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自考行政法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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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绪论。

1. 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

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行政权:

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行政权的内容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决权。

行政权的特点: 首先,行政的强制性有所弱化;其次,行政的单方性也在相对缩小其范围,双方甚至多方参与并形成合意的行政方式逐渐增多;最后,行政的有益性受到更多的限制。 公民权利:

指国家通过宪法、法律确认的,由相应的义务所保证的公民的资格、利益、自由和权能。 主要包括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权利和自由、文化教育权利、社会经济权利等。

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行政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亦源于公民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一种特殊的转化形式。而行政权一旦形成,便与公民权利结成一种既相互依存,又相

互对立的关系。 行政法:

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行政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即只有与行政职权的行使直接或间接发生联系的社会关系才是行政关系及监督行政关系。

行政法的渊源:

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载体。

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按照制定主体、效力层次、制定程序的差别,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在我国有法律解释;国家条约、惯例;判例与指导性案例;软法规范。

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分: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2.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分:实体行政法和程序行政法;3、以行政法的作用分: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政行为法。

行政法的特点:

(一)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善的法典;2.行政法规范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二)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1.行政法的内容广泛;2.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3.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往往交织在一起。 2.行政法关系: 行政法关系:

是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具体而言:1.受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2.行政法关系是由行政法调整而形成的;3.行政法关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

行政法关系分两大类: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主要包括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与行政程序法律关系。

行政法了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素构成。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着,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法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行为。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平等但非对称性;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关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先加以解决,但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原则上是可供争议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的实际形成。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或客体发生了变化。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行使和履行完毕,或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而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无法行使或履行。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必须有行政法规范的根据和相关法律事实的出现。 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事件不具有合法与否的属性,而行为有合法和非法的区别。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

1.在行政法律关系中 ,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 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处于主导地位,行政主体处于受监督地位。2.在行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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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在监督行政法律有机整体。行政法是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

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2.行政合法性原则。 则主要适用于行政裁量领域。通常一个行为如果触犯了行政合法性原则,就不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主要是监督主体。3.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行为等,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二者的区别在P11页。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重的、负责的法律关系。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3.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称性。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或组织。 我国主要包括国家立法机关、负责进行监督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以及被监督的特定行政主体。

引起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失的事实即所谓的法律事实。法律事的出现是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具体条件和根据。 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两类,前者既可能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监督主体的行为,也可能是相对人的行为;后者包括战争、天灾等。

3.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法律体系是一国各部门法所组成的

1.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来看,行政法调整着广泛而重要的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与国家权力、公民权力息息相关,是公民权力与国家权力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关系是当代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调整行政关系及在其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行政法,地位相当显著。 2.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的实施法。其次,行政法是实施宪法确定的各项国家政策的主要法律。 3.从行政法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 综合上述,可以断言,行政法的确是仅仅次于宪法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行政法的作用在P9页。

行政法的最早出版物是1903念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日本学者清水澄的《行政法讫论》。 《行政法概要》问世是我国1949年以来公开出版的第一部行政法教材。

第二.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是行政法治原则,它是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

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行政合法性原则:

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其内容主要来自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日本的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先原则 ,其内含“行政应有法律依据”、“行政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要求。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活动的作出必须取得法律的授权,必须有法律的明文依据,否则不得为之。 法律优先原则是指行政应受现行法律的约束,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法律的措施。

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不同,前者是消极地禁止行政机关违反现行法律,后者是积极地要求行政活动必须有法律依据。法律保留原则的要求比法律优先原则更加严格。 3.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

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裁量权的存在。

行政裁量权: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合法性原则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行政合法性原则适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领域,行政合理性原再深追究其合理性问题;而一个行政裁量行为,即使没有违反合法性原则,也可能引起合理性问题。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

1、行政公开原则。 【具备建设或消除腐败、保障知识权、加强政府与个人或组织的合作三项功能。 行政公开内的具体要求包括: 行政行为内容公开、行政过程公开、行政信息公开。】 2、行政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的基本精神是公平、合理地对待行政相对人和处理行政管理事项,在学理上课分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3、比例原则。 【具体包括三个要求:适当性要求、必要性要求、狭义的比例性要求】 4、信赖保护原则,指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应当信守,个人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正当信赖应当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受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在于法律稳定、政府诚信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保障。 其条件具体包括:1.信赖的基础是行政机关的一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以及承诺,而不管该行为是否合法。2.个人或组织对该行政行为存在信赖,这种信赖是通过个人或组织采取的某种行为表现出来的。3.个人或组织的信赖是值得保护的正当信赖】 5、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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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概述。 行政主体:

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是否享有国家行政权,是决定某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一个决定性条件。 能否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政权,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主要标准。 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为主体的一个关键性条件。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特殊主体。

一般从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行政忧益权、行政职责三方面来例假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所享有的行政权的具体表现,行政忧益权是行政主体有效形式行政权的条件保障,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履行法定义务的具体表现。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职能。 一般分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固有职权主要赋予行政机关,授予职权主要授予行政机关、公务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行政优益权是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切实地履行职责,圆满地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而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主体享有各种职务上或者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 职务上的优益条件属于行政优先权,物质上

的优益条件属于行政受益权。 行政优益权是行政职权有效行使的保障条件。

行政优益权包括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

行政优先权,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统一领域或者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

行政优先权的内容包括:1.行政先行处置权;2.获得社会协助权;3.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公定权)。

行政受益权,指行政主体享受国家所提供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所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的关系:

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而变化,任何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随之享有行政优先权,同时也必须履行行政职责。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体现,二者是辩证统一、密不可分的。

行政职责的内容:1.一分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2.符合法定目的。3.遵循法定程序。

行政权限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或者界线。换言之,行政权限就是行政职权的限度。 行政权限分纵向行政权限和横向权限。

确立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

1.是依法行政的需要。2.是确定行政行为效力的需要。3.是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以及行政诉讼被告人的需要。4.是保证行政管理活动连续性、统一性的需要。

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

2. 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

又称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即狭义上的人民政府,是指国家根据其统治意志,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以及相应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指挥和监督的国家机关。

在社会主义国家,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国家行政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国家行政机关的特征:

1.国家行政机关具有高度政治性和权威性。2.国家行政机关具有执行性和法律从属性。3.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相对独立性。4.国家行政机关具有适应性和创造性。5.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统一性和层级性。6.国家行政机关具有社会性、专业性和服务性。

我国行政体制是一个有纵向和横向之分、纵横交错、关系复杂却罗列有致的完整系统。

中央行政机关:所辖区域及事务范围涉及全国的行政机关。是领导全国和各地方行政工作的最高行政机关,它是一国行政体制的核心,其职权划分、活动方式和组织形式,知见影响着行政效率,关系着整个国家机器的运转状况,乃至决定着国家和民族的命运。

国务院直属机关的职权包括:规章制定权,行政事项处理权,争议的裁判权。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指其活动范围仅限于国家一定行政区域范围内,其管辖事项仅限于地方性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亦成地方人民政府,即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省、市、县、乡四级。

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特点在于“双重从属制”。

我国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权: 1.执行权;2.决定、命令的发布权和规章的制定权;3.领导和管理权;4、保护、保障权;5.对本级政府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包括:1.决定、命令的发布权;2.对行政事项的主管权。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 (如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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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是最基础的人民政府,领导和关系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主要包括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的职能划分、中央行政机关对地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权方式不能一概而论,但至少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行政委托的法定方式,都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以较具体的委托决定来进行的,有关行政委托的事项范围、职权内容、委托时间、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的关系等,都将在委托决定中予以明确。 3.法律后果上的特征和区别。 行政授权的法接设立的专门行政机构。2.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3.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

