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SC 森林管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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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SC 森林管理认证( FM )和产销监管链认证( COC ) (德国GFA Terra系统公司认证部授权)

. 森林认证在全世界越来越普及。森林认证的目的是按照经济、社会和生态协调统一的原则,促进森林的可持续发展。同时确保木材和木制品来自可持续发展的森林。

. 森林管理委员会(FSC)制订了全球承认的、符合社会和生态发展要求的森林管理原则和标准。

.森林经营单位可以申请“森林管理,既FM认证”;

. 木制品生产单位可以申请“产销监管链,既COC认证”。

.对于计划申请进行“森林管理”和“产销监管链”认证的单位,北京格林玛环境管理技术有限公司是您的可靠合作伙伴。我们随时准备为国内的林业和林产品加工出口企业进行FSC认证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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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格林玛环境管理技术有限公司( GFA Terra 系统公司大中国区认证总代理) 地址:北京海淀区民族大学西路 66 号鑫德大厦 B807 ; 邮编: 100081 电话: 010-68938548 森林认证的背景与起源

过去20年中,全球的森林问题越来越突出:森林面积减少,森林退化加剧。人们普遍认为引起森林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政策失误、市场失灵和机构不健全。国际社会、各国政府以及非政府环境保护组织对此表示了极大关注,并采取了一系列的行动......(点击进入全文) 世界森林认证体系概览

过去20年中,全球的森林问题越来越突出:森林面积减少,森林退化加剧。人们普遍认为引起森林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政策失误、市场失灵和机构不健全。国际社会、各国政府以及非政府环境保护组织对此表示了极大关注,并采取了一系列的行动......(点击进入全文) 森林认证问答

森林认证是森林可持续经营认证的简称,又叫木材认证,它可以被定义为是一个书面证书产生的过程,这个书面证书是由一个独立第三方来证明生产木材的森林的所在地和经营状况......(点击进入全文) FSC国内进展

2001年8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京举行成立大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国务委员吴仪出席大会并指出,国家认监委的成立是我国经济生活中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标志着我国产品质量和认证认可工作步入了一个新阶段......(点击进入全文) FSC认证最新进展

到2002年3月8日为止,世界共有54个国家385个森林经营单位的27 236 000 公顷森林经过了FSC授权的认证机构的认证......(点击进入全文) 为打破林产品出口“绿色壁垒”将加快森林认证建设 反倾销 森林认证 甲醛含量 胶合板出口面临欧盟封杀 追求可持续发展 中国全面导入森林认证体系 尽快建立森林认证制度 木材和森林都不可少 硬木家具厂家 应对“森林认证”要赶早 家具厂商应对“森林认证”要赶早

木材产品也需森林认证 我国家具出口遭遇“绿色壁垒” 促进可持续发展 实行木材生产和贸易森林认证(二) 促进可持续发展 实行木材生产和贸易森林认证

森林认证国际研讨会吉隆坡召开 我国森林认证工作启动 本报讯(记者王翰林通讯员王建兰)目前,我国已有4家森林经营单位通过了森林认证,93家木材加工企业通过了国际管理委员会(FSC)产销监管链的认证。国家林业局党组成员、中国林科院院长江泽慧在3月22日由国家林业局和芬兰农业林业部共同举办的“中国芬兰森林认证研讨会”上指出:“森林认证正在成为中国森林经营管理和产业发展的重要市场手段”。我国的森林认证工作已经启动。芬兰农业林业部部长尤哈?克尔凯亚奥亚先生出席研讨会开幕式并讲话。

森林认证是由独立的认证机构根据具体的、公认的原则和标准对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的评估,以证明森林是否实现了良好经营。人们希望通过认证,给那些来自良好经营森林的林产品贴上特殊的标签,以及引导消费者只购买贴有森林认证标签的产品的行动来支持森林可持续经营。森林认证实际上就是木材产品进入市场所必备的“绿卡”。 江泽慧指出,实现森林的可持续经营,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政策手段和技术手段,也要运用市场经济手段。森林认证就是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一种有效的工具。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森林认证工作还处在起步阶段,但是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森林认证工作,目前,中国政府正以提高森林可持续经营水平和林产品市场竞争力为目的,推动与市场经济相结合,打好基础,择优试点,稳步推开,逐步建立符合中国林业发展实际和国际惯例的森林认证体系。

森林认证的背景与起源

过去20年中,全球的森林问题越来越突出:森林面积减少,森林退化加剧。人们普遍认为引起森林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政策失误、市场失灵和机构不健全。国际社会、各国政府以及非政府环境保护组织对此表示了极大关注,并采取了一系列的行动:

(1)国家政策改革。一些国家制定并实施了向森林可持续经营转变的基本政策,着手解决林业上存在的问题,优先发展林业和保护环境。

(2)国际政府间进程。通过国际政府间进程,鼓励和促进国家水平上林业的可持续发展。主要进程有:

● 联合国粮农组织:发起了《热带林业行动计划》,后改为更广泛的《国家林业行动计划》,但其影响力却越来越小。

● 国际热带木材组织(ITTO):制定了《ITTO热带天然林可持续经营指南》(即ITTO进程),并通过了ITTO2000年目标,即到2000年,所有在国际上贸易的热带木材和木材产品都必须源自可持续经营的热带森林,但此目标没有按时实现。

● 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立了政府间森林问题工作组及后续的政府间森林问题论坛;2000年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成立了直接隶属于它的联合国森林论坛。它们为讨论全球林业政策问题提供了一个国际论坛。

● 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标准与指标体系:包括蒙特利尔进程、赫尔辛基进程、ITTO进程等9个进程,共有约150个国家参与了各个进程。它确定了公众可接受的、良好的森林经营标准与指标。

(3)非政府组织和其它私营部门的活动。国际非政府组织,特别是环境保护组织,如世界自然基金会、绿色和平组织和地球之友等,对上述活动促进森林良好经营的效果表示一定的怀疑,并和民间团体开始探索新的途径。如20世纪80年代非政府组织发起的抵制热带木材运动,虽然成效不大,并遭到联合国的反对,但提高了人们改善森林经营的意识。一些私营企业自行制定操作规程并\自行宣布\的持续生产标签虽然可信度差,但使工业部门开始关注社会与环境状况。

森林认证正是由环境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组织在认识到一些国家在改善森林经营中出现政策失误,国际政府间组织解决森林问题效果有限,以及林产品贸易不能证明其产品源自何种森林以后,作为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一种市场机制,在20世纪90年代初发起并逐渐发展起来的。它力图通过对森林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的评估,将\绿色消费者\与寻求提高森林经营水平和扩大市场份额,以求获得更高收益的生产商联系在一起。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传统方法(如发展援助、软贷款、技术援助和海外培训等)大多忽视了商业部门,特别是忽视了木材产品的国际贸易。在世界范围内,仅20%的林产品进入国际市场,但贸易对森林的直接影响是很明显的。人们认识到,以森林可持续经营为基础的林产品贸易也能促进环境保护。森林认证的独特之处在于它以市场为基础,并依靠贸易和国际市场来运作。

1992年以前,非政府组织就有认证设想,但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没有取得进展。环发大会以后,他们开始大力推行这种新的体系。为了监督认证的独立性和公开性,1993年非政府保护组织成立了森林管理委员会(FSC)。1994年FSC通过了原则和标准,开始授权认证机构根据此原则和标准进行森林认证。一些国家和地区也开始了自己的认证进程。从此,森林认证在世界范围内逐渐开展起来。 森林认证的概念

森林可持续经营的认证是一种运用市场机制来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工具,它简称森林认证、木材认证或统称认证。森林认证包括两个基本内容,即森林经营认证和产销监管链认证。森林经营认证是根据所制定的一系列原则、标准和指标,按照规定的和公认的程序对森林经营业绩进行认证,而产销监管链认证是对木材加工企业的各个生产环节,即从原木运输、加工、流通直至最终消费者的整个链进行认证。森林认证之所以由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森林认证的公正性和透明性。森林认证常见的概念和术语较多,主要有如下几种:

认证:独立的第三方对满足认证要求的产品、过程或服务给出书面证明的过程。 木材认证:包括森林经营认证和产销监管链认证。

产销监管链:由原木、运输、加工和流通的各个环节所组成的链。对产销监管链进行跟踪就可以确定产品的最终来源。

环境管理体系:在环境管理目标框架内,通过环境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机构的监督来实现各阶段的环境管理目标。

环境标签:对满足环境要求的产品和服务的说明,包括符号、图形、产品标签、包装、产品许可、技术公告、广告等多种表达形式。

林产品标签:在林产品上对其原材料的来源地及其经营水平进行说明。林产品标签建立在森林经营认证和产销监管链认证的基础上,它可以在产品上,也可以在产品外。 授 权:一个主体将权力委托给另一个主体。在森林认证时,授权指的是认证授权机构将森林认证的权力授予认证机构,再由认证机构对森林经营单位和木材加工企业实施认证。 森林认证的类型

