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及师德规范讲稿

更新时间:2023-11-16 08:56: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第一课时:教师法的诞生及其意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诞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从1986年开始起草,后经过八年酝酿、修改,于1993年10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建国以来专门为教师制订的第一部法律,是教师队伍管理的“母法”。 教师法的制定和颁布,对于提高教师的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造就一支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2.立法过程

1986年3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和六届全国政协四次会议上,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教师法的提案和建议。此后不久,原国家教委据此反复修改形成了《教师法(草案送审稿)》。

1990年6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两次对《教师法(草案送审稿)》进行讨论、修改,再次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形成《教师法(草案)》,报全国人大常务会议审议。

1992年10月,国务院将教师法草案撤回,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一步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并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精神对《教师法(草案)》作进一步修改,之后提交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此次会议对《草案》进行全面审议、修改,并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历时八年,是在总结建国四十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十五年来教师队伍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广泛听取意见

1

的基础上制定、颁行的。至此,我国第一部关于教师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诞生了。

3.立法宗旨

《教师法》以教师为立法对象,把国家尊师重教的方针上升为法律,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意志。总则第一条对其立法宗旨作了明确规定:“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国家通过制定《教师法》,通过法律明确确认教师的基本权利,规定教师应享有的社会地位和物质待遇,规定政府、学校,各行各业及公民的职责,规定侵害教师合法权利的法律责任,对运用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针对性。 (2)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教师队伍素质决定着教育的质量高低。通过制定《教师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对教师的任用、培养、培训、考核等作出规定,使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措施、标准,优化教师队伍,以尽快在我国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3)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大计。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改革的步伐还落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在教育内容、方法、教育管理体制等各方面都存在着问题。发展我国教育事业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教育能否振兴和健康的发展,关键在于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因此,制定《教师法》,依法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2

4.法律地位

《教师法》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它的制定和颁布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教师的重视。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使教师成为社会上受人尊重的职业;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造就一批具有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5.适用范围

《教师法》总则第2条规定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这里的“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这里的“其他教育机构”是特指与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紧密联系的少年宫、地方中小学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等教育机构。“教师”是指在学校中传递人类文化科学知识和技能、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把受教育者培养成社会主义社会需要的专业人员。

3

第二课时:《教师法》关于教师的权利

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它一般由如下三部分构成:(1)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也可称积极行为的权利。如《教师法》规定:“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2)教师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如《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3)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的权利。

依据《教育法》、《教师法》,我国教师具有以下六项基本权利: 1.教育教学权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其基本涵义包括:(1)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2)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③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权利的行使。 【案例一】 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被侵犯 张某某系某第一高中教师,在教育战线上奋斗了二十余载。由于他对工作认真负责,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自己的教学科研水平,先后在教育报刊上发表论文若干篇,探讨教学方法的改进。其中某篇

4

论文主张在根据学生的性格特点、学习基础上因人施教,教学工作要有针对性,而不能不顾对象,千人一面,千篇一律,生搬硬套,那样只会把工作搞砸,误人子弟。此文见报后,受到教育界同仁的一致好评,被评为教学论文二等奖。张某某本人不仅刻苦钻研理论,更重要的是他能把自己的科研成果付诸实践,他利用自己的心得体会,在班上因材施教,对症下药。张某某以自己的言传身教在学生中树立了崇高的威信。由于张某某在工作中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他被评为县模范教师,获得县教育局颁发的荣誉证书和奖金500元。

