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中国(初中历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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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中国

淇滨中学8.3班 刘轩志

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之所以能富强,跟法律是连不开的。 回顾中国历史,我国在夏朝时期,就已经有了第一部法律。夏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可概况为奉“天”罪罚。奉“天”罪罚的法制观表现为:一方面统治者的统治依据来自于天命;另一方面打着天的旗号实现统治。夏王朝稳定之后,为于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逐步形成和不断扩充的。其基本内容是以制裁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法律性质的习惯法为主,制定了《禹刑》,这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正规法典。《唐律疏议·名例律》中有,夏刑三千条,郑玄注《周礼》说:“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可见夏朝法律数量应较多,规定应该比较细密,法制应初具规模。《左传·昭公六年》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后人大多将《禹刑》作为夏朝法律的总称。夏朝已初步形成五刑,并有一些罪名及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古文献记载夏时期已具备较完善的刑法制度。《尚书·吕刑》中说道“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便是指周穆王将夏朝的《赎刑》作为制定周国刑法制度——《吕刑》的重要参考。而文中提到的《赎刑》很可能与《左传》“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的《禹刑》实为一物。然《赎刑》、《禹刑》是否为夏之刑法,具体内容如何,已无可考。《左传》中引述《夏书》中关于夏时刑法载“昏、墨、贼,杀”,指触犯昏、墨、贼这三种罪过的人要判死刑。晋国叔向称这种刑法为“皋陶之刑”。虽然死刑观念应在新石器时代早已产生,但禹的理官皋陶可能是第一个将死刑法律化的人物。夏后槐的“圜土”、商汤被夏桀囚禁的“夏台”便是夏时的监狱,为中国史书记录最早的监狱。圜土是一种原始的监狱,在地下刨挖圆形的土牢,在地上搭架篱笆圈围土牢。《大禹谟》谓“戒之用休,

董之用威,劝之以《九歌》,俾勿坏”,评价夏后立刑法是对民众进行治理的一种手段。除了《禹刑》外,还有《政典》。

战国时期,我国发生了第一次大变革——以商鞅变法为首的地主阶级变法。新的法律是因为社会需要而产生的,是新兴的地主阶级为了确立封建统治的表现。\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这是新兴地主阶级用以指导立法的思想,其中心是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享受的特权,它打破了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布之于百姓\向百姓公布法律,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从而否定了秘密法;。\行刑,重其轻者\。指在执行刑罚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禁奸止过,莫若重刑\。这一思想对后世各朝的立法也有很大的影响。“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法律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要根据社会情况来修改完善。由此,我国的社会性质进入封建社会时代,并且持续了两千多年。

秦朝和汉朝,同样是加强集权,结果却截然相反。这是因为秦朝统治者主要考虑的是自己者的利益,而没有维护人民的利益,才引起农民起义,造成第二代皇帝就亡国,也成为了中国历史上时间最短的朝代——15年。秦朝各项制度很大程度上渊源于秦国发展过程中创立的体制,秦朝法律制度的许多内容也都来源于商鞅变法以后确立的制度。因此,秦朝法律制度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包括商鞅变法至统一以前。在这一阶段,秦朝法律制度的总体风格和主要框架均已形成;第二阶段自秦统一至灭亡。秦始皇统一以后,把秦国原有的法律、法令推行到全国各地,使全国的法制统一到秦国法制上来。同时又颁布一系列新的法律、法令,如关于皇帝尊号的法令,关于废除谥号的法令,关于实行郡县制的法令,关于统一车轨、文字、度量衡的法令以及关于焚诗书的法令等等。汉朝

统治者虽然没有维护某些商人、地主的利益,但保护了大多数人的利益,才能先后繁荣四百多年。 两汉时代,是统一的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的再次重建时期,也是继秦朝之后法律制度发生转折变化时期。从社会制度和国家体制来说,“汉承秦制”, 秦汉之间是一脉相承的;但就其立法思想和法律制度而言,秦汉之间既有继承发展,又有改进更新。西汉初年,推行休养生息、宽省刑罚的黄老无为政策,社会经济迅速恢复起来,但社会问题也急剧增多。针对严峻的政治现实,汉武帝采纳董仲舒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继承了西周时期以礼为法、礼刑并用的传统,将儒家所倡导的礼仪道德规范纳入法律制度,确立了引礼入律、礼法合流的原则,使西汉法律制度的发展开始了儒家化的进程,影响和决定了后世封建法制的发展方向。因此,汉朝堪称我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发展时期。汉朝法律的主体部分,是以《九章律》为核心的汉律六十篇。据《晋书?刑法志》载,李悝著《法经》,商鞅“受之以相秦。汉承秦制,萧何定律”,增《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章律》。“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武帝时期,又增“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汉律六十篇是汉初高祖与武帝两代制定的,但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是两汉时代沿用近四百年的基本法规。在此期间的其他立法活动,大都是汉律六十篇的补充。 北周律法有时松,有时严,不好掌握,导致刑罚混乱。隋文帝即位后,命高颎等人参考北齐北周旧律,制定法律。公元583年,又让苏威等人加以修订,完成了《开皇律》。《开皇律》 以北齐《河清律》为底本、参考北周和南朝梁的律典,简化律文,博取南北法律优点而成。史称:“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规定对十恶 者要严惩不贷。《开皇律》分十二卷,500条,刑罚分为: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五种二十等。废除了鞭刑、枭首、裂刑等酷刑,是唐代及其以

