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

更新时间:2023-09-01 21:46: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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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地上权 永佃权 役权 典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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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地上权一,地上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地上权的概念 地上权是指以在他人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或其 他工作物,或者种植竹木为目的而使用该土地的 权利. (二)地上权的特征 1地上权是存在于他人土地上的物权. 2地上权以取得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工作物或 竹木的所有权为目的. 3地上权为使用他人土地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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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上权的内容 地上权的内容即是地上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地上权人的权利 由地上权的设立目的可知,地上权的权利内容 包括:对土地的使用收益权;对建筑物或其他工作 物的所有权;对地上权的处分权等. 1对土地的使用收益权. 2对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的所有权. 3对地上权的处分. (二)地上权人的主要义务 地上权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支付地租和恢复土 地原状两项.在有偿利用他人土地时,地上权人须 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此项义务在地上权转让时, 如果为登记内容之一部分,则随同地上权而转移, 如未做登记,则应仍为原地上权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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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上权的期限 我国因土地采取公有制度,法律上对以出让方 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最高期限限制.根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暂行条例》第12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暂行条例》 条的规定,以用途不同,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分别为: 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 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 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而对以划拨方式取 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而对以划拨方式取 得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没有期限限制.对农村土地 建设用地应类推适用国有土地使用期限,而对宅基 地使用权则采取无期限限制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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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上权的消灭 地上权属于不动产物权,自然适用不动产消 灭的一般原因,如标的物的灭失,混同,国家征 收等.同时,地上权也有特殊的消灭原因,主要 包括: (一)地上权存续期间届满 (二)地上权的抛弃 (三)地上权的撤销 除以上原因外,地上权还可以因约定消灭的 事由出现而消灭.例如在设定时约定:如建筑物 灭失,地上权消灭.当建筑物倒塌时,条件具备, 地上权也自然消灭.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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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永佃权一,永佃权的概念 永佃权是以支付佃租为对价而永久在他人土 地上进行耕作或放牧的权利.其规范功能是调和 土地的所有与利用之间的矛盾.永佃权以权利人 与土地所有人签订永佃契约而产生. 二,永佃权的法律特征 1永久使用他人土地. 2永佃权以支付佃租为要件. 3永佃权以耕种或牧畜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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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永佃权的内

容 永佃权的内容即永佃权人的权利义务. (一)永佃权人的权利 1·对他人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2·权利处分权. 3·工作物及竹木取回权. (二)永佃权人的义务 佃租为永佃权成立的要件,所以支付佃租是永 佃权人的基本义务.佃租的种类,数额,支付的方 式,时间,地点等依永佃权设立时的合同而定. 四,永佃权的消灭 作为物权,永佃权当然可以因物权消灭的共通 原因如标的物的灭失等而消灭,同时,永佃权还可 因所有权人的撤佃和永佃权人的抛弃而消灭.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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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役权一,役权概述 役权指为特定的土地或特定人的便利和收益而 利用他人之物的权利." 利用他人之物的权利."役"在汉语中为服务,服 役,供人役使等意.役权在本质上属于所有权的一 种负担.役权分为地役权和人役权两种.地役权指 为特定土地利用之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二,居住权 1居住权是在他人房屋上设立的物权,对自己的房 屋可以为全面支配,无需设立居住权而为居住. 2居住权是为特定人的生活需要而设立的物权. 3居住权具有人身性. 4居住权一般具有无偿性.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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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典权一,典权概述 (一)典权的概念 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 用收益的权利.典是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不动产 交对方占有,使用和收益,而从对方取得一定金 钱,到一定期限向对方返还金钱,赎回不动产, 或者不返还金钱而放弃该不动产所有权的法律行 为.其中,不动产所有人叫出典人;占有,使用 不动产并收益但出资的人叫承典人或典权人;不 动产被称为出典物;承典人交出典人使用的金钱 叫典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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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典权与韩国的传贳权的区别 1.在法律性质方面. 2.传贳金和典价的性质不同. 3.标的物有所不同. 4.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负担不同. (三)典权在我国民法中地位的争论 (四)典权的特征 与其他物权相比较,典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典权须支付典价后才能取得, 2典权须转移典物的占有,此与抵押权不同. 3典权人对出典物有权使用和收益. 4出典人有回赎权和绝卖权. 5典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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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典权的性质 概括而言主要有三种学说: 1担保物权说. 2用益物权说. 3特种物权说. 三,典权的内容 (一)典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2留买权. 3转典,出租权. 4典物取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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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典人的权利和义务 1让与典物所有权的权利. 2典价的取得权. 3担保物权设定权. 4回赎权.对典物的回赎是出典人的主要权利之一. 在典权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或者在未定期限的任何 时间,出典人均可以原典价回赎典物. 与典权人的权利相对应,出典人的义务主要包 括:交付符合约定的典物(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分担典物的意外灭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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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典权的消灭 典

权系物权,一般物权的消灭原因发生后, 典权自然消灭,如标的物的灭失,被征收,混同 或抛弃等.除此之外,典权还因下列原因而消灭: ①回赎.②找贴.③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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