推动认证的力量是多方面的,有市场力量推动的在企业自愿基础上的森林经营认证,也有应公众要求对企业森林经营的某些方面进行的认证,还有在法律和法规约束下对企业进行的强制性认证。

以市场为导向的森林经营认证指企业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按照改善森林经营或可持续的经营标准对特定森林区域进行自愿的独立认证,其目的是向市场传递信息,通常包括林产品的标签和产销监管链的认证。

对特定森林经营需求的认证/认定指按照有关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公认的系列要求,对有关森林资产或项目(如社区林业、合作森林经营项目、农场林业)的森林经营某一或多个方面的质量进行独立的认证/认定。

强制认证/认定指监测遵守有关森林经营和产销监管链规章制度的独立的强制认证。它是加强法律实施的一种措施,以确保遵守森林经营法规和控制林产品的非法采伐和贸易。 环境服务认证指按照公认的系列基准条件对特定森林区域提供的环境服务(如碳沉降、水土保持、控制侵蚀、生物多样性保护等)进行的独立认证。它以市场、法规或计划项目为基础,其执行也常与以业绩标准为基础的森林可持续经营的认证联系在一起。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14004标准或类似的标准)的独立认证,它是建立和展示森林经营单位经营能力的一种措施,以管理和控制其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

另外,认证还可应用于认定国家或组织是否遵守了国际协议(如《京都议定书》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数量的目标)。一个认证项目也可能包括几种认证类型。

大部分认证是以市场为导向,包括以业绩为基础的(如FSC体系和泛欧森林认证体系)和以管理体系为基础的(如ISO14001/4标准)认证。我们一般讨论的都是这种以市场为导向的自愿认证体系。 森林认证的目的

森林认证有两个主要目的:

(1)提高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经营水平,促进森林的可持续经营; (2)稳定企业现有产品市场份额,并为进入新市场创造市场准入条件。 除此之外,森林认证还可以实现以下目标: 区分产品; 森林服务的商品化; 降低投资风险; 促进利益各方的参与; 获取财政资助; 加强法律实施等。 森林认证的要素

森林认证和林产品标签体系一般包括以下基本要素(如下图所示): 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标准:标准是认证评估的基础。

森林经营的认证(一致性评估):以独立方式按照标准对森林经营单位进行正式审核。 产销监管链的审核:通过对文件的评估、认证产品的销售或购买数量,以及对仓库和产品生产过程的定期检查确定产品的来源。

林产品的标签:以森林经营的认证与产销监管链的审核为基础,企业可以申请标签作为传递信息的工具。

授权:对认证机构的能力、可靠性和独立性进行认定。它是对认证和标签过程的补充,其目的是提高第三方认证机构的可信度。

森林认证的标准

标准是认证的基础,认证是针对标准的评估过程。森林认证的标准有两种: (1)业绩标准(performancestandards)它规定了森林经营现状和经营措施满足认证要求的定性和定量目标或指标,如FSC原则和标准。在应用上,业绩标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即不可能制定出适用于全球森林的详细标准,必须在一般的国际标准框架内制定区域或地方标准。不同区域的业绩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别,但具有兼容性和平等性。

(2)进程标准(procedurestandardsorprocessstandards)又称为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它规定了管理体系的性质,即利用文件管理系统执行环境政策。除法律规定的环境指标外,这种标准对企业业绩水平不做最低要求。申请认证的森林经营单位必须不断改善环境管理体系,承担政策义务,依照自己制定的目标和指标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解决认定的所有环境问题。ISO14001标准就是一种环境管理体系标准。

这两种标准在概念上存在明显的差别,但在应用上又有一定的联系,他们还可以组成一套标准。首先,业绩标准体系包括许多管理体系因素,而环境管理体系的ISO14001标准也明确指出森林经营单位必须制定环境业绩要求。在许多业绩标准的制定过程中,环境管理体系对森林认证体系是有帮助的。其次,这两种标准都包括了持续提高的原则。在业绩认证体系中,可以通过定期调高业绩标准来不断提高森林经营单位的经营水平。而在管理认证体系中,它要求森林经营单位不断改善经营水平并达到各阶段目标。当前的业绩标准和进程标准之所以分开设定,它有利于评估结果的审核和统一。 森林认证的费用

森林认证有两种费用:直接费用即认证本身的费用和间接费用即为满足认证要求,森林经营单位在提高管理水平、调整经营规划、培训员工等方面所支付的费用。多数情况下,后者比前者更高。 (1)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又称固定费用,它包括: ·森林评估和审计费用; ·年度审计费用。 影响因素有:

· 认证机构评估的可行性; · 认证实施的难易程度和规模;

· 森林经营单位管理体制的效果和透明度; · 森林经营单位的大小、管理结构的复杂程度、 生物多样性的丰富程度、社会环境的多样性 以及有关活动记录的清晰程度。

一般来说,热带雨林的认证费用要高于温带林,天然林的认证费用要高于人工林。 (2)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又称可变费用,它与认证单位实施的森林经营体系质量有关。良好的森林经营体系就不必对现有的森林经营长远规划、森林作业操作规程做大的调整,也不必为培训、森林经营等进行更大的投入,从而减少为通过认证而在这些方面所支付的费用。

认证费用与认证森林的规模相关。在同等经营水平下,规模小的森林比规模大的森林的认证费用要高。 森林认证的效益

森林认证的效益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环境效益

·保护生物多样性及其价值、水资源、土壤、独特而脆弱的生态系统和自然景观等; ·维持森林的生态功能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促进森林的可持续经营; ·保护濒危物种及其生境。 (2)社会效益

·确保所有利益各方的权利得到尊重和实现。 (3)经济效益(对于参与认证的企业尤为重要) ·确保木材的长期供应; ·提高森林生产力; ·稳定森林经营权;

·加强企业的基础管理和环境管理; ·保持或增加市场份额; ·生产有差别产品; ·产品溢价;

·改善与各利益方的关系;

·加强与管理者的联系,获得森林经营的优先权; ·提高职员的士气和能力,吸引人才;

·提高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和信誉; ·获取更多的财政和技术支持。 森林认证的程序

到目前为止,全球已出现了多种多样的森林认证体系,在不同的体系下其认证的程序也不完全一样,但主要步骤是相同的,即申请、检查(或审计)、做出决定和颁发证书。 森林经营单位在申请森林认证之前要进行自我评估,为正式认证做准备,步骤为:

第一步:评估森林认证的必要性。森林经营单位应确认本单位是否有开展认证的必要,即认证将为企业经营带来收益,诸如认证将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认证的收益将超过认证成本等等。

第二步:选择合适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机构。森林经营单位应根据消费者或市场对某种认证证书的需求,决定选择哪种认证体系。

第三步:开展内部评估。森林经营单位在正式认证之前,应进行内部的初步评估,包括对认证标准的选择,本地条件下标准的解释,运用标准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评估,以确定本单位符合认证要求的程度。

第四步:改进和完善森林经营管理以实现森林的良好经营。在内部评估之后,森林经营单位应对森林经营中存在的不足加以改进,例如制定明确的经营目标,采取切实可行的实施步骤。

这些工作做好以后,森林经营单位就可以正式申请认证。通常情况下,森林认证是按照下面的流程图进行的,在各个环节,认证机构和森林经营者都承担着相应的责任。

中国芬兰森林认证研讨会在京召开

中国林科院

3月22—23日,“中国芬兰森林认证研讨会”在北京东方花园饭店举行。这是根据2002年中芬林业工作组第12次会议纪要及2004年中国国家林业局周生贤局长访问芬兰期间达成共识、双方在森林认证领域召开的一次高层次学术研讨会。国家林业局党组成员、中国林科院院长江泽慧,芬兰农业林业部部长科克沃加主席开幕式并致辞。芬兰驻华大使巴鑫亦出席开幕式并发表书面讲话。

江泽慧院长在致辞中深情地回顾了中芬两国友谊建交、林业领域合作与交流、中国政府对林业可持续发展和森林可持续经营的重视及1992年联合国环发大会以来,森林认证在世界范围内的蓬勃发展历程。

江泽慧院长说,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需要运用法律手段、政策手段和技术手段,也要运用市场经济手段。森林认证就是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一种有效的市场工具。

目前,世界上分别形成了国际、区域和国家三个层次的二十多个森林认证体系,较为有影响的是森林管理委员会体系和泛欧森林认证体系。国际社会对各个体系之间求同存异、相互认可的呼声日益高涨。

江泽慧院长指出,与一些林业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森林认证工作还处在起步阶段。但是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森林认证工作,2003年发布的中央《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积极开展森林认证,尽快与国际接轨”。

