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工程类公开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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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采购

工程

工程类招标文件

(下册)

招 标 人: (盖单位章) 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项目编号: 日 期:

目 录

第六章 投标人须知 ····························································································································· 3

1.招标依据以及原则 ····················································································································· 3 2.合格的投标人 ····························································································································· 3 3.保密 ············································································································································· 4 4.语言文字、计量单位、时间单位、投标有效期以及投标费用 ············································· 4 5.踏勘现场 ····································································································································· 5 6.询问 ············································································································································· 5 7.偏离 ············································································································································· 5 8.履约担保 ····································································································································· 5 9.采购代理服务费 ························································································································· 5 10.招标文件 ··································································································································· 6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 8 12.投标报价 ································································································································· 10 13.投标文件格式以及编制要求 ································································································· 11 14.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 12 15.投标文件的递交 ····················································································································· 12 16.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 12 17.投标保证金 ····························································································································· 12 18.质疑 ········································································································································· 13 19.投诉 ········································································································································· 14 20.其他需补充的内容 ················································································································· 15 第七章 开标、评标、定标 ··············································································································· 16

1.开标程序 ··································································································································· 16 1.1综合评分法 ···························································································································· 16 1.2合理范围低价法 ···················································································································· 16 2.开标 ··········································································································································· 16 3.评标委员会 ······························································································································· 17 4.评标程序 ··································································································································· 19 4.1综合评分法 ···························································································································· 19 4.2合理范围低价法 ···················································································································· 19 5.评标 ··········································································································································· 20 6.澄清有关问题 ··························································································································· 20 7.定标 ··········································································································································· 21 8.中标公告以及中标通知书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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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投标无效 ··································································································································· 22 10.废标 ········································································································································· 23 11.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 23 12.违法违规情形 ························································································································· 24 13.违规处理 ································································································································· 25 14.关于中标人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 25 第八章 纪律要求 ······························································································································· 27

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 27 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 27 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 27 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 27 第九章 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 ··································································································· 28

1.签订合同 ··································································································································· 28 2.合同主要条款 ··························································································································· 28 第十章 投标文件格式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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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投标人须知

1.招标依据以及原则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8《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1.9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市规范性文件规定。

2.合格的投标人

2.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2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且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以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及其控股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都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同时投标;

2.4投标人财务状况及信誉良好,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未被取消,财产未被接管、冻结,未处于破产状态;

2.5在最近三年以来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2.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2.6.1联合体各方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6.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2.6.3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等级;

2.6.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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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采购合同,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7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招标活动;

2.8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人即为合格投标人,具有参与公开招标的资格。

3.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4.语言文字、计量单位、时间单位、投标有效期以及投标费用

4.1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语言均使用简体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如投标人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使用另一种语言,应附有相应内容的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中文翻译本为准。

4.2计量单位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计量均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所有报价一律使用人民币,货币单位为“元”。

4.3时间单位

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招标文件所使用的时间单位“天”、“日”均指日历天,时、分均为北京时间。

4.4投标有效期

4.4.1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文件以及其补充、承诺等部分均保持有效。

4.4.2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在投标有效期内要求投标人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通知为准并作为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投标保证金不被没收,拒绝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其投标失效;同意上述要求的,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投标文件,有关退还和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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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其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

5.踏勘现场

5.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不负责任。

5.3投标人经过招标人允许,可以进入项目现场踏勘,但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责任和蒙受损失。除招标人原因外,投标人应对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其它任何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6.询问

6.1投标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6.2询问及答复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电话、面谈等口头方式。

7.偏离

招标人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8.履约担保

8.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要求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8.2中标人未按照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9.采购代理服务费

9.1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按照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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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以中标金额为基准计算并收取。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代理服务费实行收费上限,工程类代理服务费上限为450万元。

9.2采购代理服务费在审批的项目预算中已经列支的,由招标人支付,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在审批的项目预算中未列支的,采购代理服务费用由中标人支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9.3采购代理服务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标准如下:

