罚屡犯。
3.侵财型犯罪多
农民工的收入普遍偏低,有时甚至在一段时间内都没有收入,连最基本的生活有时都得不到保障。因此,为钱走上犯罪道路,常常成为农民工犯罪的首要目的。从犯罪类型上看,农民工犯罪主要集中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侵财型犯罪,如盗窃、抢劫。同时,一般农民工犯罪的标的额小,只是一些小偷小摸,是职业犯罪分子不屑于做的,但往往小标的引发大案件。曾有两个拣破烂为业的河北农民在3天内连杀5人,最后仅抢得500元钱。
4.犯罪团伙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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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农民工犯罪有由单个作案发展为团伙犯罪的趋势。农民工外出务工往往是以地缘或血缘为连接成群出现,在工作和生活中体现着浓厚的乡情和亲情。相同的境遇与类似的生活使他们对自己身份的一致性产生了认同,也就容易形成一种群体意识。从众心理是中国传统农民的典型心理特征,做事少有自己的主见,容易跟随他人犯罪。在现有的案件中,农民工犯罪多通过与以地缘、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的共同打工群中的其他成员结伙进行实施。“随着结伙犯罪的发展,农民工‘黑社会化’团伙犯罪趋势日益增强, 出现了一些组织化程度较高, 有名称、标志, 严格等级分化,分工明确的犯罪团伙。”[4]这些犯罪团伙对社会的危害很大。
二、农民工犯罪的原因
农民工群体有其自身的特点,农民工犯罪自然也有不同与其他类型犯罪的特有原因。农民工犯罪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总的来说可以分为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这些原因诱使农民工走上了犯罪的不归路。
(一)内部原因
1.自身文化素质偏低,法律意识淡薄
在有些农村,迫于经济压力等方面的原因,有些初中、小学都没有毕业就到城市中打工,导致农民工普遍受教育水平低,他们没有过高的职业技能,只能从事一些简单的体力劳动,自然收入水平较低,在城市的生存能力弱,易为钱而进行犯罪。在农民工群体中,很多农民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教育,在学校没有学到必要的法律知识,在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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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接受法律教育的途径也很少,因此,很多农民工没有法律观念,不懂法,甚至是法盲。很多时候,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是在冲动之下选择了偏激的触犯法律的行为,这使农民工从受害者变成了犯罪者,甚至有些农民工做出了犯法行为,自己却浑然不觉。同时,农民工从农村来到城市,很难抵御各种诱惑,并且农民工面对纷繁复杂的城市社会,辨别是非的能力弱,容易受到他人的唆使和利用,成为别人犯罪的“工具”。
2.心理失衡
在正常的社会中,应该有多元的价值追求,评判人们成功的标准也应该是多种多样的,但如果社会过于强调某一价值的意义,就会引导民众追求一个单一的成功目标,当社会结构的不平等及社会资源的匮乏不足以让所有的人都能通过合法正当途径达到这一目标时,社会便产生了“失范”状态,出现越轨行为。[5]
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 尤其是近年来城市生活水平相对提高较快, 城乡收入差距不断扩大, 贫富差距超出了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就会造成严重的心理不平衡感,而农民工更容易出现心理失衡。农民工背井离乡来到城市,抱有的是来城市发财致富的梦想。然而,农民工从事的往往是城里人不愿意干的脏活、累活,收入少,社会地位低,还常常面临着失业的危险。他们在为城市建设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却不为城市所接纳,于是一些极端的心理就产生了。他们既羡慕他人出手阔绰,渴望尽情享受生活, 又不愿意,也很难通过诚实劳动创造财富,进而想通过非法渠道快速致富, 最终却使自己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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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中的新生代农民工比老一代农民工更能理解人权、平等的理念,接受过基础教育,更渴望能够融入城市的生活,但同时新生代农民工从小生活自在,抗挫折能力较弱,心理承受能力差,更容易产生落差心理。根据调查显示,青年农民是当前中国心理失衡最为严重的群体之一。这种心理失衡会对社会稳定造成极大的威胁,具体到个人身上很可能产生对他人及社会的不满、敌视、仇恨心理,最终引发犯罪。岳平认为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一个原因就是“犯罪者自身期望值过高而导致心理失衡、权利诉求清晰导致相对剥夺感较强烈的挫折体验”[6]。
(二)外部原因 1.生存压力大
