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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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

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办法

1.总则

1.1 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制度,明确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要求,规范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流程和程序,根据人事部和民航总局有关文件,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专业技术资格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三类,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又分为“助师”级和“员”级两种。

2.适用范围

2.1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向民航总局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向集团公司申报评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事部规定以考代评的专业技术资格不适用于本办法。

2.2 民航总局可以评审的专业技术资格原则上不得送外部机构评审。民航总局不能评审的专业及特殊专业,中级(含)以下专业技术资格经集团公司同意后可以委托外部专业机构代为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上报民航总局有关部门,待批准后由民航总局委托外部专业机构代为评审。

3.业务能力要求

3.1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具备以下业务能力:

3.1.1 具有独立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有主持和组织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设计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3.1.2 具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3.1.3 具有丰富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工程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过具有实用价值或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设计成果,并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过两篇(含)以上有较高水平的技术著作、论文;

3.1.4 能够指导研究生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3.2 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具备以下业务能力:

3.2.1 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承担和解决较复杂项目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3.2.2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3.2.3 有一定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工程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过有实用价值和技术经济效益的成果;

3.2.4 能够指导“助师”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3.3 申报“助师”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具备以下业务能力:

3.3.1 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

3.3.2 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

3.4 申报“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需具备以下业务能力:

3.4.1 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导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3.4.2 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4.学历、资历要求

4.1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4.1.1 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中级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

4.1.2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后五年,且从事中级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

4.2 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4.2.1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大学本科取得第二学位毕业后,从事“助师”级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

4.2.2 本科毕业后,从事“助师”级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

4.2.3 专科毕业后,从事“助师”级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对于先工作后取得学历并已评聘“助师”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大专毕业后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

4.3 申报“助师”级专业技术资格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4.3.1 非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后,在所学专业或相近专业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4.3.2 非全日制大学专科毕业后,在所学专业或相近专业岗位上从事技术员工作两年以上;

4.3.3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5.外语要求

5.1 参加工程技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需持有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A 级合格证书或成绩通知书;参加非工程技术系

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仅需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B级合格证书或成绩通知书。

5.2 参加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需持有全国职称外语B级(或A级)合格证书或成绩通知书;参加非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仅需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C级合格证书或成绩通知书。

5.3 对参加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人员外语水平的具体要求如下:

5.3.1 参加全国职称外语成绩考试成绩达到全国通用合格标准的(含2006年底前已取得全国职称外语测试成绩合格证书的人员);

5.3.2 1982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成绩可放宽至低于当年全国通用合格标准10分以内(含2006年年底前参加全国职称外语水平测试成绩达到45分以上的人员)。该成绩有效期可延至本人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并通过为止;

5.3.3 特殊情况下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当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格标准的;1982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成绩可放宽至低于当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格标准10分以内。该成绩两年有效。

5.4 对参加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人员外语水平的具体要求如下:

5.4.1取得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2000年及以后取得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长期有效;

5.4.2 197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取得45分及以上成绩。2004年及以后取得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45分及以上成绩长期有效。

5.5 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取得的外语合格成绩仅在申报中级时有效。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持有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之后考取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或成绩通知书。

5.6 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免于外语考试:

5.6.1 具有一年以上国外留学或半年以上公派出国访问学者经历的(留学经历须由我国在该国的驻外大使馆认定并出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须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5.6.2 任现职以来,独立完成并出版外文专著或译著5万字以上的;

5.6.3 取得国家承认的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的;

5.6.4 1955年1月1日(含)以前出生,连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十年的;

5.6.5 获得博士学位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5.6.6 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5.6.7 申报初级职称的。

6.直接确定专业技术资格

6.1 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的毕业生在所学专业或相近专业岗位上工作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直接确认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6.1.1博士学位获得者,考核后可确认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6.1.2 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且考核合格可确认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6.1.3 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考核合格,可确认为“助师”级专业技术资格;

6.1.4 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两年,考核合格后可确认为“助师”级专业技术资格;

6.1.5 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考核合格后可确认为“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6.2 对见习期满但不在所学专业或相近专业岗位上工作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和国家承认学历的其他大、中专毕业生(如“五大”毕业生)应报相应评审委员会按条件和规定的程序进行资格评审。

7.破格申报

7.1 对于不具备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但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优秀并具备条件者,可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7.2 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三项:

7.2.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主要贡献者;

7.2.2 民航总局(省、部、委)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主要贡献者;

7.2.3 在民航运输生产、工程设计修建、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工作岗位上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推广应用新技术、合理化建议得到采纳。直接获得重大经济效益或显著社会效益者;

7.2.4 在国内、外著名刊物上发表过三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或出版过有学术价值的著作者;

7.2.5 在民航某一专业领域内做出突出贡献,在国内、外学术、技术界有较高的知名度。

7.3 破格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需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三项:

7.3.1 民航总局(省、部、委)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含)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7.3.2 在民航运输生产、工程设计修建、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做出了较大贡献。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7.3.3 在省、部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过三篇以上有价值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学术著作者;

7.3.4 在民航某一专业领域被同行专家和技术人员所公认的优秀技术骨干。

8.资格申报

8.1 符合申报资格条件和破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以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8.2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需通过各单位上报评审材料,由各单

位人事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保证上报材料的真实、正确和完整。

8.3 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和虚报业绩,对于违反规定者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9.其他

9.1 对于人事部和民航总局规定的以考代评专业技术资格,需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和相应的外语等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才能聘任专业技术资格。

9.2 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时间以民航总局和集团公司职称确认文件中的时间为准,以考代评和委托评审的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时间以职称证书上标明的时间为准。

9.3 经过正常评审程序评审专业技术职务未通过者,一般不再复议,也不得改送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相应职务,在一年内不得重新评审未通过的专业技术职务。一年后再次推荐时必须提供能反映本人水平的新材料。

9.4 专业技术资格的评聘不作为划分管理人员和非管理人员的依据,也不作为划分管理序列、技术序列和作业序列人员的依据。

10.附则

10.1 本办法由建设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10.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办法(试行)》(民航机建发 2007 20号)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m2k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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