其他社会组织,即行政组织系统以外的社会组织。一般行政职能必须由行政组织承担并予以完成。

其他社会组织是行政组织系统以外的社会组织,作为一个组合概念,其具体存在形态可以是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撤职、辞职。

导致公务员法律关系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法定原因【包括开除公职、辞职、辞退、退休、离休和判决刑罚六种】和事实原因【包括思维、丧失国籍】

公务员的权利:1.履行职责的工作条件保障权。2,身份保障权。3.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保险待遇的权利。控制以及各地方之间、地方和中央之间关系的协调三个方面。

按行政管理活动的环节,国家行政机关可分决策机关、执行机关、辅助机关、咨询机关与监督机关。

3.被授权的组织与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行政授权:

指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直接规定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通过法定方式,将某项或者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行政委托:

指行政主体将其职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的法律行为。

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特征和区别:

1.依据方面的特征和区别。行政授权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文授权规定为依据。行政委托也必须依法进行,不过这里的依法不如行政授权那样严格。 2.方式上的特征和区别。行政授权必须符合法定的方式,具体的行政授

律后果,会使某一原本无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取得行政主体资格,或者使其原有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扩大,职权内容增加。 委托者既是行政职权的享有者,又是行使行政职权的名义人,进而也是行使行政职权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的承担着。 行政机构

指行政组织的构成要素之一,其本身又是作为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而存在的。 行政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行使行政权。

行政机构的特征:1.行政机构是一种行政组织。2.行政机构设立的法律根据,多为行政组织法,也有其他法律、法规,但它设立的过程,都是指行政组织内部程序并由相应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和精简原则决定的。 3.行政机构依照法定授权,方能成为行政主体。 4.行政机构通过法定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并不意味着它同时取得法律上的其他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行政机关成为行政主体的具体类型:1.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而直也可以是社会团体或者群众性组织。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通过行政授权成为行政主体的其他社会组织大致分为四种类型:1.行政性公司;2.根据授权从事一定行政职能活动的事业单位;3.根据授权从事一定行政职能的企业单位;4.被授予一定行政职权的社会团体、群众性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 4.公务员 公务员:

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法律关系,指一般公民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成为公务员,基于其所担任的职务而与国家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表现在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公务员作为行政主体的代表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两方面。

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发生包括考任、选任、委任、聘任、调任。 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变更主要包括晋升、降职、交流、4.参加培训的权利。5.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6.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7.申请辞职权。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务员义务主要分政治约束和服务纪律两类。

政治约束亦称政治要求,指对公务员在政治生活上的限制和约束。 不搞政治中立,强调党的领导,不搞独立的管理体制,强调党对公务员的管理,是中国公务员制度区别于西方公务员制度的特色之一。

服务纪律,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循的规范和标准。 服务纪律既是政府对公务员在工作方面的要求,又是衡量公务员工作好坏的评价尺度之一。

公务员的责任:当公务员不依法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其法定义务时,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 公务员的责任一般包括:接受处分、引咎辞职、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四种。

处分,是指公务员因违法违纪所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的一种形式。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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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六种。

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这是引咎辞职的前提性基础。

“申诉控告”制度为公务员责任设置了两种救济途径,其一是申诉制度,其二是控告制度。 以公权的主体为标准,分国家公权和相对人公权两种。 国家公权,指行政主体所享有的权利【根据目的不同,分组织权、警察权、统辖管制权、国家公有企业特权、公用负担特权、财政权、刑罚权;根据内容不同,分命令权、强制权、形成权、公法上的物权支配权】。 行法律的行为,从而必须从属于法律。

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根据,依法行政是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 3.裁量性。具有一定裁量性是行政行为的一个特征,是由它的权力因素的特点所决定的。4.单方意志性。5.效力先定性。6.强制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务,如纳税决定行为,还包括人身义务,如行政拘留决定】。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剥夺权益,是使行为对象人失去原有的法律上的权能或权利和利益。如吊销许可证、执照。 免除义务,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表现为对行为对象人原来所负义务的解除,不再要求其履行义务,如5.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

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所指向的一方当事人,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共同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另一方当事人。

行政相对人在实体法上的地位:1.财产和自由不受侵害,依法享受给付与保护的权利。2.排除违法或者不当行政的请求权与行政介入请求权。

行政相对人在程序法上的权利:1.参与型行政全面保障相对人在程序法上的权利。【建设参与型行政是宪法所确立的参政理念的基本要求。】2.行政相对人参与制定行政法规范或者计划的权利。 3.行政相对人参与作出行政行为的权利。

“参与型行政”与“互动型行政”是一分执政的基本要求,强调通过保证公众对行政的广泛参与和监督等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创造一种政府和民众共同治理的新秩序。

公权,指在公法关系中,权利主体可以直接为自己主张一定利益的法律上的权利。

相对人公权,即行政相对人所享有的公法上的权利,包括参政权、受益权和自由权三种。

公义务,与公权恰好相对,指为了他人的利益,在公法上接受一定的意思拘束。

公义务的分类:以公义务的主体为标准,分行政主体的公义务和相对人的公义务两种。 以义务的性质为标准,分作为义务、不作为义务、给付义务和忍受义务四种。 根据其目的不同,分警察义务、统辖管制义务、公用负担义务和财务义务。

相对人的公法行为,指相对人以公法效果的发生为目的、以相对人的资格所为的行为。

第四.行政行为概述 1.行政行为的含义与特征 行政行为:

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国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特征:

1.公共服务性,是民主行政的体现和要求。2.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等价交易、有偿服务为原则的,行政行为是一种公共服务,是无偿的。

行政行为的强制性是行政行为单方意志性的结果,行政行为单方意志则是行政行为强制性的前提。 2.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 行政行为的内容:

指一个行政行为相对人在权利、义务上产生的具体影响,亦即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作出某种具体处理和决定。

行政行为的内容是行政行为的核心,研究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活动和行政诉讼都有特别重要的价值。 行政行为的内容包括:

1.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赋予一定的权益,具体表现为赋予相对人以一种法律上的权能或权利和利益,包括行政法上的权益,也包括民法上的权益。 科以一定的义务,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命令行为对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具体包括单纯行为上的义务,如接受审计监督,也包括财产义免除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3.变更法律地位。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确认法律事实,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种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依法加以确认。 确认法律地位,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行为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及存在范围的认定。】 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成立便对相对人和行政主体等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主要包括:

1.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一经推出,不论其实质是否合法,都具有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 2.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即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辨的效力。是一种相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而言的法律效力。 3.行政行为具有约束力。 即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效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服从。主要包括对相对人的约束力和对行政机关的约束力。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即指行政行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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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必须自觉履行相应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拒绝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效力。

公定力是一种推定或假定的法律效力,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在事实上一经作出就是合法的。

行政主体的确定力,称为实质确定力,它主要要求行政主体,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行为内容 ,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行动人的确定力,称为形式确定力或不可争力,指行政相对人不得任意否认行政行为的内容或随意改变行为内容,非依法也不得请求改变行政行为。3. 行政行为的分类 行政行为的分类:

1.以其适用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分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及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所下达的行政命令。 外部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

2.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如知道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与确认行为、行政奖励与行政给付行为、行政征收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监督行为、行政裁决行为。3.以受法律规范约束的程度为标

准,分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4.以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分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监督检查、征收税款、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等。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必须有相对人的申请才能实施,如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

5.以内容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影响分授益行政行为和不利行政行为。

授益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给付。 不利行政行为,如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6.以决定行政行为成立是否须征得相对人同意分单方行为与双方行为。

单方行为,如行政处罚行为、行政监督检查行为。 双方行为,如行政合同行为。

7.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分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或履行法定的程序才能生效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加以盖单位公章。

8.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来表现分作为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作为行政行为是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为。 9.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分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

行政执法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合同、行政监督检查等行为。 行政司法行为中典型的是行政裁决、行政复议。