服务类型 费率 中标金额(万元) 100以下 100-500 500-1000 1000-5000 5000-10000 10000-50000 50000-100000 100000-500000 500000-1000000 1000000以上 1.0% 0.7% 0.55% 0.35% 0.2% 0.05% 0.035% 0.008% 0.006% 0.004% 工程招标 10.招标文件

10.1招标文件的组成

10.1.1招标文件是用以阐明工程施工、招标程序和合同格式的规范性文件。招标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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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 (4)项目需求; (5)评标办法; (6)投标人须知; (7)开标、评标、定标; (8)纪律和监督;

(9)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 (10)投标文件格式;

(1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10.1.2根据本章第10.2款对采购文件所作的澄清和修改,构成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10.1.3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投标人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10.2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0.2.1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报监管部门批准并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或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招标人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更正公告中予以明确。

10.2.2投标人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是否齐全。如有残缺、遗漏或者不清楚的,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的书面文件提出,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同时将电子版文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的电子信箱,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负。同时,投标人有义务对招标文件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如发现有任何错误(打印的错误、逻辑的错误)或者前后矛盾的,应在规定提交答疑的时间内提交给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否则,投标人应无条件接受招标文件所有条款。

10.2.3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文件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方可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并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口头答复、通知无效。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公告为准。

10.2.4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条款或者不合理要求等需要澄清的,应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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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时间内一次性全部提出。在规定时间未一次性提出或者对已澄清的条款再提异议者,即视为同意和接受相关条款。

10.2.5从更正公告发布时间开始,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从政府采购网上下载或者从网上直接打印公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以及确认日期,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的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否则,即视为同意和接受该公告内容。

10.3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招标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及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并做出实质性响应。

11.2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以及电子版投标文件组成:

11.3商务文件 11.3.1开标一览表; 11.3.2投标函; 11.3.3投标函附录;

11.3.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投标报价说明、投标总价、造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分析表、材料价格表等及投标报价需要的其他材料;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必须加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资格章或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章;

11.3.5 报价需说明的其它文件、材料;

11.3.6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格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 11.3.7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11.3.8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1.3.9 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

11.3.10未担任其他在施建工程项目经理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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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1项目经理及项目班子的人员配备,项目班子技术人员配备齐全,能够满足工程的需要(附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11.3.12在建和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11.3.13投标人的企业业绩情况表;

11.3.14 本项目材料和工程设备选型偏离表; 11.3.15 主要材料明细表; 11.3.16 联合投标协议书(若有); 11.3.17 联合体投标授权书(若有);

11.3.18 招标文件其它规定或者投标人认为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文件和说明。 11.4技术文件 11.4.1工期目标; 11.4.2质量目标;

11.4.3各系统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案;

11.4.4工程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主要施工机械进场计划; 11.4.5劳动力安排计划; 11.4.6确保工程质量措施; 11.4.7确保安全生产措施; 11.4.8确保文明施工措施; 11.4.9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11.4.10与其他单位穿插配合协调措施; 11.4.11主要材料、设备进场计划; 11.4.12工程总进度图表; 11.4.13施工平面布置图; 11.4.14服务承诺及保障措施;

11.4.15投标人认为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 11.5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及电子版投标文件

11.5.1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需提交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的要求。

11.5.2电子版投标文件内容为技术文件、商务文件要求的内容。 11.5.3电子版投标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均不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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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投标报价

12.1报价依据

12.1.1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现行《山东省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现行青岛市价目表、现行《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

12.1.2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期颁发执行的税金文件及工程造价部门近期发布的有关规定。

12.1.3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设计方案、技术资料等,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投标人自身技术、管理水平、经营状况、机械配备,按照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及有关规定进行报价。

12.2投标报价说明

12.2.1投标人应按照招标人提供的设计方案、技术资料以及招标要求进行报价,并对所报综合单价、合价和总价负责。

12.2.2投标所报的综合单价应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等各项费用,并要考虑风险因素。如果报价中未列出,招标人将认为投标人不收取这方面费用,或在其他费用项目上已综合计算。

