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庆油田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05-02 03:24: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长庆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依据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安全〔2014〕86号)等规定,结合油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及所属单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油田公司托管单位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活动,主要包括:
(一)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铝热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锯弓锯金属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不包括人工冷切割方式作业);
(二)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三)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四)生产装置、成品油库装卸作业区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五)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六)其它动火作业。
第四条油田公司动火作业管理遵循“管工作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强化作业风险管控,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作业,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条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实行《动火作业计划书》(附件1)和《动火作业许可证》(附件2)管理。《动火作业计划书》在油田公司危险作业审批系统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现场签发,作业申请人和批准人应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第六条凡是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计划书》和《动火作业许可证》、没有落实动火安全措施、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以及动火作业内容、动火作业许可证有重大变动且未经批准的,一律禁止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期间,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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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在动火作业准备过程中,作业单位应与生产单位密切配合,进行危害识别、制定动火措施、做好变更管理及应急预案。
第八条节假日、国家重大活动期间、夜间及异常天气等特殊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动火作业;确需作业的,《动火作业计划书》要升级审批,现场要升级管理。
第二章动火作业分级
第九条油田公司动火作业等级划分:
(一)一级动火
1. 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在用容量大于5000m3 (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的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3.在用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 (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4.在用容量大于1000m3 (含1000m3)的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动火;
5.直径大于426mm(含426mm)的集输气管线、在输油(气)干线上停输动火或带压不停输更换管线设备动火;
6. 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7. 在用天然气净化(处理)装置、天然气液化装置、轻烃处理装置、甲醇回收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动火;
8. 在用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
(二)二级动火
1.原油储量在1000m3~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本体动火;
2.容量在1000~5000m3储罐、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
3.容量小于400m3石油液化气储罐动火;
4.容量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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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容量1000m3~10000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动火;
6.铁路槽车油料装卸栈桥、汽车罐车油料灌装油台及卸油台内外设备及管线上动火;
7.天然气发电厂发电机组及燃气管线上的动火;
8.直径114mm~426mm(不含114mm)的集输油(气)管线上的动火;
9.油气场站、石油液化气站站内(包括相连的站外)设备及管线上以及液化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等动火。
(三)三级动火
1.原油储量小于1000m3 (含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围墙以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动火;
2.容量小于1000m3 (含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动火;
3.采油(气)井单井联头和采油(气)井井口处动火;
4.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动火;
5.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动火;
6.制作和防腐作业中,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处动火;
7.直径114mm以下(含114mm)的集输油(气)管线上的动火;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动火。输油(气)干线穿孔微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动火;
8.除一级、二级动火外的其他油气区生产和严禁烟火区域生产动火。
第三章动火作业计划书审批程序
第十条动火作业前,由生产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业务、安全的领导组织生产运行、技术、工程、消防、安全和作业单位有关人员到现场调查,开展风险辨识,制定动火措施。作业区(大队)级生产单位编制《动火作业计划书》,并上传《动火作业计划书》至油田公司危险作业审批系统,相关部门按照审批程序,分级负责,逐级审批(作业单位相关部门以书面方式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火。审批后的《动火作业计划书》网上转入安全环保监督部及所属安全环保监督站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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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动火作业计划书审批程序