10.以行政职权的来源分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委托的行为。 4.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与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形成。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 1.行政行为成立的主要要件。2.行政行为成立的主观要件。3.行政行为成立的客观要件。4.行为的功能要件。 P35页。

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是指行政行为何时开始生效的原则。 行政行为的生效原则主要包括:

1.即时生效,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效力,对相对人立即生效。一般适用于紧急情况下所作出的需要立即实施的行为。 2.受领生效,指行政行为须为相对人受领,才开始生效。 一般适用于特定人为行为对象的行为行为,行为行为的对象明确、具体,一般采用送达的方式。 3.公告生效,即行政机关讲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相对人知悉、明了行政行为的内容,该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才能开始生效。 公告生效的关键问题是采取有效的告知

形式,足以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内容知晓明了。 4.附条件生效。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指行政行为合法成立生效所举办的基本要素,或者说是应当符合的条件。 主要包括:

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主体要件。主体合法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行为主体的合法应包括行政机关合法、人员合法、委托合法的要求。 2.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权限合法指行政行为主体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权限规则,这是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权限方面的要件。 行政职权的限制表现在:行政事项管辖权的限制、行政地狱管辖权的限制、时间管辖权的限制、手段上的限制、程度上的限制、条件上的限制、委托权限的限制。 3.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适当。这是行政行为的内容要件。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指行政行为所涉及的权利、义务,以及对这些权利、义务的影响或处理,均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等。 行政行为内容合法、适当主要包括:1.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符合法定幅度、范围;3.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4.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适当;5.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合理。 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行政程序。 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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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两项基本要求:1.必须符合与该种行政行为性质相适应的程序要求;2.必须符合一般性的程序规划要求,如表明身份规则、说明理由规则、听取意见规则等涉及最低行政程序的标准。 5.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纸

行政行为无效,是因行为明显、重大违法所致,行为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撤销,是因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所致,根据行政行为违法、不当的不同情形,撤销可使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即失去效力,也可使行政行为的效力仅自撤销之日起终止。 行政行为废止,是因形似或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变化,原合法、适当的行政行为已不适应现行法律、政策,或者行政行为已完成其原定目标、任务,故行政主体终止其效力。

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结果:

1.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拘束,不履行该行为为之确定的任何义务,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如行为机关、行为机构的上级机关、人民法院宣布该行为无效。 3.有权国家

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 4.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人处所获取的一切财物均应返还相对人,所加予相对人的一切义务应取消,对相对人所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应当赔偿。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在其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后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2.行政行为不适当。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为具有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合乎有关善良风俗习惯等情形。

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P37页。 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P34页。 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P34页。 第五.行政行为(一) 1.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抽象行政行为:

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由于它可以反复适用,且对象具有普遍性,故有学者称之为普遍行政行为。 其特征:1.对象的普遍性;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3.准立法行。

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最常见的分类是以行政行为的规范程度与效力等级为标准所作出的划分,即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和行政机关除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成立,指抽象行政行为在完成其法定程序,具备相应法定要件后正式对外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立法有效成立的要件: 1.行政立法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讨论决定。 2.行政立法经行政首长签署。 3.行政立法公开分布。

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不以相应行政机关正式会议讨论决定为必要要件。 2.行政首长签署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 3.公开发布也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 2.行政立法行为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行政立法是行政性质和立法性质的有机结合。它既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是一种准立法行为。

行政立法的特点:P42.。 行政立法的分类:

1.行政立法依其立法权力的来源不同分一般授权立法和特别授权立法。2.依据行使行政立法权的主体不同,分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3.依据行政立法内容、目的的不同,分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试验性立法。

执行性立法,指为了执行法律或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而作出具体规定,以便于更切合实际情况的行政立法活动。 这类立法活动所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通常称为实施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办法。

补充性立法所制定的法规、规定,通常叫做补充规定或补充办法。 试验性立法制定的法规,通常叫做暂行条例或暂行规定。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

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包括:1.国务院;2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3.国务院直属机构;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5.圣、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6.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7.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行政立法权限,指行政立法主体行使相应立法权力的范围和程度。它是行政立法的核心问题,它既涉及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立法权限,也涉及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之间的立法权限。

行政立法原则,是贯穿于行政立法的始终,通过各种行政法律规范所体现的一种基本准则。 具体内容包括:

1.依法立法原则。行政立法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2.民主立法原则,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行政立法时,应通过各种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保证民众广泛地参与行政立法。。3.科学立法原则。

行政立法程序,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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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具体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制定、修改、废止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程序。

行政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行政机关行政立法的监督。上下级行政机关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3.人民法院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人民法院享有审理行政案件、裁有两种方式: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 第六.行政行为(二) 1.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

批准、实施,并要求书面形式。 2.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决定、签署与公布、备案。

立项,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或者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所规划的任务,编制有指导性的行政立法的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

起草是指对列入计划的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由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分别草拟法案。

审查,指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拟定之后,交送政府主管机构进行审议、核查的制度。

决定,又称通过,指行政法规、规章在起草、审查完毕后,交由主管机关的正式会议讨论表决的制度。

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行政法规,是制定行政法规的通常方式。

备案,指将已经公布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上报法定的机关,使其知晓,并在必要时备查的程序。 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1.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有权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既可以是事前监督,也可以是事后监督。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事后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审查行政立法行为,撤销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或规章。事前监督主要是针对授权立法。 2.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

决行政争议的权限。

3.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其他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规定行政措施的行为。

其他规范性文件,指各级各类国家行政机关,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行政措施等。

其特征包括:主体的广泛性、效力的多层级性与从属性、规范性。

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1.宏观上存在着某些混乱。2.越权情况严重。3.其内容与上一级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规章、行政法规)不相符合,甚至出现抵触的情况屡见不鲜,从而使得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在实施中发生变形。4.在制定依据方面,不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5.在制定程序上,没有遵循必要的程序规则。6.缺乏相关的司法审查制度。

完善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包括起草;协商协调;征求、听取意见;审查、签批几个步骤。

制度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属于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对其监督主要又称行政物质帮助,它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等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的特征:

1.行政给付是行政机关所作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或组织。3.行政给付是应当事人的申请并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行政行为。4.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赋予被帮助人以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5.行政给付通常情况下属于羁束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的内容指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给付行为赋予被帮助人的权益。它不同于行政奖励的内容,不具有精神上和职务上的权益,一般只具有物质上的权益和与物质有关的权益两部分内容。 行政给付的形式:

1.抚恤金,常见的一种行政给付形式。2.特定人员离退休金。3,社会救济、福利金。4.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包括生活救济费和救济物资、安置抢救转移费及物资援助等。

不同形式的行政给付程序也存在一些共同程序规则,主要有申请、审查、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程序,指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到作出准予、拒绝、中止、变更、撤回、注销等行政许可等决定的步骤、方式和时限的总称。

行政许可的程序是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防止滥用权力,保证正确行使权利的重要环节。

行政许可程序一般规定四个步骤: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变更与延续是适用于获得许可之后的两个后续程序。

行政许可的申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行政许可申请人向行政机关提出从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意思表示。 申请行为必须符合的要件:1.申请行为必须向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提出。2.申请人有明确定义意思表示行为。3.申请人必须提交所需的有关材料。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后,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几种处理:予以受理、要求当场更正、限期补正、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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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程序包括形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

听证程序适用于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是否核发许可、变更许可、终止许可等将对其产生不利影响的许可行为。 听证的具体步骤包括:告知、申请、组织听证、通知有关事项、举行听证、决定。

决定程序包括:当场决定程序、上级机关决定程序、限期作出决定程序,这是最常见的决定程序。

行政许可限期是许可程序正衣冠很重要的问题,主要包含以下规定:1.许可决定的作出期限;2,上级机关书面复查审查程序中上下级机关的审查期限;3.颁发送达许可证件的期限;4.关系许可决定期限的计算。

变更和延续是行政许可决定的后续程序。

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主要包括:1.招标、拍卖程序;2.认可程序;等级程序。

招标的具体程序: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和颁发许可证。 拍卖的具体程序:拍卖委托阶段、拍卖公告与展示阶段、拍卖实施阶段。

认可程序指赋予特定相对人从事一定活动的资格,确认其具备从事相应活动的能力。通过考试、考核、核准,符合规定的标准即可取得资格。

登记程序的具体步骤:1.申请登记。企业或其他组织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

请。2.受理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登记事项。3.审查与决定。

行政机关对于登记的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3.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

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目的是表彰先进,鞭策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行政奖励的特征:P58.