2001年,国家林业局成立了以江泽慧院长为组长的中国森林认证工作领导小组。同年,该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会议明确提出,要结合中国的国情和林情,建立中国自己的森林认证体系。目前,我国已有4家森林经营单位通过了森林认证,共有94家木材加工企业通过了产销监管链认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木材加工工业的飞速发展,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木制家具出口国之一。森林认证正在成为我国森林经营管理和林业产业发展的重要市场手段。目前,我国政府正以提高森林可持续经营水平和林产品市场竞争力为目的,推动与市场机制相结合,打好基础,择优试点,稳步推开,逐步建立符合我国林业发展实际和国际惯例的森林认证体系。 江泽慧院长说,芬兰政府致力于全球环境和发展的国际合作。芬兰是世界上少数兑现了在1992年联合国环发大会上承诺的将国民生产总值的0.7%作为支持发展中国家以保护环境为核心的官方发展援助的国家之一。芬兰也是世界上森林可持续经营理论和实践的积极倡导者,关于森林可持续经营标准与指标体系的赫尔辛基进程是世界三大主要进程之一。 江泽慧院长强调,中芬两国在林业领域合作的互补性很强。芬兰有先进的森林可持续经营经验,有非常发达的森林工业和林业机械制造业。芬兰还是泛欧森林认证体系的最主要实践国,其95%的森林经过了泛欧森林认证体系的认证。在森林认证领域有非常丰富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供我们学习和借鉴。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林业发展和环境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森林工业发展迅速,已经成为世界林产品消费大国和木材深加工产品的出口大国。中芬两国在林业领域的合作前景非常广阔。

本次研讨会的主题是研讨森林认证在人工林营造、森林经营和木材工业利用中的作用,旨在增进中芬两国在森林经营和森林认证方面的相互了解,促进和加强双方在森林认证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有力地推动中芬两国、亚欧两洲乃至整个世界森林认证的发展进程。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芬兰林业政策进程、森林认证发展现状、企业开展森林认证的作用与经验;世界森林认证发展现状与挑战;中国森林认证的发展战略等,并对森林认证在人工林营造、森林经营和木材利用中的作用进行公司案例介绍和讨论。会议期间还举办了木材建筑展。 会议由国家林业局和芬兰农业林业部共同主办、中国林科院承办、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协办。中芬两国国家政府部门、研究教学机构、森林经营和森林认证单位及其相关领域的

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及其他特邀代表140多人参加会议。 森林认证体系(2)

2002-04-24 11:09:30 第1页

FSC认证最新进展

到2002年3月8日为止,世界共有54个国家385个森林经营单位的27236 000 公顷森林经过了FSC授权的认证机构的认证。

世界各国通过FSC认证的森林面积与森林经营单位数量 截止日期:2002年3月8日 国 别 瑞 典 波 兰 美 国 爱沙尼亚 巴 西 英 国 加拿大 玻利维亚 南 非 新西兰 墨西哥 爱尔兰 德 国 危地马拉 拉脱维亚 克罗地亚 俄罗斯 乌克兰 智 利 印度尼西亚 津巴布韦 伯利兹 哥斯达黎加 瑞 士 荷 兰 立陶宛 乌拉圭 纳米比亚 认证面积(公顷) 10117431 3806160 3039270 1063517 1055599 1 055 238 980 572 931 263 806 143 527 351 502 656 438 000 317 471 306 317 264 854 241 234 215 715 203 000 182 541 151 589 110 561 95 800 79 964 71 065 69 808 66 141 62 004 61 130 单位数量 (个) 21 8 90 2 19 29 11 8 12 8 20 1 35 10 4 3 3 1 3 3 4 1 17 11 10 1 3 1 匈牙利 马来西亚 斯洛文尼亚 所罗门群岛 阿根廷 厄瓜多尔 哥伦比亚 斯里兰卡 斯威士兰 法 国 菲律宾 洪都拉斯 意大利 捷 克 巴拿马 列支敦士登 日 本 泰 国 挪 威 比利时 巴布亚新几内亚 奥地利 中 国 丹 麦 印 度 芬 兰 合计:54 60 720 55 083 48 159 39 402 22 232 21 341 20 056 17 825 17 018 15 363 14 800 13 868 11 000 10 441 8 383 7 372 6 390 5 428 5 100 4 342 4 310 3 366 940 372 175 120 27236 000 1 1 1 1 3 2 1 4 1 4 1 2 1 1 3 1 4 1 1 2 1 4 1 1 1 2 385 世界各大洲通过FSC认证的森林面积和森林经营单位数量 截止日期:2002年3月8日 地 区 欧 洲 北美洲 南美洲 非 洲 大洋洲 亚 洲 合 计 国家数量(个) 24 2 13 4 3 8 54 单位数量(个) 148 101 92 18 10 16 385 认证面积(公顷) 18 095 989 4 019 842 3 302 024 994 852 571 063 252 230 27236 000 泛欧森林认证体系 一、简介

泛欧森林认证委员会于1999年6月30日成立于巴黎。泛欧森林认证体系是欧洲私有林主发起的自愿认证体系,其目的是建立一个国际上可信的欧洲森林认证体系和国家倡议的框架,进而推动森林认证体系的相互认可。

二、主要特征

◆ 欧洲林主发起的私有进程; ◆ 符合欧洲林地所有权的特性;

◆ 为建立相互认可的国家认证体系提供了一个泛欧框架;

◆ 向消费者和公众证明经过认证的森林符合赫尔辛基进程标准; ◆ 立足于欧洲地区; ◆ 提出了\区域认证\。

三、组织机构

泛欧森林认证体系目前共有18个成员,即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爱尔兰、意大利、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和英国等13个欧盟成员国,以及捷克、加拿大、拉脱维亚、瑞士和美国。正在申请成为正式成员的国家有:白俄罗斯、爱沙尼亚、匈牙利、立陶宛、卢森堡和斯洛文尼亚。

泛欧森林认证委员会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由主席1人、副主席2人、董事2~8人(现有6人)组成,每位董事任期2年,可连选连任。

四、标准

泛欧森林认证使用的标准,是依据1993年赫尔辛基和1998年里斯本欧洲森林保护部长级会议决议中规定的泛欧标准,即赫尔辛基进程的标准和指标,共有6个标准27个指标。这6个标准为:

标准1:森林资源及其对全球碳循环的维持和适当增强; 标准2:森林生态系统健康和活力的维持;

标准3:森林生产功能(木材和非木材)的维持和提高; 标准4:森林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的维持、保护和适当增强; 标准5:森林资源保护功能(主要是水土)的维持和适当增强; 标准6:其它社会经济功能和条件的维持。

符合泛欧森林认证标准的木材可以获得泛欧森林认证标志,以此向消费者证明,他们购买的木材产品来自通过认证的、可持续经营的森林。

五、体系运作 在国家层次,所有利益团体均应邀参加国家泛欧森林认证管理机构,该机构的职责是制定国家森林认证标准,设计国家森林认证体系。这些国家机构对泛欧森林认证委员会负责,并选举泛欧森林认证委员会管理机构成员。国家森林认证标准和认证体系要提交给泛欧森林认证委员会,委员会根据泛欧森林认证的原则和标准对所提交的国家标准和认证体系进行严格的评价,最后决定该体系能否通过并授予泛欧森林认证标志。由国家授权的认证机构要接受资格审查,然后才能依照国家森林认证体系开展森林认证,并提供认证标志。

六、认证程序

泛欧森林认证体系认证程序一般分为4个步骤: ◆ 评估; ◆ 报告;

◆ 决定是否通过; ◆ 定期审核。

七、产销监管链认证

泛欧森林认证体系制定了产销监管链认证原则,以确保由产品逆向追踪到森林这一机制的有效性和成本效益。产销监管链认证有3种方法: ◆ 输入输出法(流入百分比/流出百分比):当一定比例泛欧森林认证木材进入木材加工领域,同样比例的产品也算得到了认证; ◆ 最小平均百分比法:当认证产品在输入货物中所占比例超过规定的最小平均值时,则整批产品可被标志为认证产品。在泛欧森林认证体系中,这个最小百分比是重量或体积的70%; ◆ 物理分离法:把在运输、生产和流通各环节中不同来源的木材分离开。

八、局限性

◆ 认证范围局限于欧洲,是一个区域性的认证体系;

◆ 认证只针对以地区、州为单位的,或许多林主联合在一起的大面积森林,对小林主经营的小片森林不进行认证;

◆ 过分关注林主和木材加工企业的利益,经济利益凌驾于环保和社会利益之上; ◆ 只对私有林进行认证; ◆ 没有全面的业绩标准。

泛欧森林认证委员会认可的认证体系及其认证的森林面积

截止日期:2001年12月20日

泛欧森林认证委员会认可的体系 奥地利森林认证体系 捷克森林认证体系 芬兰森林认证体系 法国森林认证体系 德国森林认证体系 拉托维亚森林认证体系 挪威森林认证体系 瑞典森林认证体系 瑞士森林认证体系 总 计

认证的森林面积(万公顷) 305 0 2 190 0 530 < 0.5 910 167 4 4 106

FSC 森林管理认证( FM )和产销监管链认证( COC ) (德国GFA Terra系统公司认证部授权)