12.2.3本次投标报价为一次性报价,综合单价一次性包死。

12.2.4投标人应仔细分析、理解本招标文件,结合招标设计方案、技术规范、验收标准、市场现状和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确定报价,并且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2.5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所提供的工作内容及工程量,投标人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更改,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文件。

12.2.6招标文件中所列的工程量只作为此次投标的参考,不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最终结算与支付以经招标人及监理单位共同认可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中标综合单价的乘积为最终依据。

12.2.7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个细目,都须填入单价及合价。清单中未填入合价的细目,则视为投标人免费为招标人提供的服务,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12.2.8投标人应在对报价的各项因素进行了充分了解和考虑后报价,并对此报价负责。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所报综合单价进行调整。

12.2.9投标人所报措施项目费包括:

12.2.9.1环境保护措施费(如防治大气污染、水污染、施工噪声污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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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2安全措施及文明施工措施费; 12.2.9.3因夜间施工而发生的费用; 12.2.9.4冬雨季施工费;

12.2.9.5对现有建筑物采取保护及加固措施而增加的费用; 12.2.9.6因其它单位影响而发生的施工配合费及施工降效; 12.2.9.7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用; 12.2.9.8临时设施费用; 12.2.9.9脚手架费用; 12.2.9.10二次搬运费; 12.2.9.11其它措施费。

12.2.10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资料及投标时现场踏勘情况,将施工现场的接水、接电费用计入报价清单的项目措施费中,施工中包干使用。施工用水、用电费用(含施工中用电损耗)由投标人自行考虑计入综合单价中,施工中不作调整。用水、用电费用应经招标人、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共同核定并在最终结算时由结算总价中扣除。

12.2.11总包服务费:本工程不计取总包服务费。

12.2.12本工程其它投标报价格式及内容参考《青岛市工程结算资料汇编》(现行)、《青岛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

12.2.13本工程设有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经监督部门登记备案后随本项目招标文件一同发布。若投标报价超过招标人的招标控制价为无效报价,等于或低于招标控制价的为有效报价。投标人经核实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当在2日内向监督部门反映,监督部门发现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

12.2.14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者方法提供投标以外的任何附赠条款。 12.2.15唱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只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报价进行唱标。

13.投标文件格式以及编制要求

13.1投标文件应按所投标段分别进行编制。 13.2投标文件编制装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投标文件签署和盖章: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投标人可对供货现场以及其范围环境进行考察,以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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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实施合同所需的各项资料,投标人应承担现场考察的费用、责任和风险。

13.5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当如实在技术响应表和资信以及商务响应表中填写响应情况。

13.6投标文件份数及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投标文件的递交

15.1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15.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3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15.3.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15.3.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15.4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不论招标过程和结果如何,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不退还。

16.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6.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照本招标文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盖章和递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修改投标文件”或者“撤回投标”字样。

16.3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撤回全部或者部分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7.投标保证金

17.1投标保证金的交纳

17.1.1投标保证金的交纳金额和形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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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2投标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17.1.3投标人为联合体的,联合体牵头人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7.2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7.2.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书面要求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文件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17.2.2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通知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并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7.3投标保证金的不予退还

17.3.1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提供的有关资料不真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2)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撤回全部或者部分投标文件的; (3)损害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合法权益的;

(4)投标人向采购代理机构、招标人、专家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5)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有故意哄抬报价、串标或者其它违法行为的;

(6)中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的;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的其它情形。 17.3.2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应在规定时间内上缴国库。

18.质疑

18.1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8.2质疑书内容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8.2.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18.2.2具体的质疑事项、证据以及法律、法规依据; 18.2.3提出质疑的日期。

18.3质疑书应当署名,一式叁份。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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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时,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否则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18.4除书面形式外,其他任何方式的质疑,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不予接受和回复。

18.5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书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18.6质疑人对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监管部门投诉。

19.投诉

19.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20号令)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文件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质疑人对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监管部门投诉。

19.2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19.2.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 19.2.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19.2.3投诉书内容符合财政部《政府采购投标人投诉处理办法》(第20号令)规定; 19.2.4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19.2.5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19.2.6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19.2.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9.3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投标人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