行政奖励是法定奖励,其构成要件有:1.符合法定的奖励条件和标准。它是行政奖励行为的客观要件。2.符合法定的奖励形式。行政奖励应以一定的奖励形式表现出来,如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晋升职务、记功等。3.符合法定的奖励权限。一定的奖励形式只能由一定的行政主体来授予,行政主体不能超越其权限任意决定授予奖励者某种形式的奖励。 4.符合法定的奖励程序。事相行政奖励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否则将影响奖励的效力,且影响到受奖者的法定权益。

行政奖励应当遵循一般的程序规定:奖励的提出、审批、公布、授奖和存档。

行政奖励的内容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奖励行为赋予受奖励者的权益。

行政奖励的形式:发给奖金或奖品、通报表扬、通令嘉奖、记功、授予荣誉

称号、晋级、晋升。

行政奖励程序经历的阶段:1.奖励的提出。包括三种方式:自行申请或申报、群众讨论评选、有关单位或个人推荐。2.审查批准。3.公布、评议。4.授予奖励。

4.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

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联系表现在:1.确认与许可常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是确认在前,许可在后。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后果。2.确认与许可有时是一个行为的两个方面。 区别表现在:1.对象不同。行政许可是使相对人获得进行某种行为的权利,主要是指作为性的行为。行政确认是指确认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事实等。2.法律效果不同。行政许可是允许被许可人今后可以进行某种对一般人禁止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具有后及性,没有前溯性。行政确认是对既有的身份、能力、权利、事实的确认和认可,其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

行政确认与行政裁决、行政处罚的关系:

相合联系表现在:1.行政确认是前提。没有行政确认就不能进行行政法律适用活动,也就无法进行行政裁决和行政处罚。 2.在财产权发生争议时,确认有时通过裁决来表现。 区别表现在:1.对象不同。行政确认的对象可以是合法行为或事实,可以是违法行为和事实,可以是有争议的事实,也可以是没有争议的事实。行政裁决的对象必须是相对人提起的有争议的事实,行政处罚的对象则更严格限定于行政违法行为。2.内容不同。行政确认的内容是确认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行政裁决的内容是解决当事人的争议;行政处罚的内容是对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法律制裁。3.法律效果不同。行政确认不创设权利,不增加义务,对相对人不直接产生约束力和强制力;行政裁决和行政处罚则可以直接涉及其至设定、增减、免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必须接受和履行行政裁决和行政处罚确定的内容,否则,会由此产生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

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签证、行政鉴定。 行政确认的基本分类:

1.以行为的动因不同分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 2.以行政确认对他种行为的关系的不同,分独立的行政确认和附属性的行政确认。 3.以行政确认的对象不同,分对身份、能力、事实、法律关系和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最重要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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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

行政复议是指相对人不服行政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向原行政机行政机关,其行使的是依法管理社会的行政职能。行政审判的主体是人民法院,种行政行为。

行政征用,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的特征:

1.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的行政机关。2.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3.行政裁决程序的启动往往以当事人的神奇而开始。4.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裁判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权威性。5.行政裁决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的关系:

行政仲裁是指行政机关设立的特定行政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依法予以公断的制度。行政仲裁与行政裁决有相似之处,它们都是行政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裁断,所处理的对象都是民事争议等。

两者区别在于:1.从起源上看,行政裁决作为行政行为的一种方式出现,即行政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对双方当事人的纠纷予以裁决。行政仲裁则作为一种类似民间的活动出现。 2.从法律后果上看,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的过程,对之作出的裁决不服扔可申请复议或起诉。行政仲裁则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并非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的过程。

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制度。

行政复议与行政裁决两者都是行政机关对纠纷的裁决,都是按照准司法行政的行政程序进行,但两者存在一定的区别:1.两者所解决的争议性质不同,行政裁决的对象是法律规定的特定的民事争议,行政复议审查的对象是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的行政争议。2.二者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不同,在行政裁决法律关系中,作为被裁决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而在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中,作为申请人的相对人与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法律地位是不对等的,而且他们与复议机关的关系也是不相同的。3.各自所属的理论范畴和研究范围不尽相同。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基于职责进行管理的一种行为方式,在行政法中属于行政行为的研究范围,而行政复议在性质上属于行政经济的范畴,它作为公民寻求权益保护的一种途径,应属于行政法中行政救济的范围。

行政裁决与行政审批的关系:

行政审批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权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审查与行政审批有着较大的区别:1.两种的主体不同,所行使的职能也不相同。行政裁决的主体是其行使的是运用审判权调整社会关系的司法职能。 2.行政裁决的调整范围限于法律有特别规定而且与行政管理相关的部分民事、经济纠纷;行政审判则调整着法定范围内的行政纠纷和附带于行政诉讼的民事纠纷。3.两者解决纠纷的方式和程序不同。行政裁决的程序和方式比较简便灵魂,而行政审判程序则严格规范。4.两者的法律效力不同。行政裁决并罚终局裁决,通过原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可以对行政裁决行使司法审查权,行政审判原则体现的最终的司法裁判权。

行政裁决的种类:损害赔偿裁决、权属纠纷裁决、侵权纠纷裁决。

行政裁决的程序规则或步骤、方式如下:申请;受理;调查、审理;裁决。 第七.行政行为(三) 1.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

指行政主体为了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及宏观调节经济活动的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律规定,依法向负有法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具体行政行为。

其特征:法定性、强制性、无偿性。 公用征收,又公益征收,它是行政主体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并在给予相应补偿的情况下以强制方式取得相对人财产权益的一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人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的内容:1.税收征收,它是行政征收中的最主要的方面。2.资源费征收。3.建设资金征收。4.排污费征收。5.管理费征收。6滞纳金征收。

以行政征收发生的根据为标准,行政征收的分类如下:1.因使用权而引起的征收。(资源费、建设资金的征收)。2.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税收征收、管理费的征收)。3.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排污费、滞纳金)

行政征收的方式包括行政征收的行为方式与计算方式。均以书面形式征收。

行政征收的计算方式,是征收额的尺度,它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财政收入和应征人的负担。

行政征收的程序是行政征收行为应采取何种步骤,按照何种顺序进行。 行政征收按其实现方式的不同,分相对人自愿缴纳和行政主体强制征收。 2.行政命令 行政命令:

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为中一种极为普遍的行为形式。

行政命令的特征:1.行政命令的主体是行政主体。2.行政命令是一种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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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行为,通常表现为通过指令行政相职权,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处罚不仅是制裁行政违法行为的手段,相对人某种作为义务等。

对人履行一定的作为义务。3.行政命令是一种设定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非赋予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行为。4.行政命令的实质是行政相对人设定行为规则,但这种规则属于具体规则,表现为在特定时间内对特定人或特定事所作的特定规范。5.行政命令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作为保障。6.行政命令是一种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行政命令的分类:

行政命令首先有形式意义上的行政命令好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命令之分。

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命令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还可以是形体动作方式,其名称通常为“命令”、“布告”、“指示”、“通知”等。 实质意义上的行政命令,其内容只涉及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