. 森林认证在全世界越来越普及。森林认证的目的是按照经济、社会和生态协调统一的原则,促进森林的可持续发展。同时确保木材和木制品来自可持续发展的森林。

. 森林管理委员会(FSC)制订了全球承认的、符合社会和生态发展要求的森林管理原则和标准。

.森林经营单位可以申请“森林管理,既FM认证”;

. 木制品生产单位可以申请“产销监管链,既COC认证”。

.对于计划申请进行“森林管理”和“产销监管链”认证的单位,北京格林玛环境管理技术有限公司是您的可靠合作伙伴。我们随时准备为国内的林业和林产品加工出口企业进行FSC认证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COC新规则简介(查看详情请点击进入)

FSC 产销监管链( CoC )认证新规则

FSC自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采用产销监管链(CoC)认证新标准。标准引入了几个全新概念,包括了跟踪和标识产品中FSC认证材料的数量,对非FSC认证森林的木材来源控制的改进,以及第一个对再生材料的鉴定和识别的全球计划。

已经通过产销监管链(CoC)认证的企业必须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新规则。正在申请的企业将被要求在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FSC新标识从2004年底至2005年初开始逐步采用,并于2005年7月1日起正式使用。

标准引入的全新概念包括: ★ FSC产品组合 ★ FSC纯净材料 ★ FSC混合材料 ★ 受控木材

★ FSC信用体系

FSC产销监管链(CoC)认证新标识分为3个基本类别:

FSC纯净标识 FSC再利用标识

FSC混合标识

详细信息请联系:

王栋

北京格林玛环境管理技术有限公司

德国GFA Terra系统公司大中国区认证总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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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42万公顷森林认证 木材可销往国际市场 [来源] 人民日报 [作者] 赵永新 [日期] 2005-4-20

园林在线4月20日消息:吉林省白河林业局和黑龙江省友好林业局42万公顷森林,今天通过了森林管理委员会(FSC)的认证评估。这意味着这两家单位生产的木材产品贴上了绿色通行证,可以顺利销往国际市场。

据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张松丹介绍,开展森林认证是我国适应世界林业发展规律的具体表现,有助于将我国林业经营纳入可持续发展的轨道。同时,近年来我国林产品的出口量迅速增长,而且大部分出口到欧美市场。如果不开展森林认证工作,我国外向型木材加工企业将可能面临逐渐失去欧美市场份额的危险。

友好林业局和白河林业局此次森林认证历时两年,认证面积分别为24万公顷和18万公顷。 开展森林认证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

肖文发、江泽平、张守攻在《世界环境》2001年第4期撰文《森林可持续经营认证及其影响》,从森林认证的概念出发,分析了认证与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标准和指标体系的关系、认证对森林经营的潜在影响、认证的环境、经济及社会影响。为了公正地证明森林的经营方式是不是可持续的,客观上应该有一个衡量的原则和标准,目前,这一标准就是国际社会,尤其是在欧洲所广泛讨论的对林产品贸易的标签和森林可持续经营的认证。包括森林可持续经营的认证和森林产品的认证。森林认证是木材加工企业抢占国际市场的有效手段,而且大量的产销监管链的认证势必推动森林经营认证的开展,从而促进越来越多的森林经营单位能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森林的可持续经营。从国际上看,森林认证已是大势所趋。从国内来看,森林认证也是一种可供选择的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市场机制。但森林认证在我国还鲜为人知,亟待进一步加强。《中国环境报》2002.4.30 我国将全面开展森林认证制度

国家林业局科技司司长李东升7月21日在杭州召开的国际森林认证研讨会上提出:实现森林的可持续经营已成为我国林业发展的首要任务,我国将全面开展森林认证工作,力争在今年年底完成我国森林认证制度的建立。

森林认证是通过对森林经营活动进行第三方独立评估,以证明森林是否实现良好经营。国际森林认证研讨会,是迄今为止在我国召开的规模最大、层次最高、内容最丰富的森林认证研讨会,目前列世界认证林地面积前三位国家的代表参会研讨。 文章出处:全球农业网编辑部各国森林认证体系介绍

发布单位: 本溪市农村经济发展局 发布时间 2004-8-4 9:55:59 浏览次数18

目前,世界上已经建立或开始建立自身森林认证体系的国家有19个。其中,做得较为成功或较有地方特色的有美国可持续林业倡议(SFI)、英国森林保护计划(UKWAS)、马来

西亚木材认证委员会(MTCC)以及印度尼西亚生态标签研究所(LEI)。 全球排名第三的SFI 美国可持续林业倡议由美国林纸协会发起,2000年7月成立可持续林业理事会(SFB)。该体系要求会员要按照可持续经营标准开展经营,并要通过SFI认证。目前这一体系主要在美国和加拿大开展认证,主要针对大规模的工业人工林,从去年开始提供产销监管链认证。该体系认证的森林发展速度很快,到目前为止,该体系经过第三方认证的森林达4229万公顷,位居世界第三位。

FSC、PEFC双重认可的UKWAS 英国森林保护计划是1999年由英国林业委员会发起创立,得到英国林业、环保和木材工业部门的认可。该认证标准UK-WAS标准,既符合英国林业和其他利益方的利益,又符合FSC体系和PEFC的要求,得到FSC和PEFC的双重认可,FSC和PEFC在英国开展认证均采用该标准。该计划没有发展成为完整的认证体系,也没有认证森林,但它在英国范围内提供了统一的认证标准。

富有政府特色的MTCC 1999年马来西亚初级产业部与马来西亚木材理事会成立了马来西亚木材认证委员会负责森林认证工作,建立了马来西亚森林人证体系,并于2001年10月开展认证活动。该体系标准以ITTO标准与指标为基础,现在正在按照FSC原则与标准的框架和要求进行修改。

马来西亚森林认证体系目前认证的林地总面积为231万公顷,还有5个森林经营单位的250万公顷林地正在认证中,除此之外共有29家企业通过马来西亚产销监管链认证。在马来西亚,所有森林经营单位都必须首先通过MTCC认证,方可申请其他认证体系认证,政府同时也会给予申报MTCC企业一定财政或税收上的补贴。截止到2003年4月,马来西亚已有1789立方米经过马来西亚森林认证体系认证的木材出口到欧洲,为欧洲多国所接受。 亚洲最早开始探索的LEI 印度尼西亚生态标签研究所1994年成立,开始建立印尼森林认证体系。该体系包括天然林认证、人工林认证、社区森林经营认证和产销监管链认证几个部分。LEI的标准是以ITTO森林可持续经营标准与指标、FSC原则和标准以及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为基础制定的。

印尼天然林认证由LEI与FSC合作完成,任何森林经营单位要获得认证都必需通过LEI认可的认证机构,并由FSC认证机构授予森林可持续经营证书。截止到2002年底,已有11家森林经营单位进行LEI-FSC联合认证,总面积超过200万公顷,但仅有一家9万公顷的森林通过了认证。

森林认证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摘要

森林认证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初,10年来,森林认证在全球范围内取得了快速的发展。文中介绍了森林认证的起源和发展现状,指出了森林认证的发展趋势,并对我国开展森林认证提出了建议。 1. 森林认证的起源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来,森林可持续经营得到了广泛的关注,世界各国对如何采取措施来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维持木材和林产品生产的可持续性,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和研究。在此背景下,国际上,尤其是在欧洲,人们将森林可持续经营与木材的销售市场联系在一起,环境意识强的消费者希望通过只购买源自经营良好森林的木材产品的行动来支持森林可持续经营。森林认证就是为适应这种市场机制而兴起,并蓬勃发展起来的。在一些发达国家,森林认证不仅有许多成功的实践,而且有日渐成熟的理论。森林认证正在改变着森林的面貌和世界经济的未来。 2. 森林认证的现状

森林认证在全球范围内取得了快速的发展。目前世界上共有20多个森林认证体系:全球性体系有森林管理委员会(FSC)等,区域性体系有泛欧森林认证体系(PEFC)等,

还有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美国、加拿大、荷兰等一些国家体系。 2.1 认证的森林

在20世纪90年代森林认证出现的最初几年,森林认证的实施很困难,认证的森林面积仅以缓慢的速度增长。但近年来,认证的森林面积呈指数快速增长。到2002年1月,全球已有约60多个国家的1.09亿多hm2森林通过了各种森林认证体系的认证(ITTO,2002)。认证面积几乎是2000年的4倍,是2001年的2倍。

但是,认证的森林的地理分布很不均匀:其中一半以上在欧洲,约40%分布在北美。发展中国家认证的森林所占的比例不超过8%,其中的3/4分布在ITTO生产国。 世界银行/世界自然基金会联盟的目标是,到2005年认证的森林总面积达到2亿hm2,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占1亿hm2。目前,发达国家已经达到该目标(认证的森林达到1亿hm2),但发展中国家只完成了目标的6.4%,如果不采取新的措施,到 2005年发展中国家可能达不到所计划的认证目标。 2.2 认证体系