19.4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9.4.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19.4.2具体的投诉事宜以及事实依据;

19.4.3质疑书和质疑答复情况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19.4.4提起投诉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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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19.6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当向同级监管部门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19.7投诉人不符合上述规定提起的投诉,监管部门不予受理。

20.其他需补充的内容

其他需补充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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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开标、评标、定标

1.开标程序 1.1综合评分法

1.1.1宣布开标纪律;

1.1.2宣布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1.1.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及签到顺序; 1.1.4投标人相互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1.1.5开启投标文件,按照签到顺序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等内容,并记录在案;

1.1.6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1.7开标结束。

1.2合理范围低价法

1.2.1宣布开标纪律;

1.2.2宣布主持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1.2.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及签到顺序; 1.2.4投标人相互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1.2.5宣布进行投标文件初审; 1.2.6通过初审的,进入技术标书评审; 1.2.7技术评审合格的进入商务标书评审;

1.2.8开启商务标书,按照签到顺序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等内容,并记录在案;

1.2.9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2.10开标结束。

2.开标

2.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召开开标会议。届时请投标人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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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者被授权代表参加,参加开标会议的代表应签名报到。

递交投标文件时: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被授权代表参加投标的,应出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以证明其出席,同时项目经理到场并出示身份证原件、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否则,代理机构对递交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

2.2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互相检查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并请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认为某个或者某些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面提出,采购代理机构现场记录,相关各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无异议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启符合密封规定的投标文件。

若相关各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有异议的,报现场监督人员和评标委员会处理,在处理决定未作出之前有异议各方的投标文件均不得开启;处理决定认为投标文件符合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各方均应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处理决定认为投标文件不符合规定的,按照投标无效处理。处理决定公布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开启符合密封规定的投标文件。

按照上述规定开启投标文件后,投标人再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提出异议的,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3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唱标。

唱标人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并不得拒绝任何符合要求的投标报价。投标人若有报价和优惠未被唱出,应在开标时及时声明或者提出,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4开标和唱标由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开标记录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签字确认,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存档备查。

2.5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场给予答复,并制作记录,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招标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包括公证机构人员)签字确认。

3.评标委员会

3.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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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及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只限一人,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2评审专家的抽取

3.2.1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3.2.2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的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严格保密。

3.3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已经进入的必须更换。

3.4评标委员会负责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评定,并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中标人或者推荐中标候选人。

3.5评标委员会具有依据招标文件进行独立评标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评审或者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并且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3.6评标委员会的职责:

3.6.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并做出评价;

3.6.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者澄清;

3.6.3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受招标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人;

3.6.4向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3.6.5对围、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认定。 3.7评标委员会的义务:

3.7.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3.7.2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3.7.3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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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发现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监督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3.7.5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7.6编写评标报告;

3.7.7配合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投标人提出的质疑; 3.7.8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招标人、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密; 3.7.9配合监管部门处理投诉;

3.8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3.8.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3.8.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8.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3.8.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系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3.8.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4.评标程序 4.1综合评分法

4.1.1宣布评标纪律以及回避提示; 4.1.2组织推荐评标委员会组长; 4.1.3资格性审查; 4.1.4符合性审查; 4.1.5技术和商务评审; 4.1.6澄清有关问题; 4.1.7比较与评价;

4.1.8确定中标人或者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4.1.9编写评标报告; 4.1.10宣布评标结果。

4.2合理范围低价法

按第五章规定流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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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评标

5.1资格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5.2符合性审查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5.3在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同时,对属于不合格投标人或者投标无效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必须提出不合格或者投标无效的事实依据,并出具不合格或者投标无效说明,投标人签字确认。投标人签字确认后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投标人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评标委员会做出的不合格或无效投标裁定。

5.4技术和商务评审

5.4.1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5.4.2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5.4.3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技术部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各自独立打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逐项打分,对客观评分项的评分应当一致,对需要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评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公正评分。

5.4.4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商务部分由评标委员会审核认定评分结果,交各投标人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6.澄清有关问题

