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经济侦查大队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
更新时间:2023-12-18 19:05: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1、什么是经济犯罪?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有那些? 经济犯罪是指行为人在经济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经济关系,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第三章明确规定对各类经济犯罪行为应如何进行定罪处罚。依据有关规定,晋江市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一共包括以下几类:(1)走私罪中除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外的其他犯罪行为;(2)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3)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规定的骗购外汇罪;(4)金融诈骗罪;(5)危害税收征管罪;(6)侵犯知识产权罪;(7)扰乱市场秩序罪;(8)侵犯财产罪中的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
2、发现经济犯罪行为应当向公安机关的哪个部门举报?
依据晋江市公安局有关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经济犯罪案件应由公安经侦部门管辖。晋江市公安局设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管辖晋江市范围内的各类严重经济犯罪案件。公民一旦发现有经济犯罪线索,可以到公安经侦部门举报。一般来说,犯罪地指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和销赃地等与犯罪活动相关的地点。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结果发生地还应当包括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地点。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于重大的经济犯罪案件,举报人可以到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进行举报。
3、公安经侦部门对经济犯罪案件立案侦查要经过那些程序? 公安经侦部门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刑事案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并向控告人、举报人开具《受理案件回执》。受理案件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对案件进行甄别,一般在7日内告知举报人是否立案。如因案件情况特别复杂,7日内无法决定是否可以立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公安机关经案前甄别认为受理的案件不应当立案的,应当向控告人开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同时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4、什么是伪劣产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表现形式?
伪劣产品主要包括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不合格产品、失效变质的产品等。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具体表现为四种形式。一是掺杂、掺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所谓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例如在面粉中掺入滑石粉、在牛奶中掺入豆浆等。二是以假充真,是指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例如用人造革冒充皮革,以白开水冒充矿泉水等。三是以次充好,即以低等级、低档次的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的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例如以二级品冒充一级品、以废旧零件拼装的机器冒充新机器等。四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即以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社会标准的产品,冒充符合规定标准的合格产品的行为。
5、什么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或者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了国家有关生产、销售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国家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重要法律和行政法规,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对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损害赔偿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实现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产
品生产和流通秩序。近年来,伪劣产品日益泛滥,一些不法分子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当作攫取暴利、发财致富的捷径,不仅危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而且严重损害了我国出口贸易的信誉,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因此应予严厉打击。
6、什么是假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假药包括:(1)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另外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假药处理:(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严禁使用的;(2)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经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3)变质的;(4)被污染的;(5)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这里的药品指人用药品。
7、怎样理解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所谓“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包括以下四种情形:(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3)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贻误诊治的;(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生产、销售假药罪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药品作为一种特殊产品,具有治病、防病的功效。药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患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危。粗制滥造、以假充真的假药,不但起不到治病防病的作用,相反可能损害公民的健康甚至生命。因此要依法打击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保障用药安全,保护公民身体健康。
8、什么是劣药?怎样理解生产、销售劣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劣药主要包括:(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3)超过有效期的;(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这里的药品仅限于人用药品。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主要表现为被害人因服用劣药延误治疗、加剧器官机能毁坏,造成肢体残废甚至死亡等后果。
9、什么是食品,什么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根据《食品卫生法》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包括下列情形:(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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