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风貌保护道路(街巷)规划管理若干意见(沪府发(200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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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本市风貌保护道路(街巷)规划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07〕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原则同意市规划局《关于本市风貌保护道路(街巷)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本市风貌保护道路(街巷)规划管理若干意见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加强风貌保护道路(街巷)的规划管理,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风貌保护道路(街巷)的规划管理。 二、含义

本意见所称风貌保护道路(街巷),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所确定的历史文化风貌特色明显的一、二、三、四类风貌保护道路(街巷),包括沿线两侧第一层面建筑、绿化等所占区域。

三、管理机制

风貌保护道路(街巷)的规划管理由市规划局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沪规法〔2004〕1384号文确定的原则分工管理。

房地、市容、城管、交通、市政、绿化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实施风貌保护道路(街巷)保护管理;在具体保护工作中涉及规划管理的,应当征询规划部门的意见。

各区县政府应当组织区县规划、建设、房地、市容、城管、交通、市政、绿化等部门,建立风貌保护道路(街巷)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一指导、协调保护工作中的相关事宜。 四、规划管理基本要求

本市各类风貌保护道路(街巷)应当编制风貌保护道路(街巷)保护规划。未按照本意见制定风貌保护道路(街巷)保护规划的,一类风貌保护道路(街巷)不得进行任何建设、修缮、整治活动;二、三、四类风貌保护道路(街巷)不得进行整街坊路段建设、修缮和整治活动。涉及对二、三、四类风貌保护道路(街巷)沿线建筑外形、色彩及街道景观进行零星建设、修缮、整治的,除依据相关的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外,必须依法经规划管理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五、规划编制的依据及作用

本市风貌保护道路(街巷)的保护规划为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依据该区域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进行编制和审批。

规划、房地、市容、城管、市政、交通、绿化等部门应当按照风貌保护道路(街巷)保护规划的要求,共同实施保护管理。 六、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批

本市风貌保护道路(街巷)保护规划由所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涉及房地、市容、市政、交通、绿化等方面内容的,应当由各区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平衡后,纳入风貌保护道路(街巷)保护规划,报市规划局审批。市规划局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市房地、市容、市政、交通、绿化等部门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并在5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或者给予答复。 七、规划内容

本市风貌保护道路(街巷)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路幅形式、沿街绿化布局、植物配置、道路空间景观、地面铺装的道路断面设计;

(二)沿道路两侧第一层面建筑(包括保护、保留历史建筑)的容量、高度、退界及建筑形式、色彩等规划控制要求;

(三)城市雕塑、广告、店招等规划控制要求和设计;

(四)各类市政、交通和街道附属设施以及沿路围墙的规划要求与设计; (五)其他相关要求。 八、控制要素的有关规定

风貌保护道路(街巷)需要进行建设、修缮、整治活动的,除应当符合相关规划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规划红线及街巷控制线要求

1、一类风貌保护道路(街巷)的道路规划红线宽度、道路转弯半径、道路断面形式应当保持现状或恢复历史上的道路红线宽度和道路转弯半径,不得拓宽或压缩。

2、二、三、四类风貌保护道路(街巷)的道路规划红线宽度,除保持现状或恢复历史上的道路红线宽度外,可以根据沿街优秀历史建筑、保留历史建筑的位置、交通、行道树、绿化等因素予以适当调整。 (二)沿街建筑退界要求

1、沿街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可以根据风貌保护道路(街巷)空间尺度及其景观特征的退界要求进行控制。

2、风貌保护道路(街巷)沿线的新建、改建建筑,应当紧贴道路(街巷)控制线建造。

3、风貌保护道路(街巷)新建、改建建筑的地下部分,不得逾越道路(街巷)规划红线和控制线。 (三)沿线建筑色彩要求

风貌保护道路(街巷)沿街的建筑(含围墙)色彩、材料和形式应当符合风貌保护整体性的要求;色彩应当以历史建筑的主色为沿街建筑的基色。 (四)沿街绿化和古树名木保护要求

风貌保护道路(街巷)绿化应当符合历史风貌,不得减少原有绿地,依法保护古树名木,保留有特色的街道行道树,并可以结合现状,布置窗台绿化、平台绿化、山墙垂直绿化。 (五)户外广告及店招要求

风貌保护道路(街巷)应当根据道路功能定位,统一规划,严格控制各类户外广告的设置。 风貌保护道路(街巷)沿线店招设置应当符合风貌保护要求。

(六)城市雕塑、围墙形式、地面铺装要求风貌保护道路(街巷)设置的城市雕塑,应当与周边历史风貌所独具的历史文化内涵、与所处的道路空间环境相协调。

风貌保护道路(街巷)沿街围墙应当与围墙所属的建筑及周边环境风格相一致。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和保留历史建筑附属的围墙应当保持或恢复原有的特征。风貌保护道路(街巷)地区不得破墙开店。

风貌保护道路(街巷)路面的铺装材料与形式应当体现所在地区的历史风貌特色。 (七)各类公共设施

风貌保护道路(街巷)的各类市政、交通、电力、通讯等设施应当与历史风貌相协调,其形式、材料和色彩宜采用统一或相近的风格。 九、日常监督管理

规划、房地、绿化、市政、市容、交通、城管等部门应当对本市风貌保护道路(街巷)范围内的建设、修缮、整治等活动加强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十、词语解释

本意见第四条第二款中所称的“整街坊路段”是指,风貌保护道路(街巷)的沿街建筑界面被横向道路(街巷)自然分段而形成的路段。

十一、施行日期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m8j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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