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劳动法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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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专业2015年4月《劳动法》串讲

科目代码00167

题型介绍:

单选20题, 1分/题,小计20分 多选10题, 2分/题,小计20分 名词解释4题,3分/题,小计12分 简单题3题,5分/题,小计15分 论述题1题,15分/题,小计15分 案例分析题2题,9分/题,小计18分

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

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劳动法的概念

(一)劳动法的定义P65

劳动法可作狭义和广义理解。劳动法一般是从广义上理解和使用的。就我国而言,广义上的劳动法,包括宪法规定的基本劳动制度及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劳动基本法以及与其实施相配套的一系列子法、行政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等;狭义上的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颁布的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综合性法律。指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

(二)劳动法的渊源P66

我国劳动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经我国政府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规范性劳动法律、法规解释;其他,如国际惯例等。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P68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包含两方面的内容。(1)劳动关系。(2)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我国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镜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关系。 (2)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

国家机关与所用工勤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3)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

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分为3类:

①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适用公务员法。 ②实行聘任制人员的劳动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③工勤人员及实行聘任制无特别规定的人员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 (4)社会团体的劳动关系。

社会团体的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分为3类:

①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的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适用公务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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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的工勤人员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

③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以外的其他社会团体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 (5)依法成立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另外,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自热人用工等性质的劳动关系不属于我国劳动法调整的范围。

第二节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劳动法的起源P72

1802年英国颁发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劳动法,是资产阶级“工厂立法”的开端。

二、中国劳动立法概况

北洋政府于1923年颁发《暂行工厂规则》,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劳动法。P76

南京国民政府先后颁布了13项法律。主要有:1929年颁布的《工会法》和《工厂法》,1930年颁布的《劳动争议处理法》和《团体协约法》,1936年颁布的《劳动契约法》和《最低工资法》等。P77

1931年11月7日,在瑞金召开的中华苏维埃工农兵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P77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劳动法典。P78

第三节 国际劳动立法概况 一、国际立法的产生

国际劳动立法思想开始于19世纪上半叶的欧洲。P79

首倡国际劳动法的思想家,主要是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和法国社会活动家大卫~李兰。系统提出国际劳动法立法主张的是大卫李格兰。P79

瑞士是最先同意制定国际劳动法的国家。P80

1890年在柏林召开了包括15个国家会议。这是历史上第一次由政府派代表讨论劳工问题的会议。 P80

世界上最早的国际劳工公约是1906年瑞士通过了《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夜间工作公约》、《关于禁止火柴制造中使用白磷公约》P80 二、国际劳工组织

1.国际劳工组织的产生:国际劳工组织是在巴黎和会上由各国一致同意建立的由各国政府、雇主、工人代表参加的国际组织,1919年6月正式宣告成立P80 2.国际劳工组织的性质、特点、组织机构P81

性质:国际劳工组织的性质是普遍的、官方的国际劳动立法组织,它不是民间的地区性的国际组织。 特点:是“三方性原则”,是指在涉及劳动问题上,劳工代表、雇主代表应与政府代表处于平等地位;共同协商做出决定。 主要机构:国际劳工大会、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国际劳工局。 3.国际劳工组织与中国的关系。P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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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1944年起又成为该组织的常任理事国。新中国成立以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由台湾国民党政府占据该组织席位。1971年10月联合国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席位,同年11月16日,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恢复了新中国的席位。1983年以来,载至2010年9月,中国陆续批准了25个国际劳工公约。

三、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与内容P82 第四节 劳动法基本原则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含义P84

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是国家在劳动立法中所体现的指导思想和在调整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的条件P84 三、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P85 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2)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3)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公平保护原则。

(4)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基准制约相给合的原则。 (5)坚持法律调节与“三方”对话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第一节

劳动法律关系概述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P90

与民事、行政法律关系相比,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定性。

(2)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交错共存的特点。 (3)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了国家与当事人的双重意志。

(4)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表现为兼有人身性与财产性的特定的劳动行为和财物。 (5)劳动法律关系是围绕劳动者的保护展开的。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和区别。P90 1、联系

(1)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存在的基础,没有劳动关系就没有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是被规范了的劳动关系。

(2)劳动法律关系不仅仅反映劳动关系,而且当其形成后,便给具体劳动关系以积极的影响,使劳动关系在法律的框架下运行与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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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律规范在指引、调整劳动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社会内容和法的形式的统一。 2、区别

(1)两者所属的范畴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思想

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2)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有劳动存在就会有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则是被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所以它的形成必须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3)两者的内容不同。劳动关系是以内容的,当国家没有制定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时,这种关系因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劳动关系是以法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任何一个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是作为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出现的,同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4)劳动关系的范围大于劳动法律关系的范围,既非所有的劳动关系都能成为劳动法律关系,只有那些经过劳动法律规范所承认的劳动关系才可能构成劳动法律关系。 (5)劳动法律关系具有法律效果;劳动关系不具有法律效果。 (6)劳动法律关系属于形式范畴;劳动关系属于内容范畴。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分类P91

