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务中心模式-个案工作理论
更新时间:2024-04-17 14:45:02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任务中心模式(Task-Centered Model) 壹、理论源起
任务中心模式是在1960年代中期,由Reid与Epstein在美国所提倡,发展而成的一种个案工作方法。该处遇模式主张为有效达成处遇目标,在处遇过程中,必须先明订清楚确定的计画及期限。
在发展初期阶段,任务中心模式深受Perlman与Studt两人的观点影响。Perlman认为个案工作是一种问题解决的过程,Studt主张个案的责任是该个案工作处遇服务的重心。
任务中心模式也运用心理暨社会学派的处遇流程与技巧。由於早年学校社会个案工作课程之理论取向以问题解决学派为主,因此,任务中心模式的运作过程,亦含有浓厚的问题解决色彩。
至1970年代,经Reid与Epstein不断地提倡,并於1972年合著Task-centred casework一书,此後该理论即日趋发展,特别是芝加哥大学社会服务行政学院,对此模式在教学及研究上,多所贡献。 贰、基本假设
任务中心模式的目标是协助个案解决问题,而这主要改变的行为人是个案,而非社工员。社工员的角色,是依个案之意愿,协助其改变。任务中心模式不讨论问题的起源和发展,而是致力於探知问题的阻力和助力,以协助个案清楚界定问题,了解问题解决之资源与障碍。
人类不像心理分析所说,是潜意识驱力的俘虏;也不是行为学派认为的,完全受环境所影响。人类是有自我意志的,不是内在及外在操纵下的产物。人们的困扰来自於处理问题的能力暂时缺损,此困扰正是引发改变的动力。个案行为既受自
身及和世界之想法所影响,因此,信念会协助他们形成和执行计画,而其问题既属心理社会方面,计画即包括其他个体、团体、组织。任务中心模式是采短期处遇,督促个案则焦点关注问题之界定。个案在短期处遇中的获益并不少於长期处遇,而处遇的时间限制,将促使个案和社工员一起更努力。 参、任务中心模式:基本特质和原则
一、经验取向
喜好经实证研究证实或支持的方法或理论,对个案的假设和概念,皆来自对个案所收集之资料,以避免对个案的问题与行动为推测。有系统的收集每个个案在评估、处遇过程、及结案时之资料。持续不断地发展研究计画,以改善工作模式。
二、整合模式
任务中心模式整合许多以经验为基础的理论,如问题解决学派、认知学派等。
三、焦点集中案主认同的问题
以个案关注及确认之问题,为处遇的工作重点。
四、系统与脉络
问题的发生受许多脉络复杂的系统影响,因此解决问题或避免问题再发生,都会使脉络改变,而减缓困扰。
五、短期的计画
处遇服务的设计是短期的,大约在四个月内进行六到十二次。
六、合作的关系
强调社工员和个案的关系是关心和合作的,社工员应分享对资料的评估,避免隐藏目标和处遇过程,这样的处遇策略,不仅可有效的处遇,亦有助个案问题解决能力的发展。
七、结构
所设计的处遇计画,包括会谈次数及清楚建构的活动内容。 肆、理论的知识基础 二、任务中心模式 任务的定义
所谓任务指案主为缓和问题的严重性,所欲采取的行动,这不仅代表案主所欲达到的直接目标,也代表其达到最大目标的方法,并可为其所采取的行动作一概括的说明,并且此任务是与工作者共同认定的。 二任务中心模式特质
任务中心模式最主要的特色在於「简要」与「有时间限制的」,属於短期处遇。强调短期介入,约在二至四个月的时间内安排八至十二次会谈,平均每周有一次的会谈。 三问题类别
任务中心模式对於问题的认知是广面性的,其重心放在问题的分类上,重点是问题类型的剖析与处遇,它将案主的问题归纳为八类:
1.人际冲突:指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不协调,通常是指家庭成员间的冲突。人际冲突通常是在两个人发生互动时所引起的,当其中一个人的行为与另一个人的行为不相和谐时,尤其是在无法接受他人行为时更容易产生。
