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持股协议201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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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持股协议书

委托人:姓名: 性别:男 身份证号: 受托人:姓名: 性别:男 身份证号:

鉴于:

1、委托人决定在British Virgin Islands(以下简称“BVI”)设立一家公司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 (以下简称“BVI公司”),委托人是BVI公司100%股份(以下简称“股份”)的实际出资人及所有人。

2、根据委托人经营管理需要,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在BVI以受托人个人名义持有委托人所有的BVI公司股份,并由受托人负责办理BVI公司在香港投资的有关事宜。

3、受托人愿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受托人个人的名义持有委托人所有的BVI公司股份。

现双方就上述委托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委托事项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持有委托人在BVI公司的股份;受托人接受委托在BVI公司以受托人个人名义持有该股份,以其委托持有的股份对应的权限参与BVI公司的股东会及董事会的一般决策、管理事宜,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行使其他权利。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负责BVI公司设立香港公司的有关事宜;受托人接受委托,通过BVI公管理香港公司的股东会及董事会的一般决策、管理事宜,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行使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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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 受托人的义务:

1、 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依照当地法律以其个人名义持有该股份,并办理产权登

记注册及明确该股份实属委托人所有的有关法律手续;

2、 受托人以其个人名义持有的股份以及因该股份所获一切收益(包括债权),均

归委托人所有,受托人及其配偶、子女、亲属和其他人均无权以任何形式享有和继承;

3、 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受托人不得私自以任何形式将以其个人名义持有的股

份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转委托第三人持有,或在股份上设置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第三人权利;

4、 受托人行使以下股东权利,需经过委托人批准:

(1) 审议批准BVI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2) 审议批准BVI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 对BVI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行使表决权;

(4) 对BVI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BVI公司形式作出行使

表决权;

(5) 修改BVI公司章程;

(6) 对处置BVI公司的重大资产行使表决权; (7) 通过BVI公司管理香港公司的上述事宜。

5、 受托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时,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指示或决定将以其个

人名义持有的股份及一切权益转回给委托人或委托人所指定的接替人,并按要求办理交接手续;

(二) 委托人的义务:

1、 受托人依本协议的约定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所发生的后果及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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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的股份上的债务及其他负担,委托人应当承担;

2、 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签署的一切合法、有效文件,委托人应当予以承认。

第三条 无条件转股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委托人均随时有权要求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或决定将以其个人名义持有的股份及一切权益转回给委托人或委托人所指定的接替人,并按要求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 受托人违反本协议书的规定而采取遗嘱、声明、协议或其他任何方式处理以其个人名义持有的股份以及未经委托人许可擅自转委托的一切行为均属无效,并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 受托人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委托人有权不予承认,给委托人和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受托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 受托人有将委托事务处理情况向委托人报告的义务; (二) 本协议的签署应在香港按照法律程序予以公证。

第六条 有效期限

本协议书由双方签署并经公证处公证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或至受托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受托人按委托人的要求将以其个人名义持有的股份及一切权益转回给委托人或委托人指定的接替人时为止。委托人有权提前终止相关委托事项,受托人需无条件接受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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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未尽事宜

本协议书的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时,双方应协商做出补充协议,但须经原公证处公证。

第八条 通知与送达

(一)受托人接受通知的地址如下: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大街9号 邮编:100009 电话:010-52470979

(二)委托人向受托人发出的通知在送达之日起生效。受托人当面签收的,签收之时为送达之时;通知以传真方式发出的,发出日期为送达日(发出日期以传真机打印之确认传真成功发出的日期为准);以专人送达的,送至本协议指定地址之日为送达日;以挂号邮寄方式发出的,邮件寄出后第五日为送达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发出的,邮件寄出后第三日为送达日。

(三)受托人如上述地址发生变更或指定其他地址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变更通知送达委托人之前,仍以变更前的地址为准。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所有事项均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凡因本协议所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索赔,包括违约、协议的效力和终止,均应根据提交仲裁通知时有效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解决。

第十条 其它

现将香港公司成立的相关法律文件作为附件。待BVI公司注册完成后受托人需于2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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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内将受托人所代持香港公司100%的股权转给BVI公司。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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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霍伟生与原立民签署之《委托持股协议书》的签字页,无正文)

委托人霍伟生簽名之見証人 :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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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2013年 月 日

(本页为霍伟生与原立民签署之《委托持股协议书》的签字页,无正文)

委托人霍伟生簽名之見証人 :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6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2013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m8l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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