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24小时入境申报业务流程
更新时间:2023-05-08 01:16: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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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24小时入境申报业务流程V.201001
一、概论
1欧盟海关在2008年3月10日公布Regulation 1875,宣布将在欧盟地区实施24小时预报关规则。
2根据欧盟海关的要求,从2011年1月1日起,所有进入或过境欧盟境内的货物都需要向欧盟海关做ENS(Entry Summary Declaration)申报。按照规则,根据装港和航程的不同,分为两种申报类型:
2.1Deep Sea
2.2远程海运情况下,ENS应由每一个非欧盟直挂装港在货物装船前24小时申报。(数
据发送截止时间)
2.3Short Sea
2.4短途海运情况下,ENS应由最后一个非欧盟在船舶抵达欧盟首港前2小时申报。
根据航程和装港地理位置, 欧盟海关制定并公布了可以按照short sea类型进行
ENS申报的装港范围。
3对于按照海关要求申报的ENS,海关将反馈MRN(Movement Reference No.)作为承运人履行ENS申报义务的证明
4在进行ENS更改时,承运人须同时提供MRN,作为海关已经收到该ENS申报的依据。
5如果在ENS申报后,船舶经营人(Vessel Operator)将欧盟首港调整到之前ENS中没有申报过的新的国家,需要向欧盟海关申报Diversion Request。欧盟海关接受Diversion Request申报后,该航次的ENS不再接受更改。
6如果ENS数据与实际申报数据不一致,或者没有按照海关规定的时限发送,海关可能拒绝办理入境手续。
7远程海运(Deep Sea)的情况下,如果海关发现ENS申报货物存在风险,海关有权向申报方发送DNL(Do not Load)指令,通知申报方禁止货物装船。
8无论货物的实际卸港是什么,欧盟第一挂港海关都有权对任何ENS所申报的货物在抵达欧盟第一挂港时进行控制和检查。
9承运人不应安排没有获得MRN或者欧盟海关不允许装载的集装箱装船,否则将承担所引起的所有费用和风险。
10由于ENS申报差错引起的风险(海关拒装、扣货或查验等)或者费用(海关罚金、卸港操作费等),由差错方自行承担。
二、申报装港职责
9申报装港的定义:
9.1远程海运情况下,进入欧盟航线的每一个非欧盟直接挂港
9.2短途海运情况下,航线进入欧盟前的最后一个非欧盟直接挂港
10创建OB CVC(OB Customs Voyage Control)
10.1创建OB CVC前应先确认船期表ITS卸港是否完整,特别是欧盟首挂港是否正确。
如有问题,请联系相关航线主管部门维护船期表。
10.2如果申报装港为普通的deep sea装港,应该在订舱开始前创建deep sea type
的OB CVC。
10.3如果申报装港为欧盟24小时规则定义的short sea装港,应该在第一个非欧盟
挂港订舱开始前创建short sea type的OB CVC,如果该申报装港还同时涉及其
他国家的24小时报关业务的,还需要创建deep sea的OB CVC (例如:ASD-BCN-NYC,
对于欧盟报关的截止时间为抵达欧盟首挂港前2小时,对于美国/加拿大/中国为
装船前24小时),分别创建short sea和deep sea的OB CVC)。
10.4对于short sea的航线,申报装港在接到其他装港要求创建申报装港的short sea
OB customs voyage control的通知后,应尽快在系统中完成创建并反馈。
10.5根据装港的业务情况,如果实际的FCL SI和LCL SI的截止时间不同于系统标准
截止时间,实际截止时间应输入到“FCL SI Submission Cutoff”和“LCL SI
Submission Cutoff”中,实际截止时间不应晚于系统标准截止时间。
10.6如果“submission cut off”时间不同与系统默认时间,请输入实际业务需要的
申报截止时间,实际截止时间不应晚于系统标准截止时间。
10.7创建OB CVC后,检查对应的欧盟首挂港的IB CVC(IB Customs Voyage Control)
是否自动生成。如果未能成功生成,请检查:
10.7.1欧盟首挂港是否已经正确维护到ITS中,如果没有,联系航线主管部门维
护ITS。
10.7.2确认ITS已经正确维护欧盟首挂港后,重新open并save OB CVC,检查系
统是否自动触发并生成了IB CVC。
10.7.3如果执行1.6.1和1.6.2的操作后仍然不能触发IB CVC,装港应联系总部
24报关支持支持小组解决。
11创建或修改订舱时,用户应检查并确保OB CVC和IB CVC已经正确地关联。
12创建提单Create BL
12.1根据客户提供的单证信息,完成各项提单信息的内容,确保在ENS申报截止时间