年底,县教育局某位领导找到张某某,想让他的侄子进入张某某任教的毕业班,但由于该领导侄子的成绩较差,张某某按照学校的规定婉转地拒绝了该领导的要求。事隔不久,某县教育局突然收回张某某所获的模范教师称号,收回所得奖金,理由是教学模式老化,学生反映意见挺大,张某某不配得模范教师称号。张某某得知此事后大为吃惊,立即找县教育局交涉,要求县教育局承认自己的教学科研能力,保护自己辛苦得到的荣誉称号。但县教育局不予理睬。张某某所在学校议论纷纷,人们传说张某某出了问题,要不怎么会被剥夺“模范教师”称号?张某某为此精神恍惚,精神压力很大,以至住院月余,花去医疗费500余元。在朋友的指点下,张某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县教育局非法剥夺自己的荣誉称号,给自己造成了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要求人民法院判令县教育局返还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在原有范围内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对工作认真负责,刻苦钻研,勇于探索,在长期的实践中摸索出一套成功的方法,用它来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效果十分显著。这已经被实践所证实。张某某所撰写的教育方面的论文,受到广大教师的好评,具有一定的科研价值,对实践有较好的指导作用。他提出的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教育学生的观点,发展了前人的理论,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其已在实践中得到

5

广泛应用、重视,证明是可行的。县教育局所说的“张某某撰写的论文哗众取宠,没有实际效果;张某某教学模式老化,学生反映意见挺大”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县教育局未经认真调查,只凭领导个人好恶(本案中所提到的领导在剥夺张某某荣誉的称号过程中起了决定性作用),未依法定程序便剥夺张某某的模范教师荣誉称号及奖金,构成对张某某荣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判令:县教育局返还张某某模范教师的荣誉证书及奖金500元;在原有范围内为原告张某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400元等。

教师依据法律规定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这是国家赋予教师职业的特定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或阻挠。本案县教育局的某领导打击报复教师张某某的行为,侵犯了教师享有的合法权益,县教育局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科学研究权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

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其基本涵义包括:(1)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创造性劳动。(2)有权将教育教学中的成功经验,或专业领域的研究成果等,撰写成学术论文,著书立说。(3)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兼任工作的权利。(4)有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的自由。但应注意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按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进行讲授,不应任意发表与讲授内容无关且有损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的个人看法。

【案例二】教师参加学术活动被非法解聘案 某县重点中学物理教师王老师,平时喜欢钻研业务,常在有

6

关刊物上发表一些物理教学论文,也经常外出参加一些有关的学术活动。为此在学校里引起争论颇多,有褒有贬。褒者如张校长,认为应当在教师中提倡王老师的这种业务钻劲,贬者如分管教学的李副校长则认为如教师都像王一样,时不时请假外出开什么会,把课程调来调去,那学校不全乱套了。

王教师与主管教学的李副校长同上初三物理课,二人在教学问题上曾存有意见分歧。本学期开学不久,王老师收到将于五月初召开的学术研讨会的通知,即刻便去了校长办公室告诉了学校领导,当时张李两校长都在。张校长表态说支持王参加学术会议,但强调必须安排好课程,不得影响初三学生的毕业和升学考试。王老师回答一定做好安排,决不辜负领导的信任。李副校长则未表示任何意见。王老师与自己任课的4个班级的班主任教师都取得了联系,在开会前便采取换课和利用自习课时间把把将外出几天的物理课提前上了,并给学生布置了练习作业等。

会期五天,但王老师只参加了有自己发言的那次大会,开了两天会便匆匆赶回学校。回校后,王老师被刚升为正校长的李副校长解聘了。王老师找李校长理论,却无法在校内解决问题,只好向教育局反映情况并提出申诉。教育局在未调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做出了以下处理通知:学校对擅离职守教师的解聘是合法的,有利于提高教师的组织纪律性,教育局对此给予支持。考虑到王擅离职守的原因是参加学术会议,给王一个改正的机会,现调往某初级中学任教。王老师不服这一处理,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市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王老师的申诉后,很快派人到王所在学校进行认真调查,既听取了李校长的意见,也找其他教师了解情况,并设法找到了已调离本校的原校长了解当时的情况。这件不复杂的案件很快便一清二楚了,但县教育局感到撤销学校的决定会影响新任校长的威信,影响该重点中学的教学管理等等,因而拖而未决。最终市教育