农民工从农村来到城市打工,首先就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压力。因城市、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悬殊, 在城市生存的成本相对较高,绝大多数农民工都没有进行职业的专业训练, 没有具有竞争力的专业技能, 从事的大多是脏、累、险的工作,并且收入少、地位低,工作和生活都没有保障。《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70%以上的农民工收入在600元以下,20%左右月收入在600至800元之间,只有少数人能拿到千元以上的工资。城市生活的各项支出使他们的生活只能节衣缩食,根本谈不上有质量的生活。同时,农民工的生活环境也十分令人担忧,居住条件和医疗卫生条件差,往往是城市中的卫生死角。生存带来的压力是农民工面临的首要问题, 为了解决基本生存问题而诱发犯罪的现象为数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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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民工面临物质生活压力的同时还要面临着精神生活的压力,在恶劣的生活环境中艰难的生存。由于我国的体制和“传统心理”等诸多原因,城市居民似乎有着一种心理上的先天的“优越感”,对农民工有着排斥性心理和歧视性做法。经济发展和城市的建设需要农民工廉价的劳动力,而城市社会体系却把农民工拒之门外,农民工不能实现和城市职工一样同工同酬。同样的劳动,报酬不是完全依据劳动的付出、个人的素质而定,而是过多地倾向于城乡身份差别,这会使农民工感到社会的不公正。加上农民工的工作劳动量大,很少有闲暇时间,精神世界空虚,文化生活比较单一和粗陋甚至是空白。他们缺少来自家人的关爱,人格尊严上受到了创伤,精神紧张得不到释放,对城市文化充满好奇和向往,但又不能很好的辨别其中的优劣。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的思想很容易被城市中的腐朽文化侵袭,受到城市某些亚文化的不良影响,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政策和管理体制的不健全
在我国,有些政策和管理体制还存在不完善和不健全的地方,尤其在对待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方面,我国的政策和体制存在的问题则尤为突出。由于政策和管理的不当,使农民工受到歧视待遇,利益得不到维护,权益得不到保障,这成为诱发农民工犯罪的一大重要原因。 第一,我国还存在对农民工政策性的歧视。在建国后为了控制人口的流动,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城乡二元制的结构形式,出台的一些政策、体制都是以城市为中心的,使农民尤其是农民工的权力和各项发展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教育制度和保障制度等都把农民工排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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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之外。在政治上,由于农民工常年漂泊在外,与自己的政治权力所在地相分隔,因此农民工不能通过政治参与来为自己谋求利益。在就业上,虽然《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要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就业机会,但有些地区为了降低城市人口的失业率,还以“城市户口”为条件限制,剥夺农民工平等就业的机会。来自政策方面的不公和歧视,不仅会让农民工的生活境遇陷入困苦,也容易使农民工产生仇视社会的心理,引发犯罪。
第二,在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方面存在着缺陷。由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影响,我国在对流动人口管理方面尚不科学、规范。有关部门在对流动人口管理时存在管理理念的错位,主要是以防范的态度在进行,而不是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在农民工受到约束与管制,为城市做出贡献的同时,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服务。另一方面,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和管理行为存在不规范现象。在一些农民工聚集的地方,“由于管理部门没有法定职权,管理人员数量有限,所以在实践中往往依托一些临时机构和临时人员去试试法制性、政策性很强的管理工作,使公共管理不仅面临管理主体本身的合法性问题,而且一些管理人员本身的行为失范有酿成新的冲突甚至局部管理危机。”[7]并且不科学的管理制度还很难对流动人口进行有效的管理,不能对农民工的动态及时进行了解,使农民工犯罪后存有侥幸心理,或到处流窜作案。在对流动人口管理上的缺陷,会让农民工在心理上产生不平衡感,在行为上出现偏差,做出违法的行为。
第三,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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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了广泛的普及,但面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就体现出了很大的不足。当然,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问题也日益受到了高度的重视。近些年,已有不少城市前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开始尝试把农民工纳入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但从实际情况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直接把农民工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并不现实。这是因为农民工以流动就业、灵活就业为主,劳动关系不稳定;城市社会保障的缴费标准和享受待遇的条件,超出了多数农民工的实际承受能力;社会统筹基金不能转移,农民工在流动就业过程中会损失大部分的社会保障权益等。2006年初发布的《关于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了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原则性意见。但是如何落实,却仍然是一道难题。农民工作为城市的弱势群体,常要面临着失业的问题,同时医疗、教育、住房、劳动保护等问题也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农民工缺乏生活保障,很容易为生计问题走上犯罪道路。