行政命令的典型代表: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的规定。

改正违法行为,包括停止违法行为,协助调查取证,消除不良后果,造成损害的,则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的区别和联系:P69页。 3.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监督检查

又称行政调查,指行政主体依法定

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行政监督检查的分类:P71页 行政监督检查的方法又称行政监督检查的手段或方式。 最常见的行政监督检查方法有检查、调阅审查、调查、查验、检验、鉴定、勘验、登记。

行政监督检查的程序:P72 4.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特征: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作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人实施了以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4.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处罚救济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过罚相当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指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具体包含:1.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政主体;2.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3.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指行政而且也起教育的作用,是教育人们遵守法律的一种形式。

公开原则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必要补充,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仅要求形式是合法的,是在自由裁量的法定幅度的范围内实施的,而且要求在内容上合法,符合立法目的。

处罚救济原则(或权益保障原则),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保证相对人取得救济途径,否则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形式:人身自由罚、行为罚、财产罚、声誉罚。

1.人身自由罚。指行政机关实施的在短期内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我国人身自由罚有两种形式: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行政拘留,也称治安拘留,是对违法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两项以上违法行为并处的,不受次限制。

劳动教养,指行政机关对习惯性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又有劳动能力的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一般为1年至3年,必要时可以延长1年。

2.行为罚,是限制和剥夺违法相对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措施,有时也称能力罚。 行为罚主要有:责令停产停业,吊、暂扣许可证和执照、科以3.财产罚,是指使被处罚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处罚。具体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责令金钱或物质赔偿。

4.声誉罚,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以示警戒的行政处罚,故又称申诫罚或精神罚。主要形式有警告、通报批评。

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管辖规则: P75页。

行政处罚适用条件:P76页。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治安管理时效为6个月。税收征收为5年。

行政处罚适用的方法,指行政处罚运用于各种行政违法案和违法者的各种方式和方法,也可以说是行政处罚的裁量方法。

不予处罚,指因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事由存在,行政机关对某些形式上虽然违法但实质上不应承担违法责任的人不适用行政处罚。 对行为不予处罚的条件:P77.

免予处罚,指行政机关依法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考虑有法定的特殊情况存在,对本应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免除其处罚。 免予处罚的情节有:1.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是因行政管理人员的过错造成的;2.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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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他因素而违法的。

应当处罚,指必然发生对违法者适用行政处罚或从轻、从重等的结果,应当处罚是对行政机关行驶行政处罚权的明确规定,是羁束裁量的具体表现。

可以处罚,指对违法者或产生行政说明处罚理由、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制作笔录、制作并交付当场处罚决定书、备案。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行政处罚中的一个基本程序,它具有内容最完善、适用最广泛的特点。 行政强制的特征:P80 行政强制行为的种类:

1.以其调整的内容为标准,分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对财产的强制措施。2.以其适用目的和程序为标准,分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有可诉性,而对行政诉讼强制措施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1.性质不同。行政强制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它不是最终的处理行为,它是为实现行政目的服务处罚适用的结果。

从轻处罚,指行政主体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对行政违法行为人选择适用较轻的方式和幅度较低的处罚。 减轻处罚,就是科以违法者低于法定最低限的处罚。从重处罚,指行政主体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幅度内,采用较重的方式和幅度的处罚。

单处,指行政主体对违法相对人仅适用一种处罚方式。 并处,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某一违法行为依法同时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形式。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适用,常见三种情况:1.只由司法机关裁量刑罚处罚;2.刑罚与行政处罚双重适用;3.免刑后适用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指在具备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且当场执行的步骤、方式、时限、形式等过程。

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2.有法定依据;3.较小数额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主体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当场处罚时,应遵循下列程序:表明身份、

其特点:适用范围广;教之简易程序严格、复杂;同时作为听证程序的前提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与申辩、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为:1.听证的申请与决定;2.听证通知;3.听证的形式;4.举行听证会;5.制作听证笔录;6.听证费用。

行政处罚决定权在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指确保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内容得以实现的程序。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包括三方面内容:1.实行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2.收支两条线;3.强制实行。 5.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指行政主体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形式:

1.强制带离现场、盘问;2.约束、拘留;3.使用警械、武器;4.强制检疫、强制治疗。

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包括间接和直接两种。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形式包括代履行、执行罚。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形式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缴、抵缴;强制收购、限收出售;

行政强制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

1.适用的主体不同。行政强制只能由行政机关及其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适用。行政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能由人民法院在行政活动中依法适用。2.适用的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预防或制止相对人违法侵害或迫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或达到与履行法定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的相同状态。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是为了排除影响行政诉讼活动的障碍,以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3.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不同。行政强制所依据的是行政法律、法规。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所依据的是行政诉讼法律规范。4.适用的法律后果不同。行政强制大都具的,只要相对人放弃或停止对社会秩序的危害,接受法律制裁,履行法定义务,符合停止适用的条件,行政强制措施即可解除。行政处罚则是对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人的最终处理结果,具有制裁性,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改变。2.目的不同。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或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或继续,或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成与履行义务的相同状态。行政处罚的目的是同感对相对人实施一定的惩戒,使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以教育其遵守法律。 3.法律后果不同。 行政强制的适用是为了保障行政执法的目的得以实现,其本身不给相对人科以或增加义务。行政处罚是为了最终制裁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因而处罚内容上主要表现为科以或增加相对人的义务。 第八.行政行为(四) 1.行政规划.

也称行政计划,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和其他活动之一前,首先综合地提出有关行政目标,事先制定出规划蓝图,以作为具体的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综合目标所必需的各种政策性大纲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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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划的特征:综合性、法定性、裁量性、长期性、现实性。

行政规划的作用:1.程序功能。这行政规划是行政管理过程的起点。2.整合功能。3.引导与约束功能。4.评价功能。 对人的制裁权。

行政机关的义务:1.依法履行合同的义务。2.保证兑现其应给予合同相对人的优惠或照顾的义务。3.给予相对人物质损害赔偿或补偿的义务。4.按照合1。行政合同变更后,原合同不再履行,双方当事人按变更后的权利义务关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2.因行政机关单方面变更和解除行政合同的,行政机关应对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进行补偿。

2.建立我国行政指导的原则。3.加强有关行政指导的法制建设。

我国行政指导的原则包括:合法原则、合政策原则、民主自愿原则、及时灵活原则。

2.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

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相合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属于一种双方的行政行为,采用书面形式。

行政合同的特征:P84. 行政合同的种类:P85.

常见的行政合同包括:政府采购合同、科研合同、国家订购合同、公用征收合同、公益事业建设投资合同、土地等国有资源的使用和开发利用合同、企业承包管理合同。

行政合同的作用:P86.

缔结行政合同的原则:1.适应行政需要的原则;2.不超越行政权限;3.合同内容必须合法。 缔结行政合同的方式包括招标、拍卖、邀请发价、直接磋商。

招标是行政合同签订中最主要的方式,可以防止营私舞弊和防止财政经费的浪费。 拍卖仅适用于国有资产的出让。 直接磋商在民事合同中较为常见。

行政机关的权利:1.选择合同相对人的权利。2.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和指挥权。3.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4.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相

同规定给付价金的义务。

相对人的权利:1.取得报酬权。2.损害赔偿请求权。3.损失补偿请求权。4.不可预见的困难情况的补偿权。

相对人的义务:1.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认真履行合同的义务。2.接受行政机关管理、监督和指挥的义务。

行政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的原则:实践履行原则、自己履行原则、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行政合同的变更,指现存行政合同基于行政机关的裁量权或其他法律事实,在不改变现存合同性质的基础上,对涉及合同主体、客体、内容的条款作相应的修改、补充和限制。

行政合同更改要基于以下两种理由:1.行政机关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行驶裁量权,单方面变更合同。2.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行政合同的变更,如不可抗力。

行政合同的解除,指行政合同当事人一方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面履行时,双方当事人提前结束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合同的解除方式包括:1.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

变更和解除行政合同的法律后果:行政合同终止的情形:P87.