7

行政部门作出支持该教师申诉请求的决定,于是,县教育局通知学校改正错误的解聘通知,还王老师以任教权,后王老师主动提出调往另一重点中学。

该案例反映了学校领导者及个别行政领导因个人的情感好恶而公然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无视教师正当的权益,甚至故意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不法事实。《教师法》第七条明确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王老师参加有关学术会议,事前请示过领导,并作好任课安排,张校长的表态应视为学校的批准,继任校长无权借口自己不知道而认定王老师擅离职守,故其解聘无正当理由,该行为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利。 3.管理学生权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这是教师所享有的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其基本涵义包括:(1)教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有针对性指导学生,并就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2)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的恰如其分的评价。(3)教师有权运用正确指导思想、科学的方式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 4.获取报酬待遇权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和劳动者休息的权利的具体化。其基本涵义包括:(1)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教师聘用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的支付工资报酬,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及其他各种津贴在内的工资收入。(2)

8

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住房、退休等方面的各种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学校民主管理权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简称民主管理权。其基本涵义包括:(1)教师享有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具体表现。(2)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发展、改革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保障教师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推进学校的民主建设,提高学校管理的效益和水平。

6.进修培训权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其基本涵义包括:(1)教师有权参加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更新知识、调整知识结构,以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从而保障教育教学的质量。(2)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保证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同时,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要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有组织有计划的进行。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9

第三课时:《教师法》关于教师的义务

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育法》、《教师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而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它是由法律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通常,它有两种不同形式:(1)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即必须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教师法》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消极义务即不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不得体罚学生的义务。(2)绝对义务与相对义务。绝对义务是指对一般人承担的义务,例如教师不得侵害法律所保护的任何公民的基本权利。相对义务指对特定人承担的义务,如教师与学校签订的聘任合同中只对学校承担义务。我国现行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教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它包括如下几层涵义:(1)教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教师不仅应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表率,而且要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自觉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民主意识,使每个学生都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2)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由于教师担负着培养下一代的任务,他们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对学生的思想品德、道德、法律意识等方面形成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

10

(12)不要把成绩作为评判学生的唯一标准。

(13)不要阻止学生参加社团活动,要鼓励学生参加各类社团活动。

(14)不要在批评学生时涉及学生的生理缺陷或家庭背景。每个人的人格是平等的,尊重是教育的前提,也是老师父母之心的体现。

(15)不要把自己的不良情绪带到课堂。更不要因工作或生活上不顺心,把怨气迁怒到学生身上。学生不是您的出气筒,而是需要您关心、爱护的对象。

(16)不要在学生面前指责甚至诋毁其他教师。您的不当言论不仅会损毁其他教师的形象,也会损毁您自身的形象,还会对学生产生极为不良的影响。

(17)不要在与学生谈话时目光游移、心不在焉。这样做会让学生产生“老师并不在意我”“老师不尊重我”的失落感、自卑感。

(18)不要忽视学生的任何闪光点,哪怕是小小的。学生有进步或有优秀表现时,要及时予以表扬鼓励。在学生心目中,来自老师的表扬是自我价值的最佳体现。

(19)不要迁就学习成绩好的学生的过错。因为品质的培养比学习成绩的提高更重要。成绩好的学生本来就有一种优越感,老师的迁就不仅不利于培养其良好习惯,还容易助长他们的一些不良习气。

以上这些细节仅仅是教育教学管理中很小的一部分,大量的细节还需在具体工作中细心观察,耐心捕捉,认真对待。只要老师从自己做起,心中有学生,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就一定能够把教育教学工作做好。

寄语:教师职业道德的自觉性,是校风建设的关键,让我们共同努力,一起成为一位有良好口碑的教师,做好天底下最灿烂的工作。

36

《教育法》第22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成成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学校不能使未成年人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小学管理规程》第46条第2款规定:\要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发现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案例3〕学生因教室倒塌而受伤

