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2014造价员机考判断题(1)

更新时间:2023-10-21 09:14: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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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

2、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 )

3、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可以由非专业资格的人员承担。( )

4、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 5、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应由承包人承担。( )

6、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并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 )

7、暂列金额由投标人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

8、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发包人全部承担。( )

9、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招标文件为准。( )

10、投标人可以进行总价让利,而不需将让利部分调整到分部分项清单子目中。( )

1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

12、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70%,不高于90%.( )

13、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 14、不论合同专用条款如何约定,市场价格波动超过约定范围的均可以按规范要求进行调整。( )

15、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

16、措施项目中的所有费用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

17、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相关资料。( ) 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的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

19、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提高,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降低。( )

20、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

2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 22、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签证确认同意,承包人擅自施工的,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

23、当承包人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可以只作出费用赔偿决定,而不需作工期延期决定。( ) 24、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期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时应直接进入结算。( )

25、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发包方确定的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

26、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方可以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

27、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交工,发包人可以要求赶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赶工措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

28、在保修期内的工程缺陷都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且承担查验和修复的费用。( )

29、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 30、在工程合同价款纠纷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应委托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鉴定。( )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m5p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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