第四,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很大程度上成为农民工犯罪的直接原因。处于城市弱势地位的农民工,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如对农民工施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收取或变相收取押金不退,超负荷加班不按法律标准支付加班费,非法克扣农民工的工资。其中,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尤为严重。据调查,全国拖欠农民工工资已高达1000亿元,而农民工的讨薪历程却是异常的漫长与艰辛。通过劳动监察、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农民工要付出高额的成本和漫长的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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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其权益也未必就能得到维护。有的用人单位即使法院判决了,仍然不去执行。前两年就有农民工在路边贱卖法院责令用人单位还款的执行书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就难怪农民工要选择诸如绑架、堵路、跳楼等极端手段来维权了。
面对国家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农民工受到歧视待遇,没有社会保障,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的情况,农民工很难拥有良好的生活,从而容易走上“自救式犯罪”的道路。
3.文化冲突
美国学者赛林的文化冲突理论认为,犯罪是文化冲突的产物。1938年,在赛林的《文化冲突与犯罪》一书中强调,在多元化的社会中,社会整体的规范意识与部分社会的规范意识是不可能统一的,二者极易形成冲突。在这种文化条件下,对于特定的个体来说,社会的文化冲突必然深刻地影响其思想和行为,从而引发行为人自我行为的矛盾,在其他条件具备时,就极易引发犯罪。赛林把文化冲突分为外部文化冲突和内部文化冲突,而内部文化冲突较常发生。“在内部文化发生时,文化冲突就被人格化,深入到人的人格当中,变成一种心理现象。这种被人格化了的、相互冲突的行为规范之间的矛盾,具有最强的犯罪作用。”他强调文化冲突的实质就是行为规范的冲突。犯罪学研究也表明,人的行为取向也受社会文化的融合程度和社会价值的整合程度的影响。
从这个角度来说,受传统文化熏陶至深的农民从乡村进入陌生的城市,会受到“异质文化”的冲击,面临文化上的冲突,甚至会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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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震惊”现象。这种文化冲突在农民工身上有很多表现形式,比如“结合紧密、以家庭和社区为纽带的乡村文化与更加注重个人奋斗、更加注重竞争的城市文化的冲突”,“重视情谊的乡村文化与讨价还价的市场经济理性文化的冲突”。[9]同时,城市社会中非人情化的社会关系、高节奏的生活方式、高水平的消费方式等文化特征使农民工很难在短时间内适应,而且由于城市社会中的各种制度安排基本不是为农民工而设计的,也使得农民工在陌生的情景中无法应对自如。城乡居民在文化上产生剧烈碰撞,是融入城市主流文化,还是固守在习惯的文化圈内,农民工是彷徨的。农民工群体往往得不到社会主流文化的接纳,城市的群体性偏见与歧视伤害了农民工的人格尊严,他们与城市居民几乎没有任何互动与融合;心理上的伤害和交往的缺乏使他们无法建立起对城市居民的信任,无法融入城市主流社会和主流文化,成为游离于城市社会之外的边缘群体,生活在城市的底层。从农民工犯罪具体情况来看,与他们难以融入城市主流文化有着
[10]很大的关系。文化冲突所对于农民工犯罪起到了不可或缺的推波助
澜的作用。
三、解决和遏制农民工犯罪的对策
要解决农民工犯罪问题,我们必须针对农民工犯罪的原因,发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从教育、文化、制度、管理、法律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更好的解决农民工犯罪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和培训,提高农民工的生存能力
农民工要融入城市中,必须具备现代市民意识和在城市经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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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和生活的能力。而农民工只有思想、文化素质、技术能力等多方面得到综合性的提高,才能适应现代城市的文明要求和生活节奏,才能在城市中生存发展。加强对农民的教育,尤其是对进城农民工的培训,是促进农民工更新观念,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增强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推动农民工“市民化”的迫切需要。
1.加大教育投资力度
许多农村学校面临着硬件设备差,教学资源短缺等问题,尤其在师资力量上与城市有明显的差距。同时,农民对于教育还没有足够的重视,认为子女应该尽早务工挣钱,帮助家里减轻负担。因此,很多农民工的文化素质较低。而城市中的农民工子弟学校也同样面临着师资力量薄弱,教学设备落后的情况。农民工子女在城市中的教育公平问题急待解决。