6.1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做出必要的澄清、承诺、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承诺、说明或者纠正应采取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2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因素。未响应实质性条款的,评标委员会有权确定其投标无效,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撤销或者澄清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6.3评标委员会可以允许投标人修改或者澄清其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偏离的、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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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或者不规则的地方。

6.4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须进行修正的,应符合下列原则:

6.4.1投标文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与分项报价、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照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总价金额和分项单价与工程量乘积之和的金额不一致时,应当以分项单价与工程量乘积之和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6.4.2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7.定标

7.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应当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本次招标评标办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3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照评审后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得分相同的,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中标;综合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技术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中标;仍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投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7.4采用合理范围低价法的,按照第五章评标办法规定进行评审并排序,当投标人报价相同时,技术标书得分高者居前。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照顺序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人递补,以此类推。

7.5招标文件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应当根据招标需要并在招标活动开始前确定,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确定各投标人排列顺序,依照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数量。

7.6对于可以投多个标段,但只能中标1个标段且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若2个及2个以上标段的综合得分排名均第一的,由投标人自行选择其中1个标段中标;该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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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人不再参与其他标段的综合得分排名,剩余标段其他投标人的综合得分排名依次递进,按新的排名和前述规定确定中标人,以此类推。

根据前项规定,导致各标段参与综合得分排名的投标人不足3家时,评委会认为不足以构成竞争的有权对该标段予以废标。

7.7按照有关规定中标人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顺延排序第二的投标人中标;或者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做废标处理,由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7.8评审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参与并审定评标报告,采购代理机构向所有投标人宣布评审结果。

8.中标公告以及中标通知书

8.1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招标文件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8.2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按照规定发布中标公告或者发布中标公告后不签发中标通知书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给中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8.3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都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9.投标无效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9.1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9.2对“★”条款未做出实质性响应或者发生负偏离的;

9.3不按照规定报价、有多个报价、有选择性报价、附有条件的报价或者投标文件报价部分未加盖注册造价师资格章或山东省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章;

9.4投标文件正副本未区分或者内容严重不一致的; 9.5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9.6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9.7投标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

9.8投标文件中项目(标段)负责人以及管理人员未达到招标文件最低资格要求的; 9.9评标委员会2/3及以上成员认定投标方案技术含量低、偏离范围超出允许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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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9.10评标委员会判定投标人涂改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和承诺的; 9.11投标企业清单报价工程量与本招标文件所附清单工程量不一致的; 9.1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签署、盖章、装订和密封投标文件的;

9.13招标文件第三章第1条规定投标人必须提交的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未提交、提交不齐全或者复印件未装订于投标文件中的;

9.14资格、资信等证明文件可以为复印件的,复印件未加盖单位公章的; 9.15根据评标办法规定投标报价超出报价有效范围的; 9.16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要求的。

对投标无效的认定,必须经评标委员会集体做出决定并出具投标无效的事实依据,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不影响评标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10.废标

10.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0.1.1在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不足3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条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

10.1.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0.1.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招标控制价的; 10.1.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0.1.5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形。

10.2废标后,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11.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11.1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更换

11.1.1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出现评审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法定标准的,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抽专家,继续组织评审。如无法及时补齐专家,则要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封存招标文件和所有投标文件,择期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11.1.2退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其已完成的评审行为无效。由招标人向监督人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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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并获准后,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11.2记名投票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生分歧或者评审结论有异议需表决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11.3延期开标

因特殊情况需要推迟开标时间的,招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提前报监督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按规定提前告知所有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否则必须按时开标。

12.违法违规情形

1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2.1.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2.1.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12.1.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12.1.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12.1.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1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出具违法违规认定意见并作投标无效处理:

12.2.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2.2.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12.2.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12.2.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2.2.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2.2.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2.3.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12.3.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12.3.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12.3.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12.3.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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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在开标、评标过程中发现以上违法违规情形的,首先由评标委员会作出认定,对认定确有以上违法违规情形的投标人,按无效投标处理,再进入正常评标程序。