某乡是个远近闻名的贫困乡,该乡的一所小学设在两间破旧的土坯房中,校长多次向乡政府反映校舍问题,可由于乡财政严重不足,一直无力解决.1997年秋天,当地连续几天下大雨,本已破旧的土坯房墙体开裂,门窗变形,情况更为危险.为了赶教学进度,学校仍然让学生们上课,终于酿成悲剧,其中一间土坯房倒塌.一名学生牛某被埋在废墟中.好在校长及老师们奋力抢救,将其送往县医院救治,牛某方获救,但伤势较为严重.谁应该为牛某的受伤承担责任,牛某应该怎么办?牛某有权获得学校赔偿.

某乡虽是贫困乡,但不能因此而让学生在危房中上课,在校舍发生严重危及师生安全的情况下,学校没有采取及时有力措施,让学生撤离教室,仍然组织上课,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责任.乡政府未能及时解决学校危房问题,也要承担责任.牛某有权要求学校和乡政府承担责任,并有权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处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供学生,教师及其他员工学习,教学,居住,锻炼的校舍,场地,教具,体育设施等,在结构,功能上,具有潜在的不安全因素,不能确保使用安全等,这些均属于教学设施有危险.

《教育法》规定的明知校舍或者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负责房屋维修及教育教学设施购买,保管,维护的单位和个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隐患不及时报告或者通知有关人员.(2)设计,建筑校舍及设计,生

21

产教育教学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在设计,建筑,生产过程中因设计失误,粗制滥造及偷工减料造成不安全的隐患,已发现,察觉有危险而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故意隐瞒真相,欺骗学校及有关人员.(3)学校及其他机构的负责人,教师及其他员工,已经知道或发现校舍,教育教学设施不安全,可能发生危险事故而不及时报告或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和修缮.(4)教育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负责人员,在得知有关部门事故隐患或隐情报告后,推脱搪塞,久议不决或有其他玩忽职守及严重官僚主义等.

三、关于违法向学校和学生收费的规定

《教育法》第74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7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义务教育阶段除收取杂费,借读费之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对超出规定的收费,学生有权拒交.\《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治理中小学校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不准把社会对学校的乱摊派转嫁到中小学生头上,对违反规定的地区和学校,要给予内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有关责任人员以纪律处分并公开通报. 四、关于教师,学生,学校民事权益的案例分析

《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教育法》第80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4〕 教案姓公还是姓私

2002年4月的一天,重庆市某小学的高老师要写一篇教学论文,

22

在经过认真准备,查阅大量资料后,她还想补充一些素材丰富论文的内容.这时,她忽然想起自己当教师这些年上交给学校的那些旧教案应该能派上用场.于是,她要求学校把她以前上交的教案全部还给她. 几天之后,学校只还给她四本教案,这大大少于高老师上交的数量啊.这十几年来,高老师共交给学校48本教案,其他的在哪里呢之后,高老师多次找到学校,要求学校把她的教案全部给她.在她的一再催促下,校方最后告诉她,老师们交上来的旧教案一般都放到教导处,如果两年后没有老师取回,学校就把它们统统移交到档案室,而档案室再保留两三年后就自行处理掉.所以,高老师的40几本教案已经没有了.

一听说教案都被处理掉了,高老师可不干了:这可是我的劳动成果啊,学校凭什么扔了这次她非要和学校较较真儿.高老师和学校争论的第一个焦点,是教案究竟应该属于老师还是属于学校.高老师认为,学校当初把教案本作为办公用品发给老师,就等于把所有权转移给老师,教案就成了老师的个人财产.但是校方却说,他们只是提供教案而已,提供不等于财产转移.于是,高老师又提出,当初学校提供的教案本是空白的,老师拿到后已经加进了自己的思想和对知识的理解,教案本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本子了,而是有教师的个人创作在里面,她是有著作权的.学校认为提供教案只是为了让老师们更好的完成工作,每位老师的教案都是他的工作成果,是一种职务行为,应该归学校所有.双方争执不下.