各体系认证的森林面积所占的比例也发生了变化。几年前,全世界所有的认证的森林几乎都是在FSC体系下认证的。但目前,FSC认证的森林的份额只占23%,而PEFC占38%。北美的国家体系(美国可持续林业倡议SFI、美国树木场体系ATFS和加拿大标准化协会CSA)共占约35%。

各体系在各地区所占的市场份额不同。在拉美地区,FSC是唯一的认证体系,但FSC在非洲和亚太地区所占的份额较低。在欧洲,PEFC和FSC分别占70%和30%。在北美,国家体系(SFI、ATFS和CSA)共占约92%,其它体系所占比例很小。 在发展中国家,FSC认证最多的是人工林。例如,FSC在巴西认证的森林(77万hm2)中,有73%是位于该国南部、东南部和中西部地区的人工林。按照Roda(2002年)的数据,在FSC体系下认证的热带林约有1/3是人工林。MTCC(马来西亚)和Keurhout(荷兰)是专门针对天然林的认证体系。 PEFC体系和ATFS体系认证的森林大部分由小林主经营,这2个体系主要针对那些拥有林地较少的私有林主。SFI和CSA主要适用于大的工业林地所有者和特许经营者。

几乎所有的认证体系都通过小林主联合认证来降低小型企业的认证成本。 2.3 认证机构 目前,只有少数得到认可或授权的认证机构在全球开展森林认证工作。FSC有10个森林认证机构,但其中6个影响很小,他们认证的总面积只占

FSC认证面积的3%。认证机构SGS认证的森林面积占FSC体系认证面积的57%,其次是Smart

Wood、SCS和土壤协会。

认证机构在各地区的市场份额也不同:SGS在非洲和亚太地区占优势,Smart Wood在拉美占3/4。 2.4 认证林产品的供需

以现有的数据还不能对认证林产品的供需做出准确的评估。总的来说,认证林产品的供需在全球林产品贸易中所占的比例较小。但全球认证森林的潜在木材供给量是巨大的,以现在的数据估计约为2.34亿m3(ITTO,2002)。

在一些主要的认证林产品市场(英国、荷兰、德国和比利时),对认证林产品的需求超过供给。这是因为这些国家都是\环境敏感市场\,购买商承诺购买经销认证的林产品。根据WWF的数据,1999年到2000年英国零售FSC认证的木材产品销售额从3.51亿英镑(占木材总销售额的1.8%)增加到6.29亿英镑(占木材总销售额的3.4%)。

供给不足也迫使这些国家的购买商支持他们的供货商进行认证,因此一些国家(如波兰、克罗地亚等)的认证是由购买商或外国的团体支付费用的。

认证林产品超过一半的需求是来自WWF发起成立的\全球森林和贸易网络(GFTN)\,该网络分布在近20个国家。网络的成员宣布,他们只购买FSC认证的产品。例如网络的成员、全球家居零售业界巨头之一的宜家公司(1KEA),其长期目标就是使所采用的所有木材都来自确认的经营良好的森林,也就是经其认可的森林认证体系认证的森林。宜家将通过4个阶段目标来达到其最终目的。

公共采购政策也影响着认证林产品的需求。在英国、丹麦、荷兰、比利时和奥地利以及美国的一些州,政府部门提出了包括木材和纸产品在内的\绿色\采购政策。要求政府部门在采购时必须购买经独立认证的森林资源的林产品,以确保木材资源源自可持续和合法采伐的森林。例如,英国的朗伯斯地区(Lambeth)是第1个指定使用FSC认证木材的地方政府,而希思罗机场1.3亿英镑的隧道工程的木框架也指定采用FSC认证的巴西胶合板。

3. 森林认证的发展趋势

3.1 森林认证面积仍将快速增加,认证林产品市场在一些地区将持续扩大, 自1998年以后,森林认证面积就处于快速增长期。随着森林认证在全球受到的关注和认同越来越多,森林认证的影响日益增加,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森林经营单位寻求认证,以实现其森林可持续经营或占领市场的目标。森林认证将继续保持发展的势头,认证面积将快速增加。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和FAO(Vihunen等,2001)的研究表明,对认证林产品的需求主要由以下市场因素推动:竞争优势和向消费者提供选择。在欧美市场,认证林产品相对于非认证林产晶体现出越来越大的竞争优势,很多销售商承诺将逐渐转变为只经销认证的林产品。同时,在这些市场,消费者已强烈地意识到非法采伐和林地皆伐所造成的破坏,来自可持续经营森林的林产品进入市场的需要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强烈。据估计,今后3~4年呐,全球对认证木材的需求量将会显著增加,特别是政府方面的需求。 3.2 各国将加快森林认证进程

虽然很多国家对森林认证存有不同的看法,但近几年来,随着全球对森林可持续经营、非法采伐和非法木材贸易的日益关注,有关森林认证的国际进程和国际讨论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这些国家已经从最初的反对或观望转向积极地探索和尝试。他们开展相关研究、进行国际合作,甚至发展本国森林认证体系,都是为了本国在森林认证这一国际林业趋势面前保持主动性。各国在考虑本国国情、林情的基础上,已经加快了森林认证的进程。 3.3 FSC和PEFC的影响将继续加大,但最终地位尚不明朗 目前在全球最有影响的森林认证体系是FSC和PEFC,他们认证的森林面积也是最多的。FSC得到了购买者集团和全球森林与贸易网络的支持,具有较可靠的市场基础。PEFC由欧洲的私有林主发起,目前在世界上最大的认证林产品市场--欧洲影响较大。最近,这两大体系都制定了推广计划,以加强在全球森林认证领域的影响。目前FSC共发展了34个国家倡议。FSC的目标是:到2007年,使全世界工业材的30%获得FSC认证,使FSC认证的木材占全球原木市场的15%。PEFC虽然最初只局限于欧洲,但目前已转向全球发展。巴西、智利、马来西亚等非欧洲国家已经成为其会员。PEFC已批准了13个国家的认证体系和认证标准,认证的森林面积已达4770万hm2,超过了FSC。 由于FSC在认证机制方面的垄断做法以及其非政府组织的身份,而PEFC则在认证标准方面遭人诟病,因此,虽然这两大体系的影响将继续加大,但尚没有哪一个体系能占明显优势,国际上也不可能有哪个体系在短期内成为唯一权威性的、得到各方认可的森林认证体系。

3.4 ITTO将在国际森林认证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作为联合国下属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热带木材组织(1TTO)已成为一个森林可持续经营相关议题的重要讨论平台。鉴于目前森林认证体系众多、各体系不同的出发点和利益取向,以及认证标准的不统一,越来越多的国家赞成ITTO应在国际森林认证事务中发挥重要作用,认为只有ITTO有能力领导有关森林认证的全球对话和行动。发展中国家认为,现有的森林认证体系均起源于欧美发达国家,而发展中国家的森林经营水平较低,在现有体系下开展认证对他们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ITTO在促进各方协商和对话方面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3.5 中国、日本等木材消费大国的态度影响着全球森林认证的发展

森林认证对森林可持续经营的促进作用,是通过贸易对森林的影响来实现的。因此,如果木材消费国不赞同和不支持森林认证,那么森林认证将不可能在推动森林可持续经营中真正发挥作用。目前,森林认证的推动者已经意识到,中国和日本等木材消费大国对森林认证的态度至关重要。全球各认证体系也加快了在中国和日本等国家推广森林认证的步伐,FSC不久后将在中国设立专门的办事处。

从目前的情况看,中国和日本对森林认证都持积极态度。为适应森林认证的国际潮流,最近,日本林业协会森林认证制度研讨委员会提交了\创立适合日本的森林认证制度\的报告,力求制定适合日本森林状况的认证体系。中国也已经启动森林认证进程,成立了中国森林认证领导小组,开展了建立森林认证体系的一系列工作。 3.6 森林认证体系的互认问题将成为森林认证的热点 多种森林认证体系并存有利于竞争,但也可能使消费者对各种认证体系和认证标志产生混淆。目前全世界有20多个森林认证体系,它们之间的相互认可已成为国际森林认证的热点问题。目前已经出现了一些体系相互认可的方法和途径,但还处于理论阶段。各方对相互认可的看法不一,从理论到实践还存在很多障碍,前景仍不明朗。较多的意见认为,需要建立一个评价和认可森林认证体系的国际框架,并最终达成相互认可。

3.7 \森林认证阶段进程\将在发展中国家森林认证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森林可持续经营是一个持续提高的过程,不同国家起步的水平不同。\森林认证阶段进程\就是分阶段达到认证。该方法是针对广大发展中国家在森林经营水平、能力建设以及生态、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局限而提出的,力求通过分阶段的方法,改善森林经营,使发展中国家逐步实现森林认证。该方法由ITTO提出,目前已经专门召开3次国际研讨会进行讨论,获得了广泛的认同,但还没有具体实施。预计在发展中国家森林认证进程中将发挥重要作用。

