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花珍与陈佳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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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与xxx、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民终1108案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字号】(2016)粤01民终110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官润之陈弋弦徐玉宝

【审理法官】官润之陈弋弦徐玉宝

【文书类型】判决书

【代理律师/律所】黄剑扬广东国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黄剑扬广东国灿律师事务所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反证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xxx与xxx、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民终1108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粤01民终1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x,营业场所广东省佛山市季华五路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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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朱杰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靖尧,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

委托代理人:黄剑扬,广东国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xxx。

上诉人xxx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75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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