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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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浙政发[2005]4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9.14 【实施日期】2005.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浙政发[2005]4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

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对老年人实行优待和照顾,是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进一步形成全社会敬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1 / 2

一、凡具有本省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的公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宗教信仰,

均属优待对象,发给《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持《优待证》享受本规定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待遇。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并在挂号室、就诊室、收费处、药房、住院处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对老年人优先照顾;医院对行动不便的老人,免费提供担架、推车和助步器等服务;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各地应创造条件办好惠民医院,对特困老人予以优惠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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