4. 对我国开展森林认证的建议 4.1 建立森林认证体系

森林认证体系有3个基本要素:森林认证的认可、标准和认证。因此,推动建立森林认证体系的工作也要从这3个方面入手。

要建立我国的森林认证体系,如何建立森林认证认可机构和管理办法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也是森林认证在我国能否健康发展的保证。

目前,我国已开始制定森林认证的国家标准。国际上制定森林认证标准的经验是:专家起草、多方参与、广泛咨询和不断改进。建议成立森林可持续经营和森林认证标准制定委员会,调动全国有关专家参与森林认证标准的制定工作,并邀请国际专家参与。 4.2 加强研究与宣传

森林认证是一个全新的领域,涉及国际政治、贸易、环境等方面,影响林业可持续发展。我国虽然对森林认证做了一些研究工作,但还不够深入。建议国家拨出专项研究经费,广泛开展对森林认证的研究。

森林认证在我国是一个新生事物,林业管理部门、森林经营单位和社会公众都对森林认证了解不多。因此,应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对森林认证的宣传工作。 4.3 尽快制定相关政策

森林认证主要是靠市场机制来推动的,但是政府的引导和规范至关重要。政府对森林认证的相关政策,直接关系到将来森林认证工作能否顺利推行。应制定相关政策,采取宏观调控措施,培育我国的认证林产品消费市场,发挥市场机制对森林认证的推动作用。 4.4 启动森林认证示范项目 目前,我国森林认证体系主要停留在理论研究阶段,还没有在国内任何森林经营单位进行实践。无论是专家制定标准,还是管理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都需要从实践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开展认证示范已成为当务之急。 4.5 加强国际合作

我国应积极加强和周边国家或发展中国家在森林认证领域的区域合作。通过制定共同的森林认证进程,制定互相认可的森林认证体系,制定统一框架下的森林认证标准等,进行区域性的森林认证合作,这样既可以相互借鉴,加快我国森林认证的进程,又可以争取在国际森林认证问题上的主动权。 5. 结语

森林认证是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一种市场机制,但森林认证并不是包治全球林业问题的灵丹妙药,未来森林的命运有赖于公众的意识、态度和所采取的行动。全球开展森林认证仅仅10年时间,世界各国政府目前尚未就森林认证达成共识,实现全球森林认证,还有很长的路要走。[BT][15]来源:世界林业研究从法律的视角看森林认证

从法律的视角阐述森林认证必要性

(摘要:森林认证是近几年林业界讨论的热点话题,本文在介绍我国森林资源保护的现状和森林认证的概念以及发展状况的基础上,试从法律的视角进一步思考和分析森林认证的意义,阐述森林认证立法的必要性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字:森林保护、森林认证、立法

森林环境的恶化已经使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成为国际林业产业的关键问题,这也使得入世后的中国林业,在由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的关键时期,面临更大的挑战。作为解决森林问题、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的一种有效手段,森林认证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国家的认可和支持。在我国,人们也逐渐认识到森林认证对于森林经营和管理工作与国际接轨,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的重大意义。本文将主要从法律的视角进一步探讨森林认证的相关问题,以促进我国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森林资源保护的现状

我国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较之从前已经有了很大的改观,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森林资源总量不足,增长缓慢,存在重造林、轻管护,边建设、边破坏的现象;森林资源结构不合理,可采资源锐减,按目前的消耗速度,再过五年半可采资源将消失殆尽;森林资源质量不高,林地生产力日趋下降;超限额采伐、林地逆转呈扩张之势等等。这些问题反映出森林资源管理形势十分严峻,一方面国家投入大量资金恢复植被,另一方面仅有的森林资源在不断地遭到破坏。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也很多,诸如1、某些利益方短期行为明显,往往是局部利益考虑的多、全局利益考虑的少;2、森林法律法规的具体落实缺乏实效,有些法律滞后,不适应新的形势发展的要求;3、在森林资源管护与发展的关系上,重造轻管,致使森林资源增长缓慢。我们知道造林要取得成效必须是“三分造,七分管”,但是某些地方是“七分造,三分管,甚至没有管”,片面追求造林数量增加,忽视造林质量提高,加之经营不合理,致使造林成效难以巩固;4、不合理的利用方式是造成森林资源质量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普遍

存在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的倾向,森林质量不断下降,生态功能日趋减弱;5、重点国有林区现行的管理体制不仅造成了国家对重点林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失控,同时也是造成森林资源过量消耗的重要根源。①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将影响到林业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影响到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林业的跨越式发展也就无从谈起。

事实上,森林采伐本身并不意味着一定会破坏森林,假如人们以不破坏环境的方式,模仿森林的自然发育过程来采伐森林,是不会对森林造成不良影响的。在现今的森林法律法规政策的体系下,由于其本身的局限性,对上述问题我们往往难以避免,更难以解决,这使得我们很难再自信的去面对森林。而森林认证的出现给了我们走出这一困境的希望与动力。

二、森林认证概述

森林可持续经营的认证是一种运用市场机制来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工具,简称森林认证、木材认证或统称认证。森林认证包括两个基本内容,即森林经营认证和产销监管链认证。森林经营认证是根据所制定的一系列原则、标准和指标,按照规定的和公认的程序对森林经营业绩进行认证,而产销监管链认证是对木材加工企业的各个生产环节,即从原木运输、加工、流通直至最终消费者的整个链进行认证。①通俗地讲,森林认证就是由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来对森林的经营管理方式进行评估并签发一个书面证书的过程;对以可持续方式经营从而得到了认证的森林中采伐出来的产品还可以贴上“绿色标签”。②森林认证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自愿性,体现的是申请者的自觉意识。森林认证是一个市场经济措施,通过市场导向提高合理利用森林的意识,从而达到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的目的。森林认证之所以由独立的第三方进行,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森林认证的公正性和透明性。森林认证是对森林经营进行证明的过程,内容涉及森林经营的经济可行性、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社区经济的持续发展。

1993年成立于加拿大多伦多的全球森林管理委员会(FSC),在全面考虑环境、经济和社会三个方面因素之后,制定了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原则和标准,形成一套保护森林的认证体系,要求林产品零售商所销售的林产品不会破坏森林。森林认证通过“产销监管链”对木材产品进入市场进行全过程跟踪,即从森林到锯木厂,再到木材加工厂,再到仓库和商店,直至进入顾客手中。它是通过市场需求来推动企业对森林实行良好经营的工具。FSC认证体系是目前世界上较为成熟、可操作性强的森林认证体系。木材或家具生产商一旦贴上FSC的标签,等于拿到了在全球林业市场畅通无阻的通行证。因为FSC这面招牌表明他们的木材及其产品是来自那些经营良好的森林。这样用户对木材及其产品市场的来源也就更清楚、并且容易识别。消费者就可以在选购木材、纸张和投资的过程中能够支持林业向良性的方向发展。

森林认证的出现才十年左右时间,而被广泛应用也只是近五年的事,中国正式开始森林认证工作是在2001年。2001年5月15日,由WWF(世界自然基金会)/WB(世界银行)联盟倡议发起并资助的森林认证工作组在北京正式成立。 而今对于企业来说,森林认证已经不再象前两年那样陌生了,越来越多的企业积极参与了认证工作。截止到2003年底,国内已有50多个企业获得了产销监督链的认证。

三、从法律的视角看森林认证的意义

(一)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角度。

关于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加拿大森林环境部长J.S.maini曾下了这样的定义:“在没有不可接受的损害的情况下,长期保持森林的生产能力和可再生能力以及森林生态系统的物种多样性。”从森林法律法规的制定到实施,保护环境,维持森林的可持续发展都是其不变的目标。在这一点上森林认证与森林法律法规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是一致的,可以说是志同道合。森林认证具有一定的环境效益,主要表现在保护生物多样性及其价值、水资源、土壤、独特而脆弱的生态系统和自然景观等;维持森林的生态功能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促进森林的可持续经营;保护濒危物种及其生境等方面。①

森林认证的主要目的首先就是提高森林的经营水平,实现森林的可持续经营。目前,我国森林经营单位仍然是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来经营,森林经营单位在引入森林可持续经营机制方面仍然缺乏技术支撑、有效的指导和监督。森林认证将以我国的森林保护和可持续经营的标准与指标为技术支撑,监督、检验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经营实践,促进森林的可持续经营。开展森林认证的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可持续经营标准和指标体系经营森林,必然促进森林经营技术和管理方式发生转变,这对于解决我国当前森林经营水平不高、森林生产率低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森林认证不仅要求森林经营活动是可持续的,而且要符合环境要求。它可确保森林经营活动不破坏环境,维持整个森林的生态环境。这将有利于保护我国日益恶化的森林生态环境,有利于保护濒危物种、生物多样性及其生存环境。森林认证在客观上也促进了森林法律法规目的的实现。