2.社会关系的不协调:案主不满意和他人或特定的人之间的某些关系,且将这些关系定义为是痛苦的。案主可能集中问题本身(如我没有足够朋友、我对他人太具侵略性),或是集中於他人对自己的行为上(如我太太一直责骂我)。
3.与正式组织间的问题:指个人与特定组织或机构间的冲突,如病人家属与医院间、学生与学校间等。
4.角色执行困难:个人对於执行某种特定的角色有其困难,此类问题常是有关於家庭角色的(如:父母、配偶等),困难的型态与案主所参与的角色有关。 5. 决定的问题:在做特殊的决定时所面临的困难(如:我不知是否应留在学校或休学)。
6.反应性情绪压力:指个人遭遇到问题时产生焦虑、紧张、沮丧、挫折等的现象,其中的原因往往不只是它对突发的事件不知所措,并且这种突发事件是在他的能力控制之外(如:失业、亲人过世)。
7.资源不足的问题:因为个人缺乏具体、特定的资源,这些资源大多指的是金钱、食物、住宅及工作方面。
8. 其他未分类的心理或行为问题:含习惯上的失调、成瘾行为、恐惧反应、自我形象等问题。
任务中心模式的处遇目标是在协助个案解决其所关心的问题,给予案主一个好的问题解决经验,增进案主处理未来困难的能力,提高受助意愿。 (二)处遇策略
1. 协助案主澄清问题,给予清楚的定义。
2. 拟定契约,得到双方的共识,作为工作过程的导引。 3.具体分析问题,减少案主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 4. 帮助案主选择任务,予以承诺,同时激发案主动机。
5. 与案主回顾工作过程,给予回馈,作为案主发展新任务的参考。 6. 当资源匮乏时,工作员可适当的作为案主的支援系统。
7. 协助案主决定需求,并修改为有助问题解决的行动,工作员在案主的行动中提供有矫正作用的回馈,修正将妨碍问题解决的信念。 (三)处遇程序
1. 问题探索与详述:预测
探索焦点在案主的需求上,工作员可指出案主未意识到的潜在问题或这些问题未被注意所导致的结果。故标的问题是工作员与案主讨论後所共同决定的。将问题以具体可数且可被改变的特殊情况描述。以案主可了解的说法详细描述,并建立可被测量的改变对照基准。问题的探索对预估来说是一种资料蒐集的工具。社工员於预估时应审视相关知识理论,提出可能的解释。 预测的目的是要确认:
行动要件:任务执行过程必备的条件。 行动阻碍:任务执行过程可能的阻力分析。
不可改变的限制:对任务的完成不可改变的阻碍。 2.确认问题
协助案主以自己的方式叙述问题,以确认潜在的问题,对问题形成暂时的共识。 挑战未解决的或不合理的问题定义。
提出额外的问题,以呈现不被案主接受或了解的问题。 必要时寻求他人的参与。
若为非自愿案主,评估转介原因。 了解问题何时、何地发生的细节。 以书面方式详述问题。 对问题建立基线。
决定所要的改变。 3. 订立契约
建立工作共识,详述案主所定义的问题。 安排问题的优先顺序。 界定所要的处遇结果。 设计第一阶段的任务。
同意所拟定的契约及工作时限。 4.任务规划与执行 任务计画过程
确认可能的任务 达成共识 计画执行的情况 任务摘要 任务的执行
设立记录系统,尤其契约中要求有系列的或重复的行动时。 确认策略
确认完成任务的动机、诱因与奖赏。
确定案主了解完成任务的价值及任务将如何协助达成目标。 藉由模仿或引导式练习,练习完成任务的相关技巧。 分析与去除障碍(动机、理解力、信念、情绪、缺乏技巧) 规划工作者的任务 工作员的任务
与案主以外的人合作协助案主达成任务。 安排引发成功的诱因
在案主技巧或资源不足时,与案主共同分担以达成任务。
在每次会谈时与案主一起回顾已达成的任务及关联性改变的分析。
5. 结束阶段
描述以前和现在的标的问题样貌。
由工作员、案主及与改变有关的他人共同评估。 计画未来及协助案主处理未来的问题。 额外的契约,使过程完整结束或建立新任务。
若案主与工作员或机构仍将持续接触,要有一明确的结束。 朝向长期处遇过程或安排追踪。 转介其他机构接受其他服务。 二、任务中心模式
任务中心模式是属於社会工作学者在实务经验中发展而来,此模式发展之初即应用在个人、家庭及团体的社会工作,因其不但符合社会工作专业的基本假设,且在社工员普遍个案量大的压力下,备受欢迎,发展至今已受到社会工作各领域广泛的使用。以下仅以家庭、团体及个案管理等三种社会工作实施方式,说明任务中心在社会工作的应用情形。 (一)家庭