行政合同纠纷的途径:1.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

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负责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行政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指导的特征:P87 行政指导的意义:

1.行政指导是对现行法律不完备的及时补充。2.行政指导是对某些僵硬法律手段的有效代替。3.行政指导体现了现代行政管理民主化的发展趋势。

行政指导在我国行政管理中的作用:

1.对强制性法律手段的补充作用。2.对经济发展的引导和促进作用。3.对社会生活的协调和疏导作用。4.对损害社会利益行为的预防和抑制作用。

构建我国行政指导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1.转变观念,培育现代行政意识。加强有关行政指导的法制建设,包括两种途径:1.通过制定《行政程序法》,设专章或专节规范行政指导。2.通过制定与完善单行法律、法规,着重建立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从而建立我国的行政指导法律法规体系。【1.建立行政协调、审议会制度;2.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告示制度;3.建立行政建议、劝告、告诫制度;4、加强和完善行政调解和协调制度;5.建立健全行政奖励制度;6、健全行政计划制度;7.建立责任、经济制度。】

第九.行政程序法 1.行政程序法概述

行政程序,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所遵循的步骤、顺序、方法、方式以及时限的总和。

区别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的核心,在于是否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直接联系。

行政程序法,就是规定和规范行政程序的法。指调整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所遵循的程序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和。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理,要求在行政过程中尽可能广泛地听取包括利害关系人再内的各方面的意见,以防止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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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独断专横,求得行政的民主化与高效化的统一,求得公民权利的切实保障。

规范所规定的义务,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质性行政违法和形式性行政违法。4.根据行政的范围,分内部行政违法和外部外而引起的,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即行政违法以及部分行政不当所引起的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实体法的关系:P89. 行政程序法的作用:P90.

3.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在程序上所应遵循的基本精神和准则。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程序公正的原则、相对人参与原则【指行政相对人在程序上有了解并被告知有关自己权益的行政行为的权利】、效率原则【指行政程序的设立与采取应有利于行政效率的实现】。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包括:1.程序公正原则的保障制度【为保障程序公正原则的真正实现,其包括回避制度、合议制度、辩论和听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2.相对人参与原则的保障制度【一般通过以下四方面得以贯彻和实现,即1.表明身份的制度;2.公开、告知和说明理由的制度;3.陈述、申辩程序、听证程序和调查程序;救济程序的告知制度】3.效率原则的保障制度【行政效率原则的具体贯彻和实现包括:1.时限、时效的制度;2.关于步骤、顺序的制度安排;3.简易程序的适用】。 第十.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1.行政违法 行政违法:

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

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因而行政违法包括行政主体的违法和行政相对人的违法。

行政违法的特征,是行政违法区别于其他性质违法的具体表现,是行政违法本质的外在表现。

行政违法的特征:1.行政违法的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2.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法律规范保护的行政关系的行为。3.行政违法是一种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4.行政违法的法律后果是承担行政责任。

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指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构成行政违法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研究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对于正确认定行政违法行为,正确确认和追究行政责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1.行为主体必须具有行政法律关系和主体资格。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4.行政违法是一种客观存在(行政违法的主观要件)

行政违法的分类:1.根据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分行政主体的违法和行政相对人的违法。2.根据方式和状态的不同,分作为行政违法和不作为行政违法。3.根据内容和形式的不同,分实行政违法。

行政不当,也称行政失当,或称不当行政,主要指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虽然合法但不合理、不适当的行为。

行为不当的特征:P96.

行政违法的法律效果:1.对行为本身效力的影响。无量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还是行政行动人行政法上的行为,要实现预期的法律效力,其前提就是行为合法。 2.对行为人责任的影响。无论是行政主体还是行政相对人都必须对行政违法承担行政责任,接受国家法律的制裁。 3.对法律救济的影响。针对行政违法,有关机构必须予以法律救济,以确保国家行政管理的有序进行。这里的法律救济包括三方面内容:确认其违法、撤销其行为、予以相应的惩罚。

对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的法律救济,包括权力机关救济、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三种情况。 对行政相对人行政违法的救济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

对不当行政的法律救济包括权力机关的救济和行政机关的救济,一般采取改变或撤销两种基本方式。 对于行政不当,一般不存在司法救济,也不适用确认并宣布无效的方法。 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

即狭义的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法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以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的特征:P98-99 追究行政责任的必要性:

现代国家法治行政的原理,要求行政主体必须要求依照法律规范行使行政权,同时要求行政相对人必须严格遵循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总是存在的。法治行政的原理要求严格监督和控制行政上的违法行为,而控制行政上的违法行为的最有效手段,除健全和完善有权利义务规定外,就是追求违法责任。一定社会法秩序的建立,总是为了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任何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都是对统治阶级利益的侵犯,都是对稳定的社会秩序的破坏,都是不能允许的。为了恢复被破坏的法律秩序,要求一切违法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为,无论是行政主体还是行政相对人,都必须承担违法责任。这是法治行政的必然要求。

行政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1.存在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2.存在承担责任的法律根据。3.主观错误的要件性问题。

行政主体及公务员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1.违法行政或者不当行政,是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2.行政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3.只有发生在行政公务行为中的行为才能引起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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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4.行政责任的追究须为法律规范所确认。5.行政责任的成立,并不以损害的存在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为普遍要件。

行政侵权责任,是行政责任的一种,行政侵权责任的主体仅限于行政主体,不包括行政相对人;被侵害的对象只限于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侵权责在法定范围内行驶权力的行为。

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义务而引起的法律后果的具体表现形态。

从引起责任的原因看,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是由其行政管理行为引起的。

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1.通报批评;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权限时,与被作为管理对象的行政相对人发生争议,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活动。

行政复议的萌芽和初步发展阶段为20世纪50年代,在60至70年代被破复议中享有复议权利和承担复议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包括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参加人和其他参与人。

行政复议机关,指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是行政复议活动的核心。

任的构成要件除存在行政违法的行为、存在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等条件外,还要求有被侵权的事实、行政违法行为与侵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追究行政责任的原则包括:责任法定原则;责任与违法程序相一致原则;补救、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责任法定,指只有法律规范上的明文规定,才能成为确认和追究违法责任的依据,对违法责任的确认和追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并严格限制类推适用。行政责任的追究,是指有权机关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和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按法定程序和方式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行政责任的认定和追究的过程。

行政责任的追究,首先要对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予以确认。存在行政违法或者I型能够正不当是构成行政责任的前提条件,也是确认行政主体、公务员及行政相对人该不该承担责任的直接依据。

排除行政违法性的行为主要包括:正当行为、紧急避险、利害关系人同意的行为、执行有益于社会的职业行为、

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4.返还权益;5.恢复原状;6.停止违法行为;7.履行职务;8.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9.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10。行政赔偿。

公务员的行政责任,是指公务员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后果。 其特点为:1.引起行政责任的行为是公务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职务行为。2.一般公务员不直接对行政相对人承担行政责任。3.公务员的违法行政责任主要是惩戒性的。

公务员的行政责任的具体形式包括:1.接受批评教育;2.承担赔偿损失责任(被追偿);3.接受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类型】。

行政相对人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1.承认错误,赔礼道歉;2.接受行政处罚等制裁;3.履行法定的义务;4.恢复原状,返回原物;5.赔偿损失。 第十一.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概述 行政复议:

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驶其行政管理坏,在80年代得以恢复和进一步发展。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1.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原则【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主体应当合法,审查复议案件的依据应当合法,审理复议案件的程序应当合法】;2.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公正原则;3.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公开原则;4.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及时原则;5.行政复议应当遵循便民原则。