13.违规处理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青岛市政府采购活动:

13.1提供虚假投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13.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13.3与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3.4向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3.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13.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13.7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并带有明显故意行为的; 13.8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13.9不按照规定程序以及正常途径质疑、投诉,采用匿名信、匿名电话、发短信息等手段,威胁、恫吓、辱骂、恶意中伤其他相关当事人的;

13.10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14.关于中标人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14.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本应作无效、废标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投标人进入初审、详细评审或者其它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约的情形,一旦在任何时间被发现存在上述情形,评标委员会均有权随时视情形决定是否取消该投标人的此前评审结果,或者随时视情形决定该投标无效,并有权决定采取相应的补救、纠正措施;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能够满足招标文件或者招标人要求,评标委员会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中标人出具补救、纠正措施等承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若通过补救、纠正措施仍不能够满足招标文件或者招标人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出具取消该投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的复审结论,并予以废标,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

评标委员会认定中标人投标无效、废标或者中标人的此前评审结果被取消的,招标文件规定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应予以废标,由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招标文件规定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由招标人从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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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重新确定中标人,但应符合本章第7.7款规定。出现上述情形的一切损失均由取消中标资格的投标人承担。

14.2若已经超过质疑期限而没有被发现,签署了相关的合同之后才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经评标委员会再行审查认为其在技术、必要资质等方面并不存在问题而仅属于商务方面存在瑕疵的问题,若取消该投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对本次招标采购更为不利的情形(包括:予以无效投标、废标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将使本次招标采购成本大幅上升、延误期限以至可能给招标人造成较大损失的),维持中标结果的,招标人必须出具维持中标结果以及是否要求提供特别担保金的书面意见,评标委员会可以维持既定结果并要求中标人出具提供特别担保金承诺,以承担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若中标人拒绝提供特别担保金、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足或者招标人不同意维持中标结果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决定取消中标人的此前评议结果或者采取类似的处理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中标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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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纪律要求

1.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2.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互相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超出本招标文件有关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

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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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条款

1.签订合同

1.1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所有不合格的投标。

1.2合同授予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1.3投标文件已被确认,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经验和信誉的前提下,已按要求缴纳不高于中标价10%的银行履约保函。

1.4招标人与中标单位将于中标通知书签发后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如因中标单位原因造成不能按时签订施工合同的,招标人将合同授予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但应符合相关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1.5中标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履约责任,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完成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他人。

2.合同主要条款

一、工期

本工程计划 年 月 日开工, 年 月 日竣工。投标人投标时按此工期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实际施工工期签订合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投标报价不因实际施工工期调整而调整。

承包人所报工期,除发包人及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一律不得顺延,季节性施工应包括在工期内,不予顺延。 二、工程质量与验收标准

1、本工程要求质量标准为:一次性验收合格。

2、本工程按照国家现行工程验收规范、标准进行评定验收。 三、合同结算方式

本工程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 1、固定总价合同; 2、固定单价合同。 四、工程价款结算方法

按照上册第四章第3.3条款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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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材料和设备供应方式

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方式。除招标人要求外,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组织采购、运输供应。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保证质量,符合设计要求,所有材料、设备应具有相应的质量合格证和必要的检验报告等产品证明。材料进场前须经发包人验收后方可进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因承包人使用假冒伪劣材料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除赔偿发包人直接经济损失外,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以合同价款15%的罚款且应无条件返修至合格标准。 六、设计变更

1、施工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按如下方法办理:

(1)施工中发生设计变更必须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各方代表签字认可后,方可施工。

(2)承包人收到设计变更后,应于24小时内提出异议,并以书面形式报给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应于48小时内给予答复。

(3)承包人如对设计变更无异议,须在3天内将因设计变更而产生的造价追加、减少,报监理、发包人代表批准后,方可施工。

2、工程量的调整:

本工程所有由投标人自行报价的项目,中标后综合单价一次性包死,政策性调整不予调整。工程结算时以下情况予以考虑:

(1)部分分项工程量:建设方、监理方和施工方共同核实、签证的工程量超过单项工程量±15%及以上部分工程量;

