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强化完善建筑给水设施抗冻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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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强化完善建筑给水设施抗冻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04) 云建设〔2016〕326号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气候〔2016〕245号)中关于提高城市建筑适应气候变化能力的要求,结合云南省温和地区受极端寒潮天气影响,部分外露给水管道及设备易受冻损坏的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了研究,提出强化完善建筑给排水管道抗冻措施的若干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有关单位在建筑设计、施工及运行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 一、新建和改扩建的民用建筑设计应强化完善抗冻措施。根据《云南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53/T-39-2011)划分的温和地区(北区)、温和地区(中区)、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在进行新建和改扩建民用建筑给水设计时,应在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太阳能系统等方面强化完善保温抗冻处理措施,增强抗冻能力。 (一)给水系统

1.给水管道应尽可能设置在建筑管道井或室内公共区域,必须外露的管道,应采取保温措施;在建筑设计时,应设置足够的管道井空间。

2.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给水管道敷设在有可能冻结的房间、地下室及管井、管沟等处时,应强化完善防冻措施。

3.室外给水管道的覆土深度,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车辆荷载、管道材质及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管顶最小覆土深度不得小于土壤冰冻线以下0.15m。

4.水表及其配套阀门组应设置在管道井或室内,如在地下室单独设置水表间或设在楼梯间及楼梯间前室等公共区域。其中,新建项目不应将水表及其配套阀门组在屋顶露天设置;已建项目进行给水设施改造时,水表及其配套阀门组无法改造到管道井或室内的,应尽可能设置在项目南侧及背风面,且外露的水表及其配套阀门组应做保温处理。

(二)消防系统

1.消防给水系统的室外露天充水管道应设置在环境温度不低于 5℃ 的区域,当环境温度低于 5℃ 时,应采取防冻措施;室外露天管道当温差变化较大时应校核管道系统的膨

胀和收缩,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2.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覆土深度应按地面荷载、埋深荷载和冰冻线对管道的综合影响确定,且管道最小管顶覆土应至少在冰冻线以下0.30m 。

3.消防给水系统中的高位消防水箱、消火栓、水泵房等的设置应满足现行相关规范要求。

(三)太阳能系统

1.太阳能系统应当与整体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和验收,使太阳能系统与建筑有机结合,实现布局合理、效能优化。

2.太阳能系统集热器宜采用抗冻性能较好的真空管型太阳能集热器,并在供水管道与太阳能装置之间设置阀门,防止太阳能装置损坏时发生漏水。

3.太阳能系统循环泵组及管网循环泵组不应在屋顶露天设置;当露天设置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二、民用建筑工程在进行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将建筑给水设施的抗冻措施纳入审查和验收内容。在民用建筑的建设过程中,应加强建筑给水管道抗冻措施实施情况的管理,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将建筑给水、消防给水和太阳能系统等的保温措施纳入审查和验收

内容,并形成记录。

三、注重民用建筑运行过程中的抗冻处理。在极端寒潮天气来临前,当地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对抗极端天气的意识和能力,小区物业管理、供水部门应提前制定应对极端天气的应急预案,采取临时放空管道等措施,尽可能地减少极端天气给人民群众带来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本通知未明确的建筑给水设施抗冻措施,应按照现行相关规范执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6月15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m70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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