(一)一级动火:作业区(大队)级、厂(处)级生产单位生产运行、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及分管业务和安全的领导按程序审查,主要领导审批,安全环保监督部及所属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升级管理的,还需报公司生产运行、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审查,公司分管业务和安全的领导审批,安全环保监督部及所属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二)二级动火:作业区(大队)级生产单位生产运行、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及分管业务和安全的领导按审批程序审查,主要领导审批后,报厂(处)级生产单位生产运行、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审查,厂(处)级生产单位分管业务和安全的领导审批,所属安全环保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三)三级动火:作业区(大队)级生产单位生产运行、技术、工程、消防、安全部门及分管业务和安全的领导按审批程序审查、审批后,所属安全环保监督站指派现场安全监督。
第十二条根据作业风险,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应由具备相应能力,并能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作业区域所在单位负责人担任。
一级动火及一级升级动火由厂(处)级生产单位组织,领导小组组长、动火现场负责人应由本单位厂(处)领导担任,其中一级升级动火领导小组组长应由本单位厂(处)主要领导担任;二级动火由厂(处)级生产单位组织,领导小组组长由本单位厂(处)领导担任,动火现场负责人由作业区(大队)级单位领导担任;三级动火由作业区(大队)级生产单位组织,领导小组组长由作业区(大队)级单位领导担任,动火现场负责人由属地井区(小队)级领导担任。升级管理的,动火组织及领导小组、现场负责人等执行升级后的规定。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计划书》动火计划时间:一级不超过60天,二级不超过30天,三级不超过15天。超期需重新办理。
《动火作业计划书》批准以后,现场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四章现场动火作业流程
第十四条实施动火作业的流程主要包括作业申请、作业审批、作业实施和作业关闭等四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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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作业申请由作业单位的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单位参加作业区域所在单位组织的风险分析,根据提出的风险管控要求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作业单位现场作业负责人向作业区域所在生产单位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提供如下相关材料和设施:
(一)动火作业内容说明;
(二)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图、平面示意图等;
(三)《动火作业计划书》;
(四)可燃、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器;
(五)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
(六)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检测记录;
(七)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作业区域所在单位应当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等进行风险分析,作业单位应当参加风险分析并根据其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生产单位收到动火作业许可申请后,作业批准人应当组织作业申请人、相关方及有关人员,集中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确认作业的详细内容;
(二)确认作业单位资质、人员能力等相关文件;
(三)分析、评估周围环境或相邻工作区域间的相互影响,确认动火作业前后应当采取的所有安全措施,包括应急措施;
(四)确认《动火作业许可证》期限及延期次数;
(五)其他。
第十九条作业审批由生产单位组织作业申请等有关人员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确认合格后,批准动火作业。
第二十条动火作业许可应当由生产单位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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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书面审查通过后,作业批准人(生产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当组织作业申请人、相关方及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包括:
(一)与动火作业有关的设备、工具、材料等;
(二)现场作业人员能力符合情况;
(三)系统隔离、置换、吹扫及气体检测情况;
(四)安全设施的配备及完好性,消防、急救等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五)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情况;
(六)人员培训、沟通情况;
(七)其他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之后,作业申请人、作业批准人、作业监护人、消防戒备负责人、属地监督和受影响的相关各方均应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可同时在作业现场进行。
如书面审查或现场核查未通过,对查出的问题应记录在案;整改完成后,作业申请人重新申请。
第二十三条当作业人、作业监护人等人员发生变更时,应经过作业批准人的审批,并将审批记录同作业许可证一并存档。
第二十四条作业实施由作业人员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要求,实施动火作业,监护人员按规定实施现场监护。
第二十五条动火作业办理延期时,作业申请人、作业批准人应当重新核查工作区域,确认所有安全措施仍然有效,作业条件和风险未发生变化。
第二十六条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现场所有人员都有责任立即终止作业,取消《动火作业许可证》,并告知申请人、批准人《动火作业许可证》被取消的原因。取消作业应由申请人和批准人在《动火作业许可证》第一联上签字。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一)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而影响到作业安全时;
(二)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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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际动火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不符;
(四)安全控制措施无法实施;
(五)发现有可能发生立即危及生命的违章行为;
(六)现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七)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或事故状态下。
第二十七条作业关闭是在动火作业结束后,由作业人员清理并恢复作业现场,解除相关隔离设施,现场确认无隐患后,作业申请人、作业批准人和属地监督现场验收合格后,在《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关闭动火作业。
第二十八条作业申请、作业批准、作业监护、气体检测、属地监督、作业等人员必须经过相应培训,具备相应能力。具体按照《长庆油田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动火作业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九条《动火作业许可证》应当包括作业单位、作业区域所在单位、作业地点、动火等级、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人员、作业监护人、属地监督、危害识别、气体检测、安全措施,以及批准、延期、取消、关闭等基本信息。
《动火作业许可证》应当编号(编号由许可证批准人填写),一式四联。
(一)第一联:放在作业现场;
(二)第二联:张贴在作业区域所在单位控制室或公开处以示沟通,让现场所有有关人员了解现场正在进行的作业位置和内容;
(三)第三联:送交相关方,以示沟通;
(四)第四联:保留批准人处。
《动火作业许可证》分发后,不得再做任何修改。动火作业完成后,《动火作业许可证》应收回,第一联由申请人、批准人签字关闭后交批准人负责存档。许可证存档并保留一年(包括取消、作废的《动火作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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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动火作业许可证》必须在《动火作业计划书》有效期限内。《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延期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不超过24小时。必要时,可适当延长动火作业许可期限,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一个班次。