(2)建设方、监理方和施工方共同签证的原工程量清单没有的新增项目; (3)建设方、监理方和施工方共同签证的招标文件中的暂定设备、材料实际采购价格与暂定价格的价差;

(4)因设计变更(包括材料变更、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量的变化,可由承包人按实际工程量行调整,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3、价款的调整:

3.1因设计变更增加新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 3.1.1原有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执行已有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3.1.2原有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按照类似项目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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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执行;

3.1.3原有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其综合单价可由承包人根据有关规定编制,经发包人批准确认后,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对于施工过程中变更增加的材料价格,除发包方另外定价的材料以外,凡投标报价中有的材料价格仍按投标报价中的材料价格,投标清单中没有的材料价格报发包方认价,综合单价经发包人及咨询单位签字认可,计入结算。

3.2因设计变更增加或减少了原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据其原有综合单价,进行价款的调整。

3.3除工程设计变更及本工程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工程结算外,其它任何情况,如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市场价格变化等任何情况,均不允许调整综合单价。

3.4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结算时不予调整;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承担。

3.5中标人不得以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尚未确认为由,停止、延误变更部分的施工;如发生,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3.6现场工程经济签证、发包人设计变更的,上述费用在竣工结算时一并支付。 七、奖罚条例

1、质量奖罚: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否则扣罚工程总造价3 %的款额,并必须在双方约定限期内无偿返修至合格。

2、工期奖罚:总工期以合同为准,工期每延误一天,罚合同造价的万分之五。发包人或工程师在发现气温太高或太低及其他恶劣天气,而承包人不按规范采取和提供有关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有权停止进行任何工作,有关工期延误,将由承包人负责。 八、工程保修

1、本工程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实行保修,按工程造价的5%留作保修金(免息)。承包人必须按招标人要求的合理时限对工程的质量缺陷进行维修,否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安排队伍维修,费用从保修金扣除。

2、详细保修条款合同签定时约定。 九、双方责任

(一)发包人责任:

1、发包人派代表在工地进行技术、安全监督、检查,办理有关施工签证、验收手续等,并提供相关资料,解决应由发包人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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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变更,发包人应于三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签订补充合同或另外办理施工签证。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二)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按照编制的施工方案严格组织施工。

2、承包人应制定安全措施,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确保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若发生事故应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

3、承包人应提供详细措施,以确保住户的生活便利、用水用电及人身安全,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应合理组织施工和机械车辆调配,保证工程按期完成。 5、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工地代表的统一指挥。

6、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汇编》和发包人的要求,无偿及时向发包人提供三套施工及竣工资料。 十、履约保函

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日内,须向发包人提交中标价 10%的履约保函。 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执行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如果承包人拒绝在合同中约定关于履约担保之规定,则发包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若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就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发包人提供等额工程款支付担保。 十一、其它

1、承包人必须承诺协调好周边社会关系,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应包括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外负担任何费用;若承包人不能按合同要求的开工日期按时进入施工现场,逾期2日进场,则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对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2、承包人负责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明确负责人、责任人。

3、其他本工程所需临时设施的费用均应在投标报价中包含,不得因此要求额外的费用。

4、承包人除可对工期进行索赔外,其他一律不得索赔。

5、承包人必须保证实际施工到位人员与投标人员一致,否则给予处罚。 6、本工程无施工准备期,开标后立即进场施工。 7、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对本项目的各种管理奖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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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承包人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立账户,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

甲 方: 乙 方: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电 话: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电 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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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投标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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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副)本】

投标文件

标段:第 标段

技术部分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单位全称(盖公章):

二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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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文件目录

1、工期目标; 2、质量目标;

3、各系统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案;

4、工程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主要施工机械进场计划; 5、劳动力安排计划; 6、确保工程质量措施; 7、确保安全生产措施; 8、确保文明施工措施; 9、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10、与其他单位穿插配合协调措施; 11、主要材料、设备进场计划; 12、工程总进度图表; 13、施工平面布置图; 14、服务承诺及保障措施;