2002年5月,高老师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书,要求学校返还她的教案44本,赔偿损失8800元.高老师面对自己工作了十几年的学校打这场官司,内心也充满了矛盾和挣扎.毕竟她热爱这所学校,热爱这份崇高的职业,也热爱那群活泼可爱的学生们.2002年8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老师和学校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她撰写教案等教学工作必须接受学校的安排,管理和领导,这不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因此驳回了高老师的诉讼请求.高老师不服,

23

向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02年10月,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全国首例的教案官司.经审理,法庭认为高老师要求学校返还教案是一种物权要求,是《民法》的调整范围,因此指令南岸区法院重新审理此案.2003年10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教案官司重审后做出判决:教案本是学校发给高老师的,性质上属于学校财物,教案属于工作成果,学校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国家法律和教育主管部门对教案都无明确规定,高老师要求返还教案的要求于法无据.高老师败诉.

虽然学校赢了官司,但这件事也给学校提了个醒,由于教案所有权问题没有法律依据,教育部门也没有相关的要求,每个学校都是按自己的惯例行事,因此很容易引出各种各样的纠纷.为了避免类似矛盾再次发生,学校已经明确规定,教案属于学校所有.败诉后,高老师仍然不服,她又向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沈志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评案:如果说学校收教案是为了检查高老师的工作,检查你到底完成了教学大纲的要求没有,完成了工作任务没有,对学生的教学效果好不好,一旦这个目的实现以后,教案本身失去它的意义了.高老师也是为了实现这个目的交上去的,从这个角度来讲,这个教案应该说已经属于学校了.所谓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有这样几个方面的构成要件,一个就是有了创作者个人的思想意志情感,第二它必须是独创的,所谓独创就是不是抄袭的.第三,作品还要求以法律规定的表达方式表现出来,最主要受保护的作品是文字作品.著作权保护是保护别人不能未经许可随便使用你的作品,如果说学校没有经过高老师的许可把这它出版成册拿去发表了,这个行为本身是侵权的.至于你这个作品的载体,这几本教案被人盗走了或者放火给烧掉了,都不侵犯高老师的著作权.当然,教案里有老师的心血,但是你把这个东西交给学校的时候,你是作为学校内部的一个职工完成学校交给的任务,而教案是表现你怎么样完成这个任务而交上去的.在这种情况下,学校没有义务给你保管这些东西.高老师如果认为这个是作品,你

24

自己就不要让它灭失,应该保留作品的载体,我们把它放在电脑里也可以,存在软盘里都行,甚至复印了都可以.结果高老师怠于行使自己的责任,学校就更没有这样的义务替你保管这些东西了.教师和学校之间的这种官司我们不主张不鼓励,打官司未必是解决问题最好的方法,协调解决,和平解决可能是能够让双方双赢的一个更好的途径. [案例5] 学生中奖却被学校占有

1999年,16岁的彭某和她的同学在某中学的组织下参加了电视台举办的\快乐老家\节目.参加活动前.学校让每位学生交了25元活动费.学校还规定,如果中了奖由学校统一安排.活动中,彭某成为幸运观众,并摸到了6800元的大奖,但学校说按照事先约定,大奖应由学校统一安排.彭某该怎么办,她有权拥有奖金吗学校这样做违法吗 彭某可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彭某交了25元活动费,并成为幸运观众自己摸到了6800元的大奖,彭某是该大奖的合法所有权人.学校让其交出该6800元奖金,侵犯了彭某的财产权.至于学校所依据的与彭某事先就奖品的归属所达成的协议,因彭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协议未经过彭某父母的同意,不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讼\彭某年仅16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处理自己或者家庭较大数额财产的民事行为能力.这6800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财产,彭某不能独立实施处分行为.其相应权利需要由她的父母行使.因此,学校与彭某的约定奖品归学校所有,其行为是无效的.

据此,彭某可就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mahv.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