第六章安全职责
第三十一条相关部门职责:
(一)生产运行部门
1.负责动火作业中各相关部门、生产单位的协调、组织与安排,并审查《动火作业计划书》中有关生产组织、协调的内容;
2.负责审查动火设施(装置)停运后的产量安排;
3.负责审查动火作业时间与时限;
4.负责审查除火灾事故以外的其它事故应急预案。
(二)技术部门
1.负责审查工程概况、作业工艺流程和动火技术要求;
2.负责审查动火部位示意图,属于流程改造动火作业,应对改造流程进行技术可行性确认;
3.负责审查工艺改造内容的符合性;
4.从工艺技术上审查动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三)工程管理部门
1.负责审查工程概况、施工内容;
2.负责审查作业单位及人员资质;
3.负责审查施工方法、工艺和步骤的安全可靠性。
(四)消防部门
1.负责审查防火器材配备的种类和数量,以及消防戒备;
2.负责审查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及逃生路线图;
3.从防火技术上审查动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五)安全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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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动火部位、级别、动火原因、动火种类、动火时间;
2.审查动火领导小组组长、生产单位现场负责人资格;
3.从动火步骤、动火程序上审查动火安全措施的可靠性,并提出补充要求。
(六) 安全监督部门
1. 负责《动火作业计划书》的备案;
2. 指定现场安全监督,明确监督工作要求。
第三十二条生产单位即作业区域所在单位,是指具备动火作业许可审批权限,组织动火作业的属地主管单位。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一)组织开展动火作业风险分析,制定《动火作业计划书》,并负责审查和审批;
(二)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向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告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现场存在的风险;
(三)负责动火作业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四)审批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监督作业单位落实安全措施;
(五)监督现场动火作业,发现违章或异常情况有权停止作业。
第三十三条作业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动火作业任务的单位。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一)参加动火作业现场风险分析,制定、批准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或方案,并严格落实;
(二)开展作业前安全培训和安全交底,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作业人员从事作业,组织作业人员开展工作前安全分析等;
(三)负责作业队伍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工作;
(四)及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五)当人员、工艺、设备或环境安全条件变化,以及现场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及时报告作业区域所在单位;当发生事故时,必须按应急措施或预案处置,并立即报告作业区域所在单位;
(六)负责指派动火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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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作业申请人是指作业单位的现场作业负责人,对动火作业实施环节负管理责任。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一)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二)参加动火作业风险分析,并落实安全措施;
(三)指定具体作业监护人,明确监护工作要求;
(四)对作业人员和所有参与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交底,保证作业人员和设备设施满足规定要求;
(五)参与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动火作业条件和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的落实情况;
(六)动火作业必须全过程在场,负责现场管理,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
(七)参与现场验收和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
(八)当人员、工艺、设备发生变更时,及时报告作业区域所在单位;
(九)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做出停止动火作业决定,指挥作业人员撤离。
第三十五条作业批准人应当是作业区域所在单位负责人(生产单位现场负责人),对动火作业全面负责。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与作业单位沟通作业区域风险和安全要求;
(二)组织现场核查动火作业条件和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签发和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
(四)动火作业必须全过程在场,负责现场管理,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
(五)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施工安全时做出停止动火作业决定,安排人员撤离。
第三十六条作业监护人是指由作业单位指定实施安全监护的人员。安全职责主要包括:(一)对动火作业实施全过程现场监护,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
(二)熟悉动火作业区域、部位状况、工作任务和存在风险;
(三)检查确认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作业人员资质和现场设备符合性;
(五)保证动火作业实施过程满足安全要求,有权纠正或制止违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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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发现人员、工艺、设备或环境安全条件变化等异常情况,以及现场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并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
(七)熟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救援措施(预案),熟练使用相关消防设备、救护工具等应急器材,可进行紧急情况下的初期处置。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是指动火作业的具体实施者,对动火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一)在动火作业前确认动火作业区域、动火部位、内容、时间;
(二)动火作业前,参加工作前安全分析,清楚动火作业安全风险和安全措施;
(三)服从作业监护人和属地监督的监管;作业监护人不在现场时,不得动火作业;
(四)动火作业过程中,执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及操作规程的相关要求;
(五)发现异常情况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向作业负责人报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六)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器具,按规定摆放和使用动火设备;
(七)动火作业结束时,负责清理作业现场,确保现场无安全隐患。
第三十八条属地监督是指作业区域单位指派的现场监督人员,安全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检查动火作业许可相关手续齐全;核查动火作业人员资格和现场设备的符合性;