前,所有需要申报ENS的提单都更新到user customs ready状态。
12.2口岸代理在收集ENS申报资料时,若客户称自行申报ENS (即Auto Filer),需
要客户提供EORI号码和船东提单号清单。用户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在系统中勾
选Auto Filer check box,并录入或选取客户提供的EORI。
12.3如果系统提示不存在该客户EORI号码,用户应向航线主管部门进行业务确认。
如果航线主管部门确认为新签署的第三方,允许输入EORI号码,并确保勾选 Auto
Filer check box。
13OB CVC Submission
13.1检查是否所有需要申报ENS的提单都已经置为User Customs Ready状态。
13.1.1对于远程海运的航线(Deep Sea),申报装港(每一个非欧盟装港)应检
查在本港装运的所有货物,包括本地货和中转货,是否所有需要申报ENS
的BL在IRIS-2中已经置为User Customs Ready状态。
13.1.2对于短途海运(Short Sea)的航线,申报装港(最后一个非欧盟装港)
应检查所有前往或途径欧盟首挂港的货物,包括本港的本地及中转货以及
其他所有在船货,是否所有需要申报ENS的BL在IRIS-2中已经置为User
Customs Ready状态。
13.2中转港修改中转货的ENS申报航次导致user customs ready状态从Yes变为No
的,由中转港负责重新update到user customs ready Yes的状态。
13.3由于其他单证信息不完整造成申报装港不能直接update user customs ready的,
申报装港应通知制单港,由制单港完成相关的单证信息后将提单更新为user
customs ready状态。
13.4通过OB Customs Voyage Control提交OB Customs Submission request。为安
全起见,特别在实施初期,建议申报装港至少在装船前48小时发送ENS。
13.5系统不会校验申报的操作是否晚于海关要求的时间。申报装港应该根据实际情况
确定各自的发送时间,但必须遵守欧盟海关24小时报关规则。否则将承担可能
导致的风险和费用。
14监控海关回执
14.1正常情况下欧盟海关会反馈MRN作为承运人按时申报ENS的回执。
14.2特殊情况下,如我司或海关方面的系统问题,可能出现超过2小时没有获得海关
MRN的反馈,申报装港应及时联系R24支持小组和航线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以便总部迅速检查问题并做出业务决定。
14.3在船舶离港前,申报装港应持续监控欧盟海关是否发出Do not Load指令,一旦
收到,应第一时间通知码头货物不能装船,同时联系发出指令的欧盟首港海关所
在地的代理,了解Do not Load的原因和撤销或解决方法。在欧盟首港海关撤销
该Do not Load指令前,货物不允许装船。
14.4若由于我司系统或者海关的原因造成接收Do not Load时已经装船离港,申报装
港应立即通知航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支持小组和发出Do not Load指令的欧盟
首港海关所在地的代理,协调相关的货物安排和海关接洽事宜。
15根据海关回执通知码头安排装船。
15.1在安排装船前,从COSCON EDI System中生成装箱清单。
15.2只有ENS申报被欧盟海关接受,收到MRN号码,并且没有收到Do not load指令
的集装箱才允许安排装船。否则申报装港将承担所引起的所有费用和风险。
15.3申报装港不应安排没有申报或者欧盟海关不准装载的集装箱装船,否则申报装港
将承担所引起的所有费用和风险。
16ENS申报后的提单修改。
16.1这里所指的提单修改包括提单的新增、修改、删除、合并和拆分。根据海关的申
报要求,IRIS-2系统已经设定,如果提单内容在申报后发生修改并保存,并且提
单置于user customs ready状态,系统会自动向海关发送相应的ENS更改报文。
16.2修改提单时,用户应首先确认该提单的MRN是否已经返回IRIS-2,如果属于申报
后超过2小时海关没有反馈MRN的情况,应联系总部24小时报关支持小组进行
相应处理。
16.3如果MRN已经收到,根据船舶是否已经开航,申报装港代理应:
16.3.1如果船舶尚未开航,原则上应避免在船开前进行ENS修改,必须进行修改
的,从完成更改操作后至船舶离港前,申报装港应持续监控海关是否发出Do
not Load回执。如果收到Do not Load,应参照本流程第6.3及6.4款的相
关要求执行。
16.3.2如果船舶已经开航,按船舶经营人是否申报过Diversion Request,申报
装港代理应:
16.3.2.1如果船舶经营人已经申报过Diversion Request,用户在打开
IRIS-2提单时系统会进行提示,在这种情况下,申报装港代理可以根
