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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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工作职责

一在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下和在分管院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活动。

二、负责宣传国家和省的职业技能鉴定的相关信息与要求。 三、具体承担本院学生及社会各界人士和其它培训机构毕(结)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按劳动部与社会保障部及其它行业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范围和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开展鉴定工作。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地组织各类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负责校内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学校的各种职业资格考评员的选拔、培养与管理工作。 七、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职业技能鉴定部工作职责

一、在学校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指导下,组织规定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活动,并提供符合标准的鉴定场所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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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职业技能鉴定的申请,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经鉴定中心核准后,签发准考证;

三、组织申报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 四、协调鉴定过程中的有关事务; 五、汇总鉴定成绩,并报送鉴定中心;

六、协助鉴定中心办理证书手续,并负责向鉴定合格者发放职业资格证书;

七、按鉴定中心要求提供鉴定报告,对考评小组的工作提出评价意见;

八、负责鉴定的咨询服务和相关信息统计;

九、不断完善鉴定条件,自觉接受劳动行政部门和职业鉴定中心的监督检查。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 培养及管理办法(试行)

随着国家人才市场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的实行,我校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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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的培养和“双师素质”教师建设方面都需要培养一批自己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为了规范我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培养及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选派培养原则

实行自愿与学校指派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各工种的需要,以及教师所从事的主要专业理论与实训教学经历、职称情况确定教师是否参加考评员的培养与考证。在职教师也可根据自己的志向自费参加考评员的培训与考证。

二、培训费用

实行学校资助培养与个人自费的原则,培养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根据国家及自治区职业鉴定中心的要求,由学校指派的教师,学校给准假参加各种培训与考证。学校资助第一次培训的所有相关费用,证书费用由个人承担。后续的培训由学校资助与个人承担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培训地点,主要以新疆内为主。确实需要到内地进行培训的,经学校批准可派往内地培训。

三、凡是取得各类工种考评员的教师,进入学校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考评员管理库,由学校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上报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四、凡是取得各类工种考评员资格的教师,可以参加校内及校外的各类职业技能鉴定的考评工作。由学校资助的考评员,必须服从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需要。学校按规定支付鉴定费。

五、参加学校内各类职业技能鉴定的所有考评员必须遵守《乌鲁木齐职业大学考评员守则》。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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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有取得劳动行政部门或行业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并在学校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方可参加校内相应职业技能的鉴定或考核工作。

二、按照劳动行政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指定的职业(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对鉴定对象进行考核和评审。

三、认真履行考评员职责,严格执行鉴定规程和考场规则。努力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刻苦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鉴定工作能力。

四、认真做好鉴定前准备工作,熟知所鉴定的职业(工种)等级、项目及内容、要求和评分标准。负责对鉴定考核所需使用的设备、工具、量具、材料、检测仪器、考核场地及其他必备条件进行检验。

五、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考场纪律 ,负责对违纪鉴定对象视情节分别提出劝告、警告、终止考核、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意见,并填入考核记录。

六、坚持职业技能鉴定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原则,忠于职守、秉公评判。严格执行独立评判的规定,认真如实地填写各项考评记录和鉴定意见。公道、正派、廉洁奉公、自觉遵守鉴定对象亲属回避制度,不得徇私、不得擅自接受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要求,并对鉴定考评结果负责。。

七、按照劳动行政部门和鉴定机构的安排,参与相关职业(工种)、等级和类别范围的命题工作。

八、履行鉴定考评工作任务时,必须佩带考评员胸卡。 九、严格遵守鉴定考评纪律,严守试题、考评内容以及鉴定评判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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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协助鉴定考评工作和考务组织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与建议。

“双证书”制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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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m9i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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