(二)了解动火作业区域、部位状况、工作任务和存在风险;
(三)监督已制定的所有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四)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当发现现场动火与《动火作业计划书》、《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或者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现场监督制止动火;
(五)及时纠正或制止违章行为,发现人员、工艺、设备或环境安全条件变化等异常情况,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
(六)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实施全过程现场监督。
公司安全环保监督部及所属监督站按相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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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动火作业领导小组成员按管理权限和职能,对动火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负有相应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章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十条基本要求:
(一)《动火作业许可证》是现场动火的依据,只限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且不得涂改、代签;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在同类介质、同一设备(管线)、指定的区域内使用,严禁与《动火作业许可证》内容不符的动火。凡动火作业涉及其它特殊危险作业的,必须办理相应的专项作业许可证;
(二)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和罐区内,凡是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火,凡是能拆下来的动火部件必须拆到安全场所动火。必须在带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动火时,应当制定有效的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采取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达到安全动火条件后方可动火;
(三)遇有六级风以上(含六级)应停止一切室外动火作业;
(四)动火作业应有专人全过程现场监护,一处动火点至少有一人监护,严禁无监护人动火;
(五)动火作业区域应当设置灭火器材和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作业区域。必要时,作业现场应当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设施;
(六)动火作业前应当清除距动火点周围5米之内的可燃物质或用阻燃物品隔离,半径15米内的所有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
(七)气体检测设备必须由具备检测资质的单位检测合格,并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气体取样和检测应由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取样应有代表性;
(八)如果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动火监护人应当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九)动火作业人员应当在动火点的上风向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必要时,应采取围隔等隔离措施作业,控制火花飞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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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含硫化氢或其它有毒气体的场所应做好相应的防中毒措施,含硫化氢的场所具体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机具要求:
(一)采用电焊进行动火施工的储罐、容器及管道等应在焊点附近安装接地线,其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施工现场电气线路布局与要求应符合GBJ5025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二)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米,两者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米。在受限空间内实施焊割作业时,气瓶应当放置在受限空间外面;
(三)电焊机等电器工具、设备应当完好,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并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四)各种施工机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应摆放在动火安全措施确定的安全区域内。
第四十二条隔离、封堵和置换要求:
参照《长庆油田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办法》,编制能量隔离措施(方案),并认真落实。
(一)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当切断物料来源,采取有效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并彻底吹扫、清洗或置换;
(二)与动火部位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挂牌;动火作业区域内的设备设施须由生产单位人员操作;
(三)动火作业需要管线打开的,具体执行《长庆油田分公司管线打开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气体测试要求:
(一)动火作业前必须对动火作业空间、区域或动火点进行充分的气体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且气体检测时间距动火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超过30分钟仍未开始动火作业的,应当重新检测。如果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继续动火作业前,作业人员、作业监护人应当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二)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它类似手段分析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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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下限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V/V);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三)凡进入罐、塔、釜及其它容器内的受限空间动火,要检测受限空间内气体。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含量必须低于该介质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的10%(体积),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出现异常现象,应停止动火,重新检测;
(四)在动火施工全过程中,动火检测人应根据《动火作业计划书》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检测,间隔时间不应超过2小时,记录检测仪器型号、检测时间、检测部位和检测结果,结果不合格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在有毒有害气体场所的动火作业,应当连续气体监测;
(五)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必要时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六)应采用至少两台气体检测仪对气体进行对比检测和复检,使用的检测仪器应在校验日期内,并在每次使用前与其他同类型检测仪比对检查,以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四十四条特殊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一)进入受限空间动火作业要求