据客户的要求修改IRIS-2 BL,根据海关规则,系统不会触发ENS
amendment。因此,申报装港代理完成提单修改操作后,应通知欧盟首
港代理以及实际卸港代理,处理ENS的更改及可能的进口舱单数据更
改事宜。
16.3.2.2如果船舶经营人没有申报过Diversion Request,按BL是否已
经IB start:
16.3.2.2.1如果提单还没有IB Start,申报装港代理应根据客户的要
求修改IRIS-2 BL,系统将自动触发ENS amendment,发送欧盟
海关。
16.3.2.2.2如果提单已经IB Start,申报装港代理应根据业务主管部
门的规定以及相关卸港的业务要求,在更改内容可以接受的前
提下,根据客户的要求修改IRIS-2 BL,系统将自动触发ENS
amendment,发送欧盟海关,申报装港代理完成操作后,应通知
欧盟首港代理以及实际卸港代理。
17收到总部Diversion Request的通知后,申报装港代理应及时通知制单港和客户(包括ENS自申报客户),确保在总部通知的Diversion Request申报时间之前完成ENS更改。
三、非申报装港的职责 ENS Non-Filing POL
18非申报装港的定义
18.1远程海运情况下,在申报装港转运的进入或经过欧盟货物的始发港。
18.2短途海运情况下,是申报装港之前的全部short sea直挂港;以及经申报装港或
其他short sea直挂港中转的货物的始发港。
19创建OB CVC
19.1创建OB CVC前先要确认船期表是否完整,如有问题,请联系相关航线主管部门
维护船期表。
19.2非申报装港的OB CVC仅用于确定单证截止时间。根据本港的业务情况,如果实
际的FCL SI和LCL SI的截止时间不同于系统标准截止时间,实际截止时间应输
入到“FCL SI Submission Cutoff”和“L CL SI Submission Cutoff”中,实际
截止时间不应晚于系统标准截止时间。
19.3如果“submission cut off”时间不同与系统默认时间,请输入实际业务需要的
申报截止时间,实际截止时间不应晚于系统标准截止时间。
20创建订舱时,用户应检查并确保OB CVC和IB CVC已经正确地关联。
21创建提单
21.1根据客户提供的单证信息,完成各项提单信息的内容,在申报装港要求单证截止
时间前,除了不能user customs ready的理由是OB CVC 和IB CVC missing外,
更新所有提单到user customs ready状态。
21.2口岸代理在收集ENS申报资料时,若客户称自行申报ENS (即Auto Filer),需
要客户提供EORI号码和船东提单号清单。用户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在系统中勾
选Auto Filer check box,并录入或选取客户提供的EORI。
21.3如果系统提示不存在该客户EORI号码,用户应向航线主管部门进行业务确认。
如果航线主管部门确认为新签署的第三方,允许输入EORI号码,并确保勾选 Auto
Filer check box。
21.4接到申报装港通知,由于单证信息不完整造成申报装港不能直接update user
customs ready的,制单港应在申报装港要求的时间范围内完成相关的单证信息
并update user customs ready。
22ENS申报后的提单修改。BL modification after ENS submission.
22.1这里所指的提单修改包括提单的新增、修改、删除、合并和拆分。根据海关的申
报要求,IRIS-2系统已经设定,如果提单内容在申报后发生修改并保存,并且提
单置于user customs ready状态,系统会自动向海关发送相应的ENS更改报文。
22.2非申报装港代理在进行提单修改时,应根据申报装港代理是否已经向欧盟海关进
行了ENS申报操作:
22.2.1对于申报装港代理尚未向欧盟海关申报的提单,非申报装港在申报装港设
定的单证截止时间至少15分钟之前,可自行完成提单信息的更改,完成更
改后,应将提单重新置为user customs ready状态。如果与申报装港设定
的单证截止时间不足15分钟,非申报装港代理应联系申报装港代理,得到
申报装港代理确认后方能进行IRIS-2 BL的修改,修改完毕后应将提单重新
置为user customs ready状态。
22.2.2对于申报装港代理已经向欧盟海关申报了ENS的提单,应根据本流程第
16款及其下属各款的规定,进行提单修改的操作。
22.3收到总部或者申报装港代理关于Diversion Request的通知后,非申报装港代理
应及时通知制单港和客户(包括ENS自申报客户),确保在总部通知的Diversion
Request申报时间之前完成ENS更改。
四、未上线或单证转移地区申报装港职责
23未上线或单证转移地区申报装港的定义
23.1该口岸属于未上线或单证转移地区。
23.2远程海运情况下,进入欧盟航线的每一个非欧盟直接挂港。
23.3短途海运情况下,航线进入欧盟前的最后一个非欧盟直接挂港