(二)从法律关系主体的角度。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②政府主管部门、森林经营单位、林产品加工企业和经销公司、林区职工和居民、消费者等就是森林法律关系的主体。同时他们也是森林认证的相关利益方。森林认证的社会效益就是确保所有利益各方的权利得到尊重和实现。这样可以协调相关利益方在森林法律关系中的矛盾冲突,弥补法律所带来的缺陷。

我们可以通过这几个相关利益方在森林认证中的作用看出森林认证的社会效益。

1、政府主管部门

政府主管部门是有关林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者、颁布者和执行者,在森林资源管理、培育、保护和利用,木材生产、加工、销售和贸易以及市场规范等方面发挥着决定性作用;是制定、颁布和实施行业标准的主管部门,在决定采取何种森林认证体系、制定国家森林认证标准、建立森林认证机构、提高森林认证评审能力、加强森林认证方面的研究和推广、鼓励森林经营单位实施森林认证、培育认证林产品市场需求、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加强森林认证管理与宣传等方面起着关键作用。政府部门是实施森林认证的最主要权益相关者。

2、森林经营单位

森林经营单位承担森林经营的职责,有权利用森林资源,是森林经营管理和利用的主体,是实施森林认证的关键权益相关者。森林经营良好、管理水平高,可以降低森林认证的间接成本,即减少为了通过森林认证所做的准备工作和改进工作的花费。森林经营单位通过森林认证可以获得更高的市场销售价格和收益。同时,通过森林认证可以进一步改进森林管理,提

高森林生产力,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协调各方利益,实现森林的多目标合理利用。

3、林产品加工企业和经销公司

林产品加工企业和经销公司是连接从森林生产的木材到林产品消费者的关键环节,是产销监管链认证的主要对象。如果对环境和消费者负责任的经销公司承诺优先或只采购销售经认证贴有标签的林产品,将促进林产品加工企业优先购买认证过的木材,就会形成对认证木材的市场需求,从而带动森林经营的认证。

4、林区职工和居民

林区职工和居民是直接的森林认证的参与者和受影响对象,他们对森林认证的认识和接受程度将影响森林认证工作的开展。提高林区职工和居民的环保意识,充分尊重和满足他们的合法权益是顺利开展森林认证的关键因素之一。

5、消费者

消费者的环保意识和对林产品的需求取向是森林认证的源动力。保护森林,其实并不只是林业工作者的责任。人们的日常消费与森林保护是息息相关的。消费者购买木材产品的行为要有利于保护,而不是破坏森林资源。推广森林认证是要告诉消费者,只有这样的森林出产的木材才不会对环境造成伤害。同时,提高消费者的环保意识,鼓励消费者优先购买认证标记的林产品,通过消费者对环保产品的选择,可以引导森林经营单位走上健康、环保的发展道路,推动森林认证的发展。

这些相关利益方在森林法律关系中的角色基本上与他们在森林认证中的角色一致,他们所应当发挥的作用在理论上也是相同的,因为他们的终极利益是一致的,也就是维持森林的可持续发展。但是,在森林认证中可以实现的社会效益在森林法律体系中并不一定可以充分实现,在森林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过程中,相关利益方时常因为无法在某种程度上达成一致,形成一种暂时的利益冲突,产生矛盾或者使矛盾激化。其中一个比较突出的原因就是,从实施方式上看,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从主观意志上看,由于没有直接利益的驱动,相关利益方在遵守森林法律法规时往往是淡漠的、被动的。而森林认证体现的是一种“自愿”,对于森林经营企业来说,进行森林认证是一种客观要求的主观自愿的行为。

客观上,中国经济入世后必将与世界经济全面接轨,面临着更为广阔的国际市场,这必然给中国家具等林产品出口带来了非常良好的机遇。无论是在国际市场,还是在国内市场,消费者的环境意识都在不断提高,绿色消费已成为一种时尚,购买经过认证的木材及林产品是保护森林生态环境的积极选择。我国是木材生产大国,每年出口36亿美元的木材到欧美地区。目前的迹象表明,经过认证的林产品,可以消除各国对环境保护的贸易壁垒,森林认证已成为我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护照”。在这个日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企业必定会趋利避害主动参与森林认证。而森林法律法规的“后台”就没有如此大的吸引力了。

主观上,以政府主管部门与森林经营企业的关系为例,我们可以看出森林认证作为一种市场机制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在市场激励下更能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事实上,政府和企业对于破坏森林可持续发展的危害性的认识基本上是一致的,不一致的是各自的利益取向。

政府的利益在于谋求社会的整体利益,而企业的利益在于降低成本,提高利润,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企业缺乏促进森林可持续发展的直接动力,企业动力的来源就是经济刺激,而森林认证可以给予企业这一经济刺激动力——利润与市场。强有力的市场在敦促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森林认证。认证能为企业带来各方面的收益,这是企业开展森林认证的动力。

从长远看,森林认证通过市场的力量,促进森林经营单位向可持续经营方向转变。根据森林认证的要求,森林经营单位首先要引进先进的管理体系和经营体系,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状况,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森林认证将推动企业按照可持续经营标准进行森林经营,不仅会提高森林的生产力,而且有益于保护森林资源。

从眼前看,森林认证可以增强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企业保持现有市场份额或进入新市场;森林认证还可以使企业获得一个高出非认证产品一定比例的市场销售价;通过森林认证,企业将获得经济效益,他们会自觉地将森林经营活动纳入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之内,从而提高了企业的环保形象。通过森林认证,企业感到有利可图了,原先被认为只有投入没有产出的环保事业一下成了摇钱树。由于企业为了申请森林认证,竞相采用先进的森林环保治理技术,森林环保治理技术的需求极大增加,这又为技术开发提供了动力,有助于森林环保的良性循环。

有了“森林认证”这个“中间人”,政府主管部门与森林经营企业的关系自然得到了缓和,政府主管部门不需要时常以执法者的身份向企业施压要其遵守法律法规,甚者给与法律的惩罚。在运用国家强制力的场合,人们是被迫才遵守法律的,其守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更无从谈起,很难保证法律得到充分的实施。而且,运用国家强制力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这就提高了法律运行的成本,不符合法律的效益原则。美国学者博登海默认为:“如果有必要将主要依赖政府强制力作为实施法律命令的手段,那么这只能表明该法律制度机能失灵而不是肯定其效力与功效。”①正如美国Collins Pine公司 B Howe所说:“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抱怨政府令人窒息的规章制度,而认证则为我们提供了一种内在动力,鼓励企业自觉自愿的努力达到一定的结果??单纯靠法律法规却往往很难做到这一点。”②

森林可持续经营标准充分考虑了以林为生居民的生计问题,以及森林提供的娱乐、文化和其他社会价值。开展森林认证工作,可以将造林绿化、发展地区林业经济、农民脱贫致富,以及生态环境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森林认证可以促进与森林认证有关的各权益相关者参与森林保护和森林可持续经营,可以使各权益相关者在森林法律体系下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一并实现了。也可以说,森林认证有利于森林法律法规社会效益在较短的时间内充分的实现。

(三)从推动森林法律法规的实施与完善角度。

1、森林认证将强化我国森林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法律只有实现才能起到建立和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不能实现的法律等于一纸空文,几乎没有意义。③FSC 10条原则的第一条明确要求,“森林管理应尊重所在国的所有相关法律以及所在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和协议”。世界环境与发展研究所最近的一份关于认证对企业和政策影响的研究报告指出:森林认证将提高企业对森林可持续经营的认识;获得森林经营认证的企业将对其它企业产生示范作用;森林认证将强化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执行。④

因此,有些国家将森林认证视为执行国家现有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手段。 例如,对于中国以采伐限额为主的强制性行政管理体系来讲,基于市场和自愿原则的森林认证体系可以成为政府开展林业行业管理的有益补充。单一的制度对于一个社会的贡献总是有一定的局限,多种制度配套运转,有机结合,相辅相成就可以提高每个制度的运转效益,进而提高整个社会的运转效益,并且可以节省各种制度的社会成本。

