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民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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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县古河镇兴河社区

居民公约

(古河镇兴河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于2014年9月10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基层民主与法制建设,保障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调动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经全体居民代表讨论修改,民主制定,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利于经济发展、行政管理、社会稳定、安居乐业,具有鲜明的自治性、可行性。

第三条 本公约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居民会议和居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居民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全体居民在社区党支部、居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方向;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群

众;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遵纪守法的好居民。 第五条 居民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居民自治公约面前一律平等;除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外,还享有与承担以下的权利和义务:

1、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居民会议讨论本社区重大事务事项的权利。

2、居民对待组织、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 3、居民要自觉维护社区内社会秩序的安定,维护和珍惜本社区的荣誉,爱护集体财产,敢于同一切危害集体和社区居民利益、破坏社区团结、违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4、遵守社区居民自治公约,执行居委会议、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第三章 城乡环境卫生规范

第六条 社区内街道、街巷的经营门市和居民户、生活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门前、屋后双五包责任人,保持清洁、干净。不准占道摆卖、越门出摊,不准在门前屋后、街边、路边堆放杂物,违者按每平方米收取教育费2-50元,

并限期自行搬走。并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按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七条 遵守垃圾的收、倒制度,不准乱倒乱堆,遵守余泥处理制度。违者收取教育费20-50元,并负责清理干净。 第八条 爱护公共设施、爱护草、木、绿化设施及公共环境卫生等。损坏公共设施、绿化的草、木,应加倍赔偿、按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切实治理‘五乱’现象(即垃圾乱扔、广告乱贴、车辆乱停、工地乱象、摊位乱摆),按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可以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不随意丢弃垃圾,做到垃圾袋装,倾倒垃圾在指定地点,(即垃圾房或垃圾清收车辆),违者收取教育费5-50元。

第十一条 违章搭建雨阳棚、伞,乱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的、按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居民要养成文明言行、不讲污言秽语、不损害他人权益、不破坏公共卫生, 不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违者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

款。自觉维护城镇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 城乡环境大整治,开展社区居民人人参加、个个动手,爱国卫生活动,社区内居民积极参与环境卫生十户联动工程。

第十四条 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按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建房、装修、建筑用的砂、石、灰等各种材料,占道堆放的,要做到:

①、做到不影响环境卫生、并缴纳建筑卫生费400-500元/间;如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楚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伍佰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②、在建工地区域实行封闭作业,保持市容整洁,施工完毕及时处理清运,打扫干净,如造成污染者收取教育费100-500元。

③、堆放建筑材料前,要向居委会提出申请,每次申请堆放时间为2至4天,经审批同意堆放后,需向城管交纳保证金500元/间,材料清理干净,经居委会验收合格后退回保证金。不清理干净的,保金作为清洁余料费。维修房屋的余泥堆放应申请,并当天运走。

第十六条 按时缴纳社区成员单位、居民户卫生服务费用,确保社区环卫工作正常运转。

①、社区内常住居民(含出租屋),每月每户缴纳垃圾卫生处理费8元,每年96元;低保户减半每月每户缴纳垃圾卫生处理费4元、每年48元。

②、茶楼、餐厅、小食店小卖部、发廊,每月缴纳卫生费15元/间。

③、,营业性门市每月缴纳卫生费10元/间;外来流动摊位每场缴纳卫生费5-10元;经营性宣传营销活动缴纳卫生费50-100元/次。

④、需进城的送货车每次缴纳卫生费10元/次;其它货运车每次缴纳卫生费10-20元/次。

⑤、社区成员单位卫生费由政府决定标准,由居委会一年收取一次。

第十七条 社区居民要自觉维护环境卫生,自觉教育子女及家人爱护环境,自觉引导他人保护环境,自觉遵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各项规定,自觉履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义务,主动积极配合社区创卫工作。

第十八条 不准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不准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不准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违者处以5元以上100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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