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出入本校门管理制度范文

更新时间:2023-03-16 10:00: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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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出入本校门管理制度

为加强营区和施工区管理,确保工程建设和人员安全,

一、所有出入营区东门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服从部队卫兵管理和调度,自觉接受卫兵的检查。对于不服从管理的,严禁通行。

二、监理、施工单位人员和车辆出入营区东门,必须佩戴人员出入证和车辆出入证。无证人员和车辆,按外来人员接待处理。

三、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营区东门,必须进行登记,在卫兵监督下与联系单位的人员进行联系,缴纳身份证或驾驶证,填写会客单,离开时返还。

门卫车辆出入管理制度 为保障我院校园交通安全,特规定如下: 1、我院公务车及教职工私家车凭证出入,并按原指定位置停放。 2、后勤集团送货车辆凭证从东门出入。(烟草局配送烟车、配送中心送菜厢车可以从新门出入) 3、外来公务车进入校园由部门负责人通知保卫处()从新门出入,且只能停放在行政楼前。 4、我院师生员工及家属摩托车、电动车可从东门、新门出入(将办理出入证牌),外来摩托车及电动车原则上不得进入校园。 5、进入校园车辆减速慢行,车速不超20码。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严格学校出入制度,确保校园安全,维护校园教育教学工作正常秩序,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保安人员

1.保安人员应严格执行学校及保安公司所制定的各项条例;遵守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严格履行职责,按时到岗,仪表端庄,讲文明、懂礼貌,尊重家长、热爱学生,使学校门卫成为社会、家长认可学校的良好窗口。

3.保证校门交通疏导安全,确保师生出入安全。禁止大门左右附近设摊。

4.禁止商贩、产品推销员、拾荒、乞讨人员进入校园;禁止宠物进入校园。

5.保安人员夜间当班者对22时至凌晨5时进出校园所有人员(含学校教职工)进行登记。

6.双休节假日期间,以及没有上课阶段,应对进出校园人员进行登记。

7.认真做好报刊、杂志、信件的收发工作。 二、人员出入

1.外来人员进出校门,保安人员一要热情相迎;二是做好有关登记。

2.严格执行校外人员进出登记制度。家长和外单位人员来访,应在门卫与学校相关人员电话确认后,作好登记记录,注明来访者姓名、单位、校方接待人、访客证号码、进校时间等方能进入学校,离校时,来访者需在门卫处进行注销登记。

3.家长来校为孩子送学习用具等物品,原则上不进校园,由保安人员接待并代送。

4.家长、亲戚等中途带小孩离校,必须凭班主任签字同意后的离校证明单方可离校,并保存此单以便日后查用。

三、车辆出入

1.学校校车和本校私车出入校门应主动示意让其减速行驶。并要求进校车辆停放指定区域。

2.本校教职工的自行车、电动车辆出入校门必须下车推行。要求进校自行车、电动车辆应停放在制定位置。

3.外单位车辆原则上不得进校,也不得寄停校内。

四、携带物品

1.携带公物(如:建筑装潢材料、仪器设备、工具器材、办公用品、图书等)出校门,凭学校相关领导签字确认方可出校。

2.携带私人大件物品(包括行李)出校,须凭学校主管领导签发的出门单,经保安人员核对无误后放行。

五、对外接待和会客

1.因公来校接洽业务、联系工作的人员,凭介绍信或工作证办理进校手续。离校时应交出会客单,会客单上应有被访者签名。

2.凡来校参观、访问或集体活动的,应事先经相关部门领导批准,并事先通知保安。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凡与本制度不符的,一律以此为准。

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创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内部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车辆是指学院公车、教职员工私家车(含摩托车)、院内家属私家车(含摩托车)、因公来院机动车辆、来院探亲访友机动车辆、出租车及其他特种车辆。

二、除领导专用车辆、军警等特种车辆外,其它教职工车辆、社会车辆、外单位车辆必须自觉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检查和询问。

三、机动车辆出入校门一律凭“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机动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校园通行证”)或“重庆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机动车辆临时通行证”(以下简称“临时通行证”)通行。

四、院内施工单位或需经常出入的个人和单位车辆(学院公用车辆除外),要在保卫处办理车辆出入手续。向学院运送生活物资的车辆须办理“校园临时通行证”,凭证进出校园。

五、办理“校园通行证”及“临时通行证”办法: 1.教职工及家属车辆办理通行证:车主须持车辆行车证、驾驶证及本人身份证到保卫处登记,办理“校园通行证”。办证时收取工本费。

2.向学院运送生活物资车辆办理通行证:车主持物资接收单位加盖公章的证明、车辆行车证、驾驶证及本人身份证到保卫处登记,领取“临时通行证”(有效期为一年),每张通行证收取工本费、清洁费10元。

3.“校园通行证”、“临时通行证”遗失,补办时收取工本费10元。

六、社会机动车辆未经允许一律禁止驶入校园。临时进入校内办事的车辆履行登记手续,经保卫处同意,方可进入。

七、持有“校园通行证”、“临时通行证”的车辆出入大门时,须将“校园通行证”、“临时通行证”放置在车前挡风玻璃内醒目位置处备查。

八、社会机动车辆进出学院须缴纳清洁费2元/次。 九、 军警等特种车辆以及到学院办公事等车辆免收清洁费。

十、院内教职工乘坐车辆以及来院探亲访友(教职工)的车辆进出免收清洁费。

十一、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内,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按规定的路线行驶,禁止鸣笛,限速5公里/小时。

十二、进入院内的机动车辆一律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得乱停乱放。

十三、在学院未建停车场和设专人看管机动车之前,车主应自行看护好自己的车辆,在校园发生车辆丢失,被盗、损坏,皆由车主自行负责。

十四、交通事故查处办法

1.发生在校内的较小的交通事故由保卫处负责调查调解处理,其它交通事故和不服调解的,由当地派出所负责调查处理,保卫处协助查处。

2.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或拨打110,保卫处工作人员接警后要协助当地派出所及时进行现场保护、现场勘察、照相、调查等工作,现场有关目击证人有责任和义务协助调查处理。

3.事故当事人有意不报告保卫处或拨打110,使之未能及时勘察现场,或者自行协调后处理不成的校内交通事故,保卫处有权不予受理。

十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保卫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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