24未上线或单证转移地区申报装港应参照本流程申报装港职责的各项要求(参见本流程第9款至第17款及下属各款的相关规定)和当地操作实际情况,与单证公司协商确定以下时间节点。
24.1单证截止时间
一旦确定, 装港应在单证截止时间前提供给单证公司完整和正确的提单信息,以
及各欧盟海关可能需要的其他ENS数据,以确保单证公司能及时制单和进行ENS
申报
24.2海关接受申报的箱号清单的反馈时间
单证公司应在和装港约定的上述时间之前向未上线地区申报装港发送海关接受
申报的箱号清单。
25未上线及单证转移地区申报装港应确保所有装船集装箱都已被欧盟海关接受,否则违反欧盟海关的规定所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未上线地区申报装港承担。
26提单修改
26.1这里所指的提单修改包括提单的新增、修改、删除、合并和拆分。
26.2如果需要新增ENS数据的申报,未上线和单证转移地区申报装港应联系单证公司
是否超过ENS数据发送截止时间。
26.2.1如果没有超过海关要求的ENS数据发送的截止时间,在操作时间允许的情
况下,单证公司应根据未上线或单证转移地区申报装港的要求在IRIS-2
中完成提单创建和ENS申报,向未上线或单证转移地区申报装港反馈申报
结果,并在完成操作后至船舶离港前,持续监控海关是否发出Do not Load
回执。
26.2.2如果已经超过ENS数据发送截止时间,则不再允许在已超时的航次上进行
新的ENS申报,除非未上线和单证转移地区申报装港已经获得并提供航线
主管部门的书面许可。
26.3ENS数据的修改,单证公司应根据本流程第16款及其下属各款的规定,对未上线
或单证转移申报装港代理提出的提单修改申请进行审核和申报操作。
27收到总部Diversion Request的通知后,未上线申报装港代理应及时通知制单港和客户(包括ENS自申报客户),确保在总部通知的Diversion Request申报时间之前完成ENS 更改。
五、未上线或单证转移地区非申报装港职责。
28未上线或单证转移地区非申报装港的定义
28.1属于未上线或单证转移地区
28.2远程海运情况下,在申报装港转运的进入欧盟货物的始发港。
28.3短途海运情况下,是申报装港之前的全部short sea直挂港;以及经申报装港或
其他short sea直挂港中转的货物的始发港。
29未上线或单证转移地区非申报装港应参照本流程非申报装港职责的各项要求(参见本流程第18款至第22款及下属各款的相关规定)和当地操作实际情况,与单证公司协商确定单证截止时间,并在约定的单证截止时间前发送完整和准确的ENS数据给单证公司,以确保单证公司能在申报装港代理要求的报关截止时间前完成单证制作并更新IRIS-2提单到“user customs ready”状态。
30根据单证公司或者申报装港的通知,对存在申报问题的单证及时进行必要的信息确认和补充,以满足ENS申报的需要。
31超过单证公司单证截止时间后的提单修改
31.1这里所指的提单修改包括提单的新增、修改、删除、合并和拆分。
31.2单证公司在收到未上线或单证转移地区非申报装港代理的更改请求时,应根据本
流程第22款其下属各款的规定,进行更改请求的审核和操作。
32收到总部或者申报装港代理关于Diversion Request的通知后,未上线或单证转移非申报装港代理应及时通知制单港和客户(包括ENS自申报客户),确保在总部通知的Diversion Request申报时间之前完成ENS更改。
六、欧盟首港职责
31欧盟首港的定义
进入欧盟的航线每一次进入欧盟的第一个欧盟内挂港。
32根据欧盟24小时规则的总体规定及本国海关的具体要求,完成相应的EUR24抵港前申报操作 (如:Arrival Notification,Summary Declaration of Temporary Storage 等) 。
33根据申报业务的需要和申报装港或总部的通知,与当地海关沟通协调,处理各类EUR24申报事宜,包括:
33.1MRN不能正常反馈。
33.2Do not Load指令的原因和解决方法。
33.3拒绝回执的问题检查和解决方法。
33.4Diversion Request申报问题的检查和解决方法。
33.5Diversion Request后与海关就单证信息更改进行沟通。
33.6其他与EUR24相关的各类工作。
34保持对本国海关关于24小时报关各项规则和要求的持续跟进,如有变化和新要求,应及时向航线主管部门汇报。
七、航线主管部门职责
35航线主管部门定义
总部、欧洲公司以及口岸公司负责航线经营管理的业务部门。
36管理、协调相关的口岸和代理,严格按照海关规则及本流程进行申报操作。
37对欧盟关税与海关组织及各欧盟成员国海关的EUR24申报规则持续保持高度关注,在规则发生变动时能够尽早发现尽早应对。
38在计划新增或调整进出欧盟的干线、支线(包括自有干支线、合作舱位干支线以及公共支线)之前,航线主管部门应事先检查EUR24申报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到位,包括:
38.1确定新增或调整的航线是否需要我司申报,原则上除进出欧盟公共支线外,我司
