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MA室内覆盖建设协议书(机房+室分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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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2011年版

2011年 分公司移动通信

室内覆盖系统建设协议

甲方:

乙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福建网络资产分公司

秉承中国电信“用户至上,用心服务”的理念,为了满足甲方提升楼内用户通信质量的需求,乙方拟对甲方所在的楼宇进行CDMA室内覆盖系统建设。

一、主要内容

甲方同意将位于 面积为 平方米的地方(下称

“房屋”)提供给乙方作为电信通信基站机房使用,同意乙方在 (楼宇名称)内进行室内覆盖系统建设。

二、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 三、费用及支付方式: (一)场地租用费

双方协定以上场地租用费为每年人民币 元整,甲方应在每年 月 日前提供正式税务发票(含税金)给乙方,乙方在收到发票后 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当年场地使用费,每年缴交一次。

(二)电费

租用期间甲方需向乙方提供 电源,乙方按时向甲方支付电费, 电费每 结算一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电费收款收据及供电局当月电费发票复印件,乙方收到电费收款收据及电费发票复印件后 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款汇到甲方指定账户。双方若对结算方式有异议,可另行协商。乙方需自行安装电表,电费按照 元/度与甲方进行结算,如遇供电业局调整电价,则电费也相应调整。

(三)甲方的帐户信息:

户 名: 开户行: 帐 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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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甲方的帐户信息发生变更,应于该信息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若由于甲方原因未及时通知,所产生的纠纷由甲方自行承担。

除上述两部分费用外,乙方不再向甲方交纳其它任何费用。 四、甲方权利义务:

(一) 甲方保证房屋场地和楼宇权属清楚,因房屋场地和楼宇权属产生的纠纷,概由

甲方负责,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二) 甲方同意乙方在井道内安装信号源、架设室内分布天线系统、地线、电缆、光

缆引入等,甲方同意乙方铺设进楼管线(光缆接入)同时甲方协助乙方确定电缆、通信光纤电缆等接入机房的路由,配合乙方完成机房的建设。

(三) 甲方依协议约定向乙方收取场地租用费和电费;甲方应依国家规定履行交纳甲

方所应承担的相关税费等相关义务。

(四) 甲方有权对乙方租用房屋场地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乙方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

或擅自改变房屋场地约定用途,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但甲方不得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房屋场地进行干扰或妨碍。

(五) 甲方协助乙方做好防火、防盗等服务工作,但如乙方设备被盗或被别人损坏,

甲方不负赔偿责任,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设施损毁或灭失,甲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 甲方应配合乙方在施工过程协调各楼层业主并协助办理出入证明。甲方应指定

联络人并确保当机房设施发生故障时,乙方能随时进入机房排除故障。

(七) 在协议有效期内,非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无故变更、终止协议(遇政府征用等

不可抗力缘故除外)。

(八) 协议期内甲方应提供稳定的、不间断电源,不得擅自切断电源,若因甲方原因

造成停电,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九) 使用期间,因其他原因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并保证该第三方成为本协议当然甲方,享受甲方权利,承担甲方义务。

(十) 协议期内由于甲方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在协议期内提前退租,场地租赁费

应按实与乙方进行结算。

五、乙方权利义务:

(一) 按时足额交纳场地租用费及电费。

(二) 承租期间,乙方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用途,不得转租、转让、转借,否则甲方有

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恢复房屋原状,直至单方面终止本协议。使用期间,非乙方使用原因造成房屋漏水、外墙破损,甲方应负责及时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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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协议有效期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的,应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三个月向甲方

提出续约要求,甲乙双方就续约达成协议后,应重新订立协议。

(四) 乙方保证其设备不会对大楼内的设施造成影响,保证设备的电磁辐射强度符合

国家安全标准。

(五) 乙方在甲方楼内设臵的通信设备系统所有权和使用权归乙方所有。未经乙方许

可,甲方不得擅自对系统进行任何变动。因工程安装造成房面损坏引起雨水渗漏,乙方应负责及时抢修。乙方应文明施工,以确保甲方业主正常营业。如有损坏,乙方应及时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不影响甲方正常营业的情况下,乙方若需在公共场合施工的,施工时间需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六、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变更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补充和变更

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和补充均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另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与

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甲方: 乙方: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福建网络资产分

公司

经办人: 经办人: 签约代表: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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