根据我过《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还应当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1.依法独立行驶行政复议的原则;2.一级复议原则;3.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的原则;4.不调解原则;5.书面复议原则。

2.行政复议法律关系: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

指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与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及其他复议参加人、复议参与人之间,为了解决行政争议,依据行政复议法律规范的规定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特征:P104.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指在行政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当事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第三人和复议代理人。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内容,指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的复议权利和复议义务,以及引起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法律事实,但核心部分是复议权利和复议义务。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行政复议的过程,就是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过程。该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其直接原因是出现相关的法律事实,其根据是行政复议法律规范。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是基于作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复议权和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权而产生的。 申请人申请复议和行政复议机关立案受理,是引起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发生的两个法律事实。

3.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指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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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可以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的范围。

行政复议管辖,指行政争议应由哪一类行政职能部门或哪一层级的行政机关具体进行复议并作出决定的权限划分。 它是确立行政机关管理行政复议形式、顺序和时限的总和。

行政复议的申请的组成要件包括:由有权提出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在法定申请期限内申请复议,申请复议应符合法定的条件,申请复议应符合法定的形式。

续进行,复议终止是出现了终止条件和情形时,不再进行复议。

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末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决定,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观的程序保障;判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司法审查的作用:1.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宪政体制;2.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3.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制度,是行政复议制度的重要内容。

行政复议管辖的分类:1.根据行政争议标的性质划分,分一半管辖和特殊管辖。2.根据行政复议机关与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关系,分隶属管辖和同级管辖;3.从行政机关与复议申请人的不同角度分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4.从管辖的灵活性原则分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一般管辖,指按照行政机关的上下隶属关系确定行政复议案件由有领导权或指导权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受理。 包括主管部门管辖和政府管辖。

隶属管辖,指当事人不服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复议,由该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管辖。 主要分两种:1.上一级主管主管部门的管辖。2.上一级人们政府的管辖。

同级管辖,指对于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由同级的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包括同级部门管辖和同级政府管辖。 4. 行政复议的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

是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各项步骤、

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指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时限,包括起始日期、延续期间以及节假日是否计算在期限内等。

行政复议的受理,指行政复议机关基于审查申请人所提出的复议申请是否有正当理由而决定是否收案和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的区别: 1.复议前置,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受理优先,即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向人们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选择适用。

行政复议的审理,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的过程,是行政复议程序的核心。

行政复议的审理的重要组成要件包括:审理的期限、审理的内容、审理的方式以及与审理相关的其他问题。

复议中止与终止的最大区别就是复议中止是中止原因消除后,复议活动继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的基础上所作出的审查结论。

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以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形成标着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争议案件的处理终结。

行政复议决定主要包括:1.决定维持;2.决定期限履行;3.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送达分三种形式: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

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指行政复议决定所发生的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指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由有权机关责令履行、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第十二.司法审查(一) 1.司法审查概述

司法审查,指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国家司法活动。

司法审查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司法审查的方式为诉讼程序【公正、客依法行政;4.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民主、法治意识。

我国宪法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最高法律依据: 1.我国宪法确立了公民控告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和权利。 2.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否则将被追究违法的责任; 3.我国宪法确立了人民法院独立行驶审判权的审判主体地位。

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集中体现在:民主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人权保障原则。 2.司法审查的原则 司法审查的原则:

即行政诉讼原则,是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反映行政诉讼基本特点,贯穿行政诉讼全过程的,对行政诉讼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行为准则。

司法审查与其他诉讼共有的一般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4.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6.辩论原则;7.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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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的特有原则,指由法律规定的,开展行政诉讼活动必须遵循的,不同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特殊准则。

司法审查的特有原则包括:1.人们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级别管辖,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每一级法院均设立了行政审判庭来审理行政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行政主体。

司法审查当事人的特征: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与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

原告,指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行政诉讼开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第三人应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3.经本人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而参加本诉已经开始但未终结的诉讼。

则;4.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5.不适用调解原则;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原告提起诉讼而停止执行,这是国家行政管理的特殊性决定的。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采用调解作为审理程序和结案方式。可以用调解方式结案的只限于特定案件,如关于行政赔偿的诉讼。 3.司法审查的范围

司法审查的范围,指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对哪些行政案件拥有审判权。

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是通过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立法而得以确定的。 4.司法审查的管辖 司法审查的管辖:

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主要分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三种。 级别管辖解决法院管辖的纵向分工;地域管辖解决法院管辖的横向分工;裁定管辖是相对法定管辖的另一分类,主要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转移管辖。

案件。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级别管辖是地域管辖的前提,只有在明确级别管辖后才能通过地域管辖进一步落实具体受理的法院,最终解决案件管辖问题。 我国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辖分:一般地域管辖、特殊管辖、共同地域管辖。

裁定管辖,是相对法定管辖而言,属于管辖的另一种分类,由法律直接规定诉讼管辖法院的,称作法定管辖。 由法院直接作出裁定和决定确定诉讼管辖的,称作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转移管辖。 5. 司法审查参加人 司法审查参加人:

就是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诉讼活动,并且在诉讼活动中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与诉讼争议或者诉讼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人。 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司法审查当事人,指在发生行政争议后,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或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具备的条件:1.必须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

原告的诉讼义务主要有:依法行政诉权,遵守诉讼规则,服从法院指挥,自觉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共同诉讼,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

共同诉讼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必须是二人以上;2.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

必要的共同诉讼,指两个以上的原告或被告,因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必须一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共同诉讼。

普通的共同诉讼,指行政机关因同样的数个具体行政行为,同二人以上的行政相对人产生行政争议,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

第三人,是指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诉讼代理人,指根据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或者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诉讼代理人的意义,在于帮助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行驶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上的法律帮助;也可以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地审结行政案件,解决行政纠纷。

法定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行使代理权代替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行政诉讼的人。 法定代理人只适用于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即未成年和精神病人,不适用于法人、组织,更不适用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 法定代理权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十三.司法审查(二) 1. 司法审查的标准 司法审查的标准:

指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判断其是否合法或合理的尺度。 包括合法性审查标准与合理性审查标准。

合法性审查标准包括:1.主要证据是否确凿、充分;2.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4.是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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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职权;5.是否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凿,直并作出判决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作为司法审查依据的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论和宣告判决等步骤。 行政诉讼中的第一审程序只有普通程序。

行政案件第二审程序,指上级人民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2.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 3.对再审案件接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前提和基础。

证据确凿,是指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确实、可靠。 证据充分,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具备足以证明其所认定事实的一定的证据量。

合理性审查标准:1.是否滥用职权;2.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

滥用职权,指行政机关行驶职权时背离法律、法规的目的,背离基本法理,其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形式上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但其内容与法理、法规设定的该职权的用意相去甚远。

滥用职权的主要表现:以权谋私、武断专横、反复无常、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违法、故意拖延。

显失公正,是明显的不公正,是具有通常法律和道德意识水准的人均可发现和认定的不公正。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形有:畸轻畸重、同样情况不同对待,不同情况同样对待;反复无常。 显失公正是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严重不当。 2. 司法审查的法律适用 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

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非基本法律。广泛地讲还包括宪法。

“参照”规章,指人民法院在进行司法审查时对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章参酌、鉴定之后,决定是否依照。

司法审查中的规范冲突及其选择适宜: 目前行政法律规范冲突大致分以下几种:1.不同层级法律效力的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2.相同层级的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3.部门行政法律规范与地方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4.不同时期发布的法律文件中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冲突。5.条约与法律、法规的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与法律、法规的冲突等。