劳动法律关系的分类:①以用人单位的性质为标准来进行划分,可分为企业(最重要、最基本)、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劳动法律关系(这种分类方法有助于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②根据劳动法律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分为国内劳动法律关系和涉外劳动法律关系(外国人、客体有涉外因素、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③根据劳动法律关系表现形式可分为典型劳动法律关系和非典型劳动法律关系(兼职性)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关系P91

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①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定性;②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交错共存的特点;③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了国家与当事人的双重意志;④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表现为兼有人身性和财产性的特定的劳动行为和财物;⑤劳动法律关系是围绕劳动者的保护展开的。

四、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劳动法关系主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P92 2.劳动者的法律含义P93

3.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劳动行为概念和特点P93

(1)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 (2)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3)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实现。

(4) 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未成年人和妇女,不 得从事井下工作,不得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某些特种作业需要劳动者经过特种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后才可以从事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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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用人单位的概念P94 五、劳动法律关系内容P95

六、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P96 1.劳动法律事实的概念P97

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2.法律事实的分类P98

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它是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必要条件。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行为:是劳动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以行为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它是行为人根据劳动法律规范,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出一定行为和不作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和不作出一定行为,从而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它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事件:是劳动法律事实的一种。是指不以行为人(包括单位)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它虽然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事件包括自然现象,也包括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消失。

第二节 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内容。P98

(1)就业权。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机会的权利,它是劳动基本权的核心。

(2)劳动报酬权。 (3)休息权。

(4)职业安全权。是指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获得保障,从而免遭职业危害的权利。 (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 (6)生活保障权。

(7)结社权与集体协商权。 (8)合法权益保障权。

第三节 劳动者的基本义务

劳动者的基本义务的内容。P101 (1)全面履行劳动义务。 (2)不断提高劳动技能。

(3)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范。

(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就业促进制度

第一节 就业与就业促进

劳动就业的概念与特征P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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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具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及收入的社会职业。它的特点是 1)劳动者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包括法定劳动年龄内能够参加劳动的盲、聋、哑和其他残疾的公民2)劳动者必须从事法律允许的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某种社会职业3)劳动者所从事的社会职业必须是具有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能够用以维持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一定的家庭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

二、就业促进

就业促进的目标是实现充分就业P104 就业促进方针。P105

我国《就业促进法》总则第2条确认了“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这一就业促进方针。 (1)劳动者自主择业,是指劳动者进入人力资源市场,通过各种渠道自谋职业。

(2)市场调节就业,是指以市场机制作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调节手段,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的双向选择。

(3)政府促进就业,是指政府通过宏观经济与就业协调发展的政策,对人力资源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并采取各种措施,以促进充分就业。

第三节 政府就业促进的主要措施

政府就业促进的主要措施。P107

就业促进是指国家采取的帮助公民实现就业的一系列措施的总称。其主要措施有: (1)建立就业促进工作协调机制。 (2)建立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

(3)建议较完整的就业促进的政策支持体系。 (4)维护公平就业,禁止就业歧视。 (5)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

(6)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开展职业培训。 (7)实施就业援助。

第四章 劳动合同制度 第一节 劳动合同的概述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P116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二、劳动合同的种类P118

以合同期限为标准,劳动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P120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内容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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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P121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必备条款P126 可备条款P128 试用期条款P128

三、劳动合同的效力

1.劳动合同的有效P131 2.劳动合同的无效P131 3.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P131 4.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P132

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劳动合同主要有3种: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定。

对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只能根据无效劳动合同的特点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主要包括取消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修改部分无效劳动合同和赔偿损失

第三节 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

一、劳务派遣

定义:是指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而形成的一种用工形式。P133 二、非全日制用工

1.定义: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P135 2.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规定

(1)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于用工。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5)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等等。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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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1.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P135

(1)全面履行原则。依《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合法履行原则。我国《劳动合同法》着重强调了3个方面:

①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③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合同的变更:指的是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的法律行为。

第五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P137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用人单位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P142

第五章 集体合同制度

第一节 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概述

一、集体协商的概念P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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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关系P146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们同属于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协调劳动关系的方法和手段,在协调稳定劳动关系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都要遵循平等协商、意思表示一致、内容合法等基本原则,具有合同的一般属性;而且,它们又都是以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均受劳动法的调整。 其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集体合同主体比劳动合同主体广泛。集体合同主体一方是工会、工会团体或职工代表,另一方主体为雇主或雇主团体;而劳动合同主体是特定的,仅限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2)内容不同。集体合同所约定的条件是涉及所有劳动者的一般劳动条件、生活待遇、集体谈判的程序及民主管理的方式等;而劳动合同则仅涉及个别劳动者的特殊劳动条件。

(3)目的不同。集体合同的目的是通过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谈判,平衡个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力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而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4)适用范围不同。集体合同适用与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而劳动合同则适用于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

(5)效力不同。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一般高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6)形式要件不同。签订集体合同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必须采用用书面形式;而劳动合同只需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可以例外。 (7)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集体合同纠纷多为利益争议,且涉及范围较广,协商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而劳动合同争议则采用普通劳动争议处理方式,即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第二节 集体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时间效力P156