2、森林认证制度的发展有助于森林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森林经营认证标准的要求不同程度地高于国家法律法规,或包括了更多的因素,如环境方面。改善森林经营是所有森林认证计划的目标和要求。森林经营不仅要达到森林认证的要求,而且还要求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包括改善经营体系、规划和档案,以及采取预防和缓和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法律应该具有一定的超前性,才能推动社会的发展。目前,森林法律体系中的某些法律法规已经显现出一定的滞后性,所以说,作为高标准严要求的森林认证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将我国的森林法律体系引领到一个更高的层次上。另外,森林认证的发展将参与林业的各方联系在一起,使利益各方的地位合法化,并让他们参与法律法规的讨论,可以有效的平衡各方利益,提高法律实际运转的效益,也有助于森林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3、森林认证的示范作用带动了森林法律法规的宣传,有助于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法的实现之所以有时变得很困难,一部分原因是因为缺乏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文化作为其实现的土壤,人们还不具备相当程度的法律意识。“知法”是培养人们的法律意识的第一步,法律宣传又是让人们执法的最基础最直接的方式之一。但是一般性的法律宣传,收效并不尽如人意。在这方面,森林认证又成为法律宣传的良好媒介。森林认证早期的主要影响是认可良好的森林经营,因为森林认证标准是建立在良好的经营实践的基础之上的。从目前的森林认证实践来看,认证的森林没有或极少数处于毁林或退化的状态。森林认证的主要作用是对其它森林经营者的示范效应,认证的森林提供了一个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典范和模板。表明通过了森林认证的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经营良好。因为增加了真实的利益驱动,相对与单纯的法律宣传,这种榜样的示范性效果更加明显,促使森林经营者和林产品企业自觉的遵守森林法。森林认证不仅考虑了森林经营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而且强调了公众广泛的参与性,森林认证活动提供了一种新的全社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的途径,有助于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和法律意识。

四、有关森林认证立法的几点思考

基于森林认证对于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对于森林法律法规实施与完善的巨大推动作用,我们需要在全面、系统研究全球现有森林认证体系的基础上,吸取各体系的优点,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林情,按照国际惯例,建立一套中国的森林认证的体系,而且还应该将森林认证法律化,换句话说,就是为森林认证立法。

(一) 森林认证立法的现实必要性

一方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有必要及时制定新的法律法规,防止因法律法规的缺位而阻碍甚至破坏经济社会的发展。随着森林认证制度的发展,立法的需要自然也就产生了。同时也是对现有森林法律体系的补充与完善,有利于提高整个森林法律体系的效益。例如,南美洲的玻利维亚,该国林业政策与法规参照森林认证的有关原则和标准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将森林可持续经营的认证标准与国家林业政策法规融为一体,在吸收国际森林经营宝

贵经验的同时,促进了森林认证的发展。①

另一方面,森林认证立法是森林认证制度健康发展的保障。如同任何一种制度都有自己的优势一样,每一种制度也都有自己的不足,森林认证当然也不会例外。由于森林认证不具备强制性,而是遵循自愿原则,并通过商业认证机制,借助市场对“可持续产品”的需求来推动实施的,它在提高森林经营水平以及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方面作用显著,相对于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的法律法规政策而言,被形象的称为“软政策工具”。②森林认证不是万能的,其本身机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它并不能单独的、充分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来解决所有的森林问题。在下列条件下,森林认证就有可能鼓励和导致不良的森林经营:一是森林可持续经营标准和指标没有完全考虑到适合当地可持续性的因素;二是森林认证机构没有充分了解当地的情况,从而错误地引导了森林经营;三是森林认证是一个自愿的进程,需要兼顾生产者和各方的利益,但就森林认证活动本身来说,它也是一种市场机制,是一种企业行为,在市场和利润的诱惑下,难免会染上市场经济的某些顽症。例如,一些森林经营单位认为其经营水平达不到认证的要求,或无能力承担费用时,可能将产品转向无环境意识的消费者,从而恶化森林经营,甚至可能会导致毁林。

如何避免、减少或者消除这些负面影响呢?法律在这方面就可以发挥其独有的魅力了。法律规范作为人的行为规范或行为准则,其主要功能和作用是规范人的行为,即法律规范规定人应该如何行动,包括禁止什么行为、限制什么行为和鼓励什么行为。法律还具有调整、保护、教育、指引和评价功能。我国法理学界一般认为法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国家创制性。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2、特殊规范性。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通过对人们的行为提出模式化要求,进而实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法律规范在逻辑上由前提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具有独特的、严密的逻辑结构。3、普遍适用性。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在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4、国家强制性。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这是法律的运行有了可靠的保障。国内外有些学者认为,法的可诉性是现代法治国家中法的重要特征之一。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规范人们外部行为的规则,可以被任何人(特别是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中(特别是法院和仲裁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加以运用的可能性。①如果为森林认证立法,就可以通过国家制定并认可,将森林认证机构、森林认证的管理办法、科学的认证标准等因素纳入一个完整统一的法律中加以规范,使其具有了普遍适用性,并且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相关权利受到侵害还可以根据其可诉性寻求法律救济。随着法律的发展和演变,法律的目的、任务、作用和功能正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法律具有越来越广泛的任务、作用和功能。②森林法律法规就是保护森林环境、合理开发森林资源,就是协调或调整人与森林的关系。将国家林业法律法规和林业政策等具有强制约束力的“硬政策工具”与森林认证的“软政策工具”相互兼容,形成开放式的强有力的法律体系,这样可以引导、规范、监督森林和森林产品的经营者遵照可持续经营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从事林业经营活动,为森林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双重保险。

(二)森林认证立法需要考虑的几个问题

为了确保森林认证的有效性、权威性、公平性、公正性和公开性,保证森林认证质量,促进我国森林的可持续经营,我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国21世纪议程林业行动计划》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以及蒙特利尔进程等相关国际进程,③逐步建立一系列规章制度,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以规范我国的

森林认证市场,加快相关森林认证立法的进程,尽快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适合我国国情的现代森林认证法律体系。 1、 森林认证立法应该以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为立法价值;以提升中国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基本取向;应该体现森林认证自身的特点,应该考虑到全部利益的群体,符合环境、社会和经济的标准,保持透明度,依据环境的准则进行运作等基本内容,以科学、可信、公平、公正、公开为基本原则。

2、 森林认证立法应当体现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需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在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指出,2000年已经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到2010年,将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森林认证法律制度应当是充分体现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内在需求的法律,体现市场经济下森林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要求,实现森林经济快速发展与森林保护的良性循环。

3、 森林认证立法应当追求立法效益最大化。追求立法效益最大化的法律制度,实质上是在诸多可能的制度中进行立法和实施成本最低而实施收益最高的制度选择。森林认证立法应当追求实现在森林资源可持续供应、环境保护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整体的、长远的效益最大化。

(1)在开放程度上。现行森林认证体系的森林可持续经营原则和标准是世界各国森林经营宝贵经验的结晶,特别是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森林经营的公开性等方面,都值得我们借鉴、吸纳。我国的森林认证体系应定位于开放的体系,减少来自发达国家关于环境保护和森林问题的责难,不应只局限于某一特定体系,要与国际接轨,争取得到国际市场的承认,为我国森林认证获得多体系的认可创造条件,保证和开拓国际市场。

(2)与中国国情的契合度上。由于我国的森林管理体制、森林的所有权、经营模式以及经营方向不同,我国的森林认证活动不可能完全照搬国外的模式。森林认证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要遵循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及我国已签署的国际条约和协议,还要考虑到我国地域辽阔,发展不平衡,考虑到环境、经济、社会、森林经营、林产品加工与贸易等各个学科和领域,因此,我们必须研究制定一套科学的、符合我国国情和林情的森林可持续经营标准与指标体系及森林认证体系。比方说,为了使森林认证标准具有可操作性,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应与相关标准的示范工作相结合。我们可以选择2~3个条件比较好的地区或森林经营单位(或加工企业),进行森林经营认证和产销监管链审核示范。示范认证可以为制定我国的森林认证标准和建立森林认证体系提供依据。

(3)在追求制度创新及其与现行制度的协调上。以前的诸多经验和教训表明过于注重追求制度创新,常常会忽视所创设的制度与现行制度间的协调。应特别注意借鉴现行相关制度在实施中的经验和教训,分析并促进其与现行制度体系之间的兼容和协调。建立森林认证法律体系要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与国家相关林业政策的实施结合起来,如限额采伐制度、天然林保护工程、森林生态基金补偿制度以及国家生态建设工程等,它可在一定程度上加强这些政策的实施,或者提供一种机制。

① 相关论述可参见雷加富:《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是推进新世纪林业跨越式发展的有力保障》,www.tianbao.net(2004年6月14日访问)。

① www.forestandtradeasia.org/ news_details.html.(2004年6月8日访问)。 ② www.livelong.com.cn/chinese/changshi.htm. (2004年6月8日访问)。 ① www.forestandtradeasia.org/ news_details.html.(2004年6月8日访问)。 ②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412页。 ① [美]埃德加·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36页。

② www.forest-trends.org/whoweare/pdf. (2004年6月8日访问)。 ③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365页。 ④中国社科院生态与环境经济研究中心:《森林认证介绍》,www.fon.org.cn(2004年6月8日访问)

①蒋敏元、伊铭、李继军:《推进我国森林认证的若干思考》,载《林业经济问题》,第23卷第6期,2003年12月出版。 ②相关论述可参见祝列克、智信:《森林可持续经营》,中国林业出版社2000年版 ①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版,第88—93页。 ②蔡守秋:《深化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载《法学家》,2004年第1期。

③李启岭、于玲:《我国开展森林认证的总体设想》,www.forestandtradeasia.org/ news_details.html. (2004年6月8日访问)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maq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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