都需要进行EUR24申报,特殊情况下,对于需要我司申报EUR24的公共支线,由
总部欧洲贸易区EUR24申报负责人员根据《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管理流程
-----EUR24上的后台表》的要求,及时维护EUR24 required public feeder barge
service loops后台表。
38.2对于新增或调整的航线,我司是否已经建立与该航线欧盟首挂港海关的EUR24
EDI连接。
38.3新增或调整后航线的沿途挂港,包括欧盟外和欧盟内的全部挂港,是否有能力进
行EUR24的申报工作。
38.4与合作方间是否已经就EUR24申报的相关责任划分和操作事宜取得共识。
39正确及时地维护ITS班期信息
39.1service loop type。
39.2Ship Particular
39.3实际欧盟首港和ETA时间(无论中远集运在该港口有否业务)
40如果班期变动导致抵达欧盟首港的日期发生了变化,在coastal schedule确定后应及时在IRIS-2中完成维护。
41Diversion Request的操作。
41.1对于每一次进入欧盟,满足以下条件时,应进行Diversion Request的申报操作
41.1.1本次进入欧盟的首挂港发生变动,
41.1.2新欧盟首挂港的所在国不在原班期本次进入欧盟的连续挂靠的各欧盟挂
港所在国的范围内。
41.2如果欧盟首挂港发生变动,新的首挂港应在原欧盟首挂港前插入。
41.3操作Diversion Request时,根据班期实际变动情况,
41.3.1对于我司船舶,正确维护Original 1st entry port information和
submission date time的相关内容。Diversion Request submission time
的时间应尽量延后,但不能晚于欧盟首港Arrival Notification的申报
时间。
41.3.2对于合作方船舶,应根据合作方的通知,及时正确在IRIS-2中维护正确
维护Original 1st entry port information和submission date time
的相关内容。
42第三方自行申报ENS的管理ENS auto filer management
42.1审核第三方自行申报ENS的申请,审核通过的与申报第三方签订自行申报ENS的
协议。
42.2协议签订后,根据《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管理流程-----EUR24上的后台表》的要求,
及时维护ENS Auto Filer后台表,主要内容包括第三方申报人的信息、EORI号码
以及协议有效期。
43根据《信息系统基础数据管理流程-----EUR24上的后台表》的要求,对EUR24的关键基础数据后台表进行实时的管理和维护。
43.1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在欧盟成员国发生变化,或者各欧盟成员国实施EUR24的起
始时间公布时,及时维护欧盟成员国后台表。
43.2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在欧盟关税与海关组织调整short sea定义或者装港范围时,
及时维护Short sea后台表。
43.3根据欧盟海关要求,在海关公布Transport charges method of payment code
字段新的后台表。
44对于各类EUR24申报过程中出现异常或紧急情况,协调装卸港、支持小组等各方面的资源,对口岸进行管理和指导。
八、总部24小时报关支持小组职责
44总部24小时报关支持小组的定义
总部建立的专职的24小时报关支持团队,作为统一的前台支持,承担对全球用户EUR24申报操作提供支持的任务。
457X24小时向全球EUR24申报用户提供操作支持。
46根据业务主管部门或BPS的指令,执行特定的申报系统支持操作。
47申报系统整体状况的监控和处理,包括:
47.1系统运行情况监控
47.2报文生成与发送状态监控
48对海关异常回执与指令进行监控,包括:
48.1监控和处理拒绝回执
48.2监控不准装船回执,按不同的紧急程度以不同方式提醒申报装港。”
48.3对其他海关可能出现的新回执进行监控,发现后及时通报航线主管部门和BPS组
织研究应对。
49突发情况下担任一线牵头沟通的任务,协调本流程各有关职责方和BPS,IT等二线支持团队。
50EUR24申报全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的维护和更新,包括:
50.1航线主管部门、申报装港、欧盟首港的申报业务主要负责人的邮件和紧急联系方
式。
50.2根据口岸通知,EDI平台自动邮件组的日常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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