家庭的处遇如同个别案主的处遇一样,处遇焦点放在案家认可的问题及所欲改变的脉络。家庭成员经常被视为是一体的,家庭的问题则定义为互动的问题,会谈中所讨论出来的任务,便由家庭成员及工作者共同完成,尤其前者才是最重要的。
家庭在处遇期间的任务通常是由工作者增强家庭成员沟通的技巧,并使成员面对面地为问题解决努力,此外尚有角色扮演或订定生活公约等的任务,成员在处遇期间对问题所策划的任务是他们在家中实践任务的基础。
家庭成员共同承担完成任务的责任,正是改善家庭成员沟通方式,解决问题的方法,藉以影响家庭成员间的互动关系。家庭的任务经常会带来脉络的改变,而这样的改变对去除阻碍家庭解决问题的不良互动关系是必要的,例如:母亲和儿子的联盟关系将摧毁父亲解决问题的动机,故家庭的任务是要削弱母子的联盟关系,增强父母间的连结,而在这样的个案中,工作者就会需要如家庭结构、家庭治疗的知识。 (二)团体
团体的产生是为处理个别案主所关心的问题,团体最终所欲改变目标的成功与否,并不是以成员於团体外的互动情形测量,而是成员彼此个别问题的解决,这就是任务中心模式所指的「团体处遇」。
在团体形成之初,开始的个别会谈是用以确定报名者至少有一个问题是未来团体的焦点,并藉以告知团体目标及处遇模式,在第一次的聚会中,成员被要求说明他们想要处理的问题及帮助成员彼此详述及探究问题。成员在契约上必须对团体目标及任务实现达到共识,此後,成员在领导者及其他成员的帮助下,形成标的问题、计画任务、演练、回顾任务的执行等。此外,领导者或许会在团体外为个别成员或者团体整体发展额外的任务。
在不允许个别处遇的情况下,团体处遇有其显著的效果,对於复杂的标的问题,团体成员所拥有的知识或许比领导者多,有了这样经验性的知识基础,团体更能对任务提供可能的建议,而这样的建议是不会於个别处遇中产生的,团体也提供
成员完成任务的动机,尤其当有成员成功的完成任务时,其将成为其他成员的模范,而这也是个别处遇不能提供的。 (三)个案管理
当所服务的个案涉及多元的服务提供者时,协调的问题就不可避免了。在同一个个案中,社会工作者经常是许多实务工作者中的一员,例如:从事问题儿童或其家庭工作的成员,可能会包含学校社工、一个或更多的老师、学校辅导老师、学校护士、观护人、社区儿童保护机构的社工员等。在精神医疗机构中所组织的医疗团队则有:社会工作者、精神科医师、临床心理师、职能治疗师、庇护工厂督导、团体之家督导等。
在如此「多元提供者」的个案中,一个任务中心个案管理的结构,将提供有效的监督与促进不同服务执行者的协调计画。在任务中心个案管理中,社会工作者的功能是个案管理或协调者,个案管理团队会议通常会带著服务参与者一起出席,同时案主也如参与者的角色出席,此时,案主的问题会提出来与参与者共同协调讨论,包含案主及与参与者有关的任务,会在此时发展出来,社会工作者会将任务以书面方式记录,印给每一位参与者,社会工作者担负监督与记录、协调任务执行过程的责任,例如给予参与者催促函或提醒,此外,社会工作者也负责与参与者开回顾任务执行情况的会议。
社会工作者除了担任个案管理的角色外,在适当的时候,社会工作者也会以个人或家庭取向的任务中心模式,直接与案主系统工作。
二、任务中心模式 (一)优点
1. 和传统社会工作模式比较起来更清楚也更聚焦。 2. 重视案主的同意与参与。 3. 案主的问题与任务相关连。 (二)缺点
1. 契约的提供造成案主和工作者间的假平等,相同於专业霸权的概念。 2.无法有效处理因社会结构不公平而带来的不平等或社会问题。
3. 此模式之结构清晰及标的问题的取向,可能引发工作者原本应提供长期性服务,反而不当地使用此方法。
4. 此模式看似简单实则复杂,须有高度技巧及训练方能胜任,并非每个工作者皆能使用。
5. 对某些类型的案主不适用:
并非要解决特定明确的问题,只想对一些问题探索。 案主不能接受结构式的协助。
案主想改变的问题无法藉由任务达成。 非自愿案主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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