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红利税新政实例解读

更新时间:2023-11-06 21:1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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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税新政实例解读

股息红利税新政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对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持股1个月至1年的,税负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为20%。

在此之前执行的是自2005年6月起实施的政策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相当于10%。

通过和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沟通,以上海新梅(600732)为例:

在2013年3月4日(除权除息日)以前持有上海新梅(600732)1000股,3月4日分得红股800股+红利100元。

在红利到账时由上市公司代扣5%红利税,即45元,其中红股40元,红利5元。(红股按面值1元计算)

卖出手中股票时:

n<1个月,补扣红利税15%,即补扣135元; 1个月≤n≤1年,补扣红利税5%,即补扣45元;

n>1年,不再补扣红利税。

(n为股票实际持有时间=买入日-登记日-卖出日,以先进先出原则计算)

注1:若只卖出部分股票,则以卖出部分计算补扣税款。

注2:对于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不征收红利税。

例:方大炭素(600516)201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为:每10股转增2股派3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85元。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m2g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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