15、投标人认为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和文件。 以上格式自拟

35

【正(副)本】

投标文件

标段:第 标段

商务部分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单位全称(盖公章):

二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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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文件目录

1、开标一览表(见附件1); 2、投标函(见附件2); 3、投标函附录(见附件3);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见附件4);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见附件5);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6);

7、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格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 8、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见附件7); 9、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见附件8);

10、未担任其他在施建工程项目经理承诺书(见附件9); 11、项目经理简历表(见附件10);

12、本工程配备的工程管理成员一览表(见附件11); 13、在建和已完工程项目情况(见附件12); 14、企业业绩情况表(见附13);

15、本项目材料和工程设备选型偏离表(见附件14); 16、主要材料明细表(见附件15);

17、联合投标协议书(若有)(见附件16); 18、联合体投标授权书(若有)(见附件17);

19、招标文件其它规定或者投标人认为应介绍或者提交的资料、文件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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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开标一览表

投标标段:第 标段 标段名称: 序号 费用明细 投标报价(元) 备 注 1 …… 2 …… 3 …… 4 …… 暂列金额 最终投标报价 采购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的:依据中标人最终报价,按照第六章第9款所列收费标准计算得出;

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的:投标人报价中无需考虑此费用。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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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工程之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日历天,按照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等承接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等任务。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投 标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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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投标函附录

投标标段:第 标段 标段名称: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 条款内容 项目经理 工期 缺陷责任期 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 分包 逾期竣工违约金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质量标准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预付款额度 预付款保函金额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姓名: 日历天 见分包项目情况表 元/天 见价格指数权重表 备注 质量保证金扣留百分比 质量保证金额度 …… 备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投标人(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40

附件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包括投标报价说明、投标总价、造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分析表、材料价格表等及投标报价需要的其他材料;工程量清单报价书必须加盖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等级资格章或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章;)

41

附件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投标人: (公章)

年 月 日

42

附件6: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采购代理机构) :

我 (姓名) 系 (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我公司的 (姓名、职务或者职称)为我公司本次 项目的授权代表,代表我方办理本次投标、签约等相关事宜,签署全部有关的文件、协议、合同并具有法律效力。

在我方未发出撤销授权委托书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委托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撤销而失效。

被授权代表无权转让委托权。特此授权。

本授权委托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附法人代表身份证以及被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被授权代表姓名: 性 别: 年 龄: 单 位: 部 门: 职 务:

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43

附件7: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我方在参加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我方被公开披露或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有: ,但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投 标 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备注:投标人没有被公开披露或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注明“无”即可。

44

附件8:

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

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招标人) , (采购代理机构) :

我公司 (投标人名称)已详细阅读了 项目(项目编号: )招标文件,自愿参加本次投标,现就有关事项做出郑重承诺如下:

一、诚信投标,材料真实。我公司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材料、投标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保证不出借或者借用其他企业资质,不以他人名义投标,不弄虚作假;

二、遵纪守法,公平竞争。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哄抬价格,不排挤其他投标人,不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不向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提供利益以牟取中标。

若有违反以上承诺内容的行为,我公司自愿接受取消投标资格、记入信用档案、没收投标保证金、媒体通报、1-3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等处罚;如已中标的,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承诺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45

附件9:

未担任其他在施建工程项目经理承诺书

: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 (项目名称) 标段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20 年 月 日

46

附件10:

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名 职务 参加工作时间 身份证号码 项目经理 资格证书编号 获奖情况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担任职务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性别 职称 年龄 学历 担任项目经理年限 投标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全权代表: (签字或印章) 日 期: 年 月 日

47

附件11:

本工程配备的工程管理成员一览表

姓名 在项目班子中拟担任职务 专业 职称 备注 注:本表须后附项目班子成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并提交原件,否则该分项不得分。

投标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全权代表: (签字或印章) 日 期: 年 月 日

48

附件12:

在建和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招标人

投标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全权代表: (签字或印章) 日 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开工、竣工 日期 在建或 已完工程 工程质量 49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m7i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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