行政法律规范应当遵循的原则:1.高层级法律规范优于低层级法律规范;2.新的法律规范优于旧的法律规范;3.特别法的规范优于普通法的规范;4.送请或报送有权机关解释、裁决。 3. 司法审查的审理程序 司法审查的审理程序:

是国家审判机关为解决行政争议,运用司法程序而依法实施的整个诉讼行为及其过程。

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某一行政案件后第一次审理该案适用的程序,它包括开庭前的准备、法庭调查、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就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作的判决或裁定,在其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由于上诉人的上诉,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又可称为上诉审程序或终审程序。

上诉成立的条件:1.上诉人必须具备上诉权即诉讼资格;2.必须有适合的被上诉人;3.必须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起诉;4.诉讼权必须按照法定方式和要求行使。

当事人提起上诉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应允许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交上诉书。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上诉人如因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回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受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审判监督程序,是特殊的诉讼程序和审判程序,它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不同,它不属于一个固定的审级,更不是每一个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相比,其区别在于:1.提起的主体不同;2.审理的对象不同;3.提起的理由不同;4.提起的期限不同;5.审理的法院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1.按照审判的审理,根据案件原来的审级不同,可以分别按照第一审程序或第二审程序进行。

4. 司法审查的判决、裁定和决定 司法审查判决:

司法审查的实体结论,也是司法审查中具有决定意义的一个环节。他是通过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所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决以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作出的权威性处理。

司法审查判决,指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行政争议中的权力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的具体权威性的实体判定。.

司法审查判决的形式包括: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确认判决、行政赔偿判决。

撤销判决的形式有三种:判决全部撤销;判决部分撤销;判决撤销并同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赔偿判决,指人民法院针对当事人一并提起或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经过审理终结后作出的判决。

司法审查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审查过程中,针对司法审查的程序性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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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所作出的对诉讼参与人发生法律效果的司法意思表示。

裁定分:肯定裁定与否定裁定;口头裁定与平面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不予受理裁定、停止执行裁定。

裁定的分类:

1.按照裁定的形式分为口头裁定与书面裁定。2.按照裁定的内容分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停止执行的裁定、中止或终结程序的裁定、补正裁判文书的笔误的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裁定、准予或不准撤诉的裁定、决定再审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等。

裁定的书面形式,就是行政裁定书。主要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

司法审查决定,是人民法院对司法审查过程中就判决、裁定范围以外涉及诉讼的事项所作的司法行为。

司法审查决定的适用范围:1.有关管辖的决定;2.关于诉讼期限事项的决定;3.有关回避事项的决定;4.有关再审案件处理的决定。

行政诉讼中的决定分为口头决定和书面决定两种形式。

对影响当事人的权利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不因当事人申请复议而停止决定的执行和影响决定的效力。 决定发生效力后,如果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的确有错误,只能由人民法院撤销或变更,不能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也不能通过上诉程序由上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

十四。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1. 行政赔偿概述 行政赔偿:

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的特征: 1.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是国家,而不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行政赔偿是国家对行政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3.国家赔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4.行政赔偿是国家对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采取违法规则原则。 首先违法归责原则中的法是广义的法,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既包括法律、法规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的规范性文件,也包括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其次,违法既包括积极的作为性违法,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违法。 最后,违法归责原则既包括法律行为违法,也包括事实行为违法。

行政赔偿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既包括行使行政职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机构,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 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要件包括:1.国家只对侵权行政主体实施的执行职务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2.国家只对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才承担赔偿责任。

损害,就是国家机关违背对公民、法人所承担的义务而使其受到不利益的结果。其范围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

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国家只对直接产生损害的原因事实负赔偿责任。 有些特殊的致害原因与损害结果之间缺乏因果关系,国家对此不负赔偿责任。主要包括:1.收货人的过程。2.不可抗力。3.第三者介入。 2.行政赔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范围:

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的哪些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

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包括:违法拘留、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成佛措施。 行政拘留的合法要件包括:1.处罚机关合法;2.被处罚人实施了可以给予拘留惩罚的违法行为;3.符合法定期限;4.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依法定职责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公民的权利或强制其履行义务的措施。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有:强制治疗和强制戒毒、劳动教养、强制传唤、行政拘留、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包括:暴力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其他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

侵犯财产权的行政处罚包括:违法罚款、违法没收、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违法责令停产停业、侵犯财产权的其他性质处罚。

限制财产权的强制措施主要是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拍卖。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是指国家对某些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事项。 主要包括: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公务员以公民的身份实施行为应当视为其个人的行为,因此造成的损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应当由个人负责】;2.因受害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对受害人自己造成的损害,侵权行为的主体不是国家,而是本人的,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不具备,国家赔偿责任原本就不存在】;3.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受害人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

3.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请求人:

指依法享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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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和履行国家赔偿责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赔偿请求人分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种。

公民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包括:1.受害的公民本人;2.受害公民死亡的,政赔偿协议书或者行政赔偿决定书。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该两年的时效仅仅适用于单独提计算成金额,以金额折抵受害人的损失。 支付赔偿为本国货币。

返还财产,指国家机关将违法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其具备的条件为:1.原财产还存在;2.返还财产比金钱赔偿更为快捷,返还财产是行政补偿的行政程序: 当行政主体事先知道为了公共利益必须损害私人合法权益时,必须事先进行补偿,否则不得进行损害公民合法权益之行为。

主动补偿的程序的步骤包括: 1.制定补偿方案;2.公布补偿方案;3.补偿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

法人作为赔偿请求人,包括1.受害的法人;2.受害的法人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作为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指代表国家处理赔偿请求、参加赔偿诉讼、支付赔偿费用的行政机关。

确认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具体情形包括:1.单独的赔偿义务机关;2.共同赔偿义务机关;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4.委托的行政机关;5.行政机关被撤销时的赔偿义务机关;6.经过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 4.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

指受害人依法取得国家赔偿权利、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办理行政赔偿事务应当遵守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等的总称。 广义的行政赔偿程序包括行政追偿的程序。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受理和处理受害人单独提出的赔偿请求时,办理如下手续:1.确认加害行为的职权性和违法性;2.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3.赔偿义务机关处理;4.处理赔偿请求;5.。制作行

起的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以及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 这个2年是行使国家赔偿请求权的时效,而不是诉讼时效。

行政追偿,指国家在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之后,依法责令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追偿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赔偿责任。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行政追偿以国家承担了赔偿责任为前提,这是国家行使行政追偿权的必要条件。 把行政追偿限制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范围内,主要原因是鼓励工作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和抑制违法行政的平衡问题。

5.行政赔偿的方式、标准和费用

行政赔偿的方式:1.金钱赔偿;2.返还财产;3.恢复原状;4.精神损害赔偿;5.行政赔偿的其他方式【如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金钱赔偿,指将受害人的各项损失国家赔偿方式中的一种例外,只有在比金钱赔偿更便捷时才适用;3.返还财产不影响公务的实施。

恢复原状,指相对人受到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侵害的财产或权利恢复到受损害前的形状、性能或状态的赔偿方式。

赔偿义务机关或者法院在计算抚慰金的金额时必须采用“不同损害不同赔偿”的方法和最高赔偿限额的方法。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财产损失赔偿的计算标准: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征收、征用财产的赔偿。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造成的赔偿;3.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赔偿;4.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损害赔偿;5.财产权其他损害的赔偿。

行政赔偿费用,指国家用于支付行政赔偿金和恢复原状所支持的费用。 6.行政补偿 行政补偿:

是国家机关因合法行为(并未实施违法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补偿。

方式;4.协商;5.裁决;6.强制执行;7.救济;8.档案管理与信息公开。

应申请补偿的基本程序如下:1.补偿申请的提出;2.审查;3.补偿义务机关通知申请人审查结果;4.协商;5.达成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或不予补偿的决定。

对行政补偿不服的可以提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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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m4f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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