1. 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长庆油田分公司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作业前应当检测氧气含量、易燃易爆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2. 应将内部物料除净。在油罐、塔、釜或其它存在可燃介质的受限空间内动火,在将其内部物料除净后,应进行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干净,然后打开通风口或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严防出现死角;
3. 所有可能影响该受限空间的物料来源都应被切断。
(二)高处动火作业要求:
1. 高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长庆油田分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高处动火作业应具有围栏和扶手的固定作业平台,特殊情况下现场条件不具备上述要求应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并经专业人员确认,设立防落物设施,佩戴全身安全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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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高处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
3. 高处动火作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当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时使用自动锁定连接;
4. 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应停止进行高处动火作业。
(三)挖掘作业动火作业要求:
1. 挖掘作业中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长庆油田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和逃生;
2. 埋地管线动火施工,操作坑大小应根据实际情况(如管径、埋深、土质情况等)来确定,操作坑的深度、坡度应方便施工和动火作业人员逃生;
3. 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四)油气管道动火作业要求:
1. 对管道进行打开作业时,应执行《长庆油田分公司管线打开安全管理办法》;
2. 在运行管道上焊接前应按规定提前降低管道内压力;
3. 对油气管道实施打开作业前,应先确认管内压力降为零并排空设备、管道内介质;对油气管道实施密闭开孔,应确认开孔设备压力等级满足管道设计压力等级要求。
(五)应急抢险动火作业要求:
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抢险所涉及的动火作业,应遵循应急管理程序,确保风险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第八章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五条动火作业许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考核、处罚按《长庆油田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办法》第十章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动火作业计划书及审批的相关资料保存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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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涉及资产交叉、区域交叉等情况的单位,应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动火作业相关责任,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在动火等级划分涉及相互影响和包含的,按高级别的对待。
第四十九条油田公司所属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原《长庆油田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办法》(长油〔2016〕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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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长庆油田分公司
动火作业计划书
动火级别: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17
动火作业计划书
一、项目概况
1、动火作业概况,包括作业现场及周边情况,动火级别确定说明,动火原因、地点、部位及时间等
2、作业内容和动火范围
二、人员能力及设备情况
1、人员能力描述,包括各类人员的职务、职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等
2、施工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HSE设施、用品的配备管理情况,包括型号、数量、检测检验及完好情况等
三、危害识别与控制
1、作业步骤及方法、工艺
2、危害识别与风险分析
3、动火作业前期安全控制措施
针对分析的风险情况所采取的准备工作和危害消除、替代、降低、隔离、工程管理、减少人员接害、完善劳动保护设施等安全措施。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8
⑴动火部位容器(管线)油气隔离、清洗、置换、通风情况;
⑵动火部位油气浓度检测、化验情况;
⑶动火部位及区域内生产设施的运行安排情况;
⑷气体检测仪、现场消防灭火等其他应急器材配备情况;
⑸动火部位与其它设施的间距隔离情况;
⑹入场人员安全教育情况;
⑺动火相关其它手续办理,如作业许可及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等专项作业许可。
4、动火期间安全措施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⑴动火部位油气浓度检测(化验)频次、位置、检测标准。
⑵根据环境温度变化及施工需要,对动火隔离点、通风情况、作业人员、施工机具等其它特殊要求。如:卡开点监护要求、下游隔离点压力变化等。
⑶动火期间其它相关要求。
四、消防戒备
1、计划用消防戒备车辆种类、数量;
2、动火现场灭火器材及其它消防器材的配备情况;
3、固定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
4、消防水、泡沫液储备情况和消防道路畅通情况。
五、应急预案
结合现场情况,分析危险危害因素,确定具体应急方案,主要有以下3种(其他情况由各单位补充编写)。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进行选择编写:
1、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⑴、组织机构
⑵、相关应急小组职责及应急抢险、救护人员落实情况;
⑶、预案内容,包括具体响应程序,所需物资器材准备情况,应急培训、演练要求等;
⑷、火灾事故应急疏散示意图。
2、油气泄漏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⑴、组织机构
⑵、相关应急小组职责及应急抢险、救护人员落实情况;
⑶、预案内容,包括具体响应程序,所需物资器材准备情况,应急培训、演练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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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事故应急疏散示意图。
3、工伤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⑴、组织机构
⑵、相关应急小组职责及应急抢险、救护人员落实情况;
⑶、预案内容,包括具体响应程序,所需物资器材准备情况,应急培训、演练要求等;
⑷、事故应急疏散示意图。
六、施工动火组织
1、生产单位施工动火领导小组
、动火现场负责人、监督人及监护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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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审查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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