面对这种情况,国家要加大对农村和农民工学校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更多的人才投入到农村和农民工的教育工作中去,制定可量化的指标,要求具体落实到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定期到农村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对教育必要性的认识,提高农民送子女上学的热情,帮助失学儿童重新走进校园。在加强政府对教育投资的同时,还要积极鼓励个人、团体、基金组织等向教育投资,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形成教育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并且,要调整农村教育的目标,在坚持文化教育的同时,要加强能力教育和技术教育,为农民从事非农产业奠定基础。
只有从源头提高农民的素质和技能,才能使农民进城务工后有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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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的生存能力和法制观念,具有较强的心理承受能力和辨别是非的能力,从而减少农民工犯罪现象;对于农民工子女教育的重视,可以保障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权利,提高新一代农民工的素质,有利于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这对预防新一代农民工犯罪有重要意义。
2.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
农民工在进城务工之前,一般对城市的就业市场情况并不了解,自身也不具备有竞争力的一技之长。因此,农民工要想在城市中生存,进一步的培训就变得至关重要。
第一,各级政府要制定农民工的培训教育计划,加大对农民工培训的投入,各部门要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教育部门要依托各类学校,建立常年性的、有专业特色的职业培训中心;劳动就业部门要抓好劳动市场的调研工作,随时向培训部门提供用人单位对从业者的职业技能和文化素质的要求信息,以指导培训机构有针对的开展各种培训工作。
第二,城市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机构应该灵活办学,把农民工教育培训作为一项重要的任务,要根据农民工的就业需求,发挥优势,开设相关专业,办各种职业技术培训班。
第三,用人单位应该把农民工培训纳入职工培训范围,同等对待,统筹安排,改变以往只使用不培训,单纯追求利益的做法。培训应坚持自愿原则,由农民工自行选择并承担费用,政府给予适当的补贴。在对农民工进行技能培训的同时,还要加强其爱岗敬业、诚实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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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及工作的力度,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广为宣传和普及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设立法律援助热线,传授农民工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农民工自我保护的能力,并通过法律援助,增强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的意识;重点抓好对刑满释放、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农民工的教育工作,使他们真正感受到来自社会的关怀,认识到违法行为给自己和社会带来的危害。于此同时,要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宣传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加强警示教育,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农民从心理上摒弃犯罪的念头。
4.提高打击力度,有效震慑犯罪
农民工虽然是城市的弱势群体,但违法犯罪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威严,体现法律的平等和公平,促进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当农民工走向犯罪的时候,他的社会角色就发生了变化,给社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无原则的同情会有失社会的公正。因此,我们在对农民工进行关心和教育的同时,对农民工犯罪要提高打击力度,有效震慑犯罪,从而减少农民工犯罪事件的发生。我们要根据农民工犯罪的规律,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农民工和出租房屋的管理服务,建立新型的社会治安防范系统,综合运用身份证件管理、信息网管管理、居住地管理和集中整治打击等多种手段,严厉打击混迹于农民工种的违法犯罪人员”;对农民工较为集中、治安情况较为复杂的地域要设立常驻的管理机构,配置专职民警;各省市、各管理部门要互相配合,深入调查,有效打击流窜作案。同时,农民工犯罪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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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再次犯罪率高,屡罚屡犯的特征,对此我们还要改善刑法教育和改造体制,有效的发挥刑罚的教育功能,共同帮助其克服因犯罪而产生的不良心态,积极接受改造,以早日重返社会,以降低农民工的再次犯罪率。
(五)消除排外思想,从心里接纳农民工