后各代法典的基础 。

而唐朝法律分为律、令、格、式四种。律是刑法典;令是指国家对各项制度所做出具体规定(如《户令》);格是对律令式做出补充修改与对禁令的汇编;式则是各项行政法规(如《水部式》)。《唐律》是根据隋朝《开皇律》经过《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三朝修正而来。唐高宗永徽年间又对唐律进行了全面解释,写成《律疏》,与《唐律》合称为《唐律疏议》。后世又称呼为《唐律疏典》。唐律分十二篇,共五百零二条,刑为五刑。唐朝律法将谋反、谋叛等反对朝廷的行为定作不得赦免或赎免的“十恶”大罪,对朝廷的延续起到了保障作用。

元朝法律大体上遵循前代“同类自相犯者,各从本俗法”的原则。“五刑”的刑罚体系与前代相比发生了某些变化。对伤害罪,规定由加害者交付给受害者一定数量的“赡养之资”、“医药之资”,对加害者所处的实刑则比前代相应减轻。元代法律从维护蒙古贵族和地主阶级利益出发,制定了种种不平等规定,对施临于汉族居民的刑罚体系也有一定的影响。

明朝的《大明律》,是中国明朝法令条例,由开国皇帝朱元璋总结历代法律施行的经验和教训而详细制定而成。《大明律》第一次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明孝宗的修律,更将“不因言杀人”写入律法。大明律是西方启蒙运动时期备受推崇的法律奠基,近代的欧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都从大明律中受益颇多。它适应形势的发展,注重了经济立法,在体例上表现了各部门法的相对独立性,扩大了民法的范围。但是,明朝允许了两个特务机构——东厂和锦衣卫,他们不受《大明律》控制。这样就会导致一个严重后果,就是一些一般人不能去做的事,却有人能去做,最后只会导致民怨沸腾,走向亡国之路。

“天朝物产丰盛,无所不有,原不借外夷货物以通有无。”这是乾隆帝在其《敕谕英吉利国王书》中说的一句话。清朝对外实行闭关政策,是封建经济的产物。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使人们彼此隔绝,在政治上自然产生闭关自守。但是,这种“闭关自守”只会导致与世隔绝,这也是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原因。《大清律》还表现出民族歧视和压迫的特色。满人、汉人在法律上不平等。清廷对各少数民族地区还有各种特订的法律,如蒙古族有“蒙古律例”,维吾尔族有“回律”,藏族有“番律”等等,以加强对各少数民族人民的统治 。光绪三十三年修订法律馆“专以模范列强”为宗旨,制定大清新刑律草案。草案分总则、分则两编,主刑、从刑两类;并制定了有关国交、选举、交通、通讯等方面的犯罪条款,确立了缓刑、假释的制度。在新刑律颁行前,修订法律馆删修大清律例,以《大清现行刑律》作为过渡,于宣统二年颁行。现行刑律颁行不久,清朝即覆灭,现行刑律中的民事条款被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所援用。

探索与追求近代化,这是中国人民百余年来的愿望和理想。清后期及民国时期,很多爱国人士们也做了一些斗争,但都没有取得完全成功。一直到了五四爱国运动,才开始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征程。中华民国时期法规是辛亥革命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华民国时期(1912~1949)历届政府颁布的法规,包括南京临时政府法规,北洋政府法规和国民党政府法规3个部分。

不论是《共同纲领》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是反映人民利益的宪法。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充分的表达了人民的意志。但是,民主与法治建设仍不够强,否则也不会出现“文化大革命”。这之后,随着大批法律的颁布,才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之后,中国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换届后的十届全国人大提出,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目标是“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法律体系”,立法重点将是“提高立法质量”。法工委有关负责人称,基本形成即在初步形成的基础上,将每个法律部门中支架性的、现实亟须的、条件成熟的法律制定和修改完成。

如今,“依法治国”成为一个热点话题。其实,“依法治国”的方略,早在1997年中共十五大就有了,但是直到2014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才发布。不过,21世纪新时代的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还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法律是一个尺子,而不是一个真理,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社会实践永无止境,法律体系也要与时俱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同样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必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不断向前推进。

回顾中华民族的发展历程,法与我们是分不开的。作为新时期的青少年,我们只有认真学法、守法、尊法、用法,才能肩负起建设国家的重担,才能让中国的明天更美好。

主义法律体系”,立法重点将是“提高立法质量”。法工委有关负责人称,基本形成即在初步形成的基础上,将每个法律部门中支架性的、现实亟须的、条件成熟的法律制定和修改完成。

如今,“依法治国”成为一个热点话题。其实,“依法治国”的方略,早在1997年中共十五大就有了,但是直到2014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才发布。不过,21世纪新时代的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还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法律是一个尺子,而不是一个真理,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社会实践永无止境,法律体系也要与时俱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同样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必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不断向前推进。

回顾中华民族的发展历程,法与我们是分不开的。作为新时期的青少年,我们只有认真学法、守法、尊法、用法,才能肩负起建设国家的重担,才能让中国的明天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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