第四节 工会

我国工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P164 工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工会在代表职工利益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具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1)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 (2)参与劳动关系的协调。 (3)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 (4)提供法律帮助。 (5)建设四有职工队伍。 (6)协助企业促进经济发展。

第六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制度

一、工作时间的概念与特征 工作时间的概念、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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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在一个昼夜或一周之内从事本职工作的时间。 工作时间作为一个法律范畴,具有以下特征: (1)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2)是履行劳动义务和计发劳动报酬的依据。 (3)是实际工作时间与有关活动时间的总和。 二、工作时间立法的主要内容 1.标准工作时间P170 2.非标准工作时间P171

第二节 休息休假制度

一、休息时间的概念P173

休息时间:指劳动者依法获得的一工作日或工作周循环周期的不计付工资报酬的自由支配时间。 二、休息休假的种类P174 公休日

公休日即休息日,是劳动者工作一个工作周后的休息时间。一般情况下周六和周日为周休息日,用人单位可灵活安排。

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是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我国劳动法规定,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的节日包括: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如清明、端午、中秋)。

第三节 延长工作时间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主要规定P178 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 (1)劳动者范围的限制。

怀孕7个月以上和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延长工作时间。 (2)延长工作时间的长度限制。

《劳动法》规定,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下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延长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 ①生产经营霜要。

②用人单位要与工会和劳动者进行协商。

第七章 工资基准与工资集体协商 第一节 工资基准概述

一、工资的概念和特征P180

工资也称薪金,是指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合同义务获得的,用人单位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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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具有以下特征:

(1)工资的产生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2)工资标准的确定依据是劳动法、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规定和约定。 (3)工资的形式及支付方式是法定的。

(4)工资体现了国家与劳动关系主体之间、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双重属性。 二、工资的形式及构成P18 我国现行的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年薪。

常见的工资构成单元有: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第二节 最低工资制度

一、最低工资的概念及特点P184

最低工资的概念和特征。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有以下法律特征:

(1)最低工资的保障范围是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2)最低工资是国家通过立法确定的法定标准。 (3)最低工资是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最低标准。

二、最低工资的确定P186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3)劳动生产率。 (4)就业状况。

(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三、最低工资的计算P188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按时支付。以下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4)用人单位透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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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上述各项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节 工资保障制度

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则P190

第四节 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工资集体协商的概念P193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工资集体协商具有以下特点:

(l)工资集体协商是通过法定的程序确定劳动者一方工资水平的方式。 (2)工资集体协议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监督。

(3)工资集体协商的结果——工资集体协议,具有劳动基准法的效能

第八章 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 第一节 劳动安全卫生基准概述

一、劳动安全卫生的概念P198

劳动安全卫生,又称职业安全卫生,我国过去称为“劳动保护”,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或工作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法律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实施具有强制性。 (2)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以劳动过程为其保护范围。

(3)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以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为主要途径,通过消除劳动过程中不安全和不卫生的因素,实现对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保护。 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P202 2.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P204 三、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P205

第二节 劳动安全基准制度 一、概念P211

劳动安全基准制度,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建立的的基准制度。

第三节 劳动卫生基准制度

劳动卫生基准制度:又称为劳动卫生规程,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和防止职业病的发生所采取的各种防护措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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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一、概念P217

二、女职工特殊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P218 三、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P220

第九章 社会保险法

第一节 社会保险的概念P223 第二节 养老保险的概念P230

养老保险,又称“年金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或病残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节 医疗保险的概念P35 第四节 工伤保险的概念P239 第五节 失业保险的概念P246 第六节 生育保险的概念P251

第十章 劳动保障监察制度

劳动保障监察的程序P261

第十一章 劳动法律责任 第一节 劳动法律责任概述

劳动法律责任形式P262

违反劳动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违反劳动法的民事责任是违法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向违法行为相对人以给付一定财产、作出一定行为等履行债务的方式恢复其特定权益的法律责任。表现为赔偿损失、经济补偿、补缴保险费、强制继续履行合同、停止侵权行为、提供安全卫生条件等多种形式。

(2)违反劳动法的行政责任是违法行业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方式予以追究的法律责任。其主要表现形式是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3)违反劳动法的刑事责任,即犯罪主体依据刑法规定必须承受刑事处罚的一种法律责任。凡是违反劳动法的严重程度达到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行为,都必须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第一节劳动争议处理概述 劳动争议的概念P277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生之争议及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与工会之间围绕权利、义务以及相关利益所生的争议。劳动争议按照争议标的不同,可以分为权利争议与利益争议;劳动争议按照争议按照争议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个别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和集体合同争议。 二、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P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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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年3月、2006年4月、2010年9月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目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有: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3)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之间发生的争议。 (5)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6)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7)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8)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

(9)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节 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主要有: (1)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3)人民法院。

(4)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节 个别劳动争议处理程序P284 个别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种类: (1)协商程序。 (2)调解程序。 (3)仲裁程序。 (4)诉讼程序。

仲裁是法定的必经程序,是诉讼程序的前置。

第五节 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程序P292

我国《劳动法》第84条第2款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集体合同规定》第55条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我国《劳动合同法》第56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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