农民工是城市的建设者,是国民财富的主要创造者,是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为城市的发展奉献着自己的青春、汗水甚至是鲜血,承受着物质和精神上的压力和由文化冲突所带来的心理矛盾。但是城市居民并没有深刻体会这一点,而是只认为农民工给城市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他们把城市交通拥挤和社会治安的混乱都归结为农民工的入城。不可否认,确实有一些农民工不自尊自爱,跌入了犯罪的深渊,但把所有一切都归到农民工身上显然是不合理 也是不公正的。城市越是排斥农民工,越是与农民工产生隔阂,就越容易带来农民工心理上的问题,越容易引发农民工的犯罪行为。因此,城市居民要消除“排外”思想,肯定农民工为城市做出的贡献,正确看待农民工群体,不能因为少数人的做出不合理、不合法的行为,而对整个农民工群体心存偏见,要与农民工平等、融洽的相处,从心里接纳农民工。
第一,相关部门要深入基层向广大市民宣传先进农民工的事迹,借助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信息传播媒介,向社会大众传播农民工生存现状,以及为城市发展做出的贡献;但媒体也要秉着真实、准确的报导原则,公正、客观、全面的向社会大众传播信息,不能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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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舆论效果,有意去偏袒或是打击农民工。
第二,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对文化冲突理论的内容进行宣传,让广大市民正确认识和理解文化冲突现象,对农民工对城市文化的不适应要给予时间和空间,增加农民工与城市主流文化的接触,减弱文化冲突对农民工的消极影响。
第三,城市居民和社会群体要平等的对待农民工,主动去关心农民工,帮助农民工解决在城市中遇到的问题,消除对城市产生的陌生感和不适应。
第四,农民工也要努力改正自身存在的一些不足和缺点,提高自身的素质,从而使城市居民摒弃对农民工的歧视观念,更好的融入城市。
结论
农民工在以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会存在,在一定时期还会蓬勃发展,而农民工犯罪问题也会相应的存在。通过对农民工犯罪现状、特点、原因等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农民工犯罪的原因复杂多样,而相应的解决办法还有待完善,只有农民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社会各界正确认识农民工犯罪问题,积极帮助农民工,才会有可能降低农民工的犯罪率,让农民工在城市很好的生存和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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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沈立人《中国农民工》,北京,民主与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57页。 [2][12]刘怀廉《中国农民工问题》,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22页,第231页。
[3] 宋浩波、靳高风《犯罪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38页。
[4][14][15]吴斌《论农民工犯罪及对策》,《三农与林业法律视角》2007年6月,第33页,第35页。
[5]李福芹《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社会原因分析》,《北京青年政治学院院报》2010年第3期第19卷,第28页
[6] 岳平《犯罪学论丛(第七卷)》 , 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261页。
[7][10][13]逯星《当前我国农民工犯罪的原因及防控》,《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院报》,2010年第3期第27卷,第10页。
[8] 王立志《赛林文化冲突理论的分析与适用》,《法学论坛》2009年3月第2期,第83页
[9] 宋林飞《城市移民的文化矛盾与社会安全》,《江苏社会科学》,2005年5月,第27页
[11]廖秀键、张晓妮、周均《农民工犯罪的社会成因及对策分析》,《湖南农业大学人文学院》,2009年4月,第1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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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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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尹雷 罗靖 许承光《少数农民工犯罪问题研究》,《武汉工程大学学报》,2009年10月第10期,
8、吉红 赵文进 周爱保《农民工攻击行为的社会认知特点研究》,《青年研究》,2010年6月
9、刘杰 律璞玉《关于农民工犯罪问题的调查报告》,《三农与林业法律视角》, 10、李长键 陈占江 《新生代民工犯罪的社会成因及其控制》,《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5年11月第6期
11、王佃利、张莉萍、高原《现代市政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6月第二版
12、沈立人《中国农民工》,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5年9月版 13、刘怀仁《中国农民工问题》,人民出版社,2005年3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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